皇朝经世文统编 - 卷三十八 内政部十二 养民

作者: 邵之棠33,649】字 目 录

官强民入垫中国所难行惟责成族正稽察族人有十五以下不读书十五以上不习业者称其有无而罚之仍令入善堂读书习业亦善法也或曰贫民且麋至何以给之是不然此举实禁锢耳衣食之瑟缩使令之苛暴所不待言其人至瑟缩苛暴之不畏可怜悯孰甚正仁人君子所不忍弃也且吾知其为数之必不甚多矣

咨行沿海各省招工章程 

总署王大臣

南洋大臣咨准总理衙门咨查英法两国续增条约内均载有招工出洋一本衙门现与英法两国驻京公使公同酌定章程二十二均各画押盖印于同治五年正月二十六日具奏恭录 谕旨抄录原奏并附录章程二十二咨行查照希即转行各省督抚大吏并饬各口该管各员遵照严密稽查如非通商口岸一体不准受雇出洋如有华民私诱民人逼胁承工一经查出立即正法等因查招工出洋一事现在既经续定章程应先抄录转饬南洋长江各关照办仍由江南海关将此项续定约章照会刊刻成本呈送本大臣盖印以便通行各省及分送各国领事一体遵守同治五年四月十一日咨沿海各省

第一

一中国通商口岸凡有商民欲请准设公所开办招工既拟与该工人何以立约所内华工何以治理各等节应将合同底稿并在公所治理工人章程各纸禀请领事官查阅又因各国搭船之例不同必有该商已经按例遵办实据领事官始能查明

第二

一该商禀请前来领事官查其实属殷实妥当之人即将所呈合同章程各纸查该酌情删改方可转移该管地方官查阅俱属妥协立给印牒准设招工公所领事官即将印牒及合同等件一并在本所抄录存案

第三

一印牒既出不能无故注销其有故者必须地方官与领事官会议如果意见相同该所方可关闭罢招该商自不准追请赔偿

第四

一合同章程等件该商须于招工公所门外房中书写悬挂以便工人均可知其详细合同章程等件及经地方官暨领事官查明准办该商嗣欲删改均可禀明施行惟各该官尚未批准不可专自擅行至于该商或欲遣人代承工准将合同章程各件抄单禀请领事官及地方官用印发给执照方准遣人分赴该省乡镇等处代为宣布

第五

一招工各商既立合同与该工华定议务须按期逐尽守凡有负约之处惟该商是问俱案伊国之例传案究审

第六

一招工各商欲遣华民代觅承工此项承遣者必由地方官先给盖印准单方可前后或干例无论故违误犯惟本人是问俱归地方官传案究审

第七

一凡有招工事务中国专派委员协同监理华民有欲承工任便赴所该商眼同委员注写姓名于簿注毕该工任听回家或在公所候便船出洋

第八

一华民承工出洋或系独身一人或系同家眷所立合同字样必须逐开载一指定何国何处承工年限多寡一限满回国计其人口约保水路费若干一在彼作工预定日期时刻一在彼承工应受衣物工食并各等利益一遇有疾病医治医药不用该人工值一只身出洋或有眷口留在中华意欲按年计月拨给养家之费应扣若干一所有今定章程第八九十以及十四二十二等尽须开列以上七节之外不准更加形似工人容免全行之条倘有擅加理应置勿庸议

第九

一合同所定承工年限不准逾于五年期满如欲回国彼处必将合同所注水路费若干按数备全交付便船送回中华如或限满不欲回国其法有二一则听凭该处官宪准否留住准时即将合同原定路费一项全数付给便用一则听其复行承工另立合同即将原约所定银数付给一半听其自用而此次合同仍不过五年为期期满仍照前次合同原数付船送回设若华工至彼处后患病不能作工该处不俟限满先行按数给钱送回否则准其赴官禀请申诉

第十

一承工工作日期时刻定准七日之内必得休息一日一日之内作工不过四时六刻即外国九点钟零二刻也如足所定日期之数不准强其工作过时至于休息时日之间如果正工之外该工力能别有操作抑或另承工课准向本主酌定酬值惟牧畜以及日用常事仍属正工不必因系休息时格外议酬

第十一

一华民年不及二十者或欲承工出洋必须取具本身父母准凭单盖用地方官印信方准承招如或无从取其父母确据亦应取具地方官盖印凭单如无此单不准前

第十二

一所有华工姓名既已注簿自是日起至少扣至四日方准在监理委员面前将合同念与该工听明问其是否愿伊实愿去立即令其画押

第十三

一合同既已画押该工自应总由招工商人准否离所不能擅自出入将次下船之日监理委员亲至公所各该华商当面认明画押合同是实领事官即将合同抄存备查该船未出口之前一日海关监督暨领事官或行亲或派委员赴船将华工按数点明核对清楚将单缴到监督领事官各署分别画押抄录存案点明以后华工内有变约知不肯前即准查明住居公所之日每日追出饭食之银一钱如该工无归偿应交该管官按例治罪

第十四

一华工未完之先该商如有预交银钱皆应以为承招赏需之用不准追还惟因支用安家之费准商预支每月扣还一元以清欠其数亦不准过六月工值此项银两该领事官必须设法实令安家不得别用其余支借各项一概不准又以华工或在船上之时或在彼处之后曾借银钱等物约明期满后作工找还一并严禁如至期满将欲回国之时或有债主伸诉藉此情节请为扣留华工亦必不准因此拦阻

第十五

一所有招工公所其中如何办理领事官与地方官既经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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