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史纲 - 第二节 十六国北朝的民族斗争和民族融合

作者: 翦伯赞22,650】字 目 录

族的苞荫户也很多,称为“堡户” 。北方各少数民族贵族习于农业化生产、生活方式后,也强占土地,扩充荫户,同汉族地主差不多。

大族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十分牢固,这种土地所有权同政治军事权力以及同族权紧紧结合,残酷地束缚住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强迫他们接受大族地主的剥削。北魏统治者为了勾结和利用汉族地主来镇压农民,也承认地主的这种权力的合法性,并且在一部分地区把地主的这种统治当作国家的地方政权,这样就形成了“宗主督护”的制度。

在坞壁统治和以后的宗主督护制下,农民由于占有土地状况、与地主的亲疏关系以及其他条件各有不同,因而与地主的依附关系在程度上可能有较大的差别。但是一般说来,地主可以任意驱使农民当兵、种地或服其他劳役,农民很难摆脱地主的控制。《魏书·食货志》说:“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这里以公赋(通常是指租调)的数量与豪强征敛对比,可见地主对依附农民的主要剥削形式,仍然是实物地租 。当然,在依附关系紧密的条件下,地主对农民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劳役剥削。

北方的大族地主中,有许多还世代相承地拥有特殊的社会、政治地位,称为士族、郡姓。北方士族,关东以崔、卢、李、郑、王诸姓为大,关中和并州地区以韦、裴、柳、薛、杨、杜诸姓为大 。他们在地方上的势力更是盘根错节,对北方的政治起着重大的影响。

拓跋部贵族建立的封建国家,把战俘和被征服各族的一部分人民(主要是汉人),作为依附户控制在自己的手里,让他们从事各种不同的劳役,受拓跋贵族剥削。隶户或杂户是最常见的一种,他们往往几十户、几百户地被赐给百官将士,供这些人驱使。许多人被发配军镇世代当兵服役,称为军户、营户、府户。平城和各地的手工业者则被编为伎作户,由职司工役的政府部门管理,为官府制造手工业品。此外还有太常寺的乐户、屠户,并州的盐户,汉中的金户等。北魏初年,还曾允许逃户自占为绫罗、细茧、罗縠等户,专门向国家交纳丝织品。州郡有屯田户,国家牧场上还有牧户。所有这些户口,都和杂户相近。罪犯和他们的家属,有时也配充杂户。

各种依附户服役种类不同,但是身份都差不多,大体上都低于自耕农而略高于奴隶。他们都是子孙相袭,不能迁徙、改业,而且一般都不能与庶民通婚,不得读书、做官。他们又都自立门户,有独立的但却是很薄弱的家庭经济,在轮值的时间以外,或上交定量的贡纳以后,他们可以经营家庭生计。

北魏国家控制的依附户特别多,这是由当时的一些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北魏民户多处于宗主督护或残留的部落束缚之下,由国家直接掌握的为数有限。同时,拓跋部生产水平低下,而当时社会上的手工业和商业又很衰落。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北魏统治者不把一部分劳动者作为国家依附户牢固地控制起来,就不能满足自己多方面的特别是对于手工业产品的需要。由于拓跋部奴隶制残余的影响和拓跋贵族的民族压迫政策,北魏国家依附户的人身束缚非常紧密,生活非常痛苦。直到5世纪下半叶孝文帝当政时,北方的农业、手工业生产有所提高,民族关系比较缓和,上述情况才有较大的改变。

此外,佛教寺院也合法地占有依附农民,叫做僧祇户或佛图户,让他们为寺院地主服役。

北魏初年,道武帝大量徙民代北,这种徙民,其土地、耕牛由国家分给,而所受剥削则同于一般编户,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自耕农民阶层。道武帝以代郡以西,善无以东,阴馆以北,参合以南 为畿内之田,设官吏劝课农桑,企图稳定这个阶层的经济地位,以利于北魏的统治。但是不久以后,畿内给田民户贫富分化严重,开始流动起来。太延五年(439年)北魏令畿内民以人力牛力换工,有牛家用牛为无牛家耕田22亩,无牛家以耘锄功7亩相偿;至于老小贫家,则牛耕7亩,偿以锄功2亩。这种换工办法虽然带有互助性质,但实际上还是有牛户对无牛户的变相剥削,所以并不能帮助贫弱农民,一遇水旱,他们就相率四处逃亡。孝文帝延兴三年(473年),曾严诏地主家有兼牛者通借贫下户,否则一门之内终身不仕。太和元年(477年),孝文帝更企图重分畿内土地,一夫治田40亩,中男20亩,但是并无成效。

