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从与《元史》俱不同。今姑增入。提举一员。按《元史》,提举从六品,而《泉州志》以为从五品。《元史》又有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而《泉州志》但有提举一员。
人匠提举司按《元史》及《三山续志》俱不载此官,而《泉州志》平海省随省官属有之。今增入。提举一员。
〔国朝〕
文职
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左布政使、右布政使、左参政、右参政、左参议、右参议各一员。以上俱旧制职员。后又增设提督海道坑场各一员,或参政,或参议,皆奉敕专理。司有通吏二人,令史一十四人,典吏三十六人,知印一人,承差六人。经历司经历司、照磨所皆设于布政司内,盖司之幕官也。经历、都事各一员。司有典吏二人。照磨所照磨、检校各一员;所有典吏四人。理问所自理问所至司狱司,皆随布政司而设,故悉附焉。理问、副理问各一员,案牍一员。案牍盖幕官也。所有司吏四人,典吏九人。广积库大使、副使各一员。库有司吏典吏各一人。司狱司司狱一员。有狱典一人。按察司、都司二司狱司吏仿此。
福建等处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一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以上俱旧制职员。后又添设提督学校、海道、坑场、屯略一员:或副使,或佥事,皆奉敕专理。司有书吏一十人,典吏二十二人,承差四人。经历司经历司,照磨所皆设于按察司内,盖司之幕官也。经历、知事各一员。司有典吏一人。照磨所照磨、检校各一员。所有典吏四人。司狱司以其司按察司所系囚狱,故附焉。司狱一员。
武职
福建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以上俱无定员。司有令史六人,典吏一十八人,知印一人,承差四人。经历司都司幕官也。经历、都事各一员。司有典吏一人。断事司掌断都指挥使司一切狱讼,而司狱司则主其所系囚也,故皆附焉。断事、副断事各一员,吏目一员。吏目盖幕官也。司有司吏、典吏各四人。司狱司司狱一员。自经历至此,俱用文职充。
福建行都指挥使司建宁府置司。本司及经历司、断事司、司狱司职员俱与都指挥使司同。行都指挥使司有令史七人,典吏一十六人,知印一人,承差四人。断事司有司吏、典吏各四人。司狱司有狱典一人。
属司附
福建都转运盐使司运使、同知、副使、判官各一员。司有书吏四人,典吏一十二人。经历司运司幕官也。经历、知事各一员。盐课司凡七场:曰海口场,曰牛田场,上里场,惠安场,浔美场,州场,浯州场。七场并批验23、盐仓,俱隶运司,故悉附焉。大使、副使各一员。(上二职员,七场皆同。)竹崎批验盐引所大使、副使各一员。闽安镇批验盐引所大使、副使各一员。盐仓大使、副使各一员。
市舶提举司初置司泉州,后徙福州。提举、副提举各一员24,吏目一员。吏目盖幕官也。司有同吏二人,典吏四人。
校注
1应作“简文帝”。
2应为“彦复等惧”。
3《琅琊王德政碑》无以王审知为副使事。
4《新五代史 闽世家》作“王淡,唐相溥之子”。
5《资治通鉴》“鏻”作“璘”。此从《新五代史》。
6《新五代史 闽世家》作“致书晋大臣,迷昶意,求以敌国礼相往来”。
7《十国春秋 闽景宗本纪》作“邺翘”。
8《十国春秋 闽景宗本纪》作“陈光逸”。
9樭,《宋史》作“禥”。
10《宋史 职官志》作“淹延”。
11《宋史 职官志》作“提举常平茶盐司”。
12《宋史 职官志》作“又各置教授以课其行艺”。
13《宋史 职官志》作“泉货”。
14《宋史 职官志》作“乾道初仍委逐处知州、通判,知县、监官同检视”。
15《宋史 职官志》作“崇宁二年置”。
16《元史 百官志》作“为表里”。
17《元史 百官志》作“十五年”。
18《元史 百官志》作“二十三年迁于建康”。
19《新元史 百官志》作“考校”。
20《元史 百官志》作“官医提举司”。
21《元史 百官志》作“江浙”。
22《明史 职官志》作“批验所”。
23《明史 职官志》作“副提举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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