餉耗羨銀二百四十兩零三錢七分五釐一毫六絲。
又應支鳳山協濟耗銀五百五十九兩六錢二分四釐八毫四絲。
舊額勻丁應徵耗羨銀計三十八兩一錢二分七釐零六絲。
餉應徵耗羨銀一十八兩一錢四分四釐。
廍磨餉應徵耗羨銀六錢七分二釐。罟餉應徵耗羨銀一兩四錢一分三釐六毫。鹿樟皮餉(只算後壟四社二張)應徵耗羨銀五分七釐六毫。計徵銀二兩一錢四分三釐二毫(以外尚有當稅、爐稅不徵耗羨)。
光緒四年,新、苗合計年徵補水銀八千一百四十三兩一分八釐一毫五絲三忽零六纖八沙六塵,又徵平餘銀一萬二千二百一十四兩七分七釐二毫二絲九忽六微零三沙。合計補水、平餘銀二萬零三百五十七兩九分五釐三毫八絲二忽六微七纖。
謹按:耗者,銷也。銀有爐火之耗、榖有鼠雀之耗;不徵其耗,則出納者病焉。故賦法加平餘、補水兩款,以備其耗;是謂之「羨」,與周官掌振旅之餘財者意同。舊例:勻丁銀一兩,徵耗銀七分、封平餘銀二分,計九分;其田園,每正賦榖一石,徵耗榖一斗,折銀五分;其雜餉銀一兩,徵耗銀一錢、封平餘銀二分,計一錢二分。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再行清丈:於「清賦」案內奏明:自十四年改徵新糧起,每正耗銀一兩隨收平餘銀一錢五分,以為津貼各縣辦公之需。嗣又奉文,飭將所收平餘銀盡數解司,以備支給動用。又於正耗銀一兩徵補水銀一錢,與錢糧銀同解布司。合計錢糧銀一兩,徵平餘、補水銀二錢五分;比諸舊例,又加重焉。
·解運存留
前廳額徵正供榖一萬二千零四十石二斗零七合二勺,照二榖一米折算,應徵米六千零二十石零三合六勺,儘數撥給營兵。舊制年支給竹塹北右營原額兵七百二十六名,又北右營新添調撥鎮標左、右營額兵三百零二名,計一千零二十八名。照大建每名月給米三斗計,應米三千七百石八斗;如逢小建,每名減發一升,遇潤照建加給。又協濟北中營額兵一千二百三十八名四季之一,應給冬季三個月米一千一百一十四石二斗。年計給米四千八百一十五石,尚餘米一千二百零五石零三合六勺,歸淡屬支給水陸兵米(當淡、新未分治之前,年給兵米九千九百零五石四斗;其不敷兵米,系淡廳向布司請給發價銀歸補)。光緒四年裁廳設縣後,新竹縣撥分正供榖四千一百五十三石零八升五合六勺五抄五撮。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奏明清丈改章,自十四年起停徵供榖,歸入「一條鞭」之法,改徵錢糧;通飭遵照年徵新、苗錢糧銀六萬一千零七十三兩八錢六分一釐四毫八絲零一微四纖五沙。
前廳額徵屯租榖一萬七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一升五合七勺四抄四撮,每石折徵銀一圓,計應徵銀一萬七千七百三十九圓二角一瓣五周七尖四釐四毫;支給屯餉、隘糧並協濟臺灣、鳳山二縣屯餉各款外,尚餘銀三百六十九圓二角一瓣零,存備屯務公費(水沖失額,未經詳報勘豁)。前廳應徵充公屯租榖六百四十五石七斗五升九合零三抄二撮,每石折銀一圓計,應徵銀六百四十五圓七角五瓣九周零四釐四毫;解府充公。光緒四年以撥分屯租及充公屯租榖一萬三千四百八十七石九斗四升二合七勺七抄八撮,每石折徵銀一圓計,應徵銀一萬三千四百八十七圓九角四瓣二尖七周七末八皮;內應解協濟鳳山縣屯餉銀一千零五十八圓七角二瓣六尖,應解協濟臺灣縣屯餉銀九百圓,應給日北屯丁三百名、麻薯屯丁四百名、竹塹屯丁四百名年給餉銀八千八百圓,又應給三屯屯弁俸薪銀四十圓,又應給隘丁口糧銀一千六百八十圓,又應給佃首辛勞銀二百四十圓。以上應解給銀一萬三千一百一十八圓七角二瓣六尖,銀解府庫。光緒十四年改徵錢糧,不徵屯租。
前廳舊徵耗羨銀六百零三兩五錢零一釐九毫一絲,支給本廳養廉銀五百兩外,尚賸銀一百零三兩五錢零一釐九毫一絲,起運解司。光緒四年改廳為縣,奉文分徵供餉耗羨銀二百四十兩零三錢七分五釐一毫六絲,又應支鳳山協濟耗銀五百一十九兩六錢二分四釐八毫四絲,支給本縣養廉銀五百兩,餘銀起運解司。光緒十四年改徵新糧,其養廉銀從應解布司平餘、補水項下支給。
