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初年,即洪武、建文、永乐、洪熙、宣德68年间(1368—1435年),社会生产有了显著的恢复和发展,这与明太祖朱元璋建国后采取的一系列恢复发展社会经济的政策和措施有关。
经过元末的长期战乱,明初社会经济十分凋敝,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在北方出现了大量的抛荒土地:有的是元朝统治者的“官田”,有的是蒙古贵族的“庄田”,有的是“废寺田”,有的是“畏吾儿田”。明初统治者认识到要恢复发展经济,就要创造宽松的条件,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朱元璋说过:“步急则踬,弦急则断,民急则乱,居上之道,正当用宽。” 在他看来,明朝建立后的首要任务是复兴农村经济,因为“农为国本,百需皆其所出” 。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下令农民归耕,承认已被农民耕垦或即将开垦的土地都归农民自有,并分别免除3年徭役或赋税。二年,又下令把北方各城市附近荒闲的土地分给无地的人耕种,人15亩,另给菜地2亩,“有余力者不限顷亩”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明朝政府又发布了“额外垦荒,永不起科”的诏令,规定山东、河南、河北、陕西的农民除纳税的土地外,如有余力继续垦荒,垦地听其自有,永不征税。这种办法前后施行七十余年,农村出现了大量的自耕农。这些自耕农拥有一定数量的“无粮白地”(即不纳税的土地),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迅速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移民屯田是明政府发展农业经济的另一项重要措施。当时全国各地在在兴屯,特别是在北京、淮西及沿边地区,屯田有组织地进行。屯田有民屯、军屯和商屯三种,民屯和军屯的规模较大。洪武、永乐时,曾多次组织和调配无田的农民,包括一部分降民和罪囚从狭乡往宽乡屯种。洪武三年(1370年),徙苏、松、嘉、湖、杭农民四千余户住临濠屯种,洪武四年(1371年),徙今内蒙古和山西北部一带的“沙漠遗民”三万二千余户往北平屯种,洪武十五年(1382年),徙广东增城等地降民二万四千余人往泗州屯种 。此外,还经常徙山东登、莱农民于东昌,徙山西泽、潞人民于北平,徙江西农民于云南和湖广。民屯与一般的垦荒不同,屯民所种的是官田,他们是官家的佃户,“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牛种者十税三” 。军屯由卫所军户耕种,规定每户给田18亩至50亩,边地驻军三分戍守,七分屯种,内地驻军二分戍守,八分屯种,交纳的谷物供作军粮。商屯又称“开中法”,是由盐商在边地募人屯垦,就地交粮,向政府换“盐引”领盐贩卖。
为了使屯田制度顺利推行,明朝政府还发给屯种的军士和农民大量的耕牛。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在江西湖广等地共买牛二万二千余头分给山东的屯种农民。永乐二年(1404年),又在朝鲜买牛万头分给辽东屯田的军士。三年(1405年),陕西诸卫军缺耕牛,明朝政府又把大批的耕牛运往该地,规定每百名军士给牛40只,使其及时耕作 。此外,明朝政府又命宝源局制造农具分配给屯田之家。有了耕牛和农具,屯田的生产就有了保证,军粮的供应可由屯田户负担,朱元璋曾夸张地说:“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到了宣德时,史载沿边军士的用度,也多倚仗屯田的谷粟,很少用民力运输。明初大规模的移民屯田,具有很大的强制性,但客观上调整了全国不同地区劳动力与土地配置疏密的状况,使更多荒芜的土地得到开发。
明朝对农业经济作物的种植也大力提倡。洪武初年,朱元璋下令,农民有田五亩至十亩,俱令种桑、麻、棉各半亩,地方官不督促的要处罚,不种桑的便出绢一匹,不种麻和棉的出麻布或棉布一匹。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下令各地的农民,若有余力开地植棉,“率蠲其税” ,同年又下令山东、河南地区的农民,凡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以后栽种桑枣果树的土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 。为了使鼓励栽种桑棉的政令能够更好的执行,明朝政府还把淮北的桑种20石,分发给湖广各州郡种植 。这些措施,不仅使荒废的土地尽量被利用,扩充了农业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优化了农产品结构,并且也为纺织手工业提供了更多的原料,促进了明清时期丝织业和棉织业的发展。
明朝初年,政府还组织各地农民及时兴修水利,许多大小的水利工程都修复了。朱元璋下令各州县的官吏,凡有关修水利的事都要立时呈告,并由中央政府派人监修。据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统计,前后不到两年,在全国范围内共开塘堰40987处,浚河4162处,修建陂、堤、岸共5048处 。洪武间,陕西的洪渠堰、四川的都江堰和广西的灵渠都先后被修复。宁夏卫所修渠道“灌田数万余顷” ,浙江定海所浚东钱湖亦“灌田数万顷” 。这些工程的兴建改变了元末水利失修、河溢成灾的情况,对农业生产起了推动的作用。永乐元年(1403年),有大批军民在户部尚书夏原吉的指挥下开始了对吴淞江的疏导工程。夏原吉随处建置水闸,按时蓄泄,“苏松农田大利” 。永乐九年(1411年),又有30万人在工部尚书宋礼的指挥下,开始了修浚会通河的工程 。南北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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