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文献丛刊061 新竹县志初稿 - 卷二

作者:【暂缺】 【16,812】字 目 录

又,另園一十五甲三分一釐二毫,租榖八十石。

以上覆丈額徵屯租榖一萬一千五百七十四石二斗八升九合一勺零四撮,併報蛤仔市莊充屯大租榖六千零八十四石九斗二升六合六勺四抄,又園租榖八十石,計應徵屯租榖一萬七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一升五合七勺四抄四撮。每石折徵番銀一圓,計應徵番銀一萬七千七百三十九圓二角一瓣五周七尖四釐四毫。後查各屯田水沖無徵榖一千五百二十七石零,未經詳報勘豁。同治元年,同知秋日覲斷充吳順記榖四百石、陳玉成榖二十石,系補水沖屯租缺額,亦未經詳報。

謹按:屯租者,屯番之田園租也;屬縣治東界。初,東界皆荒山曠土,番與民並墾焉。乾隆四十九年,總督富綱奏明清丈,計地論畝;籍已具而案核未定。值逆首林爽文亂,各社番隨官打仗有功。五十三年,大學士福康安、巡撫徐嗣曾奏准:募番民為屯丁,設立屯所;按丁授地,給與界外田園,以資久計,即「寓兵於農」之意也。其例仿照四川屯練,就社立為屯營。計社遠近與番多少,分別為大屯、小屯。大屯番丁四百名、小屯番丁三百名,專轄外委一員;南北各屯,歸千、把總統屬。乃由原額田園再加丈量,以原額歸民耕、以溢額為屯田。究之田與屯所,兩不相屬;況溢額田園,皆屬零星。官乃徵其賦,以時給發各營屯丁。其田園各分六等:一等田每甲徵租二十二石,園每甲徵租十石;二等田每甲徵租十八石,園每甲徵租六石;三等田每甲徵租十四石,園每甲徵租五石,四等田每甲徵租十二石,園每甲徵租四石;五等田每甲徵租十石,園每甲徵租三石;六等田每甲徵租六石,園每甲徵租二石。

嘉慶十五年清丈,除冊報歸屯田園外,尚有續墾新溢不堪入額田園一百二十七甲六分零七毫五絲二忽二微剔出,另冊責成地方官徵租,留充屯務公用。其中續墾新溢各田園,列明於左:

一、五股林、石壁潭二莊,計田五十三甲四分三釐一毫五絲二忽,應徵租榖三百二十石零五斗八升九合一勺二抄;又園二十一甲六分六釐四毫四絲,應徵租榖四十三石三斗二升八合八勺。

一、員墩仔、八張犁、貓朥合三莊,計田四十四甲二分零四毫四絲零二微,應徵租榖二百六十五石二斗二升六合四勺一抄二撮;又園八甲三分零七毫二絲,應徵租榖一十六石六斗一升四合四勺。

以上田園四所,「廳志」載:為充公屯租。計徵榖六百四十五石七斗五升八合七勺三抄二撮,照屯租例每石折銀一圓,計徵銀六百四十五圓七角五瓣八周七尖三末二皮。

光緒四年裁廳設縣後,新竹縣撥分屯租及充公屯租榖一萬三千四百八十七石九斗四升二合七勺七抄八撮,照章每石折徵銀一圓,計應徵番銀一萬三千四百八十七圓九角四瓣二尖七周七末八皮。

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將舊額新陞各田園概行丈量,按甲納糧,裁汰各色名目,而屯租自此轄免。

·叛產

頭份抄封田:一分一釐五毫六絲,年徵榖二石變價銀二圓。

苗栗抄封田(甲數未詳):年徵銀一百五十九圓。

苑裏抄封田:四十六甲三分九釐,年徵榖二千二百四十七石七斗變價銀二千五百八十四圓八角五瓣五尖,另徵租銀二十八圓。又水租銀三十七圓一角五瓣一尖。

大甲抄封田:二十四甲八分六釐六毫六絲,年徵榖一百石變價銀八十四圓,另徵租銀六十九圓。

以上叛產,系同治三年抄封戴萬生等業。年徵銀合計二千九百六十四圓零零六尖。除撥充大甲水神祠香燈經費(榖七十五石)外,均輸納府庫,作戍兵加餉。

·餉帑

地丁就田勻配。徵銀一百五十七兩六錢七分四釐(詳見「戶口」)。

番丁就田勻配。徵銀二百六十五兩(詳見「戶口」)。

以上兩件勻配田園,不另徵此項;而名目尚存。

廍餉(即蔗車)乾隆九年,報陞二張;三十一年,新陞半張;三十二年,二張;三十六年,十張;四十一年,二張;四十二年,四張;四十三年,三張;五十七年,三張:計二十六張半。每張徵銀五兩六錢,應徵銀一百五十一兩二錢。

磨餉一首。乾隆九年,始報陞科。年應徵銀五兩六錢。

罟餉一張。雍正九年,彰化撥歸管轄。年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八分。

當稅乾隆二十九年後,十二戶;徵銀六十兩。嘉慶八年後,先後詳銷,存八戶;徵銀四十兩。同治九年,實存三戶;年徵銀一十五兩。光緒七年,實存二戶;年徵銀十兩。九年後,實存一戶;年徵銀五兩(不在「雜餉」內,盡數解府)。

爐稅一戶。年徵銀五兩。

謹按:餉帑所載皆屬纖微,不入正供,列為「雜款」。地丁即煙戶,前已按田勻配;不另徵收。廍餉徵諸糖、磨餉徵諸麫、罟餉徵諸魚;當者,大典舖也,典物而收厚利,乃稅之;爐者,鑄鉎以為器之大爐也。至於鹿樟皮及小米之餉,廢缺已久;今不復錄。

·耗羨

舊額田園正供應徵耗羨銀三百四十八兩一錢四分六釐一毫八絲。

新陞田園正供應徵耗羨銀一百九十六兩九錢四分一釐四毫七絲。

光緒四年淡、新分治,奉文分徵供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34 56下一页末页共6页/12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