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史纲 - 三 西汉社会各阶级的状况

作者: 翦伯赞23,422】字 目 录

先亡者服事。录民数创于恶吏,故相仿效,去尤甚而就少愈多” 。正是由于地方官“刻急细民”,畏惮“大家”,使越来越多的农民破产流亡,使豪强大家得以兼并更多的土地和佃客。关东地区,这种情况更为严重。豪强宁成役使贫民至数千家之多 。边地居延,有向屯田卒收取地租的记载,计田65亩,收租26石,每亩合租四斗 。内地的租额,当然更高。汉代不见佃客免徭赋的法令,佃客还要受徭赋之苦。

还有一些破产农民,迫于生计,为佣工糊口。秦末陈胜为人佣耕,起兵以后,故人为佣耕者都来军中谒见。汉代佣工种类,见于文献的除佣耕、仆役以外,还有采黄金珠玉、治河、筑陵、为酒家佣保 等等。武帝筦盐铁以前,豪强大家冶铁煮盐,“大抵尽收放流人民” 为之,这些人有一部分是雇佣身份。筦盐铁后,盐铁生产除用官奴婢外,还用徭役劳动。由于道远作剧,农民无法“践更”,不得不出钱“取庸代” 。佣工月值,据《汉书·吴王濞传》注说是300钱 。官僚地主甚至凭借权力,雇工而不给佣值 。

在汉代社会里,雇佣劳动在社会生产中不占重要地位。佣工还要受种种人身束缚。庸和奴的称谓有时是混同的,表明庸工身份的低下 。汉昭帝始元四年(公元前83年)诏书里,有“比岁不登,民匮于食,流庸未尽还”之语,可见在剥削压迫稍见缓和,或年景稍佳之时,流庸是可以返回乡里的。

西汉时期,商人势力蒸蒸日上。西汉继承秦代重本抑末政策,限制商人。但是,经商是剥削者方便的致富之道,正如当时俗语所说:“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 。所以商人都用各种手段逃避限制,抑商法令等于具文。晁错看到这种情况,向文帝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 西汉前期,出现了许多大盐铁商,大贩运商,大子钱家。蜀卓氏在临邛,“即铁山鼓铸,运筹策,倾滇蜀之民,富至僮千人”。程郑在临邛,也以冶铁致富,“贾椎髻之民”。南阳孔氏“大鼓铸,规陂池”,致富数千金,多和诸侯王交接。曹邴氏以铁冶起家,“贳贷行贾遍郡国”,时人有“布衣有朐邴,人君有吴王”之语。山东刁间驱使奴隶,“逐鱼盐商贾之利”。洛阳师史专事贩运,“转毂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宣曲任氏在楚汉之战时从事粮食囤积居奇致巨富。子钱家无盐氏在七国之乱时以千金贷给从军东征的列侯封君,一岁获息十倍,富埒关中。许多贵族、官僚、大商人铸钱牟大利,邓通和吴王濞最有名,所铸的钱流通天下。汉武帝筦盐铁,实行平准均输,禁止私人和郡国铸钱,大商人多经营加工制造等大手工业,经营囤积和高利贷。

在西汉社会中,“以末致财”的大商人,虽然家资数千万乃至成万万,但仍须“用本守之”。这就是说,需要掠夺土地,成为大地主,才能守住产业。所以大商人无不规陂池,求田宅,“蹛财役贫”。另一方面,大地主、大官僚也多兼营商业,以图暴利。元帝时贡禹奏请“近臣自诸曹、侍中以上家,亡得私贩卖” ,可见那时大官僚经营商业的普遍。

大商人兼并土地,加速了农民的破产流亡。他们还因其富厚,交往王侯,助长诸侯王的割据。因此国家和大商人的矛盾依然存在,终于导致汉武帝打击大商人的结果。

人数众多的小商人,有的列肆贩卖,有的负货求售,有的兼为小手工业者自制自销,有的以车僦载收取运费。他们多数由农民或城市贫民转化而来,同样受剥削压迫,同大商人大不相同。小商人无法突破抑商法令的限制,而国家的徭役征发,也往往首先轮到他们头上。秦汉的七科谪 ,有四科是谪发商人或他们的子孙。

