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宽恕 即宽宥也。宽贷 谓乞容缓也。吴孙权欲伐刘璋,刘备遣使乞加宽贷。
救 灾
赈给 谓官司将物斛给散与民而不收价者。
赈粜 谓饥年将粮减价粜与缺食人户者。
赈济 赒救其急也。谓包括给粜之事,以致借贷、减放、展阁之类,皆通用也。
赈借 谓民饥,官借以粮,不取利息,候成熟依数还官者。今曰抵斗还官者是也。
存恤 谓常加赈念也。杜预曰存恤忧患也。
养济 养谓养育,济谓赈救。
三 宥
不识 谓愚民不审,误伤杀于人者。过失 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而误中人者。遗忘 谓法禁之所,偶有所犯者。
三 赦
老耄 谓年老而昏耄者。幼疾 谓年少微弱及三疾者。蠢愚 谓痴騃不晓者。
五 戒
誓 《周礼》注:“用之于军旅,以言祈也。”诰 用之于会同,以言告也。禁 用诸田役,正使勿为也。纠 用诸国,纠察其有犯也。宪 用诸都鄙,表而县之,布宪刑也。
三 典(周大司寇职掌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
轻典 新建之国,未习于教,故用轻典。中典 平定之国,已熟于教,故用中典。重典 暴乱之国,不率于教,故用重典。
三 罪
公罪 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 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若虽缘公事,意涉阿曲者亦是。赃罪 犯赃滥致罪者。
五 纠
野刑 《周礼》注:“上功纠力。”以成功为上,以不致力为纠察。军刑 上命纠守,以用命为上,以不死守为纠察。乡刑 上德纠孝,以成德为上,以不致孝为纠察。官刑 上能纠职,以贤能为上,以不称职为纠察。国刑 上愿纠暴,以谨愿为上,以不致恭为纠察。
五 禁
官禁 《周礼》注:“王宫之门,有符籍禁。”官禁 官府有无故擅入之禁。国禁 谓城中之禁也。野禁 郊野田律之禁。军禁 谓车旅有夜行之禁。
八 议(即周之八辟也。《礼》云:“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议亲 王者宗室有犯刑法,则议其罪。议故 谓议王之故旧罪也。议贤 谓议有德者罪也。议能 谓议有才者罪也。议功 谓议有功勋者罪也。议贵 谓议有爵位者罪也。议勤 谓议勤劳王事者罪也。议宾 谓议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罪也。
五 科(谓律、令、格、式、敕也)
律 《释名》曰:“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唐?刑法志》曰:“人之为恶,入于罪戾,一断以律。”始皋陶造,隋定为十二章。
名例 主物之谓名,统凡之谓例。卫禁 谓天子作屯卫以申警,设关禁以防奸也。职制 谓设官置职,必以法度守之也。户婚 户籍生齿之总,婚为礼俗之本。厩库 厩蕃畜产,库舍器帑,为之防限,以谨国用也。擅兴 谓兴戎动众大事,人臣理不得专,以此防之也。贼盗 禁防奸宄,长善绝恶。斗讼 两怒相犯曰斗,两辞相胜曰讼。诈伪 谓诈以谲正,伪以冒真也。杂律 摭诸篇之遗,糅群罪之目。捕亡 亡逋不系,罪恶浸长,建此捕亡,以绝厉阶。断狱此篇设诸律者,诚欲罚直其罪,人得真情也。
令 《唐?刑法志》曰:“禁于未然曰令。”尊卑贵贱之等级,国家之制度也。《释名》曰:“领也,理领之,使不得相犯。”宋三十七章,金二十九章。
官品 职员 祠令 户令 学令 选举封爵 封赠 官卫 军防 公式 禄令仪制 衣服 仓库 厩牧 田令 赋役关市 捕亡 赏令 医疾 假宁 狱官杂令 释道 营缮 河防 服制
格 《唐?刑法志》曰:“设于此而逆于彼曰格。”百官有司之所常行者也。其章十。
公规 谓官府常守之制也。选格 谓铨量人才之限也。治民 谓抚养兆民,平理诉讼也。理财 谓关防钱谷,主平物价也。赋役 谓徵催钱粮,均当差役也。课程 谓整治盐酒麯税之类也。仓库 谨于出纳,收贮如法也。造作 谓董督工程,确其物料也。防盗 谓禁弭奸宄也。察狱 谓推鞫囚徒也。
式 《唐?刑法志》曰:“设于此而使彼效之,谓之式。”诸司常守之法也。宋有二十一章。金有六部式,即今之公文式也。
敕 《唐?刑法志》曰:“治于已然谓之敕。”宋曰申明,金曰敕条。凡律令阙文者,条陈奏裁,定为永格。
八 例(谓以、准、皆、各、其、及、即、若也。)
以 罪同真犯谓之以。凡称以者,悉同其法而科之。假如不枉法,二十贯以上,三十贯以下,解见任别行求叙。其风宪之官,于任所并巡按去处,因而受人献贺财物,以赃论,故与真犯同。
准 止准其罪谓之准。凡称准者,止同以赃计钱为罪。假如官吏毋得指克敌为名,取要一切撒花拜见礼物,如违并准赃论,故曰止准其赃定罪,不在除名赔赃之例。
皆 罪无首造谓之皆。凡称皆者,不以造意随从人数多寡,皆一等科断也。假如强盗杀人,罪无首从,并皆处死者是也。
各 各主其事谓之各。凡称各者,彼此各主其事而已。假如和诱人口者,各断一百七下,盖为买主、卖主各主其事,同科此罪也。
其 反于先义谓之其。夫犯罪之人,或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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