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的政府’的宪法规定的平衡,并严重地损害法院根据宪法第三条所起的作用”。尽管行政特权的要求可以推定成立,但法院必须通过秘密检查来确定所要求的特权应不应当服从某些公开披露的重大利益。
最高法院运用这些原则得出结论:“当声称对通过传票索取的用于刑事审讯的材料拥有特权,而其理由仅仅根据保守机密的一般性利益时,这种理由不能取代公正执行刑事审判中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在未决的刑事审讯中,一般性申述的特权必须服从明示而具体的举证需要。”最高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要求向它交出传票索取的材料的命令。然而,最高法院强调,在确定哪些材料应予公布或发表时,地区法院不得视总统为“普通的个人”,而要“为总统的机密事宜提供公共执法所允许的最大程度的保护”。
在“尼克松诉总务管理局局长案”(1977年)中再次提出行政特权问题,该案裁定管理公众接触在尼克松执政期间产生的机密文件、录音带和其他材料的联邦法令合乎宪法。布伦南大法官为最高法院写的意见书中驳斥了尼克松对该法律的质疑,说那是反映了一种“把权力的分立看作需要建立三个密不通气的政府部门的陈腐之见”。布伦南大法官说,要进行适当的审查,首先需要确定,被质疑的法令是不是妨碍了行政部门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能。在此案中,福特总统早先签署了该法案使之成为法律;卡特总统维护了它的有效性,指出行政部门是该法处理总统材料时的合作者。另外,行政部门通过总务管理局仍全面控制着材料。该法令也没有违反在“合众国诉尼克松案”(1974年)中所承认的行政特权,因为它涉及的是,“对行政问题敏感的行政部门人员所作的一次很有限的接触”。正如在“合众国诉尼克松案”(1974年)中那样,要求保守机密的权利让步于一项重大的利益——国会在保持接触机密材料以便进行合法的治理和作历史用途方面的重大利益。
二行政豁免
“合众国诉尼克松案”(1974年)和“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都认定,至少在有些情况下,行政官员包括总统在内都要服从司法程序。但是,这一司法监督的范围不够明确。例如,如果尼克松总统硬是不服从交出水门录音带的司法命令,法院该不该发出强制命令?尼克松总统在其任职期间或离任后对其任总统时的行为是否要服从刑事诉讼程序?根据权力分立原则如何处理这类问题尚无答案。
前不久,最高法院确曾有机会来处理这样的问题,即能不能裁定总统和他的助手们要对他们的行动负民事法律责任。“尼克松诉菲茨杰拉德案”(1982年)涉及一名叫菲茨杰拉德的空军管理分析人员对前总统尼克松和很多行政官员的诉讼,他状诉因在国会委员会作证而遭到报复,被非法解雇。
最高法院以5比4票作出裁决,鲍威尔大法官写的判决书说,前总统对任职期间在其正式职责的“外围”范围内的行为享有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绝对豁免权。总统豁免权被界定为“总统特殊职位之功能所决定的一种附带的权力,它植根于分权宪法传统中,并为历史所证实。”
鲍威尔大法官从给予法官和检察官的绝对豁免权中找到对这一原则的支持。考虑到总统职责易得罪人的性质和引起民事诉讼的可能性,一种有限制的豁免权将不足以保证总统职责的有效履行。司法侵犯“行政部门的权力和职能”给分权原则带来的危险,大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利益。鲍威尔大法官指出,其他的抑制方法,比如弹劾、新闻和国会审查,以及总统关注保持其影响力和连选连任等,提供了足够的保证使总统不会“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改组的一部分解雇一名雇员,此举被裁定为完全属于总统的正式职责的“外围”范围之内。
在一个姊妹案件——“哈洛诉菲茨杰拉德案“(1982年)中,最高法院裁定,白宫助手们仅享有有限制的豁免权。
“行使斟酌处理职能的政府官员可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只要他们的行为不违反一个有理智的人本该知道的明确规定的成文法或宪法权利”。见“米切尔诉福赛思案”(1985年)[司法部部长只享有有限制的豁免权]。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