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看到她死,这也是有的。但现在看来,资本主义还是徐娘半老,风韵尤存,一下子是死不了的。她还没有走完她的自然发展阶段,当然不会死的。她也并非那样坏,无论如何,它没有把马克思恩格斯抓来杀掉,也没有把他们关起来。说到分娩,从整个世界来看,更高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可以说仍在资本主义母体的孕育之中,前苏联、东欧各国、中国,都可以说是先天不足的早产儿。而前苏联和东欧各国又回到资本主义母体中去了。中国在进行改革开放,搞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实际上是后天调养。所谓先天不足,就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这就要有一个大力发展生产力的长期阶段,在这个阶段,为社会生产力低下的水平相适应的人的观念水平所决定,只能运用现代社会运行有效的经济规律,采用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现存的生产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而不可能有一套与现代经济运行规律即价值规律完全对立的社会主义经济规律。
根据马克思的设想,社会主义是不可能在一国胜利的,必须是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才能取得全面的胜利。(但是在同时,马克思又积极支持如巴黎公社武装夺取政权的任何尝试)。后来随着苏联、东欧以及中国革命的胜利,马克思的这一论断被实践“发展”了,新的理论是社会主义革命可以在一国或数国首先胜利,尤其是资本主义的薄弱环节如苏联、中国这样一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发达的国家,革命有可能首先取得胜利,并且率先开始建设社会主义。现在看来,马克思是对的。而后来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的理论发展则是值得重新探讨的。马克思并不反对一国甚至一地的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他对巴黎公社的高度评价就是明证。马克思无疑是赞成革命阶级武装夺取政权,掌握国家机器的。但他显然认为,革命阶级即使掌握了一国或数国的国家政权,也只能在他所指出的“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中发展,而不可能超越这个历史阶段,达到他所描述的没有商品经济,没有市场机制,没有阶级,没有国家的社会主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通过人民革命夺取政权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就决不可能在马克思所指出的“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之外,再搞出一个与之截然对立的什么“社会主义经济规律”来。因而就谈不上任何社会主义在一国或数国首先建成的话题。难道不正是这样吗?在苏联和东欧国家,社会主义就失败了。在中国,根据邓小平的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正在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的国家领导人,把这样一个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说成是新的二万五千里长征过程的开始。因此,任何说成功的话,都显得为时过早。
所以,即使一国或数国的革命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并且开始搞社会主义,在整个世界范围来看,它也仍然处在资本主义的母腹之中,它不能无视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不能脱离整个世界经济即使是以资本主义经济为主体的世界经济,而把自己封闭起来。尤其是象中国这样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更是如此。
应该说毛泽东对他所建成的新社会有深刻的认识,在他生命的最后几年中,他曾经说过,中国解放前和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按劳分配。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些都和旧社会没多大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了。可以说,毛泽东是把马克思主义读通了的。他描述的,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避免的现实状况。这种实话,当时是没有哪位领导人能够或者愿意说出来的。现在人们看到这样的话已经不觉得有什么了。然而在当时,凡是认真思索中国的前途和命运的人,看到这段话,真有一种如闻惊雷的感觉。因此,到他生命的最后的年头,他对中国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是非常现实的,早已没有了“右派可能利用我的话得势于一时,左派也一定会利用我的另一些话组织起来,将右派打倒”的那份自信了。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他请出了邓小平来主持工作。遗憾的是,他得出的结论是要从政治思想领域努力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而不是在现实条件下大力发展生产力。
而他所引为自豪的所有制的转变,恰恰是社会主义实践史上的一个大悲剧。
似乎可以说,从革命阶级掌握政权并且运用政权力量和现代经济规律努力发展生产力开始,到其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超过资本主义国家,这样整整一个历史时期,都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这样一个历史阶段中,政府和人民的首要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为此,它必须依照现代经济规律办事,它还必须从资本主义经济中吸取一切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的东西。不如此,它就不可能结束这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必然地趋向更高的历史发展阶段。
为了更清楚的说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在下面再引用一段马克思的有关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论述:
“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仅仅是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起双重的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在那里,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
“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的有计划的控制之下时,它才会把自己神秘的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
这一段,一,只说到物质生产过程,而没有说到非物质生产及其过程。我们知道,如果说非物质生产部门在马克思的时代还不是物质生产的必要条件的话,在现代则没有一个国家的经济的物质生产过程可以离开非物质生产领域而独立存在。因而,只掌握物质生产,并不能掌握全部社会生产,使之达到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生产;二,自由结合的个人。这个结合的自由,必然是属于政治范畴的,《资本论》全篇没有或很少讲到政治领域。然而,当一种经济形态的生产力水平所形成的劳动手段,不足以满足全体劳动成员的劳动需要时,由现代生产条件下的生产资料的规模效率和不可分性质所决定,自由结合必然意味着,一部分人拥有生产资料从而生活来源,而另一部分人则不能拥有生产资料从而生活来源,或者这里的自由结合就必须找出每个社会劳动成员都能拥有生产资料并参与其生产过程的途径。这里仅仅需要举出中国农村土地资源的不足状况所造成的就业不足和贫困的例子就足以说明问题了;三,最后对于自由结合,马克思说了它的必需要有的社会物质基础条件或物质生存条件,很显然,这就是足够的生产手段和资源。这些条件中最基本的,在苏联和中国开始搞社会主义时,无疑是不具备的。即使今天的中国,也不能说具备了。这就需要有一个创造这些“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的时期。这个时期的经济特点就只能是如邓小平所说的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历史时期。这个创造必要的社会物质基础条件的时期可以是资本主义社会,也可以是中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然而即使是后者,也并不能改变这种发展生产力过程作为“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自然产物的事实。之所以说是“长期的、痛苦的”,就在于它不能根据人们的主观愿望在短期内迅速摆脱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根本基础的商品货币经济形和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一切弊病,即使是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条件下。下面恩格斯的一段话可以说是对马克思上述论述的最好补充。
“第十七个问题: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呢?
