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入教,则以本犯之子为始,三世以后所生子孙,方准赴考。
(十)受过刑伤者民人刑伤过犯,不准考试,惟因伊父犯案,求代受责者,准其捐考。
(十一)步军统领衙门番役子孙此与贱役同等。
以上所列职业及其他身家不清白事项,如改业除籍经过相当时间,则可与良民一体赴试,其期间多以三世为准。如非刑杖等官役,如厨行,捆工,在官轿夫等报官止业后,满十年,子孙方准与考,其他由于特别解放者,既除籍为良,当可与考,如山陕等省乐户,原系明初建文臣民不附燕王者之后人,清世宗特许其从业改业,又如苏州常熟昭文之丐户,浙江之惰民及九姓渔户,广东之蜑户,皆许除籍为良。贱民后代考试应纳银两若干,谓之捐,在条例上谓之捐考,此为与良民不同之处。
学子报名,有司查明身家籍贯无违碍后,方为儒童,其考试为童生试,分正考覆试二次考试。正考出四书文题二篇(八股文,所谓时文),覆试四书之一篇,小学论题一篇,县考取后,即送府考。由府送学政,其不由府州县正考,直至学政考棚捏称患病,游学名邑,呈请补考者,概不准收。
三 入学与入监
甲、儒学
入学指生徒从私塾或义学社学等,经过童试而考入直省府州县儒学而言。入学后,俗称之为秀才,此为前代之名称,相沿未改。各省儒学视人文多寡分大中小学。学有一定学额,大学四十名,中学三十名,小学二十名。又名学廪膳生,府学四十名,州学三十名,县学二十名,卫学十名。增广生名数同。入学生员在学额内者,例得领受廪膳,为廪膳生。此为儒学正式学生,其余增生附生,依次递补廪膳。学中生员种类如下:
(子)廪膳生员简称廪生,从前生员皆有廪膳,其后增生,附生,廪生遂成专名。廪生月受廪米,人六斗,有司给以鱼肉,有缺额时,因增生或考列优等者充补。
(丑)增广生员简称增生,学中本有一定学额,因人才众多,额不足,乃于额外增取,是为增广生员。其额与廪生同,有缺,以附生岁科两试,前列者充补。
(寅)附生于廪增额外增取生童附于诸生之末者为附生。凡初入学者,皆称附生。
学额虽定,但因兵饷捐金之省份,准其增加,为永广学额。如咸丰三年(公元一八五三年)因兵饷捐金,准一省在十万两以上者,文武乡试中增额各一名,一厅州县捐至二千两者,准增文武试学额各一名,是为永广学额,但至多不得过十名,此学额与儒学额之不同,只限于乡试名额而已。
八旗学额满蒙额六十名,廪生六十名,增生六十名,一年二贡。盛京地方,满蒙额进十名,廪生六名,增生六名,三年一贡。八旗子弟习汉文者,与民童同试汉文,咸丰以后,亦沿永广学额,其条例与汉人略同。八旗学额不归儒学管理,乡试时由各该省旗官荐试。
乙、国子监
国子监又名国学,大学。其生徒由各省选送,坐监肄业有一定时间。此等肄业生员称为监生,其种别如下:
(子)贡监各省学不拘廪,增,附,将文行兼优者,大学起送二人,小学一人,入监肄业。
(一)岁贡生员食饩久者,各以其岁之额,贡于太学,名曰岁贡。府学三年贡二人,州学二年一人,县学三年一人。
(二)恩贡遇庆典特恩,准以是年岁贡作恩贡,次贡作岁贡,廪生恩贡照例坐监六个月,增附生八个月。
(三)副贡亦称副榜,于乡试发榜,正榜外取副榜若干名,谓之副榜贡生。廪生副榜照例坐监六个月,增附生八个月。
(四)拔贡每十二年,从各省儒学拔出学行优异之生员贡诸京师,廪生拔贡照例坐监六个月,增附生八个月。
(五)恩监由国子监算学生考取。
(六)捐监童生可纳赀入监肄业。
(丑)荫生因祖或父之勋劳而得出身者为荫生。
(一)恩荫生祖父现任贵官,遇覃恩而官其子孙,谓之恩荫。
(二)难荫祖父殁于王事,不论爵秩,皆得荫一子入监读书,谓之难荫。
顺天乡试副榜,增附生准作贡监,廪生及恩,拔岁贡监,俱免其坐监,即与廷试。
