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石;中則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釐八毫零,每甲徵榖四石;下則三千一百二甲九分九釐七毫零,每甲徵榖二石四斗),共該徵榖三萬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陞七合八勺零。
新墾並鳳諸二邑割歸田園,共四千三百一十三甲七分一釐零。內:
康熙二十四年新墾(凡募墾、報墾、勸墾田園,俱於次年起科,惟里民自實者,遵照部文即於自實之年起科)田園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釐四毫零(內:上則田一百一甲五分四釐五毫,中則田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釐,下則田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釐四毫。上則園一十九甲六分三釐,中則園二十五甲三分,下則園三十四甲六分一釐五毫零。徵榖例俱同前)。
二十五年募墾田園一百一十六甲三分八釐五毫零(內:上則田三分三釐五毫,中則田二甲五分一釐五毫零,下則田一十二甲四分八釐一毫零。上則園一甲五分九毫零,中則園一十四甲九分四毫零,下則園八十四甲六分二釐零)。
二十七年募墾田園三百三十二甲四釐九毫零(內:中則田三甲八釐二毫零,下則田三十三甲九分五釐六毫零。上則園三甲七分二釐零,中則園三十六甲四分八釐,下則園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釐一毫零)。
二十八年募墾田園九十九甲九分五釐一毫零(內:上則田一分五釐,中則田二甲四分,下則田二十四甲三分九釐一毫零。中則園一十三甲五分五釐七毫,下則園五十六甲四分三釐三毫)。
二十九年募墾田園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釐九毫零(內:中則田六分三釐零,下則田一十一甲六分五釐五毫零。上則園七分,中則園一十六甲五分七釐九毫,下則園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釐四毫零)。
三十年募墾田園八十七甲八分三釐一毫零(內:上則田五分一釐,中則田八分四釐四毫零,下則田四甲二分五釐七毫零。上則園三甲八分,中則園一十甲九分一釐三毫零,下則園六十七甲五分五毫零)。
三十一年募墾田園一百九十甲一分三釐三毫零(內:中則田二分四釐六毫,下則田五甲一釐一毫零。中則園四甲四分一釐,下則園一百八十甲四分六釐五毫零)。
三十二年里民自實二十九、三十兩年新墾田園三百三甲三分四釐一毫零(內:下則田一十甲五分。中則園二十五甲六分五釐四毫零,下則園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釐六毫零)。
三十二年報墾田園二十六甲三分二釐零(內:下則田一甲二分五釐。下則園二十五甲五釐二毫零)。
三十五年報墾田園三十三甲七分一釐(內:下則田九甲九分二釐。下則園二十三甲七分九釐)。
三十六年報墾田園一百四甲一分六釐二毫(內:下則田八甲九分三釐。中則園二分,下則園九十五甲三釐二毫)。
三十九年報墾田園一十一甲一分四釐(內:下則田三分。下則園一十甲八分四釐)。
四十年報墾田園九甲九分六釐(內:下則田二分。下則園九甲七分六釐)。
四十一年勸墾田園一十三甲七分(內:下則田二分。中則園二甲,下則園一十一甲五分)。
四十五年報墾田園七甲六分(內:下則田一甲七分。下則園五甲九分)。
四十六年報墾下則園三甲五分五釐。
四十七年勸墾下則園二十八甲八分九毫零。
四十八年勸墾下則園一甲一分三釐。
五十一年勸墾下則園一甲五分。
雍正三年羅漢門撥歸邑轄下則園七甲(以上徵榖例俱同前)。
六年首墾報明於七年入額田園一百六甲三分一釐九毫零,俱下則。
