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学指南 - 第1部分

作者: 徐元瑞22,910】字 目 录

二十七个月。盖得三年之气一开,天道终也。有二等。

斩缞 丧服不言裁割,而言斩者,谓取痛甚之义。

齐缞 裳粗缉而剪裁成也。

期年 实一十二个月,谓应天道之四时,如物有终始也。有二等。

杖期 男子服用竹,妇人服用桐。

不杖期 谓服不用杖也。

大功九月 功者,治布之功,有精粗也。九月者,应天道一时之气,如春种秋成也。

小功五月 布精者也。为服于轻,不成一时也。

  缌麻三月 服之轻者曰缌,谓治其布缕如丝,其服容貌可也。

袒免 无服之亲也。《礼》注云:“谓不服布而裳袒。”谓有帻帽之状也。

三 殇(《说文》曰:未成人而死曰殇。男子已娶,女子已嫁,皆不为殇。)

长殇 十九岁至十六岁,其服九月止三月。

中殇 十五岁至十二岁,其服七月止三月。

下殇 十二岁至八岁,其服五月止三月。

服 制

正服 谓正先祖之体,本族之服也。

义服 谓元非本族,因义共处者。如壻服妻之父母,缌麻之类。

加服 谓本服轻而加之于重也。如嫡孙承祖之类。

降服 谓合服重而从轻也。如男出继,女适人,母被出之类。

报服 谓尊卑互相报服也。

亲 姻

宗族 同姓曰宗,同枝曰族。

考妣 《曲礼》曰:“生曰父母,死曰考妣。”考者,成也,言其德行之成也。妣之言媲也。媲于考也。

祖宗 《说文》曰:始曰祖,尊曰宗。故礼有大宗,小宗,谓相继为主也。

昭穆 《鲁语》曰:“明者为昭,其次为穆。”《书》云:“父曰昭,子曰穆。”

箕裘 谓承祖父之业者。《礼》云:良弓之子,必学为箕;良冶之子,必学为裘。

兄弟 《释名》曰:兄,况也;弟,悌也。

诸孙 内孙七等:一曰孙;二曰曾孙,谓犹重也;三曰玄孙,言亲属微昧也;四曰来孙,言犹往来也;五曰晜孙,音昆,言晜后也;六曰仍孙,谓仍重也;七曰云孙,言其无服如浮云轻远也。外孙三等:一曰外孙,谓女之子也;二曰离孙,谓外甥之子也;三曰归孙,谓女子兄弟之孙也。

妻妾 《曲礼》曰:“妻者,齐也,齐其夫之体者。”篇注:“妾者,接也。因得接见于君子。”谓虽接阴阳之道,终不继祖先祭享也。

姊妹 《释名》曰:姊者,恣也;妹者,末也。

妯娌 即姊姒也。幼妇呼长妇曰妯,长妇呼幼妇曰娌。

舅姑 即公婆也。舅者、旧也;姑者、故也。谓尊称也。

姑姨 《尔雅》曰:父之姊妹曰姑,妻之姊妹同出曰姨。同出谓已嫁也。

舅甥 舅之言旧也,尊长之称。《诗》云:“我送舅氏。”《左传》注:“姊妹之子曰甥。”谓舅犹生也

夫妇 以道扶接曰夫,以礼屈服曰妇。又妇字从女从帚,谓奉箕帚洒扫也。

三从 谓妇人有三从之称也。在家幼时从父兄,出嫁则从夫,夫死则从子也。

四德 谓妇人有四德也。一曰远和邻里,二曰近睦六亲,三曰上孝舅姑,四曰下敬子孙也。

赘壻 犹人身体之有肬赘也。《秦纪》:“家贫子壮则出赘。”今有四等焉:一曰养老,谓终于妻家聚活者;二曰年限,谓约以年限,与妇归宗者;三曰出舍,谓与妻家析居者;四曰归宗,谓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归宗者。

接脚夫 谓以异姓继寡妇者。

婚姻 妇之父母曰婚,婿之父母曰姻。《说文》曰:礼娶妇以昏时,故曰婚。《白虎通》曰:“妇人因人而成,故曰姻。”