前廳舊徵勻丁、雜餉銀七百一十四兩五錢五分,支給本廳俸薪、門役工食、廳學俸薪等款銀六百六十一兩零三釐五毫外,尚餘銀五十三兩五錢四分六釐五毫,起運解司(當稅不計)。光緒十四年,改徵錢糧存留銀一千三百四十六兩七錢七分零六毫,支給本縣俸薪、門役工食、縣學俸薪等及各款開銷外,餘項解司。十四年新、苗分治,其苗邑各款開項,亦由苗邑存留銀支給。
·經費
舊廳同知俸薪銀八十兩。光緒四年改廳為縣,俸薪銀四十五兩。門子二名、皂隸一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八名、斗級四名、民壯四十四名,計九十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二錢,計銀五百七十六兩六錢。
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春秋祭祀,啟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祭品銀二百二十三兩二錢,武廟祭品銀一十八兩,文昌祠祭品銀一十二兩。又誕辰祭品銀陸兩,天后宮祭品銀一十六兩。祈晴禱雨香燭銀一兩二錢。習儀拜賀銀六錢。文廟、城隍、社稷等壇祠修理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新科舉人花幣旂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會試舉人盤纏銀三十兩,進士花幣旂匾銀二兩,縣學歲貢生旂匾銀六錢二分五釐。
鄉飲銀六兩。
縣前、大湖口、中港、楊梅壢等四舖舖、司兵一十二名,計工食、火炬銀八十四兩八錢一分六釐。
訓導一員,俸銀四十兩。齋夫一名半,工食銀九兩三錢;門斗一名半,工食銀九兩三錢。廩生四名,廩糧銀一十一兩五錢七分三釐。膳夫一名,工食銀六兩六錢六分七釐。
典史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養廉銀二十兩。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伕一名,計六名,每名工食六兩二錢,計銀三十七兩二錢。
歲、科兩試考棚工料銀二十二兩二錢二分二釐。
孤貧四十六名,連閏七大建、六小建口糧銀一百七十六兩六錢四分,又孤貧衣布銀二十五兩零九分七釐六毫。
囚糧銀二十兩。
以上共應支給銀一千三百四十六兩七錢七分零六毫,系臺省添改郡、縣案內分別釐定編支,業奉奏咨在案。
本縣養廉銀五百兩,由「耗羨」項下支給。
苗栗知縣、訓導、典史俸薪、養廉及各款開銷等費,均與新邑一律施行。
一、協濟鳳山縣屯餉番銀一千零五十八圓七角二瓣六尖,由「屯租」項下解給。
一、協濟臺灣縣屯餉番銀九百圓,由「屯租」項下解給。
一、日北、麻薯、竹塹三屯屯弁俸薪銀四百四十圓,由「屯租」項下支給。
一、日北屯丁三百名、麻薯屯丁四百名、竹塹屯丁四百名,計一千一百名,每年屯餉番銀八千八百圓,由「屯租」項下支給。
一、官隘五座隘丁口糧銀一千六百八十圓,由佃首年收屯租內支給。
一、貓里、蛤仔市佃首二名辛勞銀一百四十圓,九芎林一名五十圓,楊梅壢一名五十圓。計佃首四名,每年辛勞銀計二百四十圓,由「屯租」內支給。
以上六條,錄光緒十一年縣案。
附臺、彰二邑解款
道光十四年四月,鎮標左、右營裁撥北路右營,移駐大甲、銅鑼灣、斗換坪。添防戍兵三百零二名,年給米一千零八十七石二斗,遇閏加給九十石零六斗,由臺灣縣協濟解給(前由廳先行給發支放,仍由臺灣縣經徵正供內支放開銷)。
大甲巡檢俸薪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養廉銀二十兩。門子一名、皂隸四名(「廳志」載:二名。加民壯四名、弓兵十八名)、馬夫一名,計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二錢,年給銀三十七兩二錢(「廳志」載:二十四名,年給工食銀七十兩零六錢),由彰化縣支給。
