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由一国流至另一国的目的
以上我们考察了贵金属作为一种商品象其他商品一样在通常的贸易过程中输入的问题,也考察了在这种情况下哪些因素决定贵金属的价值。但是,贵金属应以另一种形式、即作为交换媒介而被输入,也就是说,贵金属不再是为获得货币而出售的一种商品,而是本身就被当作可用以偿还债务或实现财产转让的货币。尚待考察的是,金银为了这种目的而由一国运到另一国,是否会以某种方式更改我们已经在前面得出的结论?或者说,这是否会使支配这些金属的价值法则,和国际贸易实行直接的物物交换时既支配这种金属又支配其他一切输入品的价值法则有所不同,
货币由一国输至另一国,有种种目的,例如:支付黄金或补助金;把财政收入汇往属地或由属地汇来财政收入,或把地租或其他收入汇给不在所有者;输出资本,即向外国投资。但是,最普通的目的还是偿付货款。为了说明货币在什么情况下会为这个目的或前述的某一目的而由一国实际转到另一国,需要简要说明一下当国际贸易并非物物交换而以货币为媒介时它是怎样进行的。
第二节汇兑是如何调整国际收支的
实际上,一国的输出品和输入品,不仅不直接相互交换,而且往往不由同一个人经手。每种物品是分别购买、分别由货币偿付的。然而,如前所述,即使在同一国家,在以货币购买物品时,货币实际上也不是每次都易手,在不同国家之间,货币就更不是每次都易手了。国与国之间通常是使用汇票来收付货款。
英格兰商人甲向法国商人乙输出英格兰商品。法国的另一商人丙向英格兰商人丁输出法国商品(假定其价值与甲输出的商品相等)。很明显,法国的乙毋须向英格兰的甲运送货币,英格兰的丁也毋须向法国的丙运送等额的货币。一方的债务可用以偿付另一方的债务,从而使双方都节省了运输费用,也避免了风险。甲开出一张乙所欠金额的汇票,丁因在法国有等额的欠款需要偿付,所以向甲购买这张汇票,交给丙,汇票到期时,丙就将它向乙出示,要求兑现。这样,法国欠英格兰的债务和英格兰欠法国的债务,没有从一国向另一国运送一盎司金银,就都偿请了。
但是,在这一陈述中,我们假定,法国欠英格兰的款项和英格兰欠法国的款项数额相等,即两国所须付出的金银和可以收取的金银数量恰好相等。这意味着(如果我们现在只谈贸易过程中的国际收支,而不考虑所有其他国际收支)输出与输入正好相抵,换句话说,也就是能够建立起国际需求方程式。如果这是实际情况,则国际交易毋须由一国向另一国运送货币就可以得到清偿。但是,如果英格兰欠法国的金额大于法国欠英格兰的金额,或者与此相反,则这些债务就不能简单地用汇票来相互抵消。在尽量以一方的债务抵偿另一方的债务以后,其差额不得不以贵金属偿付。实际上,未付清的商人这时也可以汇票支付。当某人需向外国汇款时,他不会親自去寻觅可从该国收取货币的人,向其购买汇票。在这一业务部门,象其他业务部门一样,有一种中介人或经纪人,他们使买主与卖主见面,或居于二者之间,向可以收取货币的那些人购买汇票,并将它卖给须付货币的那些人。当某一顾客到经纪人那里寻求一张在巴黎或阿姆斯特丹兑付的汇票时,这个经纪人或者将自己在当天早上从某一商人那里买进的汇票卖给他,或者将自己开给那一外国城市的往来商号的汇票卖给他;而为了使他的往来商号能够如期兑付他所开的一切汇票,他就须将自己已经买进而尚未转卖的一切汇票都寄给这家往来商号。用这种方法,这些经纪人承担了远地之间金钱交易的一切结算,而按照他们卖出或买进的每张汇票的金额收取小额手续费(或按汇票金额的百分比收费)作为报酬。此时,即使经纪人发现,一方向他们购买的汇票金额大于另一方向他们提供的汇票金额,他们也不会因此而拒绝提供汇票,但是,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除了按差额运去一部分金银以外,没有别的办法能够使接受他们开出的汇票的往来商号在汇票到期时兑付现款,因而他们会要求向其购买汇票的人额外支付一笔费用,以补偿金银的运费和保险费,加上足以使他们为此付出的辛劳和他们暂时垫付的资本得到补偿的利润。这种“升水”(人们这样称呼)买主是愿意支付的,因为不如此他们就必须自己花钱运送贵金属,而这件事由那些专门以此为业的人去办,花费要少一些。可是,虽然在有债务需要偿付的人们中实际上只有一部分人须运送货币,但由于彼此竞争,所有的人都不得不支付这种升水;由于同一原因,经纪人也不得不向出卖汇票结他们的那些人支付升水。如果输出额与输入额两相比较,一国不是有差额需要偿付,而是有差额可以收取,就会发生与此相反的情况。经纪人将发觉,向他们出售的汇票金额,多干要求他们发出的汇票金额。因此,由外国兑现的汇票就要有贴水;但经纪人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却使他们不能将这种贴水留作自己的利润,而不得不将这一利益让给为了汇款而购买汇票的人。
假定随着政治改良的发展,总有一天一切国家会使用同样的通货;这种通货假定就是英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