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政府的干预可以分为命令式的和非命令式的两种
我们的讨论已接近了尾声。下面将根据本书的计划,从原则上而不是从细节上讨论政府的职权范围,也就是讨论这样的问题,即除了政府必须行使的那些职能外,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可以或应该扩大到什么范围。这是当今争论得最为热烈的问题,不过,争论主要集中在若干点上,只是偶尔涉及这个问题的其他方面。固然,那些讨论过具体政府干预问题(例如国家是应该实施宗教教育还是世俗教育,是否应限定劳动时间,是否应该向穷人提供救济,等等)的人,也常常作一般性论证,远远超出就事论事的范围,从而或者表现出赞成自由放任的强烈倾向,或者表现出赞成政府干预的强烈倾向z但是他们却很少告诉人们,也很少在心里明确决定,他们将把自己赞成的原则推进到什么程度。支持政府干预的人,只是满足于坚持说,只要干预是有用的,政府就有权也有职责进行干预;而属于自由放任学派的人们,则力图明确限定政府的职权范围,往往把府政的职权范围限定为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使其免受暴力和欺诈的危害,但如果仔细想一想的话,无论他们自己还是其他人都不会同意这种限定,因为正如前面某一章已经指出的,它排除了某些必不可少的、为人们一致承认的政府职责。
我认为,对于上述问题无法给予一般性的回答。因而我并不是要填补一般理论上的空白,而只是力图从一种最为广泛的观点考察一下政府干预的利弊得失,以对解决这类问题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应区分两种政府干预,这两种干预虽然都与同一问题有关,但所具有的性质和所带来的结果却有很大不同。政府干预可以扩展到对个人自由加以限制。政府可以禁止所有人做某些事情,或规定没有它的允许就不能做某些事情;也可以规定所有人必须做某些事情,或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做那些可做可不做的事情。这就是所谓命令式的政府干预。还有另外一种干预,可以称为非命令式的,也就是说,政府不发布命令或法令,而是给予劝告和传播信息(这是一种政府本来可以加以广泛利用但实际上却很少采用的方法);或者,政府允许个人自由地以自己的方式追求具有普遍利益的目标,不干预他们,但并不是把事情完全交给个人去做,而是也设立自己的机构来做同样的事情。因此,设立国教是一回事,不宽容其他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人则是另一回事。建立中小学或大学是一回事,规定所有教师都必须得到政府批准则是另一回事。政府可以建立国家银行或官办工厂,但它们并不垄断银行业或制造业,除官办的外,还有私营银行或工厂。政府可以设立邮政局,但并不禁用其他方式投递信件。政府可以有自己的土木工程师队伍,但也允许人们自由从事土木工程师这一职业。政府可以建立公立医院,但并不限制私人开业行医。
第二节反对政府干预的理由:干预本身是强制性的,课征干预所需的税款也是强制性的
读者一眼就可以看出,同非命令式的政府干预相比,命令式的政府干预所具有的正当活动范围要小得多。在任何情况下,都得有大得多的必要性作为前提,命令式的干预才是正当的;与此同时,在人类生活的很大范围内,必须毫无保留地、无条件地排除命令式的干预。无论我们信奉什么样的社会联合理论,也无论我们生活在什么制度下,每个人都享有一活动范围,这一范围是政府不应加以侵犯的,无论是一个人的政府、少数人的政府,还是多数人的政府,都不应对其加以侵犯。每一个已经成年的人,都应有一部分生活不受任何其他人或公众全体的控制。只要是稍许尊重人类自由和尊严的人都不会怀疑,人类生活中确实应该有这样一种受到保护的、不受干预的神圣空间。需要加以确定的只是,界限应该划在哪里,这种保留地应包括多大的生活范围。我认为,一切只与个人内部和外部生活有关、不影响他人利益或只是通过道德示范作用影响他人的那些部分,都应包括在内。我认为,在内心意识即思想和感情领域,以及在只涉及个人,也就是说不影响他人,或至少不会给他人带来痛苦或害处的外部行为领域,应允许所有人,特别是允许那些有思想、有教养的人,尽管发表关于善恶美丑的意见,只是不允许用非法的胁迫手段或法律手段强迫他人附同。
即使就影响他人利益的那部分行为来说,那些主张用法律禁止这类行为的人,也总是有义务讲明理由。仅仅推测这类行为会损害他人,并不能成为法律干预个人自由的理由。使人不能做自己想做的事,或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事,不仅总是使人不痛快,而且还常常甚至会阻碍身心方面的某些感觉或行动机能的发展;如果个人的良心遭受法律的限制,不能自由发展,那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就会陷入受奴役的状态。除非绝对必要,除非能被一般人所接受,除非一般人已经相信或能够使他们相信,所禁止的事情是他们应该痛恨的事情,否则,不管能带来多大的好处,也没有理由颁布禁令。
不限制个人自由的政府干预情形则有所不同。当政府想办法达到某一目的,而又允许个人采用他们认为更好的其他方法达到这一目的时,自由便没有受到侵犯,也没有对自由施加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