雍正九年,戶部議准臺屬報墾田園改則徵收銀米。先據總督劉世明,以:『臺屬田園舊例,按甲徵粟,比內地科則較重,請照內地同安縣地畝官、民、鹽等則之例,按畝徵收。以每甲化為一十一畝,分別上、中、下之差。將上田照同安民米例,每畝徵銀八分五釐三毫四絲,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田照同安鹽米例,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田照同安官米例,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不徵秋米。上園照中田例。中園照下田例。下園照鹽米不徵鹽折例,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不徵秋米。所有新陞田園,已經徵粟者,仍照徵本色。其雍正七年陞科以后續墾未經彙題,及將來新墾田園,統以此案題定,永為報墾之准則』具題。當經臣部核算科則,臺地田園,即如上田每甲徵粟八石八斗,今一甲化為一十一畝,隻僅徵銀九錢三分有奇,徵米六陞六合有零。是按畝所徵銀米,較之按甲所徵粟石,不及十分之三。又稱從前陞科田園,仍照舊按甲徵粟。是新墾者固所樂從,而舊墾之民,不無偏枯。但該督既稱臺屬各業戶咸稱,舊額田園不敢並懇改則,致虧額賦,情愿照舊輸納,俟陸續報墾足敷額數,另請改則。其雍正七年報墾及以后續墾田園,先懇改照同安則例徵糧。應如所請。臺屬報墾田園及自首陞科者,俱以雍正七年為始,化甲為畝,照同安例分別上、中、下徵收銀米。至改則田園,亦如所請,照臺例將每畝所徵錢糧統照三錢六分折粟一石核算,徵輸其本色。米石照一米二榖之例,折粟徵貯可也。奉旨:依議。
乾隆元年,上諭:『臺灣自雍正七年以后陞墾田園,欽奉皇考諭旨照同安則例陞科后,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將臺地新墾之田園,按照臺灣舊額輸納。朕念臺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之恩,以昭優恤。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后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其已照同安下則徵收者,亦不必再議加賦。至嗣后墾闢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別上、中、下定額徵收,俾臺民輸納寬舒,以昭朕加惠邊方之至意。欽此』。改照同安則例,每徵銀三錢六分,折徵榖一石,並秋米一米徵二榖等合計,上田每甲應徵榖二石七斗四陞有奇,中田每申應徵榖二石八陞有奇,下田每甲應徵榖一石七斗五陞有奇;上園照中田,中園照下田,下園每甲應徵榖一石七斗一陞有奇,照下田少差。
七年里民自實新墾田園六十四甲二分八釐五毫零。(內:下則田三甲八分。下則園六十甲四分八釐五毫)。
八年報墾新陞田園四十七甲六分三釐八毫零(內:下則田二十八甲三分五釐二毫零。下則園一十九甲二分八釐六毫零。以上俱照改則折徵)。
九年鳳邑割歸額徵田園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釐六毫零(內:上則田五十三甲八分三毫零,中則田三十二甲六分四毫零,下則田八十甲七釐五毫零。上則園六十甲六分四釐五毫零,中則園六十四甲六分三釐六毫零,下則園四百九十甲五分五釐二毫零。俱徵榖舊額。又新墾下則園二甲四分四釐七毫零,係折徵)。
九年諸邑割歸額徵田園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釐七毫零(內:中則田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釐八毫零,下則田一十五甲九分二釐零。上則園三百四甲二分三釐六毫零,中則園九十甲七分九釐一毫零,下則園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釐六毫零。俱徵榖舊額。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釐四毫零,繫折徵)。
十一年新報開墾、應於十年起科折徵下則田二甲七分五釐六毫零。
十二年續報開墾折徵下則園七甲三分(是年錢糧奉旨豁免,於次年起科)。
十三年報墾下則旱田一十九甲二分九釐一毫零,下則旱園三十一甲五分一釐六毫零(遵旨定例,旱田、旱園以十年陞科,應於乾隆九年起科折徵,同下則田園)。
乾隆十二年里民自實新墾折徵下則田二甲九釐二毫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此,新墾並割歸田園共四千三百一十三甲七分一釐零。內:田一千六十九甲七分七釐零(內:上則一百五十六甲二分六釐零,中則四百二十甲八分四釐零,下則四百九十二甲五分七釐零),園三千二百四十三甲九分三釐零(內:上則三百九十四甲一分四釐零,中則三百五甲六分二釐零,下則二千五百四十四甲七釐零)。共該徵榖一萬五千八百二十六石三斗七陞零。