姻亚 两婚相谓曰亚。《诗》云:“琐琐姻亚。”言亚者,谓一人取姊一人取妹,相亚次也。

亲戚 《释名》曰:父党曰亲,母党曰戚。

亲眷 服属曰亲,亲属曰眷。

亲疎 有服曰亲,无服曰疏。又相近曰亲,相远曰疎。

瓜葛 谓瓜葛藤蔓,喻亲戚绵延也。

伉俪 相敌曰伉,相配曰俪。

户 婚

同居 谓同财共居者。

异居 谓各别而居者。

本生 谓本枝父母也。

本宗 谓抚立异姓子女,后弃还其本生者。

还俗 谓僧道犯罪归宗者。

归俗 谓僧道无罪,自愿归宗也。

近亲尊长 谓本家亲堂伯叔兄也。

本宗尊长 谓同宗异居诸族之长也。

脱户 率土黔庶皆有籍书,若全家并不附籍,谓之脱户。

漏口 户有数口,止报一二,规免课役,谓之漏口。

别籍异财 谓祖父母、父母在堂,而子孙另居营业者。

义绝 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苟违正道是名义绝。

七出 妇人所犯而出之:一曰无子,谓绝世也;二曰淫泆,谓乱族也;三曰不事舅姑,谓逆德也;四曰口舌,谓乱亲也;五曰盗窃,谓反义也;六曰妒忌,谓乱家也;七曰恶疾,谓不可供奉粢盛以祭先也。

三不去 妇人虽犯七出,而有三不去之名:一,曾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有此三者,难以离之。

良贱为婚 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岂宜配合。苟有所犯,离之正之。

违律为婚 依法不许违律,其有故为之者,是名违律为婚。

本房 谓一家之内,伯、叔、兄、弟数房同居,除己身父母、妻、子孙及妇为本房外,其伯叔之类皆非也。

本家 一家之内,不分本房、别房,但同居者皆是,异姓者非。

绍业 谓承继其产业也。

复业 蜀先主定成都,法正谏曰:“民罹兵革,田宅皆可归还,令安居复业。”

狱 讼(争罪曰狱,争财曰讼,《易》注云:“反争也。”言之于公也,故讼字从言从公也。)

雀角鼠牙 言人遭讼,谓之雀角鼠牙之挠。《毛诗?行露》注云:“雀有咮而无角,鼠有齿而无牙。”故以雀言狱,鼠言讼也。

斗殴 相争曰斗,相击曰殴。

伤损 见血曰伤,见痕曰损。

骂詈 恶言凌辱曰骂,秽语相诟曰詈。

争竞 两强相辨曰争,两强相逐曰竞。

相诟 谓互相骂詈也。

相侵 谓两共伤害也。

手足 谓以手足殴伤人者,举手足为例,头击之类亦是。若撮挽鬓发、擒领、扼喉亦同殴例。

他物 谓以杵棒、砖石之类伤损于人者,即兵不用刃亦是。若坚硬皮靴鞋踢人及以蛇、蜂、蝎螫人者,并以他物论罪也。

汤火 谓以汤火之物及铜铁汁害于人者。

刃伤 谓以金铁,无大小之限,堪以害人者。

兵刃 谓以弓箭、刀梢、矛、钻、殳戟之属害于人者。

秽污 谓以臭秽之物污人头面及填塞口鼻者。

拔发 称拔发方寸者。谓量无发之所,纵横径各满寸。若方斜不等,围绕四寸为方寸。若不满方寸者,止从殴法。其拔须鬓以致偏缺,虽不及寸,亦准拔发方寸为坐。

堕胎 谓因惊殴堕落胎孕者。须辜肉子死,方坐此罪。若虽堕胎,子未成形,止从本殴法,别无堕胎之罪。

折肢 断而犹连,谓之折肢。谓伤折人肢骨,不堪执物者。

破骨 谓殴伤破人骨节者。

眇目 谓亏损其目而犹见物者。

瞎目 谓损其目,全不见物者。

髡发 谓以物割截人发者。

内损 谓殴人头面,其血从耳目出,及殴人身体,内损而吐血者。

跌体 谓伤人骨节蹉跌,失其常处者。

自伤残害 《孝经》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先王立法,不独禁其损害于人,而自伤残害者亦所不容盖自伤有成残疾者,有不成残疾者,[有]避事者,有非避事者,全在用法临时推意以决之。

家人共犯 谓一家数人共犯非违,其罪止坐尊长也。按《名例》云:“诸家人共犯,止坐家长。若侵损于人,以凡人首从论。”假有父子,合家同犯侵损于人之罪,并依凡人首从之法科断,似难独坐尊长。

须告乃坐 律设大法,礼缘人情,盖夫妻相殴,本出于其一时忿争,初非心怀怨恶而斗,苟不至死,虽夫妻之父母兄弟诉之于官府,皆不坐罪。若被殴者自告,则其心有憾,而恩义亦可见矣,然后依法科之。

