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文献丛刊061 新竹县志初稿 - 卷二

作者:【暂缺】 【16,812】字 目 录

 謹按:淡廳前屬諸羅轄內,而新竹前屬淡廳轄內。康熙五十三年,始報升科田園,皆以甲計、不以畝計,襲鄭氏遺制也。其法以一丈二尺五寸為戈,週圍一百戈為一甲。一甲之田,當泉郡田一十一畝三分零。蓋泉郡田,以六尺為弓,積至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臺田週圍一百戈,即泉郡之二千七百一十二弓有奇也。凡田一甲,上則徵榖八石八斗、中則七石四斗、下則五石五斗;園一甲,上則徵榖五石、中則四石、下則二石四斗。雍正十年,奉旨:自九年始,照同安例,田、園均化甲為畝,以一甲作十一畝。其田照同安民榖例徵收:上田每畝徵銀八分五釐三毫四絲、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田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田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秋米免;其園,亦照同安「鹽米不徵鹽折例」徵收: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米亦免。凡銀三錢六分,折徵榖一石;凡秋米一石,折徵榖二石。若以甲論,上田每甲應徵榖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甲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甲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每甲應徵榖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然同安「包糧」有禁,而臺地錢糧則由業戶徵收代納。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再行清丈,按甲徵賦;年分上、下忙完納:上則田每甲徵銀三兩零八分五釐六毫一絲,中則田每甲二兩五錢二分三釐五毫一絲,下則田、下下則田以及不入則田均遞減二成為例;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下下園以及不入則園亦遞減二成為例。遂從番、漢業戶及公私番口糧所收租額內,十成中扣四成歸小租戶,自行完納正供。而業戶其收諸民者,謂之「大租」;其納諸官者,謂之「正供」。如大租十成中約四成自足以完納正供,餘六成則償其開墾之資;「廳志」載云『所收浮於納者』,此也。又「口糧大租」一款,系番通事及土目給單徵收,按丁分發社番之口糧。後有備銀給買者,名為番業戶。其中有「正供大租」,系正供業戶給單徵收,向官完納正供雜項;又有「口糧大租」,系番通事、土目給單徵收,按丁給發口糧並為社中公款。

附錄前事:『臺灣田賦與中土異,自荷蘭令中土遺民受種,以十畝為一甲,分上、中、下則徵榖;年修陂圳之費以及耕具,皆荷蘭資給:名曰「王田」,猶今佃戶納租於田主也。後鄭森取之,改為「官田」;耕者為官佃,佃輸租仍舊。其宗戚及官員、士庶招墾自收者,曰「私田」;徵榖亦分上、中、下則。所用官斗,較中土倉斛,每斗僅八升。三年一丈量。洎歸命後,悉為民業;故不以畝計,仍以甲計』。

舊額田園,計五百二十九頃(百畝為一頃)五十五畝二分九釐零;內田計二百七十二頃七十畝一分四釐零,園計二百五十六頃八十五畝一分五釐零。計徵榖八千三百六十七石七斗四升六合零。又原撥歸園五十三甲一分二釐零,徵榖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八年,新陞田、園,共五項一十七畝九分八釐五毫六絲;內下則田三頃六十二畝七分八釐,下則園一頃五十五畝二分五毫六絲。計徵榖八十二石二斗一升三合九勺。

乾隆二十九年,新陞下則田六十六畝,徵榖一十五石五斗五升零八勺。又新陞田、園共五頃七十七畝六分六釐六毫,內下則田三頃三十一畝八分四釐,下則園二頃四十五畝八分七釐二毫;徵榖九十一石四斗一分二合二勺。又新陞田、園三十三頃零八畝四分六釐六毫三絲三忽七微,內下則田二十九頃十八畝九分一釐二絲四忽九微,下則園三頃六十九畝五分五釐六毫八忽八微;徵榖五百零二石四斗八升八合七勺。

乾隆三十年,新陞田、園計二十四頃七十七畝七分五釐,內下則田二十二頃二十六畝九分五釐,下則園二頃五十畝零八分;徵榖三百九十五石一斗四升一合五勺。

乾隆三十二年,新陞下則田一十八頃八十二畝八分四毫,徵榖三百石零九斗八升七合一勺。

乾隆三十四年,新陞下則田五十五頃二十八畝三分七釐一毫八絲一忽,徵榖七百八十一石七斗七升一合七勺。

乾隆三十五年,新陞下則田二十五頃八十六畝六分九釐八毫四絲,徵榖三百零二石六斗六升八合七勺。又新陞里民陳尚充公下則田四十七畝七分四釐,徵榖七石六斗三升一合七勺。又新陞下則田一十四頃八十四畝七分八釐一毫一絲四忽,徵榖二百二十三石五斗七升零九勺三抄。又新陞下則田二頃一十七畝五分九釐八毫三絲四忽,徵榖三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四勺。

