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末农民战争推翻了秦朝的统治,但跟着而来的,是楚汉之际争夺国家统治权的长期战争。在这场战争中,生产受到严重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大量流亡异乡,不得耕作。还有一些农民为生活所迫,不得不卖妻鬻子,或者自卖为奴。经过战乱的城市,也是人口减少,商业萧条。投机商人囤积居奇,物价踊贵,米一石值万钱,马一匹值百金。新建立的西汉政权,府库空虚,财政困难。史载当时“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 。
面对这种残破局面,以刘邦为首的西汉统治者,不得不把恢复农业生产,稳定社会秩序,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陆续采取了一些重要的措施:
一、“兵皆罢归家”,“以有功劳行田宅”。 入关灭秦的关东人愿留在关中为民的,免徭役12年,回关东的免徭役6年。军吏卒无爵 或爵在大夫(五级爵)以下的,一律晋爵为大夫;大夫以上的加爵一级,并一律免除本人及全家的徭赋。爵在七大夫(即公大夫,七级爵)以上的,“先与田宅”,并给以若干户租税的封赏,叫做食邑。从军归农者除少数高爵的上升为地主外,大部分还是普通农民。这些农民由于获得了一份土地,提高了生产积极性,因此是汉初稳定农村社会秩序、恢复农业生产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号召在战乱中流亡山泽的人各归本土,恢复故爵、田宅。各地小吏在战争时期占夺的土地,也事实上予以承认。这些人大多数是地主。那些出身于农民或贫民、以军功获得高爵和较多土地的人,也成为汉初的地主。
三、以饥饿自卖为奴婢的人,一律免为庶人。
四、抑制商人,不许他们衣丝、操兵器、乘车骑马,不许他们做官,加倍征收他们的算赋,以限制商人对农民的兼并。
五、减轻田租,十五税一。
六、命丞相萧何制定九章律,代替临时颁行的约法三章。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发现的汉墓竹简中,有《二年律令》和《奏谳书》 。前者是吕后二年以前发布的汉初律令的部分内容,共有《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等27种律和一种令。后者是议罪案例的汇编,其中有汉高祖时期郡县上报廷尉的16件疑难案例。这些资料使我们知道,汉初的法律大量继承了秦律的内容,但量罪处刑较秦法缓和,对东方王国地区的干预也较少。
以上这些措施,是农民战争后西汉王朝适应社会的变化而采取的唯一可行的政策。汉高祖推行了这一政策,一方面使国家的统治秩序重新得到稳定,另一方面也使脱离生产的农民回到了土地上,得到生产的条件,从而使农业生产逐步恢复起来。
汉高祖命陆贾著书论说秦失天下的原因,陆贾在他所著《新语》一书的《无为》篇中指出:秦代“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故也。”从陆贾所揭示的历史教训中,汉初统治者认识到,在当时的条件下,只有轻徭薄赋缓刑,才能缓和农民的反抗,以巩固自己的统治。这样就形成汉初统治者的所谓“黄老无为”的政治思想。汉高祖以及文景时期“与民休息”的各项措施,正是这种无为思想的体现。
惠帝、吕后时期(公元前194-前180年),无为思想在政治上起着显著作用。丞相曹参沿袭萧何辅佐汉高祖的成规,“举事无所变更” 。在这15年中,很少兴动大役。惠帝时几次发农民修筑长安城,每次为期不过一月,而且都在冬闲的时候进行 。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又“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 ,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除三族罪、妖言令” 。边境戍卒一岁一更的制度,也在这时重新确定了。
文帝、景帝统治时期(公元前179—前141年),继续“与民休息”,社会经济逐渐发展,史称“文景之治”。
文帝重视农业,屡诫百官守令劝课农桑。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诏全免田租;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复收田租之半,即三十税一 ,并成为汉朝定制。文帝时,丁男徭役减为“三年而一事” ,算赋也由每年120钱减为40钱。长期减免田租徭赋,对地主有利,但也促进了广泛存在的自耕农民阶层的发展。西汉初年“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到了文景之世,“流民既归,户口亦息,列侯大者至三四万户,小国自倍,富厚如之” 。户口繁息的迅速,就是自耕农民阶层得到发展的具体说明。
农业的发展,使粮价大大降低,史载文帝初年每石“粟至十余钱” 。商业也活跃起来了。文帝十二年取消过关用传的制度 ,有利于行旅来往和商品流通。文帝弛山泽之禁,促进了盐铁业的发展,对农民的副业生产,也有一些好处。
随着粮价的降落和商业的活跃,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即大商人势力膨胀,囤积居奇,侵蚀农民,使广大农民破产流亡。文帝、景帝都曾重申商人不得为吏的禁令,企图限制商人的发展。为了提高谷价,缓和谷贱伤农的现象,晁错向文帝提出了“入粟拜爵”的建议,准许富人(主要是商人)买粟输边,按所输多少授予爵位。输粟达600石者爵上造,达4000石者爵五大夫,达1.2万石者爵大庶长。晁错又建议,入粟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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