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国会权力范围
在“麦克洛克诉马里兰州案”(1819年)中,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说:“该政府被所有的人都看成是享有具体列举权力的政府。”根据这一原则,在美国立宪制度中,固有立法权力说是不成立的,至少在国内领域是如此。每当提出国会立法的合宪性问题时,必须找出该立法与宪法条文中具体列举权力的某种联系。老实说,这种联系有时是“硬找出来的”,理智一般的人可能看不出来。实际上,从最终结果看,无固有权力说和在形式上遵循列举权力说并不像乍看上去那样关系重大。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未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均由各州和人民保留。这是权力分配,即“我国联邦制”的基本前提。但是授权范围应当如何划定仍是一件未确定的事。
在“麦克洛克诉马里兰州案”(1819年)中,最高法院研究了宪法对国会的授权是否包括建立国家银行的权力。马歇尔首席大法官承认,宪法中没有明示规定授予国会这种权力,建立银行通常是各州的特权。然而根据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国会有规定和征收税金、借款、管理贸易、宣布和进行战争以及建立和维持武装部队等明示权力。这些兵权和财权不包括建立国家银行的权力吗?毫无疑问,宪法中没有任何规定禁止国会制定这样的立法。但是约翰.马歇尔过去曾强调需要一种积极授权。
马歇尔说:“我们阐述的是一部宪法。”从这一大前提出发,他提出了默示权力学说。一部宪法必须能作广义解释,为政府提供行使这一基本文件中授予的权力所需要的各种手段,当然是在宪法所包含的限制范围内。但是马歇尔并没有完全依赖这种关于宪法性质的逻辑和实际论证(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可找到对这种论证的支持),而是在宪法中找到了关于默示权力的具体授权。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第十八项中的“必要而适当条款”规定,国会有权“制定为执行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而适当的各项法律”。
马里兰州寻求对国家银行征税,它的律师辩护说,对“必要而适当条款”应作狭义解释,使之仅限于行使授予权力所必不可少的那些手段。但是约翰·马歇尔认为,“必要而适当”并不一定只意味着必要。我国的宪法“旨在传诸永世”。
加上“适当”这个词,把它与“必要”这个词放在一起;把“必要而适当”条款放在第一条第八款国会权力之中而不是放在第一条第十款对国会权力的限制中;以及这一条款本身的语言——这一切都导致这样一种结论:宪法中规定的明示权力不应作狭义解释,而应作广义解释,从而实现使这一新的联邦政府正常运转的目的。
马歇尔本人在“麦克洛克案”中为广义解释联邦立法权提出了准则,这一准则至今仍在我国法院中引用和使用:“如果目的是合法的,是在宪法范围之内的,则一切适当的手段,凡是明显合乎目的、未被禁止而又符合宪法的文字和精神,都是合乎宪法的。”根据这一原则,建立国家银行显然是开展联邦政府财政活动的“一个方便、有用而必要的手段”。
这位首席大法官确实也在他对国会权力的广义解释中加入了一条限制。在后来称之为放任主义的解释中,马歇尔认为,如果国会“为实现未委托给政府的目标”而制定立法,法院就有责任宣布该法律违宪,即使国会的意图是执行授予它的权力。虽然这一原则在20世纪初曾被用来推翻据称侵犯了各州保留权力的立法,但它与宪法不同,没有传诸永世。第二节贸易管理权
一确立基础
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中规定的国全在国内领域中享有的最重要的明示权力是贸易管理权:“国会有权管理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各印第安部落的贸易。”对这一条款的最初解释发生在重要案件“吉布森诉奥格登案”(1824年)的审理过程中。纽约州把独家经营航运的执照发给了一方。国会把在同一水域经营航运的执照发给了另一方。在解决这一冲突的案件中,哪家权力占上风呢:是州的权力,还是联邦权力?
鉴于宪法制定者表现出的对结束各州间贸易战的关切,马歇尔首席大法官毫不费力地把航运纳入“贸易”范畴内。
“各州之间”这一短语带来了较大问题。马歇尔使用了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的“有机贸易理论”,把这几个字的意思解释成“影响到一个以上的州的贸易”。根据这一解释,只有完全属于一个州内部而不涉及其他州的贸易,才被排除在贸易条款范围之外。马歇尔决意不把国会要求扩大到州内贸易范围内,只是因为“这种权力不便行使,当然也是不必要的。”
如果马歇尔对贸易条款的有机解释得以流行,后来的贸易权力的大部分历史就会变成另外一个样子。例如,在新政时期对贸易条款施加限制使全国经济恢复受挫的做法就会变得困难得多。然而,最高法院逐渐采取了以地域观点解释贸易条款的方式,对贸易条款用于州际贸易,即用于跨过州界的贸易,施加限制。今天,通过明确地依靠贸易条款和默示权力学说,回到了马歇尔主张的贸易权力的广义概念。
最后,马歇尔首席大法官阐述了“管理贸易”权力的含义。他又采用了对宪法授予的联邦权力所作的广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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