乾隆三十八年,新陞下則田六頃六十三畝八分五釐,徵榖一百零六石一斗二升三合八勺。又新陞下則園二頃九十五畝六分八釐一毫三絲二忽,徵榖四十六石一斗四升二合七勺。

乾隆四十一年,新陞下則田四頃五十六畝二分,徵榖七十二石九斗三升七合二勺。

乾隆四十三年,新陞下則田六頃五十七畝八分零,徵榖一百零五石一斗五升六合。又新陞下則田一十一頃,徵榖一百七十五石八斗四升七合二勺。又新陞下則田一十八頃七十二畝二分九釐九毫二絲六忽四微三纖,徵榖三百零二石零八升五合五勺七抄。

以上合計舊額、新陞,凡田、園七百四十八頃九十六畝三分八釐五毫二絲五忽一微三纖,又原撥歸園五十三甲一分二釐,實徵榖一萬二千零四十石二斗一升五合一勺二抄;官莊、隆恩息莊、叛產供榖俱在內。其從前檔案,乾隆五十一年被匪焚燬,「廳志」均不及載明堡分。自光緒四年淡、新分治,凡田、園屬淡水者例應劃歸淡水;但堡分失傳,無從劃出。僅有乾隆三十一年及三十七年新陞拳山堡及隆恩息莊田園計七十四頃八十三畝九分四釐八毫九絲八忽,劃歸淡屬;餘悉就「廳志」所載採錄,以俟考核。

乾隆五十七年,董陳興首墾下則田二十頃九分六釐八毫零,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計徵銀一百一十五兩一錢五分六釐(「廳志」載:『額外未報部』)。

咸豐九年十月,新陞中港隆恩大埔林壽記熟田一十甲零五分,每甲科租四石;內抽一石帶完正供,年納供榖一十石零五斗(「廳志」載:『額外未報部』)。

光緒十三年,臺灣巡撫劉銘傳將舊額、新陞田園再行清丈;戈聲仍循舊例,週圍一百戈為一甲。視地分則,就田問賦,年分上、下忙完納。上則田每甲徵銀三兩零八分五釐六毫一絲,中則田每甲二兩五錢二分三釐五毫一絲,下則田每甲二兩零八分零五毫四絲;自下下則田以及一等、二等、三等之沙田,均遞減二成為例。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下下園以及一等、二等、三等之沙園,亦遞減二成為例。遂從番、漢業戶及公私口糧所收大租額內,十成中扣四成歸小租戶,自行完納錢糧;而業戶仍准實收六成。大租並給執照示諭,以昭公允。其餘各色名目悉為裁汰,歸「一條鞭」之法施行。爰列各堡田、園甲數、徵項於左:

竹塹堡田甲錢糧

一、上田一千一百零二甲零五釐九毫零六忽四微,徵銀五千二百三十圓七角五瓣五尖。

一、中田一千七百四十四甲四分五釐五毫零二忽,徵銀六千七百七十四圓零四瓣八周。

一、下田二千三百零七甲七分三釐六毫四絲二忽二微,徵銀七千三百八十五圓一角零五周。

一、下下田二百七十九甲零一釐三毫七絲二忽六微,徵銀七百一十四圓三角二瓣五周。

一、上沙田一甲四分五釐二毫二絲,徵銀四圓六角一瓣八周。

一、沙田四分三釐九毫,徵銀六角三瓣。

以上計田五千四百三十五甲一分五釐五毫四絲三忽二微,年徵銀二萬零一百零九圓四角八瓣一周。

樹杞林堡田甲錢糧

一、上田一百零五甲五分二釐五毫零八忽,徵銀五百圓零零四瓣八周。

一、中田四百二十三甲三分七釐零六絲一忽六微九纖八沙,徵銀一千六百四十圓零四角五瓣。

一、下田一千五百八十二甲七分六釐五毫七絲零四微,徵銀五千零六十四圓八角五瓣二周。

一、下下田八十三甲五分九釐五毫二絲六忽四微,年徵銀二百一十四圓。

一、上沙田三甲七分零六釐六毫,年徵銀五圓九角四瓣七周。

以上計田二千一百九十八甲六分九釐三毫二絲六忽四微九纖八沙,徵銀七千四百二十五圓六角九瓣二周。

新埔堡田甲錢糧

一、上田三百四十五甲五分四釐五毫一絲六忽,徵銀一千六百四十圓一角一瓣三周。

一、中田一千三百二十七甲五分一釐六毫九絲,徵銀五千一百五十二圓五角八瓣七周。

一、下田三千六百七十八甲七分七釐五毫二絲八忽五微,徵銀二千七百七十二圓三角四瓣三周。

一、下下田五千五百八十九甲九分三釐九毫九絲,徵銀一萬四千三百一十圓五角一瓣五周。

一、上沙田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九分八釐五毫二絲六忽八微八纖,徵銀二千三百六十七圓零零二周。