(寅)副榜乡试副榜,顺天增附准作贡监,廪生及恩,拔岁贡监,俱免其坐监,即与廷试。各省副榜,廪监准贡,增附准入监肄业。
(一)坐监廪生副榜,恩拔贡,例坐监六个月,增附生八个月。名额正榜五名,副榜一名。副榜准作举人会试。
(二)贡监各省不拘廪增附,将文行兼优者,大学起送二人,小学一人,入监肄业,名为贡监。
(三)捐监纳赀入监肄业者。
(四)恩监由国子监算学生考取。
(五)例贡,例监
(卯)贡生生员之学行优者,举以入仕。有副贡,拔贡,优贡,岁贡,恩贡,称五贡。亦可由生员入赀捐得。
(一)拔贡每十二年一拔,贡诸京师,朝考后,一等任七品小京官,二等任知县,三等任教职,更下著罢归为废贡。
(二)副贡即副榜,于乡试发榜,正榜外取副榜若干名,谓之副榜贡生。
(三)优贡每三年,教官就学中选举优行者,由学政考定保送,大学六人,中学四人,小学二人。朝考后,一等任知县,二等任教职,三等训导,更下罢归。
(四)岁贡生员食饩久者,各以其岁之额,贡于太学,曰岁贡。
(五)恩贡遇庆典特恩,准以是年岁贡作恩贡,次贡作岁贡。
(辰)廪生新旧相同,惟考案为新,如优,病痊,停降,缘事复廪者为旧,考居三等者,不复补。
(一)廪膳生用廪米,人六斗,有司给以鱼肉,生员皆有廪膳,其后添增附,廪生遂成专名。
(二)附生额外增取,附于诸生之末,清代初入学者,皆称附生。
(三)青社生青衣发社之生员也。凡考试劣等者,附生降为青社。
(四)增生学中正额外续加增广者,为增广生员,其额与廪生同,有缺,以附生岁科两试前列者补之。
(巳)庠生府县学之生员为庠生。
四 学校训育原则及待遇
甲、训育
生员在府州县学者皆称庠生,在国子监者称监生。各省府县儒学,教官宣教皆在明伦堂举行。其教育宗旨在养成仕宦人材,各儒学教授,学正,教谕等当依顺治九年(公元一六五二年)刊立于明伦堂左之卧碑八条,康熙三十九年(公元一七○○年)钦颁之《圣谕》十六条,康熙四十一年(公元一七○二年)所颁之《御制训饬士子文》,雍正三年(公元一七二五年)颁行之《圣谕广训》及《御制朋党论》,乾隆五年(公元一七四○年)颁之《御制太学训饬士子文》,依定期向诸生宣读。此中以《卧碑》八条为最重要(详见附文)。各省地方官应将《卧碑》及《御制训饬士子文》刊刻,奉藏各学尊经阁中,遇督抚学臣等到任案临,礼谒先师之日,该教官即率生员贡监等,诣明伦堂行三跪九叩礼毕,教官恭捧宣读,令其拱听。其居处遥远者,得轮班至学拱听。其有抗粮,唆讼,缘事,曾经戒饬者,令其阶下跪听。每日朔望,教官传集该学生员宣读训饬。
生徒平日读书,以钦定者为主,为五经,四书,《性理大全》《资治通鉴纲目》《大学衍义》《历代名臣奏议》《文章正宗》《唐宋文醇》《唐宋诗醇》《二十四史》《文献通考》等是。
生员在学每月有月考,每三年大考一次,谓之“岁试”。其欲应乡试之生员,于学政周历各州府时举行预试,谓之“科试”。
乙、待遇
廪生增生在学例得食饩,各省设有学租,书院有膏火津贴,宗祠亦有学田或书田,故一为生童尽可衣食无缺。书院所收学生有限于生员者,童生亦可与考。书院章程各有不同,而儒学对于生员之待遇则有一致的定章。其主要规条如下:
(子)文武生皆不许入伍食粮。如违即革除学籍。
(丑)文武生皆不准充领催甲长,官役杂差等业务。
(寅)廪生食饩应新旧相同,由考案选取者为新廪生,丁忧、病痊、停降、缘事复廪生者为旧廪生。
(卯)有顶戴职衔之生员,如愿应岁试科试者,仍准其补廪出贡。
(辰)文学兼优,仪表端整,声音洪亮之生员,可补学官赞礼生,考试时,准为优等。此等礼生,为直省文庙专设,其先贤先儒有世袭五经博士承奉家庙祭祀者,不得擅给礼生执照。
(巳)佾舞生及乐舞生由地方官会同教官考选本籍俊秀子弟,通晓音律,娴习礼仪者充之,免其府县考试。此等佾生乐生即俗所谓“半边秀才”,因其不由考试入学也。其由生员挑选者,得赴乡试,但仍须考岁科两试。其科考列三等者,遇乡试时免其录遗,一律赴考。
