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訖時間 起仁宗景祐三年七月盡是年十二月
卷名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十九
帝號 宋仁宗 年號 景祐三年(丙子,1036)
全文
秋七月己卯,新作延寧觀。觀本王中正舊第,保慶太后出奩中物市其地以建。初有詔罷修寺觀,及是,諫官、御史以為言,帝謂輔臣曰:「此太后奩中物爾。諫官、御史欲邀名耶?」參知政事宋綬進曰:「彼豈知太后所為,但見興土木違近詔,即論奏之。且事有疑似【一】,猶指以為過,或陛下大闕失,近臣雖不言,自亦傳聞四方,為聖政之累,何可忽也。太祖嘗謂唐太宗為諫者所詆,不以為媿。何若動不過舉,使無得而言哉!朝廷已行之命,惟陛下守之自己,無令有以取名也。」初,孫奭領太常,以國朝典禮倣唐王涇撰崇祀錄二十卷,未奏而卒,其子殿中丞瑜表上之。詔送史館。
邕州言交州申峒蠻寇邊,詔責問李德政,且令捕酋首正其罪以聞。此與二月壬申所書當是一事,但廣西轉運司與邕州言之各別耳。
罪人貸死者,舊多配沙門□,□在登州海中,至者多死。辛巳,詔當配沙門□者,第配廣南遠惡地牢城。廣南罪人乃配嶺北,其後亦有配沙門□者。
乙酉,翰林侍讀學士馮元獻金華五箴,降詔褒答。
丁亥,工部郎中王軫直祕閣。軫上所撰五朝春秋二十五卷,特擢之。禁民閒私寫編敕刑書及毋得鏤版。
戊子,翰林侍講學士、兼龍圖閣學士、禮部侍郎馮元【二】,度支判官、工部郎中、集賢校理、同修起居注聶冠卿,太常博士、直史館宋祁等,上景祐廣樂記八十一卷。己丑,以元為戶部侍郎,冠卿為刑部郎中、直集賢院,祁為工部郎中。
庚寅,右諫議大夫、集賢院學士孫沖上所撰五代紀七十七卷,降詔褒答。
乙未,初置大宗正司,以寧江節度使允讓知大宗正事,彰化留後守節同知大宗正事,仍賜器幣、襲衣、金帶、鞍馬。時諸王子孫觽多,既聚居睦親宅,故於祖宗後各擇一人使司訓導,糾違失。凡宗族之政令,皆關掌奏,事毋得專達,先詳視可否以聞。紀聞載,允讓管勾宗正事,已于二年十一月宗室改西班官時辨之。本志云景祐二年置大宗正司,會要云慶曆初,置大宗正司,並誤也。
前權蘇州觀察支使劉文,自言以父任為太廟齋郎,歷十三考無過,請換右職。丁酉,授西頭供奉官。文父厚德嘗知涿州,率吏民內屬者也。
開封府言捕得逃卒張興等,常集同類匿內城前渠中,謂之無憂洞,請修閉京城裏外渠口,從之。
己亥,命翰林學士丁度、知制誥胥偃、直史館高若訥、直集賢院韓琦同詳定黍尺鐘律。
還盧多遜家懷州所沒田宅。
庚子,太平興國寺災。是夕,大雨震電,火起寺閣中,燔開先殿及寺舍數百楹。辛丑,遣官疏決三京及畿內繫囚雜犯,死罪以上遞降一等,徒以下釋之。其因太平興國寺火被繫者特放。朝廷始議修復火所焚處,崇政殿說書賈昌朝言:「易震卦之象曰:『洊雷震,君子以恐懼修省。』凡六爻之旨,皆以能自戒懼,乃免咎眚。春秋傳曰:『人火曰火,天火曰災。』竊維近年寺觀屢災【三】,此殆天示譴告,獨可勿繕治,以示畏天戒愛人力之意。」從之。
癸卯,詔審官院,自今員外郎知州,其通判毋得差郎中;博士知州,毋得差員外郎;餘勿拘。
泗州新作普濟院成。詔給田十頃,保慶太后施錢所建也。
八月丁未,置廣南西路駐泊兵馬都監一員。滑州言建雄節度使高繼勳卒。繼勳性謙謹,有機略,善撫御士卒,臨戰未嘗不勝。在蜀有威名,號神將。知滑州時,方河漲怒齧隄,繼勳雖老,猶督役卒夜下楗露坐河上,水乃殺怒,滑人德之。
戊申,徙陝西都轉運使、兵部員外郎、天章閣待制王沿知滑州【四】。先是,朝廷將減戍卒,就食內地,詔與知州、部署、鈐轄等議。沿即奏減卒數萬,知樞密院李諮以為不可。復下緣邊都監議,沿上疏曰:「兵機當在廊廟之上,豈取則小人哉?」諮怒其言,奏罷之。
己酉,詔:「天下士庶之家,屋宇非邸店、樓閣臨街市,毋得為四鋪作及鬥八【五】。非品官毋得起門屋。非宮室、寺觀毋得彩繪棟宇及閒朱黑漆梁柱鼼牖,彫鏤柱礎。凡器用,毋得表裏用朱漆金漆,下毋得襯朱。非三品以上官及宗室、戚里之家,毋得用金釦器具;用銀釦者毋得塗金。非宮禁毋得用玳瑁酒食器;若純金器,嘗受上賜者,聽用之。命婦許以金為首飾,及為釵、簪、釧、纏、珥、鐶,仍毋得為牙魚【六】、飛魚,奇巧飛動若龍形者【七】;其用銀毋得塗金。非命婦之家,毋得衣珠玉。凡帷幔、帟幕、簾旌、黙襦毋得純用錦繡。宗室、戚里茶擔、食盒毋得覆以緋紅。貴族所乘車毋得用朱漆及五采繪,許用黑漆,而閒以五彩。民家毋得乘肩輿及以銀檛導從,肩輿毋得過二人。非四品以上官毋得服金帶,嘗受賜者聽服。非五品以上毋得乘谱裝銀鞍;其乘金塗銀裝絛子促結鞍轡者【八】,自文武升朝官及內職禁軍指揮使、諸班押班、廂軍都虞候、防團副使以上聽之,亦毋得以藍為絛、白皮為韉轡。民庶用□皮絁紬韉,京官任通判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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