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鑑 - 卷二 周紀二

作者: 司馬光 主編7,182】字 目 录

起昭陽赤奮若(癸丑),盡上章困敦(庚子),凡四十八年。

顯王元年(癸丑、前三六八年)

齊伐魏,取觀津。

趙侵齊,取長城。

顯王三年(乙卯、前三六六年)

魏、韓會于宅陽。

秦敗魏師、韓師于洛陽。

顯王四年(丙辰、前三六五年)

魏伐宋。

顯王五年(丁巳、前三六四年)

秦獻公敗三晉之師于石門,斬首六萬。王賜以黼黻之服。

顯王七年(己未、前三六二年)

魏敗韓師、趙師于澮。

秦、魏戰于少梁,魏師敗績;獲魏公孫痤。

衞聲公薨,子成侯速立。

燕桓公薨,子文公立。

秦獻公薨,子孝公立。孝公生二十一年矣。是時河、山以東強國六,淮、泗之間小國十餘,楚、魏與秦接界。魏築長城,自鄭濱洛以北有上郡;楚自漢中,南有巴、黔中:皆以夷翟遇秦,擯斥之,不得與中國之會盟。於是孝公發憤,布德修政,欲以強秦。

顯王八年(庚申、前三六一年)

孝公下令國中曰:「昔我穆公,自岐、雍之間修德行武,東平晉亂,以河為界,西霸戎翟,廣地千里,天子致伯,諸侯畢賀,為後世開業甚光美。會往者厲、躁、簡公、出子之不寧,國家內憂,未遑外事。三晉攻奪我先君河西地,醜莫大焉。獻公卽位,鎮撫邊境,徙治櫟陽,且欲東伐,復穆公之故地,修穆公之政令。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於心。賓客羣臣有能出奇計強秦者,吾且尊官,與之分土。」於是衞公孫鞅聞是令下,乃西入秦。

公孫鞅者,衞之庶孫也,好刑名之學。事魏相公叔痤,痤知其賢,未及進。會病,魏惠王往問之曰:「公叔病如有不可諱,將柰社稷何?」公叔曰:「痤之中庶子衞鞅,年雖少,有奇才,願君舉國而聽之!」王嘿然。公叔曰:「君卽不聽用鞅,必殺之,無令出境!」王許諾而去。公叔召鞅謝曰:「吾先君而後臣,故先為君謀,後以告子。子必速行矣!」鞅曰:「君不能用子之言任臣,又安能用子之言殺臣乎!」卒不去。王出,謂左右曰:「公叔病甚,悲乎,欲令寡人以國聽衞鞅也!旣又勸寡人殺之,豈不悖哉!」衞鞅旣至秦,因嬖臣景監以求見孝公,說以富國強兵之術;公大悅,與議國事。

顯王十年(壬戌、前三五九年)

衞鞅欲變法,秦人不悅。衞鞅言於秦孝公曰:「夫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論至德者不和於俗,成大功者不謀於衆。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甘龍曰:「不然,緣法而治者,吏習而民安之。」衞鞅曰:「常人安於故俗,學者溺於所聞,以此兩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與論於法之外也。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公曰:「善。」以衞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不告姦者與降敵同罰。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鬬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令旣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乃下令。

令行期年,秦民之國都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數。於是太子犯法。衞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行之十年,秦國道不拾遺,山無盜賊,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鬬,鄉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衞鞅曰:「此皆亂法之民也!」盡遷之於邊。其後民莫敢議令。

臣光曰:夫信者,人君之大寶也。國保於民,民保於信;非信無以使民,非民無以守國。是故古之王者不欺四海,霸者不欺四鄰,善為國者不欺其民,善為家者不欺其親。不善者反之,欺其鄰國,欺其百姓,甚者欺其兄弟,欺其父子。上不信下,下不信上,上下離心,以至於敗。所利不能藥其所傷,所獲不能補其所亡,豈不哀哉!昔齊桓公不背曹沫之盟,晉文公不貪伐原之利,魏文侯不棄虞人之期,秦孝公不廢徙木之賞。此四君者道非粹白,而商君尤稱刻薄,又處戰攻之世,天下趨於詐力,猶且不敢忘信以畜其民,況為四海治平之政者哉!

韓懿侯薨,子昭侯立。

顯王十一年(癸亥、前三五八年)

秦敗韓師于西山。

顯王十二年(甲子、前三五七年)

魏、韓會于鄗。

顯王十三年(乙丑、前三五六年)

趙、燕會于阿。

趙、齊、宋會于平陸。

顯王十四年(丙寅、前三五五年)

齊威王、魏惠王會田于郊。惠王曰:「齊亦有寶乎?」威王曰:「無有。」惠王曰:「寡人國雖小,尚有徑寸之珠,照車前後各十二乘者十枚。豈以齊大國而無寶乎?」威王曰:「寡人之所以為寶者與王異。吾臣有檀子者,使守南城,則楚人不敢為寇,泗上十二諸侯皆來朝。吾臣有盼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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