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石为之。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云“奉谓将行”者,以《曾子问》云“载於齐车”,又《尚书》“用命赏於祖”,故知奉谓将行也。
若军将有事,则与祭有司将事于四望。与,音预,注“则与”、“与其祭”、“与祭”、“与执事”同。
[疏]“若军”至“四望”
释曰:其“四望”者,谓五岳、四镇、四渎。王军将有事,与敌合战之时,则小宗伯与祭,有司大祝之等,祭四望之神以求福,但四望之神,去战处远者不必祭之,王之战处,要有近之者祭之,故以四望言之也。
注“军将”至“典焉”
释曰:先郑以“与祭”以上绝读之,若然,则与祭者,与祭何神乎?其有司将事於四望,则有司自有事於四望矣,不干小宗伯,辄於此言之,见何义也。於义不然,故郑合为一事解之也。郑知有司是大祝者,案《大祝职》云:“大师,国将有事於四望”,与此义同,故知有司大祝。知司马实典之者,以其军事是司马所掌,故知司马实典主其事也。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
若大甸,则帅有司而馌兽于郊,遂颁禽。甸,音田,出注,下“甸役”同。馌,于辄反,刘于法反。
[疏]“若大”至“颁禽”
释曰:言“大甸”者,天子四时田猎也。云“则帅有司而馌兽于郊”者,谓田在四郊之外,田讫,以禽兽馈於郊者,将入国,过四郊,四郊皆有天地日月山川之位,便以兽荐於神位以歆神。非正祭,直是野馌兽於郊。云“遂颁禽”者,因事曰遂,以在郊馌兽讫,入至泽宫中而射,以主皮行班馀获射之礼,故云遂颁禽。
注“甸读曰田有司大司马之属馌馈也以禽馈”至“分之”
释曰:甸者,以郊外曰甸,猎在甸地,故云甸。今读曰“田”者,义将两兼,非直猎在甸地,亦得取田义,以其似治田去不秀实,故以田言之。云“有司,大司马之属”者,以其军事是司马之事,故《大司马职》云“徒弊致禽,馌兽於郊”,故知大司马之属。但小宗伯不可帅大司马身,故知所帅者司马之属官,故以“之属”言之也。云“四方之神”者,即天地山川之等。云“郊有群神之兆”者,上文兆五帝於四郊,四类、四望亦如之,兆山川丘陵各於其方,是群神之兆也。引《诗传》者,证颁禽之义,《书传》亦云焉。
大灾,及执事祷祠于上下神示。讄,音诔。
[疏]“大灾及执事祷祠于上下神示”
释曰:云“大灾”者,谓国遭水火及年穣不熟,则祷祠於上下天地神祇。
注“执事大祝及男巫女巫”至“祷祠”
释曰:郑知执事之中大祝及男巫女巫者,见《大祝职》云:“国有大故、天灾,则弥祀社稷。”《司巫》云:“国大灾,则帅巫而造巫恒。”《男巫职》中虽无事,其司巫所帅者,即帅男巫也。《女巫职》云:“凡邦之大灾,歌哭而请。”是以郑君历而言焉,以充事也。云“求福曰祷,得求曰祠”,两言之者,欲见初祷后得福则祠之也。
王崩,大肆,以秬鬯渳;渳,亡婢反,杜音泯,亡忍反,李亡辨反。
[疏]注“郑司”至“伸之”
释曰:先郑与子春所解,皆不释“肆”字,故后郑就足之。特解肆为“始陈尸伸之”者,肆,训为陈、为伸故也。必用秬鬯者,以死者人所恶,故以秬鬯浴尸,使之香也。《大祝职》云:“大丧,始崩,以肆鬯渳尸。”《小祝》又云“大丧赞渳”。彼二官已掌之,此言之者,察其不如仪也。
及执事莅大敛、小敛,帅异族而佐;敛,力验反,下及注同。称,尺证反。
[疏]注“执事”至“相助”
释曰:郑注执事是大祝之属者,案《大祝职》云:“大丧赞敛。”明大祝执事,小宗伯莅之。云“亲敛者,盖事官之属为之”者,以其诸处更不见主敛事者,事官又主工巧之事,以无正文,故疑事官之属为之也。引《丧大记》者,以天子之丧,大小敛称数无文,故约诸侯法,推出天子敛之称数也。案《丧大记》注:“小敛十九称,法天地之成数。”故尊卑同。至於袭与大敛乃异,大敛五等诸侯同百称,天子盖百二十称也。天子大夫士,约与诸侯之卿大夫士同,以其执贽同,故禄与庙数及袭敛亦无嫌也。云“异族佐敛,疏者可以相助”者,此异族据姓而言之。
县衰冠之式于路门之外;县,音玄。衰,七雷反。
