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臺灣縣志 - 卷四

作者: 王必昌 纂輯14,079】字 目 录

零,奉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一名、皂隸四名、民壯四名、馬夫一名,共十名,每名工食帶勻閏銀六兩二錢,共給銀六十二兩(內民壯四名,雍正十一年添設)。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銀三兩(以下俱支應項下)。

文廟香燈(府學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縣學同)共銀五兩四分。

府縣學、崇聖祠、文廟、社稷、山川等壇祠春秋二祭,並上中下元厲祭,共銀一百九十六兩二銀錢(原額銀二百三十二兩,乾隆十一年裁減三十五兩八錢)。

關帝廟祭銀二十四兩(乾隆三年新設,每年三次致祭)。

習儀、救護、拜賀香燭,共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共銀三兩。

修理府縣二學、文廟、城隍等壇祠,共銀四十兩。

鄉飲賓二次,共銀一十五兩三分。

進士花幣旗匾銀二兩。新科舉人花幣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零。會試舉人盤費銀三十兩。府學歲貢生旗匾銀二兩五錢。縣學歲貢生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

通計存留經費、支應共銀二千四百一十六兩一錢七分一釐五毫零。

·耗羨

通縣額徵勻丁並番丁餉銀每兩徵耗銀七分,並封平余銀二分,共銀九分;田園供榖每石徵耗榖一斗,折徵銀五分;雜餉銀每兩徵耗銀一錢,並封平余銀二分,共銀一錢二分。內:

勻丁餉,額銀六百九十二兩二錢七分二釐五毫零,應徵耗羨銀六十二兩三錢四釐五毫零。

番丁餉,額銀七十三兩,應徵耗羨銀六兩五錢七分。

田園供榖,額榖五萬二千三百九十七石二斗六陞六合八勺零,應徵耗銀二千六百一十九兩八錢六分三釐三毫零。

厝餉,額銀一千二百六十六兩一錢九分五釐二毫零,應徵耗羨銀一百五十一兩九錢四分三釐四毫零。

牛磨餉,額銀二百二十五兩二錢四釐,應徵耗羨銀二十七兩二分四釐四毫零。

蔗車餉,額銀二百七十四兩四錢,應徵耗羨銀三十二兩九錢二分八釐。

番丁餉,額銀七十兩,應徵耗羨銀八兩四錢。

樑頭餉,額銀六百四十五兩六錢四分五毫,應徵耗羨銀七十七兩四錢七分六釐八毫零。

港、潭、塭餉,額銀四百四十二兩一錢二分四釐,應徵耗羨銀五十三兩五分四釐八毫零。

罟、罾、縺、■〈罒上令下〉、蠔餉,額銀二百二十六兩四錢四分,應徵耗羨銀二十七兩一錢七分二釐八毫。

官莊餉,額銀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一錢九分二釐六毫零,應徵耗羨銀一百七十八兩三錢四分三釐一毫零。

通計額徵耗羨共銀三千二百四十五兩八分一釐四毫四絲一忽零。內:坐派解送兩察院養廉銀七百兩、總鎮養廉銀二百兩、分巡道養廉銀四百兩、本府知府養廉銀三百兩、經廳養廉銀二十兩、澎糧廳養廉銀四百一十二兩四錢七分七釐三毫零、本縣知縣養廉銀一千兩、縣丞養廉銀二十兩、新港司巡檢養廉銀二十兩、典史養廉銀二十兩、本道津貼船工銀二百四十兩、兩察院轅役工食銀六十八兩二錢、轎傘扇夫工食銀二十一兩七錢,吹手砲手工食銀一十三兩九錢五分、火藥銀一十兩五錢、心紅紙張銀一十二兩、出巡夫車腳價銀二十兩,共應解給銀三千四百七十八兩八錢二分七釐三毫零。除額徵耗羨銀儘數解給外,尚不敷銀二百三十三兩七錢四分五釐九毫零,遞年墊給,詳請撥補。

澎湖賦役(附)

民丁六百七十二,雍正五年,撥歸澎糧廳管轄。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該徵銀三百一十九兩八錢七分二釐。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徵銀二錢,共該徵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乾隆十二年奉文,將丁銀勻田園徵輸。

盛世滋生戶口:雍正六年至乾隆十六年(八次編審)計滋生民丁□百□十,永不加賦。

地種三百八十石三陞三合六勺零,每石徵銀四錢二分,共該徵銀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一分四釐一毫零。內:

原額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陞七合六勺,徵銀六十六兩八錢八分八釐一毫零(雍正五年,割歸澎糧廳管轄)。

雍正六年報墾地種二十七石五斗八陞六合零,徵銀一十一兩五錢八分六釐一毫零。

七年報墾地種一十一石三斗五陞,徵銀四兩七錢六分七釐。

乾隆二年報墾地種三十五石九斗八陞,徵銀一十五兩一錢一分一釐六毫。

四年報墾地種一十四石四斗,徵銀六兩四分八釐。

九年報墾地種一百三十一石四斗六陞(奉文折畝),共折九百八十二畝七分三釐零,徵銀五十五兩二錢一分三釐二毫。

雜餉額徵銀四百四十兩八錢六分。內:尖艚船三十四隻,每隻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二十八兩五線六分(原額五隻,雍正六年新增二十七隻,八年增二隻)。