一、中沙田一十七甲六分七釐五毫三絲,徵銀二十五圓三角四瓣四周。

一、下沙田三百九十九甲七分七釐六毫七絲九忽,徵銀四百零九圓七角七瓣六角。

以上計田一萬二千五百一十五甲二分一釐四毫六絲零三微八纖,徵銀三萬五千六百七十七圓六角八瓣。

頭分堡田甲錢糧

一、上田四百九十八甲三分七釐四毫四絲零九微,徵銀二千三百六十五圓九角七瓣七周。

一、中田一千零三十八甲一分五釐六毫三絲九忽四微九纖九沙,徵銀四千零二十九圓四角三瓣九周。

一、下田一千甲一分六釐一毫八絲四忽二微,徵銀三千二百零零圓五角九瓣四周。

一、下下田一百六十五甲四分四釐一毫一絲四忽六微,徵銀四百二十三圓五角四瓣一周。

一、上沙田九甲七分四釐四毫一絲八忽,徵銀一十九圓九角五瓣三周。

一、下沙田五分八釐二毫一絲,徵銀五角九瓣六周。

以上計田二千七百一十二甲四分六釐零零七忽一微九纖九沙,年徵銀一萬零零四十圓一角。

苗栗堡田甲錢糧

一、上田一千二百零五甲七分五釐四毫六絲五忽三微二纖,徵銀五千七百二十二圓五角一瓣二周。

一、中田一千九百三十五甲九分零四毫三絲零四微,徵銀七千五百一十三圓二角四瓣五周。

一、下田一千五百九十甲三分零零三絲四忽八微,徵銀五千零八十八圓九角六瓣一周。

一、下下田三百三十三甲零六釐五毫三絲零一微,徵銀八百五十二圓六角四瓣七周。

一、上沙田二十六甲五分八釐九毫二絲四忽,徵銀五十四圓四角五瓣五周。

一、中沙田八甲六分五釐五毫四絲八忽,徵銀一十二圓四角一瓣二周。

一、下沙田三十一甲二分八釐九毫二絲九忽二微,徵銀三十二圓七角二瓣。

以上計田五千一百三十一甲五分五釐八毫六絲三忽七微二纖,年徵銀一萬九千二百七十六圓三角零三周。

苑裏堡田甲錢糧

一、上田二百六十四甲零二釐一毫七絲六忽,徵銀一千二百五十三圓零四瓣七周。

一、中田六百九十一甲八分一釐六毫六絲一忽三微,徵銀二千六百八十四圓九角四瓣。

一、下田八百二十甲一分五釐九毫一絲六忽八微一纖五沙,徵銀二千二百一十三圓八角一瓣三周。

一、下下田二百一十三甲三分四釐九毫六絲七忽七微二纖,徵銀五百四十六圓一角七瓣五周。

一、上沙田三十二甲八分九釐零八絲,徵銀六十六圓三角六瓣。

一、中沙田二甲一分七釐八毫四絲,徵銀三圓一角二瓣四周。

一、下沙田一甲三分二釐,徵銀一圓三角五瓣三周。

以上計田二千零二十五甲七分三釐六毫四絲八忽三微五纖,徵銀六千七百六十八圓八角一瓣二周。

大甲堡田甲錢糧

一、上田四百二十七甲九分八釐三毫二絲三忽,徵銀二千零三十一圓二角零八周。

一、中田一千二百七十甲九分五釐五毫二絲六忽,徵銀四千九百三十二圓五角七瓣七周。

一、下田一千五百五十甲七分七釐四毫二絲七忽,徵銀四千九百六十二圓四角七瓣八周。

一、下下田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二釐五毫五絲四忽,徵銀二千一百六十圓一角九瓣三周。

一、上沙田七十甲四分零一毫三絲,徵銀一百四十四圓一角八瓣二周。

一、中沙田八甲零一釐九毫六絲,徵銀一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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