奴婢有官奴婢和私奴婢,数量颇大。

官奴婢的来源,一为罪犯本人以及重罪犯的家属没官为奴;一为原来的私奴婢,通过国家向富人募取或作为罪犯财产没官等途径,转化为官奴婢;一为俘虏没官为奴。西、北边地诸苑养马的官奴婢有三万人。元帝时长安诸官奴婢游戏无事者,有十万人之多。官奴婢用于宫廷、官府服役,用于苑囿养狗马禽兽,也用于官府手工业、挽河漕、筑城等劳作。

私奴婢主要来自破产农民。他们有的是被迫自卖为奴,有的是被人掠卖为奴,有的是先卖为“赘子”,无力赎取而为奴 。官奴婢由统治者赏赐给私人,可转化为私奴婢。边境少数民族人民,有被统治者掠为奴婢者,例如来自西南夷中的“僰僮”。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的奴婢成百成千。陈平以奴婢赠陆贾,数达100。市场出卖奴婢,通常是与牛马同栏。也有被卖的奴婢在市场上被饰以绣衣丝履,以图高价。奴婢价格,一万二万不等。经营奴婢买卖的大商人,每出卖100个奴婢,获利20万。汉代有不许任意杀奴以及杀奴必须报官的法令,也有因违令杀奴被罚的事例 。但在通常情况下,主人对奴婢有“颛杀之威” ,奴婢生命实际上是没有保障的。

私奴婢除从事家内服役以外,也有许多被驱使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或商业活动。季布为朱家奴,被用于田间劳动;张安世家僮七百,“皆有手技作事” ;刁间的奴隶被驱迫运输商品。王褒所作《僮约》 ,列举了奴隶服劳役的项目,包括家内杂役、种田种园圃、放牧、做工、捕鱼、造船、修屋乃至经商等等。

汉武帝统治的50余年(公元前140—前87年),是西汉王朝的鼎盛时期,也是中华民族的一个蓬勃发展时期。在经济繁荣、府库充溢的基础上,汉武帝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改革了一些制度,以适应统一国家的需要。

卷四二。《僮约》是一篇游戏文章,但所列奴隶服役项目,当符合西汉社会实际情况。

汉武帝时期,诸侯王虽然不像以前那样强大难制,但是有的王国仍然“连城数十,地方千里” ,威胁着西汉中央政权。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汉武帝采纳主父偃的建议,允许诸侯王推“私恩”把王国土地的一部分分给子弟为列侯,由皇帝制定这些侯国的名号,隶属于汉郡,地位与县相当。因此王国析为侯国,就是王国的缩小和朝廷直辖土地的扩大。推恩诏下后,王国纷请分邑子弟,于是诸王“支庶毕侯” ,西汉王朝“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 。武帝以后,王国辖地都不过数县,其地位相当于郡。这样,诸侯王强大难制的问题,就进一步解决了。

诸侯王问题解决后,全国还有列侯百余。汉制每年八月,举行饮酎大典,诸侯王和列侯献“酎金”助祭。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武帝以列侯酎金斤两成色不足为名,削夺106个列侯的爵位。其余列侯因各种原因而陆续失爵的,还有不少。

汉初贵族养士的风气很盛,强大的诸侯王都大量招致宾客游士,扈从左右,其中有文学之士,有儒生、方士,还有纵横论辩之士。诸侯王策划反汉时,宾客游士往往是他们的重要助手,所以武帝力加压制。淮南王安和衡山王赐被告谋反,武帝于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下令尽捕他们的宾客党羽,牵连致死的达数万人。接着,武帝颁布“左官律”和“附益法”,前者规定王国官为“左官”,以示歧视,后者限制士人与诸王交游。从此以后,“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 ,其中支脉疏远的人,更是与一般富室无异了。

汉朝初年,2000石以上的大官僚可以送子弟到京师为郎,叫做“任子”;拥有资产十万钱(景帝时改为四万钱)而又非商人的人,也可以候选为郎,叫做“赀选” 。郎是皇帝的侍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 ,可以补授别的官职。西汉初年,地主阶级子弟为郎,是他们出仕的一个重要阶梯。在这种选官制度下,“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又以富訾” ,未必都能得人,所以难以适应日益加强的专制王朝的需要。惠帝以来,汉朝在各郡县推选“孝弟力田”,复免这些人的徭役,让他们“导率”乡人。文帝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 ,这种诏举多从现任官吏中选拔。无论选孝弟力田或举贤良等,都还没有成为正式的制度。

武帝初年,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中,提出了“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 的主张。这个主张包括岁贡和定员,对象有吏有民,在制度上比文帝时的诏举较为完备。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武帝“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 。从此以后,郡国岁举孝廉的察举制度就确立起来了。