(午)俊秀议录七八品衔者,可令补捐监生,既应乡试,不得应童试。
(未)武生欲考文试者,应注销其武生功名。
五 考试
甲、生员岁考科考
生员岁考由学政主持。生童作四书文两篇,经艺一篇,如遇冬日,则四书经文各作一篇。经题除五经外,其余如《孝经》《太极图说》《通书》《西铭》《正蒙》等,一并命题。乾隆以后,岁科二试均增五言韵诗一。如诗不佳者,岁试不得拔取优等,科试不准录送乡试。生徒通晓经义者准其报名面试,默诵五经,谓之“考古场”。嘉庆十九年(公元一八一四年)令童生与监生于考试时正场一并默写《圣谕广训》一二百字。以前直省各学政岁科考试,取童生覆试时,定有默写《圣谕广训》之条,此后岁科两试,并贡监生录科考遗,均一律默写。
提督学政下马即考文生童,将文案发过,然后较试武场生童,先考骑射,次考策论。
(子)免考生员向有免试之例,其条目如下:
(一)丁忧不许匿丧赴考。
(二)疾病犯病或痼疾者,准给衣顶,免其考试。
(三)年老年老生员入学三十年或未满此期而年已七旬者,惟准给衣顶,免其考课,但不准应乡试。
(四)游学从师。
(五)随父母之任。
(六)文生兼袭世职者免岁考。
(七)荫生未经引见,即入学,其乡试录遗时,免岁考。
(八)有顶戴职衔之生员,免其岁试。
(九)以军功赐生员者。
(十)考取钦天监算学生之生员。在职时免考其岁考,出缺后,照例补考。
(丑)处罚生员考试成绩不佳或违犯规则,依所犯轻重处罚。
(一)考列五等之廪,增,附生,廪增照例罚令,至会试场对读。附生令其青衣发回社学肄业,名为“青生”,罚令对读。对读后,准复为附生;其廪增各生照例不准开复。如青生因老病不能到京,四等罚赎银四两,五等罚八两,令该地方官具印结详明学政,将银交顺天府衙门,归于科场项下拨用。
(二)在考场犯规者,其卷不阅,或黜退。
(三)带小本入场者斥革。不服者,枷号示众。
(四)在异县跨考,发觉即斥革。
(五)改姓名赴考,查出斥革治罪。生员改名复姓当于三月内具理由呈报,否则斥革。童生不用本姓名,查出治罪,廪保一并斥革。
(六)生员欠考至三次以上者斥革。游学或随任不得误岁考。
(七)枪手代倩,为枪手者枷号三月,发烟瘴地方充军。雇倩之人,发烟瘴地方充军。知情之廪保杖一百。包揽者与枪手同罪。
(八)生员丁忧,服阕当补考。过限三月者申究;半月廪作旷;增附递降;一年黜退。
(九)廪生考居三等者,不得复补廪膳。
(寅)复许考试生员因故被革或误考或酌情许其复试。
(一)已革副贡生,准以原名捐监应乡试(咸丰元年许)。
(二)生员因钞袭旧文中式发觉革去举人者,准以原名应试。
(三)监生改名应考童试,理应革斥者,如因不谙例规而致干犯,则准其缴回捐执,以入学原名就童试。
(四)被灾地方生员流离转徙,致误岁试,因而被革者,准其以原名应试。
(五)举人会试落第,刊刻落卷,奏参斥革者,准以原名就童试。
(卯)生童考试顺治九年(公元一六五二年)令学政出巡,半月前行巡视学校牌,三日前行起马牌,各提调教官遇巡视牌到,即将应考生童名册,及应行事宜逐一完备,府提调官遇马牌到,即将应考生童数目开揭送核,就近调取生童可足两场者候考,其余俟下马日匀配,定期出示调取。
驻扎衙门,须可容千余人者,高桓厚壁,环覆以棘,不许故留水道,穴隙,及假墙虚壁等。书吏房不得近,厨厕不得近巷市。各总界一门,门各异钥,钥各异牌,总存一匣,以时启用。红案皂门等房与外房须隔以墙,各备行灶,净器。堂上设公座,座前设小公座,以便接见。试场须高敞,不留空隙,堂外甬道东面,以千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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