[疏]“县衰”至“之外”
释曰:式,谓制及色,故郑云“制色宜齐同”。知式中兼有色者,案《礼记·问丧》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枲。”齐斩之衰,其色亦如貌,故郑知式中兼有色也。但冠不据色,是以《丧服传》云“冠六升,锻而勿灰”,明不色如苴也。县衰冠,《太仆》云:“县丧首服之法于宫门。”注云:“首服,谓免髽笄裛广狭长短之数。”与此不同,故彼别县之也。
及执事视葬献器,遂哭之;
[疏]“及执”至“哭之”
释曰:此文承衰冠之下、卜葬之上,谓既殡之后事,故《礼记·檀弓》云:“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云“执事视葬献器,遂哭之”,谓献明器之时,小宗伯哭此明器,哀其生死异也。
注“执事”至“代之”
释曰:郑知执事是梓匠之属者,以其明器所为,是工巧之事,梓人、匠人见主工巧,故知是梓匠也。言“之属”者,冬官总主人工事,故以之属兼之。但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云“至将葬,献明器之材”者,亦约《檀弓》云“既殡,旬而布材”,故知将葬献材也。又知“献素献成,皆於殡门外”者,见《士丧礼》云:“献材于殡门外,西面北上,緋,主人遍视之如哭椁,献素、献成亦如之。”注云:“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是其事也。云“王不亲哭,有官代之”者,按《士丧礼》,主人亲哭,以无官。此王不亲哭,以其有官,有官即小宗伯哭之是也。
卜葬兆,甫竪,亦如之;竪,昌绢反,李依杜昌锐反,郑大夫音穿。腐,房甫反。脆之脆,七岁反,旧作脺,误,刘清劣反,或仓没反,字书无此字,但有膬字,音干劣反,今注本或有作膬字者,则与刘音为协,沈云《字林》有脺,音卒,脺者,牛羊脂,膬者,聏易破,恐字误,案:如沈解,义则可通,声恐未协,脺已下皆非郑义。
[疏]“卜葬”至“如之”
释曰:王丧七月而葬。将葬,先卜墓之茔兆,故云“卜葬兆”也。云“甫竪”者,既得吉而始穿地为圹,故云甫竪也。云“亦如之”者,亦如上明器哭之。但明器材哭於殡门外,此卜葬地在圹所,则哭亦与在殡所哭之相似,故云亦如之。
注“兆墓”至“之脺”
释曰:《孝经》云:“卜其宅兆。”注“兆”以为龟兆解之。此兆为墓茔兆者,彼此义得两合,相兼乃具,故注各据一边而言也。“郑大夫读竪皆为穿”,此经唯有一竪,而云“皆”,在下《冢人》甫竪皆为穿也。杜子春读竪为毳,毳亦是穿,当时有此语,后郑从之,故云“皆谓葬穿圹”也。云“今南阳名穿地为竪,声如腐脆之脆”者,时南阳郡人名穿地为竪,竪之声如腐脆之脆,则以竪为脆也。
既葬,诏相丧祭之礼;离,力知反。
[疏]注“丧祭”至“祖父”
释曰:郑知丧祭是虞祔也者,以文承卜葬之下、成葬之上,其中唯有虞祔而已,故以虞祔解之也。《檀弓》曰“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者,自始死至葬前,未忍异於生,故无尸而设奠,象生时荐羞於坐前也。既葬,送形而往,迎魂而反,日中而虞。虞者,郑注《士虞礼》云“虞,安也,所以安神”是也。葬之朝,为大遣奠,反,日中而虞,是不忍一日使父母精神离散,故云不忍一日离也。云“是日也,以虞易奠”者,以《士虞礼》云:“男,男尸,女,女尸,为神象,鬼事之。”是以虞易奠也。云“卒哭日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者,案《士虞礼》,“三虞卒哭,俱用刚日”。云哀荐成事,故《檀弓》记人解《士虞礼》云“卒哭曰成事”,祭以吉为成,故云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虞祭是也。云“明日祔於祖父”者,引之,证经丧祭为虞祭,又为祔祭。士之礼,葬用柔日,假令丁日葬,葬日第一虞,隔戊日,己日为第二虞,后虞改用刚,用庚日。卒哭亦用刚日,隔辛日,壬日为卒哭。祭其祔祭又用柔日,则癸日为祔祭。是士从始虞至祔日,总用七日。以此差之,大夫五虞,诸侯七虞,天子九虞,相次日数可知耳。此丧中自相对,虞为丧祭,卒哭即为吉祭,以卒去无时哭,哀杀,故为吉祭。若丧中对二十八月复平常为吉祭,则秜祭已前皆为丧祭也。若然,丧中自相对,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而郑云“丧祭虞祔”,并祔祭亦为丧祭者,此郑欲引《檀弓》并祔祭总释,故丧中之祭,总为丧祭而言。其实卒哭既为吉祭,祔祭在卒哭后,是吉祭可知也。
