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府志 - 卷十八·食货志漕运◇宁国府志

作者: 洪亮吉5,906】字 目 录

千三十四两七钱三分六厘。

太平县

解粮道二六轻赍银二百七十四两四分。七分席折银七两三钱七分八厘,五厘席折银五钱二分

七厘,八厘席折银八钱四分三厘。楞木松板并搬运银共一十一两六分八厘。裁扣吏书工食银

二百七两二钱,民七浅船料价银三十一两四钱五分六厘,行月银一百六十八两九钱六分四厘

,凤仓麦折银八十八两八钱,赠五银一百四十七两五钱六分,给军。本色席片银一两七钱九

分二厘。随漕给丁。

以上共银九百三十九两一钱零。按该县每年捐补木板银五钱二分七厘,因系捐项是以不列

正数之内。

按:旧志漕运无成编,只照《赋役全书》抄录数行附入田赋。查漕粮款项最多,名目亦

繁。江南之漕与别省不同,上江与下江不同,宁郡与安庆各府不同,宣、南、泾三邑又与宁

、旌、太

三邑不同。即如耗米一项,《赋役全书》只载正米一石加米四斗,名曰加四耗米。其实各款

俱有耗米,不特赠贴有耗,行月有耗,南安兵恤有耗,即四耗之外复有漕耗,向例一斗存县

一半给丁。嘉庆五年奉部议全行给丁,其中又扣除解交粮道者,名耗上耗。若执《赋役全书

》核对,奏销册籍多不相符,且奏销各册有漕粮银两造入地丁项下者,有地丁银两划入漕粮

项下者,有因辗转扣抵而地丁漕项彼此互见者。不溯其原,其款项条目殊难分晰。兹将《漕

运全书》、《户部则例》、《赋役全书》及六邑报销各册参订成编,俾阅者知见行条例与古

昔所载,名目迥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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