大甲舖司兵工食、火炬年給銀一百四十八兩四錢二分八釐,又民壯工食年給銀二十四兩八錢。以上舖司兵工食、火炬銀,原系彰化縣協濟淡廳之款。現已廢廳、設縣,仍應照舊坐編。又彰屬協濟艋舺縣丞民壯工食銀兩,亦應歸彰化縣支取。均由新邑墊給,移取歸款等因,歷經遵辦在案(光緒十一年縣案)。
·鹽課
竹塹設館三所:一、竹塹館,一、苦苓腳館,一、中港館;大甲設館四所:一、大甲館,一、後壟館,一、通霄館,一、房里館。以上計七館外,分設大湖口、紅毛港、香山、新埔、北埔、樹杞林、九芎林、頭分、苑裏等處子館十餘館。塹城及各鄉全年銷鹽二萬三千石,苗栗各鄉全年銷鹽一萬餘石;每石一百觔,合計三萬餘觔。其售諸民間,每七二洋銀一圓,買鹽九十觔,加釐金銅錢一百八十文。全年收銀三萬餘圓,外加釐金折銀五千餘圓。前廳課鹽,系臺灣府瀨北、瀨東場配運,原曬大鹽(?)由商人輸課行銷。雍正五年,官商裁革,奏歸府辦,盡收盡繳。嗣後,改由商人領辦。咸豐五年,復歸府辦。同治六年,提歸道辦。七年,仍歸府。九年,復歸道。十年,復歸府。「府志」載云:近來廳西南五里許之虎仔山莊,民自試煎曬,年得鹽二萬餘石。同治六年,臺灣道吳大廷議歸官辦,以虎仔山為南廠、油車港為北廠;此外,又有十塊寮,合計三處曬場。民自建造鹽埕開曬,歸課發售。倘本地之鹽不敷,仍由臺灣府配運。其曬鹽之法,每廠設正總理一名,年給辛工銀一十二圓;副總理一名,年給辛工銀八圓;頭人四名,每名年給辛工銀六圓;戶首十六名,每名年給辛工銀四圓。以上辛工,由課館委員支發。其各處莊民曬鹽四百觔歸入課館,給價銀一圓;輕入重售,民咸苦焉。每年至四、五月,多募哨丁巡拿私販鹽夫,則費用亦甚浩繁云。
謹按「廳志」載云:崇爻山有鹽水泉。番編竹為鑊,內外塗以泥;取其水煎之成鹽。近如中港、後壟各地熟番,亦有挑沙瀝鹵自煮,官不徵課。蓋番社歸化時,曾奏准聽其煮海自食也。至私販之弊,各港口皆有。並有內地商船私以鹽貿易各貨而去,頗為難治。
·釐金
釐者,微也;徵釐,所以濟稅課之不足也。然臺地有釐而無稅,惟洋藥特重。其稅自洋藥而外,均由各口局卡按貨抽釐而已。咸豐十一年,臺灣府洪毓琛奉飭舉辦釐金,並省委員候補府程榮春來淡辦理百貨釐金;照船徵法,但計擔數、不計精粗,故抽收之數無多。釐金以洋藥為大宗,遞年徵收銀數屢有增損。同治五年,淡廳王鏞會同委員魯筠澤詳定:不論內地已抽、未抽,每洋藥一箱抽釐金六十圓正;其內華稅(?)每箱二十八兩零,免徵。今仍之。每年抽無定額,自五、六百箱至一千箱不等;皆淡屬入口。新竹無此巨款,惟抽百貨釐金。謹列出口行商章程於左:
一、臺地不設常稅海關,從前所收僅茶葉、樟腦二項。其餘無論何等貨物,概視裝載,百擔抽銀二圓四角。惟新竹縣屬,另有抽分名目,臺南亦有大小斛船之區別。徵收現屬紛雜(?)辦理,且難劃一,殊非裕國便民之道。光緒十三年,奉巡撫劉銘傳諭定:將全臺船貨釐金及抽分、斛船等項名目一概裁免,仿照內地按貨抽釐,以除風弊。
一、內地各省釐金,概系兩起兩驗。臺灣重洋遠隔,航海貿易,販運維艱;不得不從輕核(原「撥」字)議。茲定出口貨物除洋藥一項照舊抽收外,其餘進口百貨一概免抽釐金,以示體恤。
一、內地各省貨物,無論肩挑、販運,逢卡概須呈驗,方准放行。茲念臺地貿易初開,凡南北陸路各處不設卡查驗,任商賈販貨就地交易、挑運往來,不抽釐金,以省滋擾。惟貨物下船,方抽釐金。
一、此次議抽出口釐金,僅於海口設局驗收;體恤商情,可謂至矣。凡郊行載貨下船,應將所發貨件觔兩開明,交駁船前赴分局報明;由局逐一秤量,按則徵收,給與完單,方准盤上大船。倘不先赴分局報完釐金擅行下船者,即以偷漏論;除令繳足正款釐金外,照應完之釐三倍處罰,以示懲警。
一、客商置貨,必有發票;運貨,必有行單。於報釐時,將發票、行單隨時呈驗。如果票、單與貨物不符,照章議罰。若自置貨物並無發單及自行運貨並不投行,均按貨照章抽收,不得留難阻滯。
一、議按貨物抽釐,均照在地出產價值,從減征收。凡貨物未及備載章程者,均照成章每百圓抽釐五圓,與內地稅釐值百抽五之例相符。
一、按邊船載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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