察举制初行的头几年,郡国执行不力,有的郡不荐一人。所以武帝规定二千石“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 ,用来督促察举制度的实行。

武帝以后,孝廉一科成为士大夫仕进的主要途径。被举的孝廉,多在郎署供职,由郎迁为尚书、侍中、侍御史,或外迁县令、长、丞、尉,再迁为刺史、太守。

武帝又令公卿郡国举茂才、贤良方正、文学等,从中拔擢了一些人才。不过这类察举属于特科性质,并不经常举行。武帝时还有上书拜官的办法,如田千秋上书言事称旨,数月即由郎超升为丞相。

武帝在长安城外,为太常博士的弟子兴建学校,名为太学,使他们在太学中随博士受业。博士弟子共50名,由“太常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 充当,入学后免除本人徭赋。还有跟博士“受业如弟子”的若干人,由郡县择人充当。这些人学成经考试后,按等第录用。武帝还令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初步建立了地方教育系统。太学和郡国学主要培养统治人民的官僚,在传播文化方面,也起了积极的作用。

实行察举制度和建立太学后,大官僚子嗣和大豪富垄断官位的局面有所改变,一般地主子弟入仕的门径比过去宽广了。在这种新的制度下,皇帝通过策问和考试,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按自己的意旨选择称职的官吏。这对于网罗人才,加强专制皇权的统治,也具有重大的作用。

西汉初年的官制,基本上沿秦之旧,没有大的改变。汉高祖以功臣为丞相,丞相位望甚隆,对皇帝敢于直言不讳,甚至敢于言所不当言。惠帝时曹参为丞相,无所事事,惠帝托参子曹密婉转进言,曹参竟向惠帝申述“陛下垂拱,参等守职” 的道理,而不改变自己的态度。文帝幸臣邓通对丞相申徒嘉礼意怠慢,申徒嘉严斥邓通,还对文帝说:“陛下幸爱群臣,则富贵之,至于朝廷之礼,不可以不肃” 。从这些事实中,可以看出皇帝与丞相之间,在权力分配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景帝时,高祖功臣死尽,陶青、刘舍等人以功臣子列侯继为丞相,丞相权力开始有所削弱。但是直至武帝时,皇帝与丞相在权力上的矛盾还有表现。丞相田蚡骄横,“荐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权移主上”,武帝甚至问他“君除吏尽未?吾亦欲除吏” 。因此,继续削弱丞相权力仍然是加强皇权的一个迫切问题。元朔五年,武帝任命公孙弘为相,封平津侯。公孙弘起自“布衣”,在朝无所援接,只有唯唯诺诺,不敢稍违皇帝旨意。从此以后,功臣列侯子嗣独占相位的局面结束,丞相完全在皇帝的掌握之中,居职“充位”而已。

武帝从贤良文学或上书言事的人当中,先后拔用了严助、朱买臣、吾丘寿王、主父偃、严安等人,在他们的本职以外,另给侍中、给事中、常侍等加官,让他们出入禁省,随侍左右,顾问应对,参与大政。武帝曾经令严助等“与大臣辩论,中外相应以义理之文,大臣数诎” 。为皇帝掌书札的尚书(少府属官),更是出纳章奏,操持机柄。武帝还参用宦官为中书,掌尚书之职。这些人日在皇帝左右,逐渐形成一个宫内决策的机构,称为“中朝”或“内朝”,与丞相为首的政务机关“外朝”相对应。皇帝依靠中朝,加强统治;中朝则恃皇帝之重,凌驾外朝。这样,专制制度就进一步加强了。

武帝寝疾时,用外戚霍光为大司马大将军。武帝死后,霍光又领尚书事。自此以后,大将军以及前后左右将军都成为掌握实权的“中朝”官,大将军领尚书事更是权倾内外,丞相虽还有很高的位望,但实际职权大大削弱了。

秦和汉初,兵役制和徭役制结合在一起。制度规定:男子在23—56岁的期间内,服兵役两年,一年在本郡为材官(步兵)、楼船(水军)或骑士,称为正卒;另一年或在京师为卫士,或在边郡为戍卒。此外,男子每年还要服徭役一月,称为更卒,或在本县,或在外地,叫做践更;不愿服役的可纳钱300(—说2000),使人代役,叫做过更。汉代兵徭制度由于资料错乱,还没有定说。

在地方,军事由郡尉或王国中尉主管,他们统领本地的正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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