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作推论的,但攻击之重点仅在会盟而不在褒贬,如胡安国虽然否认邾仪父之称字,但坚决赞同称名与称字的褒贬义例。而到了另一些学者那里,从考据入手,兼及义理,连这种褒贬之说也一并怀疑起来了。
先说这个"邾仪父"。早在唐代,陆淳的《春秋集传辨疑》引赵匡之论,就说前代专家看到《春秋经》后文有个邾子克,就把邾仪父和邾子克当成一个人了,其实这是两个人:邾仪父没被周天子封爵,所以被称作邾仪父,到了邾子克的时候接受了封爵,所以叫邾子克。而且,仪父也不是字,而是名,正如鲁国的季孙行父和晋国的荀林父,别看都带个"父"字,其实是名而非字。况且从道理上讲,附庸之国如果没有勤王之功,仅仅是与大国会盟交好,无非自利而已,有什么值得表扬的呢?(Ⅲ)
及至清代,黄中松作《诗疑辨证》,辨析周人先贤古公亶父的名字,说我们可不能一看见"父"就认为是字,从《左传》来看,以"父"为字的虽然多到数不清,但以"父"为名的也不是没有。黄中松虽然在"以'父'为字"的例子里举了邾仪父,但他"可不能一看见 '父'就认为是字"这个结论显然更加重要(Ⅳ)。
(Ⅰ)[宋]孙觉《春秋经解》:盟者,乱世之事,故圣王在上阒无闻焉。斯盖周道陵迟,众心离贰,忠信殆絶,谲诈交作,于是列国相与始有歃血要言之事尔。凡书盟者,皆恶之也。邾,附庸国,仪父,字。附庸之君未得列于诸侯,故书字以别之。桓十七年公会邾仪父盟于趡,庄二十三年萧叔朝公是也。《春秋》之法,恶甚者日,其次者时,非独盟也。以类而求二百四十二年诸侯罪恶重轻之迹,焕然可得而见矣。
(Ⅱ)[宋]王皙《春秋皇纲论·朝会盟》:天子建侯列之五等,盘错重固,谓之守土之官,则自非王命不当出境也。春秋之诸侯輒相朝会,此不臣之迹也。
(Ⅲ)[唐]陆淳《春秋集传辨疑》:《左氏》曰:邾子克也,曰仪父,贵之也。《公》、《榖》并同。赵子曰:盖见庄十六年邾子克卒,以为同盟故书,遂以仪父是字耳,殊不知仪父亦名也,与鲁季孙行父及晋荀林父等亦以父为名也,缘其未得王命,止是附庸之君,故卒时不书。至庄十六年邾子克卒者,即其嗣君,自以王命为子,故书卒耳,且附庸之君非有勤王之善,纵能自通于大国,自利之事耳,有何嘉而字以褒之乎?若仪父实贤,桓十五年与牟人、葛人来朝一例称人何哉?理又可见也。
(Ⅳ)[清]黄中松《诗疑辨证》"古公亶父"条:又《左传》以父为字者,如燮父、禽父、邾仪父之类,固难悉数,而蔡宣公名考父,宋襄公名兹父,及鲁之庆父、行父、归父,晋之荀林父、阳处父、箕郑父,皆名也。则周制亦未必定以父为字,况于殷乎?且《世本》、《竹书》等书俱以亶父、季历并称,人皆知季历为名,何以独知亶父为字乎?
顾炎武也感觉此事可疑,推想说:附庸小国无爵可称,如果直书其名,显得不够客气,不是待邻国国君之道,那就称字好了,以示其地位低于子爵、男爵而高于夷狄。所以呢,《左传》说"贵之",《公羊传》说"褒之",都没道理。这无非是鲁国史官记事的常例罢了,并不是鲁史本来写作邾克,而孔子特意改成邾仪父以示微言大义。(Ⅰ)
持此论者还有人在。顾栋高引方苞的研究,说"仪父"根本就不是"字",而是"名"--不要以为凡是带"子"、带"父"的就都是字,这也太过笼统了,比如介子推、仪行父等等,都是名而不是字。《左传》说邾仪父名克,其实从时间上推算,邾仪父和邾克是两个人,邾克是邾仪父的儿子。
方苞的分析不止顾栋高相信,别人也信,经学家如果信了方苞,微言大义就也得跟着改了。清儒郝懿行《春秋说略》就是这样,认为"仪父"是名不是字,《春秋经》之所以称邾仪父,是因为邾国当时只是附庸小国,地位低,等后来有了爵位了,《春秋经》才以爵位称之。郝懿行认为这才符合春秋大义,因为经文称"公及邾仪父盟于眜",按照《春秋经》的书写体例,这个"及"字是有讲究的,只能内及外,不能外及内--这个内,指的是鲁国,外,指的是外国,就好比中日邦交会谈,双方写字留念,中国这边的只会写"中日友好"而不会写"日中友好",日方相反,这就是"以内及外"的原则。还有一个原则是"以大及小",鲁国是侯爵国,邾国是附庸国,所以要先写鲁国,然后才"及"邾国,如果写反了,那叫"以贱及贵",那就不对了。(Ⅱ)
看,"仪父"到底是名还是字,关系重大,影响到国际关系上的一些原则问题。如果真让方苞他们说对了,旧的微言大义会有一些根基被动摇的危险,而新的微言大义则会趁虚而入。这问题是非名即字,非黑即白。方苞说话一点儿不含糊,总而言之道:"《春秋》从无书字之法。"顾栋高从方苞这儿取了经,调头详驳胡说(胡安国之说),从《春秋经》里连连举例,让胡安国理论难以自圆其说。顾老师最后几句话很有意思,说杜预对《春秋经》里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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