“答:不能。正象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建立公有制经济所必须的程度一样。因此,徵象显著即将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并且只能在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367页)
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给人们指出了人类历史发展的最终方向,但他们并没有许诺任何社会发展的捷径。正如本世纪三十年代中国工农红军的长征,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中央红军、第四方面军和红二、六军团先后都走大致相同的路线到了陕北,这并不是他们都喜欢雪山草地而不愿意走直路,而是由当时的大形势所决定了的。红军不走雪山草地则意味着被消灭,社会主义不经过初级阶段就意味着死路一条,这都可以说是由活生生的实践所证实了的事实。
又如恩格斯所说:“只有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发展到甚至对我们现代条件来说也是很高的阶段,才有可能把生产提高到这样的水平,以致使得阶级差别的消除成为真正的进步,以致这种消除持久巩固,并且不致于在社会的生产方式中引起停滞甚至衰落。”(恩格斯《流亡者文献》《马克思恩格斯选集》616页)深究这段话的含义,颇似邓小平所说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
根据这段话,我们可以认为恩格斯也是不赞成在无产阶级刚刚成为统治者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消灭阶级差别从而引起阶级差别的根源的商品生产和货币制度。而在现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已经是恩格斯所不能想象的高度水平,按人口平均的社会财富,早已达到了按需分配所需要的充分涌流的阶段。然而,我们还不能有根据地或者有把握的说在美国,阶级差别的消除已经不致于在社会的生产方式中引起停滞甚至衰落,从而成为真正的进步。因此,研究经济社会中起作用的价值规律在现阶段在中国,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的中国来说,直至中国的生产水平居于世界先进水平以前整整一段历史时期,都是绝对必要的。
“如果蒲鲁东本人还没有把私有制的各种进一步的形式,如工资、商业、价值、价格、货币等,像在《德法年鉴》那样看做是私有制的形式……”(《神圣家族》第39页)
可见,在马克思眼里,现存的工资、商业、价值、价格、货币等经济形式,与私有制是同义词。所谓消灭私有制,就必须消灭上述经济形式。正是如此,如果我们仅仅是把生产资料在法律上宣布为社会公有时,而没有同时消灭商品、价值、货币等时,我们实际上并没有消灭私有制。当我们通过各种政策措施,使价值规律及其各种进一步的价值形式不能发挥其内在所要求的正常作用时,我们就是按照自己的方式消灭了阶级差别,消灭了私有制。然而,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由于社会生产力并没有发展到可以消灭商品社会和价值规律的必要水平,这种消除只能是一种在社会生产方式中引起停滞甚至衰落的因素,如同在斯大林时代的苏联和毛泽东时代中国一样,只能是穷过渡,普遍贫穷的社会主义。从而在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比较中占了下风。普遍贫穷的社会主义绝不是社会主义。邓小平说“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反映了共产主义者的宽大胸怀和尊重现实尊重客观规律的唯物主义思想。
“纳税原则本质上是纯共产主义原则,因为一切国家征税的权利都是从所谓国家所有制来的。或者是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这样就没有什么国家所有制,而国家就无权征税;或者是国家有这种权利,这样私有制就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所有制就高于私有制,而国家也就成了真正的主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615页,恩格斯《在爱北斐特的演说》)
这段话可以认为是恩格斯对私有制关系尚普遍存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家政权力量的作用的一种设想。众所周知,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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