成葬而祭墓,为位。
[疏]“成葬”至“为位”
释曰:云“成葬”者,谓造丘坟已讫,以王之灵柩托於此土,故祭后土之神,使安祐之。当设祭位於墓左也。
注“成葬”至“之尸”
释曰:“成葬,丘已封也”者,案《冢人》以爵等为丘封之度,据彼有丘封之文,故依而言之。云“天子之冢,盖不一日而毕”者,案《檀弓》云:“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注云:“所使奠墓有司来归乃虞也。”则虞祭在奠墓后。以其王之坟盖高四尺,故日中虞祭,待奠墓有司来归。此上文既云“诏相丧祭”,则虞祭讫矣。於下乃云“成葬祭墓为位”,则虞祭不待奠墓有司来归者,由天子之冢高大,盖不一日而毕,故设经丧祭在成葬之上也。引《冢人职》者,证祭墓为位时,冢人为尸,以祭后土也。
凡王之会同、军旅、甸役之祷祠,肄仪为位。肄,以志反,习也;沈音四,李似二反。
[疏]“凡王”至“为位”
释曰:言王有会同、军旅、甸役之事,皆有祷祠之法。云“肄仪为位”者,数者祷祠,皆须豫习威仪乃为之,故云肄仪也。当习威仪之时,则小宗伯为位也。
国有祸灾,则亦如之。
[疏]“国有”至“如之”
释曰:祸灾,谓国遭水火凶荒,则有祷祈之事,故云“亦如之”。
凡天地之大灾,类社稷宗庙,则为位。
[疏]“凡天”至“为位”
释曰:天灾,谓日月食、星辰奔殒。地玄,谓震裂。则类祭社稷及宗庙。则亦小宗伯为位祭之。
注“祷祈”至“为之”
释曰:凡言“类”者,皆谓依事类而为之。但求福曰祷,祷轻,得求曰祠,祠礼重,则祠者依正祭之礼也。则祷礼轻者,虽依正礼,祭馔略少。
凡国之大礼,佐大宗伯;凡小礼,掌事,如大宗伯之仪。
[疏]“凡国”至“之仪”
释曰:凡言“大礼”者,王亲为之者。“小礼”者,群臣摄而为之者。小礼,小宗伯专掌其事,是法如大宗伯之仪,但非王亲行,则谓之小礼也。
肆师之职,掌立国祀之礼,以佐大宗伯。
[疏]“肆师”至“宗伯”
释曰:肆师是宗伯之考,每事皆佐宗伯。此经与下为目,其立国祀之礼,则下经所云“立大祀”已下是也。
立大祀,用玉帛牲牷;立次祀,用牲币;立小祀,用牲。牷,音全。
[疏]“立大”至“用牲”
释曰:此则佐宗伯之事。案大宗伯有禋祀已下,并宗庙六享之事,此肆师陈用玉帛牲牷之等。
注“郑司”至“百物”
释曰:司农云“大祀天地”至“司命”以下,先郑据《大宗伯》直据天神大次小而言,唯天神中兼言地而已。其於地示,不言次小,人鬼之中又不言大次小,故后郑就足之耳。后郑云“大祀又有宗庙”者,以其先郑於大祀中无人鬼,故后郑特举之。云“次祀又有社稷、五祀、五岳”者,此后郑特举社稷已下者,以先郑次祀中不言“血祭社稷”已下故也。云“小祀又有司中、风师、雨师、山川、百物”者,此后郑见先郑天神小祀中唯云司命以下,其言不备,故具之山川百物,就足先郑地示小祀耳。若然,后郑直云“大祀又有宗庙”,更不言宗庙次小祀者,但宗庙次祀即先公是也。不言之者,已於《酒正》云“次祀,鷩冕毳冕所祭”,已其於彼故也。又不言宗庙小祀者,宗庙小祀,其神不明,马君虽云“宗庙小祀,殇与无后”,无明文,故后郑亦不言也。经言立大祀用玉帛牲牷者,天神中,非直有升烟玉帛牲,亦有礼神者也。地示中,非直瘗埋中有玉帛牲,亦兼有礼神玉帛牲也。宗庙中无烟瘗埋,直有礼神币帛与牲,又不见有礼神之玉,或可以灌圭为礼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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