通計舊額併新墾割歸田園一萬二千八百七十五甲五分三釐零。
豁免並撥歸鳳山縣管轄田園六百六十九甲七分五釐零。內:
雍正五年,豁免康熙六十一年水沖沙壓田園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釐六毫零(內上、中、下則不等)。
八年,豁免崩陷田園五十五甲三分九釐五毫零(內上、中、下則不等,俱舊額)。
九年,撥歸鳳山縣管轄田園七十八甲三分一釐二毫零(內:中則田三甲六分六釐五毫零,下則田一十九甲六分四釐八毫零。下則園四十三甲七分九釐八毫零。另新墾下則園一十一甲二分)。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園一百二十一甲八分二釐二毫零(內:雍正九年分隸鳳邑割歸依仁里水沖下則田二甲四分六釐九毫零。十一、十二兩年各里莊水沖沙壓上則田一十二甲八分三釐九毫零,中則田一十二甲六分九釐六毫零,下則田二十一甲八分四釐六毫零。上則園七甲六分,中則園一十一甲一分,下則園三十九甲四分九釐零,俱舊額。另折徵下則園一十三甲七分八釐零)。
七年、豁免崩陷田園九十一甲四分五釐(內:乾隆二年水沖沙壓上則田八甲七釐,中則田一十五甲七分三釐,下則田一十六甲七分二釐。上則園五甲三分一釐,中則園一十一甲五分七釐,下則園三十四甲五釐。俱舊額)。
以上豁免並撥歸共無徵榖三千七十石六斗六陞一合零。
實在田園一萬二千二百五甲七分八釐五絲二忽八微四纖八沙一塵六埃一秒四漠。內:田四千六百四十七甲六分一釐五毫零(內:上則九百五十甲五分四釐二毫零,中則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五分九釐五毫零,下則二千五百四十一甲四分七釐七毫零),園七千五百五十八甲一分六釐四毫零(內:上則五百五十七甲八分零。中則一千六百一十甲七釐五毫零,下則五千三百九十甲二分八釐七毫零)。共該徵榖五萬二千三百九十七石二斗六陞六合八勺二抄七撮七圭三粟八粒五黍(例係十月開徵,每正供榖一石另徵耗榖一斗,折納銀五分。詳見「耗羨」條)。
其正供額榖,支給鎮標、城守、臺協、澎協各營兵米外,例運督標兵米,該榖五千一百九十石。每石原給腳費銀一錢二分,后核減一分二釐。又運金、廈、閩安、云霄兵米榖,共約一萬一千石,年無定額,每石給腳費銀八分。又歲運班兵,眷米榖約五千五百石,年無定額,腳費與運金廈同。
附乾隆七年巡臺御史書山、張湄奏請採買米榖按豐歉酌量價值疏
榖價以豐歉為低昂,採買視歲時為損益,未有守以前之成例,而不務變通者也。臺灣雖素稱產米之區,而生齒日繁,地不加廣;兼之比歲雨暘不時,收成歉薄,蓋藏空虛;荷蒙皇上聖明遠照,洞悉情形於重洋萬里之外,歷奉諭旨,臺民無不感激。惟是內地臣工,身未親履其境,徒執傳聞之豐裕,未曉今昔之不同。即如御史陳大玠,生長泉州,尚疑臺郡有岐視漳、泉之見。殊不知臺灣固為東南數省之藩籬,八閩全省之門戶,而於漳、泉所繫,尤非淺鮮也。臺郡寧謐,則漳、泉安;漳、泉安而全閩俱安矣。夫地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臺灣四面俱海,其舟楫相通者,惟泉、廈耳。而泉、廈又山多地少,仰藉臺榖。是臺灣之米,有出'無入,猝有水旱,非同他郡有鄰省通融、商賈接濟也。
臣等蒙皇上畀以巡視重任,豈不知「春秋」嚴遏糴之戒?況同隸閩省版圖,原無分於此疆彼界;而於海口之米榖,不得不責成官吏、嚴其出入者,實由事勢使然也。若任其運載透越,則臺榖指日可竭,而地方不能寧謐。日后之漳、泉,亦無從而仰藉矣。此臣工之籍隸漳、泉者,亦宜為久遠計,而毋徒務爭目前之利為汲汲也。蓋臺地之所出,每歲止有此數;而流民漸多,已耗臺榖之半,復有兵米、眷米及撥運福、興、漳、泉平糶之榖,以及商船定例所帶之米,通計不下八、九十萬。此即歲歲豐收,亦斷難望其如從前之價值平減也。是以臣張湄同前任滿御史臣舒輅,有請建府倉、以裕民食之請;工科給事中楊二酉有先實臺倉之奏。臣等於上年十月亦有請禁透越私渡之摺。即近今閩省督撫二臣議覆科道楊二酉等條奏,亦以臺倉之積貯不充,則內地之轉輸易竭,海外設有緩急,他處難以接濟為慮。但督撫所議,令臺灣四縣貯粟四十萬石,恐一時買足,為數太多,為期太迫,應定三年之限,照數購買;而部臣以採買倉榖定例,年歲豐稔,應全數採買,並無預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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