三板頭舶四百六十三隻,每隻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一百九十四兩四錢六分(原額九十七隻,共徵銀四十兩七錢四分。雍正六年新增二百零七隻,共徵銀八十六兩九錢四分。七年新增一百二十一隻,共徵銀五十兩八錢二分。八年新增一十五隻,共徵銀六兩三錢。十年報陞三隻,共徵銀一兩二錢六分。十三年報陞一十二隻,共徵銀五兩四分。乾隆四年報陞八隻,共徵銀三兩三錢六分)。

大網二十六張,每張徵銀三兩五錢,共徵銀九十一兩(原額一十六張,徵銀五十六兩。雍正七年報陞四張,徵銀一十四兩。十三年報陞一張,徵銀三兩五錢。乾隆四年報陞二張,徵銀七兩。五年報陞二張,徵銀七兩。八年報陞一張,徵銀三兩五錢)。

小網三十六張,每張徵銀一兩七錢五分,共徵銀六十三兩(原額二十五張,徵銀四十三兩七錢五分。雍正十三年報陞六張,徵銀一十兩五錢。乾隆四年報陞五張,徵銀八兩七錢五分)。

箔網二張,每張徵銀一兩二錢六分,共徵銀二兩五錢二分。

小箔網一張,徵銀六錢三分。

大滬二口,每口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

小滬七十二口半,每口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三十兩四錢五分(原額一十口,徵銀八兩四錢。雍正六年報陞三十四口,徵銀一十四兩二錢八分。八年報陞半口,徵銀二錢一分。十三年報陞一十八口,徵銀七兩五錢六分)。

小罾三十四張,每張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二十八兩五錢六分(原額一十張,徵銀八兩四錢。雍正七年報陞六張,徵銀五兩零四分。八年報陞二張,徵銀一兩六錢八分。十年報陞二張,徵銀一兩六錢八分。十三年報陞八張,徵銀六兩七錢二分。乾隆四年報陞一張,徵銀八錢四分。五年報陞五張,徵銀四兩二錢)。

按大網口闊尾尖,每張用大杉木二,植於港口長流之所,曰網桁;以網挂桁上,魚蝦乘潮入港內,潮退隨流納網中,舉網解其尾出之。箔,削竹片繩縛如簾,高七、八尺,長數十丈,就海坪列豎木杙,當潮水未滿時,施箔於杙,留一門約寬四、五尺,網截之;潮退魚不入網者皆阻於箔,不得出。又於海坪潮漲所及處,周築土岸高一、二尺為滬。留缺為門,旁豎木柱,桂小網,截滬門;潮漲淹沒滬岸,魚蝦憑漲入滬,潮退水由滬門奔流,魚蝦投網。或用石塊圍築海坪,使魚得潛其內,汐乃捕之。

乾隆二年,上諭:『朕查閩省澎湖,地係海中孤島,並無田地可耕。附島居民,咸置小艇捕魚,以餬其口。昔年提臣施琅,倚勢霸佔,立為獨行,每年得規禮一千二百兩。及許良彬到任后,遂將此項奏請歸公,以為提督衙門公事之用。每年交納,率以為常。行家任意苛求,漁人多受剝削,頗為沿海窮民之苦累。著總督郝玉麟宣朕諭旨,永行禁革。其現在捕魚船隻,飭令該地方官照例編號,稽查辦理。此項陋規既經裁除,若水師提督衙門有公用必不可少之處,著郝玉麟將他項銀兩酌撥數百金補之』。

通計澎湖額徵正雜餉稅共銀七百三十四兩八錢七分四釐。內起運兵餉銀四百七十七兩七分四釐一毫零,存留經費並支應共銀二百五十七兩八錢。內:澎糧廳(雍正五年改設)俸薪共銀六十兩。門子二名、皂隸一十二名、步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共二十九名,每名工食銀六兩,遇閏年加銀五錢,每年勻給銀二錢,共給銀一百七十九兩八錢(俱經費項下)。關帝廟每年三次致祭,共銀一十八兩(支應項下)。

論曰:以下奉上,天之經也、地之義也。臺灣孤懸島嶼,沃野千里,而所入不供所出,賦蓋薄哉!顧邑屬一掌可耕之地,延袤不及五十里,而賦甲于三邑,則以地闢于荊棘草萊之先。曩時,墾耕皆稱佃戶,歲之所入,半輸於公。我朝拓土之初,損之又損,澤始下逮焉。惟官莊比之他邑,向有正供;佃之困者,亦往而有。若厝餉之納,強半出於舊戶,新築者報陛不及三之一。語有之:有治人,無治法。設誠而致行之,以佐聖天子均平之治者,令之責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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