在中原地区,自耕农民更不稳定。国家对他们征收租调时采用“九品混通”的办法,这种办法把农民的一户同占有成百成千依附农民的地主的一户等量齐观,当作负担租调的单位,对农民是极端不利的 。租调的定额很高,达到帛2匹,絮2斤,丝1斤,粟20石,还有大量的调外之费。官吏征收租调时,往往“纵富督贫,避强侵弱” ,户等划分根本无法公允,甚至大地主规避的租调也要转嫁给自耕农。官吏还使用长尺大斗重秤,上下其手,并且和商人狼狈为奸,高抬帛价,盘剥买帛纳调的农民。租调以外,官役尤其严酷。在沉重的剥削下丧失了土地的农民,有的为人客作(雇佣),他们终年所获约为粟150斛,仅能勉维全家食用和最低生活所需 ,一遇到严急的征役和水旱灾害,就立刻断绝了生计。所以农民为了避役,宁愿投靠宗主作苞荫户,甚至不得不卖身为奴。

北魏社会中奴隶数量相当多,奴隶劳动相当普遍。奴隶多数是从战俘转化而来,几乎每次大战之后,都有“赐生口”、“赐军实”的记载。由于犯罪而籍没为奴的人也不少。魏律虽然严禁卖子及卖亲属 ,也严禁“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 ,但是实际上抑良为奴的事还是大量存在。奴婢生活特别悲惨,他们终年麻鞋敝衣,以桑枣果腹,而且还经常受到残杀。由于奴隶经常被使用于农业生产,所以以后孝文帝颁布的均田令中,规定奴婢受田同于良人。

经过长期的民族征服战争后,太武帝统一了北方。随后他大举进攻柔然,稳定了北方的边疆;又率师南征,遏止了刘宋的进攻,使南北力量趋于平衡。这一系列的战争固然巩固了北魏政权,同时也使北魏国力大为虚耗。所以当太武帝死后文成帝即位时,就出现了一个民怨沸腾,“朝野楚楚” 的局面。

文成帝以后,北方的民族矛盾已趋缓和,民族之间的战争出现较少,而阶级矛盾却逐步发展起来。那时候,由于过度的剥削,自耕农民的经济地位极不稳定,逃亡隐匿现象有加无已,因而出现了此起彼伏的农民暴动。兴安二年(453年),文成帝杀戮河间鄚县(今河北任丘)起义农民,并以“男年十五以下为生口,班赐从臣各有差” 。从处理的情况看来,这次农民起义斗争相当激烈,规模也是相当大的。

孝文帝(471—499年)即位后,农民暴动几乎年年发生,有时一年数起。延兴三年(473年),北魏统治者颁令,规定县令能镇压一县“劫盗”者兼治二县,能镇压二县者兼治三县,三年升为郡太守;郡太守能镇压“劫盗”者,也同县令一样兼职升官。残暴的镇压措施更加激怒了农民,所以颁令以后,暴动反而更多起来。平城的奴隶也参加了暴动,还有一部分因逃避赋役而托身寺院的僧侣,也卷进了斗争的行列。

阶级斗争的形势,使北魏统治者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他们不得不改弦更张,另求维持统治的办法。由于北魏同南朝力量已趋均衡,漠北的柔然力量也很衰弱,北魏外部的威胁解除了,所以北魏统治者也获得了改革所必需的条件。冯太后和孝文帝所进行的各种改革 ,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出现的。

孝文帝首先从吏治着手,推行改革。北魏初年定制:地方守宰一律三人,其中一人是拓跋宗室,另二人是异姓鲜卑贵族和汉族地主。这些官僚贵族遍布全国,大权在握,毫无顾忌地宰割农民。各级官吏都没有固定的俸禄,由官吏自己尽量搜刮民膏民脂,充实私囊。地方守宰不论好坏,任期一律六年,期满代换。在他们任职期间,国家只问他们能否上缴一定数量的租调,不问如何搜刮和搜刮多少。在各地实行军事镇压的武将,也同样是敲骨吸髓,竭泽而渔。史载公孙轨镇压上党丁零时,“初来单马执鞭,返去从车百辆” ,丁零人都登山辱骂。北魏王朝偶尔也“征问民瘼”,“访求吏治”,但是事实上只是“网漏吞舟,时挂一目” 而已,没有什么实际作用。北魏吏治败坏到这样的地步,一方面使统治集团由于分赃不均而发生无穷的纠纷,另一方面也使阶级矛盾迅速发展,直接激起各处的农民暴动。