亲闻成詈 凡为守令,听断虽明,不能使人无怨。人之有怨,则不能无詈,先王所谓退有后言,人情所不免者。苟詈之于耳所闻,目所亲见,方合以罪科之。若或詈于他人之前,传说而知,即与间谍僭愬无异,并宜勿论。

相须不相须 相须者,谓因人所殴致伤,理合保辜也。不相须,谓虽因相殴,而下有僵仆,或恐迫而伤,此则不因殴而有伤损,故难令犯人保辜也。

毁败阴阳 谓因斗毁人阴阳,致孕嗣废绝者。若孕嗣不绝者,非。

侵损 侵谓盗窃财物,损谓斗殴杀伤之类。

伤人要害 谓伤人头、面、胸、胁、脐、肠、虚怯去处者。

绝时而伤 谓忿争之后,各已分散,声不相接,去而复来杀伤者。

增加罪状 谓诬构平人,情规陷害者。

健讼 《易》曰:“险而健讼。”谓好争也。

称疑 谓事涉疑似,虚实难凭者。

告讦 《贾谊传》曰:“面相斥罪也。”赵广汉受吏民投书,使相告讦。

匿名 谓隐匿己名,假人姓字,僭投犯状,以告人罪者。汉曰匿名。

反坐 谓告人罪而涉虚,以其罪而罪之者。

诬告 谓造虚词情规陷害平人者。

悖逆 凌犯长上曰悖,忤意曰逆。

诋触 诃斥曰诋,唐突曰触,所犯轻于詈也。

咆悖 谓声怒相抗,不顺处分者。

告诉 谓伸其词理也。王莽政烦,不理告诉者多。

陈告 敷告曰陈,启讼曰告。

称奸 淫犯非理曰奸。

称孕 《素问》曰:“女子二七而天癸至,月事至七七而天癸绝。”又《律义》曰:“妇人五十以上不复乳育,故妇人年十四以下五十以上不得称孕。”

保辜 保辜者,即保其罪名也。谓伤损于人者,依例保辜;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伏辜 谓伏其罪也。

陈缴 谓两词相攀也。汉刘向《别录》曰“缴纷争言”。

紊烦 谓词讼乱而不简也。

愆犯 有过曰愆,误触曰犯。

冤枉 伸屈曰冤,以直为曲曰枉。

结案 《汉?孟尝传》:“结竟其罪。”《邓通传》曰“竟案”,谓结其公案也。

偿命 谓以死酬报也。

决罚 科断曰决,赎罪曰罚。

归结 谓事应杜绝也。

归断 谓事应究竟致罪者。

裁断 谓剖决也。汉将军苏建战败欲斩,卫青曰:“职虽当斩,令自裁之。”

讐嫌 旧有怨曰讐,事有碍曰嫌。

窒碍 于条相违曰窒,于理有碍曰碍。

违碍 谓事不合条也。

违犯 谓背其正道,干冒禁条也。

违戾 谓背正行邪,自乖其罪也。犹拂其意也。

禁断 谓明立罪赏,制人毋犯也。

禁治 谓文虽有禁,罪无的条者。

惩戒 设法禁止曰惩,防于未然曰戒。

约束 立法拘制谓之约束。《尔雅》注谓以法围挠束缚人也。齐田穰首申明约束。

酷法 谓用刑苛虐也。《汉?袁绍传》曰“篣楚并兼”,又曰“五毒俱至”。

他法 谓因拷囚立文,本法止有讯囚荆杖,其余悉为他法。

折证 分剖曲直曰折,指明事始曰证。

显证 谓知见争端之人也。汉曰左验,又曰证左。《汉?杨恽传》曰“左验明白”。言其当时在左右,知其事也。又陈遵曰:“左旁知状,谓之见证。”

元告 谓始讼人者。

被告 谓为人所诉者。

犯人 谓本身被告,应合坐罪者。

罪人 谓身有愆犯者。古者罪字从自从辛,秦以罪字相体皇字,故改为罪。昔夏禹见罪人而泣问。

干犯 谓相因致罪者。《汉后纪》曰“坐染其罪”。

干连 谓无罪被累者。秦有知见连坐法,《梁商传》曰辞所连染也。

家属 内曰家,亲曰属,谓同居有服之人也。

尸亲 谓死者之亲也。宋曰血属,今曰尸亲,又曰苦主,取被害之义也。

家口 父母、妻子并子之妻,谓之家口。

邻首 邻谓左右比邻之家,首谓坊正主首之类。

仵作 中人也。仵者,偶也;作者,任事也。《尔雅》曰:“偶者,合也。”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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