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古思想史长编 - 三、王制

作者: 胡适2,796】字 目 录

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这个制度后来成为中国太学制及选举制的根据。世禄的贵族阶级崩坏以后,公开的学校和选举是必不可少的制度。但汉初的建国者都不曾想到这一著。作吏出身的相国萧何定律令,有一条很重要的律文说: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汉书·艺文志·小学》序)许慎《说文解字》叙也说:学僮年十七以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又以八体试之。(八体是大篆、小篆、刻符、虫书、摹印、署书、殳书、隶书。)这虽是考试取士的起点,但考试的内容偏重认字写字,所取只限于抄胥之才。《王制》的理想制度是第一次提出国家设学校取士任官的制度。

这里也有一个很平恕的司法制度: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

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疑狱,氾与众共之;众疑,赦之。(此句近于一种陪审制度。)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宥,然后制刑。

凡作刑罚,轻无赦。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当时有伟大的法官如张释之之流主持司法制度,故《王制》说司法最亲切有味。

《王制》有一种均田制度。他们估计四海之内约有田八十万亿一万亿亩(亿是十万,此即八十一万亿亩,即八一亩)。其中约有三分之二可以授民耕种。他们主张这样分配: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地有肥瘠,故有五等之别。他们所主张均田之法,原则上认田为公产,不得买卖;又沿袭封建社会的田制,令农民耕公田,以代租税,而自耕之领田则不出租税。古者公田,藉(借民力)而不税。市,廛而不税(税其店铺,而不税其货物)。关,讥而不征。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

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田里不鬻,墓地不请。这是一种很普遍的均产制度,必须先把一切私有的土地都没收为公有,然后可以分给农民。这是绝大的改革,当时的君主都没有这个魄力,故这个制度只成为一种理想,后来董仲舒主张限田,到哀帝时师丹、孔光、何武要实行限田,皆不曾实行。到王莽时,才决心实行没收私有土地,不得私行买卖,又实行分田。但三年之后,这个政策也不能不废止了。

《王制》是博士诸生所作,其中制度受孟子的影响最大,往往迂阔难以实行。文帝与窦后都是无为主义的信徒,他们虽令博士先生们做此书,也不过当他作一件假骨董看而已。书中又有三年的丧制,说:三年之丧,自天子达庶人。

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

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这种制度在实际生活上有很大的困难,故不为一般人所赞成。文帝主张短丧,三十六日而除服,汉朝悬为定制。这也许是《王制》不见采用的一个原因罢?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 下一页 末页 共2页/4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