孝文帝亲政前,冯太后开始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她规定守宰任期按“治绩”好坏为定,不拘年限;并颁行俸禄之制,规定俸禄之外贪赃满一匹者处死。征收租调时,也禁止使用长尺大斗重秤。孝文帝亲政后,继续整饬纪纲,严明赏罚,使腐败的吏治有所澄清。吏治的澄清虽然很有限度,但是北魏统治者借此整肃了官僚机构,巩固了统治,因而也为其他方面的改革创设了条件。

延兴三年(473年),北魏派出使者,分道检括被豪强地主隐匿的户口,被派到冀、定、相等州的韩均,搜括出隐户达十多万户。为了加强国家的统治,并同豪强地主争夺劳动人手,李冲在太和九年(485年)提出推行三长制的主张。三长制就是重建乡官系统,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氏,五里立一党长,选择本乡“豪门多丁” 者为之,用以代替宗主督护的统治。

三长制的建议,引起了北魏统治者的激烈争论。一般说来,鲜卑贵族所役使的主要是奴隶和国家赏赐的隶户,建立三长制不会太多地损害他们的利益,所以他们赞成立三长以加强国家。汉族大地主主要靠大量的苞荫户提供剥削,立三长对他们很不利,所以用各种理由加以反对。最后,冯太后还是采纳了李冲的建议,从太和十年开始,把三长制付诸实行。

太和九年,与立三长的建议约略同时,北魏颁布了均田令 。均田令规定:

一、15岁以上的男子受露田(未种树的田)40亩,桑田20亩,妇人受露田20亩。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倍给的部分称为倍田),以备休耕,年满70还官。桑田作为世业,不须还官,但要种上一定数量的桑、榆、枣树。家内原有的种了桑树的私田不动,可是要用来抵消应受桑田及倍田的份额。土不宜桑的地方,男子给麻田10亩,妇女5亩,皆从还受之法。

二、露田不得买卖。原有桑田超过20亩的,其超过部分可以出卖 ,不足20亩的可买至20亩为止。

三、地主可以按其拥有奴婢和耕牛的数量,另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办法同普通农民一样,耕牛每头受田30亩。

四、土地不足之处,居民可以向空荒处迁移,随力所及借用国家土地,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赋役轻处。由于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其土地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五、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公田,刺史15顷,下至县令、郡丞6顷。所授之田不许买卖。

北魏王朝还授受了李冲的另一项建议,制订了与均田制相适应的新的租调制。新的租调制规定一夫一妇出帛1匹,粟2石;15岁以上的未婚男子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由于均田制和新的租调制名义上是以一夫一妇的小家庭为受田纳租单位,不再有户等差别,所以废除了九品混通的征收租调办法。

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土地所有制的一种补充形式,它是在我国北方土地特别荒芜,自耕农民稀少的特定条件下出现的。从令文看来,均田制好像可以处理一切耕地,但是实际上只有荒地、无主地以及所有权不确定的土地,才能够作为均田授受之用。均田制下的农民基本上仍然是自耕农,北魏王朝把他们连同其原有的小块耕地一起,按均田令规定的土地项目载入户籍,并且限制桑田的买卖,不许他们无故迁移,以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保证国家的租调收入和徭役征发。均田农户土地不满均田令规定的部分是否可以多少得到国家的补充,将因时因地,特别是因本乡官府掌握的荒地的有无多寡而有不同。一般说来,国家按均田令完全补足农民的土地,显然是不可能的,现存的西魏大统年间敦煌残计账中,有许多“未受地”的记载,可以证明。但是在有荒地之处,国家还是尽可能把荒地分给农民耕种,以榨取赋税徭役。

至于地主,他们仍然可以用原有桑田的名义,用奴婢、耕牛分田的名义,基本上保有原来的私田,而奴婢、耕牛分田的租调又非常轻,所以均田令对他们的利益实际上触动很少。地主还可以用各种手段,控制住自己的大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3 4567下一页末页共7页/14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