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三藏法师传》卷7)但道先佛后政策是由其父制定又经自己重申的,不必因自己对佛教有所信仰及同玄奘关系密切而轻易更改,落下出尔反尔之名。因此,"许有商量",不过是推词而已,即使太宗未很快去世,也不可能着手更改,何况他已看到太子同玄奘的亲密关系,问题可以留给后人解决。
永徽六年(655),高宗下敕说:"道士、僧等犯罪,情难知者,可同俗法推勘。"玄奘一直病重,担心不久人世,须抓紧解决佛道名位问题,遂于显庆元年迎慈恩寺碑后乘大好形势的东风,就高宗这道敕令和佛道次序问题一并陈奏"于国非便"。高宗答应废止以世俗法律制裁僧人,"但佛道名位,先朝处分,事须平章"。(《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9)问题再次搁浅。
玄奘及身未能最终使皇室调整佛道名位,但由于做出种种努力,毕竟为问题的解决铺平了道路。在他去世10年后的上元元年(674),高宗下敕说:"公私斋会及参集之处,道士、女冠在东,僧、尼在西,不须更为先后。"(《唐会要》卷49《僧道立位》)景云二年(711),唐睿宗对佛道二教重新评估,一视同仁,下《令僧道并行制》说:"释及玄宗(道教),理均迹异,拯人救俗,教别功齐。……自今每缘法事集会,僧、尼、道士、女冠等,宜令齐行并进。"(《全唐文》卷18,年代参见《旧唐书》卷7《睿宗纪》)先朝遗留下来的基本国策,被后继皇帝分步骤矫正了。
三
研究玄奘对唐廷调整佛道名位所起的作用,不能不一并考察当时的社会条件。
太宗《令道士在僧前诏》披露当时朝野对佛教的崇尚归信情况是:"洎乎近世,崇信滋深。人觊当年之福,家惧来生之祸。由是滞俗者闻玄宗而大笑,好异者望真谛(佛教)而争归。始波涌于闾里,终风靡于朝廷。"(《全唐文》卷6)这里提供一些具体事例加以说明。
先看"闾里"。玄奘归国抵长安,数十万民众自动迎候,列队二十多里,喧闹拥挤,致使玄奘无法前行。"京都五日四民废业,七众归承。"(《续高僧传》卷4《玄奘传》)
再看"朝廷"。当时朝中衮衮诸公普遍崇佛。傅奕上废除佛教的奏章,"高祖付群臣详议,唯太仆卿张道源称奕奏合理"。(《旧唐书》卷79《傅奕传》)反对者有开国元勋裴寂,说高祖"昔创义师,志凭三宝,云安九五,誓启玄门(佛教)";而今却要"毁废佛僧","理不可也"。(《唐护法沙门法琳别传》卷下)中书令萧瑀甚至当场和傅奕吵起来。他佞佛至深,"专心释氏,尝修梵行,每见沙门大德,尝与之论难及苦空,思之所涉,必谐微旨"。(《册府元龟》卷821《总录部·崇释教》)他曾采集十多家注解,融合自己的见解,为《法华经》撰疏。其兄萧璟任太府卿,一生诵读《法华经》一万多遍。萧氏家族有将近20位男女出家。
再看地方官吏。贾敦颐、李道裕、杜正伦、萧锐四位州刺史由各自治所来京朝集,乘便相邀参拜玄奘,"请受菩萨戒",度为在家居士。他们致函玄奘,表示"顺教生信,随缘悟解,顶礼归依"。(《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7)
最后,看看皇室是如何需要和利用佛教的。其一,超度亡灵。唐朝以武装斗争的方式建立和巩固政权,敌我双方死亡很多。贞观三年(629)十二月一日,太宗诏令在太原起兵以来的重点战场,为双方阵亡者建造佛寺,以便"树立福田,济其营魄";"望法鼓所震,变炎火于青莲;清梵所闻,易苦海于甘露"。(《广弘明集》卷28上)于是在今山西、陕西、河南、河北境内立了七所佛寺。其二,追崇福业。即以安置玄奘译经的两所皇家佛寺来说,分别是太宗、高宗为各自先母太穆皇后、文德皇后追福所立,用意在于思念母恩、追福报德,故以弘福、慈恩命名。其三,树立功德。太宗说自己久经沙场,病魔缠身,"比加药饵,犹未痊除,近日以来方就平复,岂非福善所感而致此休征耶?"(《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7)他下诏度僧弘法,以树立功德。于是弘福寺度僧50人,京师及天下各州,每寺各度五人。那么,皇室何以不用所崇尚的道教来做这些事呢?这是因为道教只讲个人的长生不老和羽化登仙,缺乏佛教业报轮回、普渡众生的说法,不可能代替佛教。
以上这些社会条件,表明了佛教生命力的强盛,或者说体现了社会对于佛教的需要程度和佛教对于社会的适应程度。因此,皇室压制佛教是从社会的外部给佛教施加压力,不可能长期奏效。而皇室首崇道教,是狭隘的本位主义的体现,太宗《令道士在僧前诏》将其目的明白交待出来:"庶敦本之俗畅于九有,尊祖之风贻诸万叶。"(《全唐文》卷6)处分法琳后,佛教界的不满变为深层次的情绪。贞观十五年(641),太宗亲临弘福寺,向五位大德做思想工作。他表白了自己的苦衷:"比以老君是朕先宗,尊祖重亲,有生之本,故令在前。……今李家据国,李老在前;若释家治化,则释门居上。"同时,他提醒僧人注意二教的实际处境,说:"自有国以来,何处别造道观?凡有功德,并归寺家。国内战场之始,无不一心归命于佛,今天下大定,唯置佛寺。"(《集古今佛道论衡》卷丙)这表明皇室的宗教政策与客观实际之间存在着距离。玄奘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从事改变佛教地位的活动的,由于与现实状况契合,所以才能取得一些成效。
(原载《洛阳师专学报》199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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