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卷三十九 既夕礼第十三

作者: 郑玄9,699】字 目 录

:自此尽“知生者赙”,论宾及兄弟赙奠之事。云“宾,卿大夫士也”者,以其上云君,下有兄弟,则此宾是国中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可知。言“将命”者,身不来,遣使者将命告主人。

摈者出请,入告,出告须。

[疏]注“不迎”至“某须”。释曰:案《杂记》诸侯使卿吊邻国诸侯,主人使摈者告宾云:“孤某须矣。”故引之为义。

马入设。宾奉币,摈者先入,宾从,致命如初。主人拜于位,不踊。

[疏]注“柩车”至“室同”。释曰:云“既启之后,与在室同”者,案上篇始死时,云庶兄弟襚,使人以将命于室,主人拜于位。此主人亦拜于位,俱是不为宾出,故云与在室同。至于有君命,亦出迎也。

宾奠币如初,举币,受马如初。摈者出请。

[疏]注“宾出”至“有事”。释曰:云“宾出在外,请之,为其复有事”者,以其宾既行趓讫,出更请之,为其复有事。若无事,宾报事毕,送去也。

若奠,

[疏]“若奠”。注“宾致可以奠也”。释曰:谓宾不辞,此释所致之物,或可堪为奠於祭祀者也。

入告,出,以宾入。将命如初。士受羊如受马,又请。

[疏]注“士亦”至“复也”。释曰:以其受羊与马,同是畜类,故知亦胥徒之类。但受羊不须勇力,故郑不言也。

若赙,

[疏]“若赙”。注“赙之”至“曰膊”。释曰:云“货财曰赙”者,《公羊传》文也。

入告。主人出门左,西面。宾东面将命。

[疏]注“主人”至“主人”。释曰:郑知“施於主人”者,以下经云“知生者赙”,是施於主人也。案《春秋》文五年春,“王使荣叔归含,且趓”。《传》讥一人兼二事。此宾所以兼事者,彼讥一人独行,不与介各行,故讥。若《杂记》云上客吊,即其介各行含、襚、趓,则不讥。则卿大夫士礼,一人行数事可也。

主人拜,宾坐委之。宰由主人之北,东面举之,反位。

[疏]注“坐委”至“后位”。释曰:郑知“反位,反主人之后位”者,以主人在门东西面,而云“宰由主人之北”,乡宾奠币之处举币,明宰位在主人之后,故得由主人之北,西行,是以宰位在主人之后也。

若无器,则捂受之。

[疏]“若无”至“受之”。注“谓对”至“委地”。释曰:以堂上授有并受法,以其在门外,若有器盛之,则坐委於地。若无器,则对面相授受,故云“捂受之”,捂即选也,对面相逢受也。

又请,宾告事毕,拜送,入。赠者将命。摈者出请,纳宾如初。

[疏]注“如其”至“告须”。释曰:谓如上宾趓时,摈者出请,入告,出告须也。

宾奠币如初。若就器,则坐奠于陈。

[疏]“若就”至“于陈”。注“就犹”至“之陈”。释曰:知“赠无常”者,案下记云“凡赠币无常”,注云:“宾之赠也。玩好曰赠,在所有。”言“玩好”者,谓生时玩好之具,与死者相知,皆可以赠死者,故此经云“若就器则坐奠于陈”者,就器则是玩好之器也。云“陈,明器之陈”者,以其庙中所陈者唯明器,即陈于车之西以外,或言荐,或言设,无言陈者,故指明器而言也。

凡将礼,必请而后拜送。

[疏]“凡将”至“拜送”。注“虽知”至“人意”。释曰:云“君子不必人意”者,义取孔子云“无必,无固”之言也。

兄弟,趓、奠可也。

[疏]“兄弟趓奠可也”。注“兄弟”至“两施”。释曰:知“兄弟,有服亲”者,《丧服传》云:“凡小功以下为兄弟。”既言兄弟,明有服亲者也。知非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无致趓奠之法。云“可且趓且奠,许其厚也”者,若然,此所知许其趓,不许其奠,兄弟许其贰趓兼奠,而上经亦宾而有趓、有奠、有赙三者,彼亦不使并行俱见之。见三礼之中,有则任行其一,故总见之。云“趓奠於死生两施”者,以下经云“知死者赠,知生者赙”,注云:“各主於所知。”此趓奠不偏言所主,明於生死两施也。

所知,则趓而不奠。

[疏]“所知”至“不奠”。注“所知”至“不奠”。释曰:云“所知,通问相知也”者,言所知,明是朋友通问相知。言“降於兄弟”者,许趓不许奠也。云“奠,施於死者为多,故不奠”者,但趓与奠皆生死两施,其奠虽两施,施於死者为多,知者,以其言奠为死者而行,故知所知为疏不许行之也。

知死者赠,知坐者赙。

[疏]“知死”至“为赙”。注“各主於所知”。释曰:云“各主於所知”者,以其赠是玩好施於死者,故知死者行之。赙是补主人不足,施於生者,故知生者行之,是各施於所知也。

书趓於方,若九,若七,若五。

[疏]“书趓”至“若五”。注“方版”至“五行”。释曰:以宾客所致,有赙、有趓、有赠、有奠,直云“书趓”者,举首而言,但所送有多少,故行数不同。

书遣於策。

[疏]“书遣於策”。注“策简”至“以下”。释曰:云“策,简”者,编连为策,不编为简,故《春秋左氏传》云南史氏执简以往,上书趓云方,此言书遣於策,不同者,《聘礼》记云“百名以上书於策,不及百名书於方”,以宾客赠物名字少,故书於方,则尽遣送死者。明器之等并赠死者玩好之物,名字多,故书之於策。策书明器之物,应在上文,而於此言之者,遣中并有赠物,故在宾客赠贿与趓之下特书也。

乃代哭如初。

[疏]“乃代哭如初”。注“棺柩”至“敛时”。释曰:案《丧大记》大夫以上官代哭,士无官,以亲疏代哭。云“初谓既小敛时”者,案《丧大记》小敛之后乃代哭,初死直主人哭不绝声,士二日小敛,小敛主人懈怠,容更代而哭也。

宵,为燎于门内之右。

[疏]“宵为”至“之右”。注“为哭者为明”。释曰:燎,大烛,必於门内之右门东者,奠於柩车西,鬼神尚幽闇,不须明。柩车东有主人,阶閒有妇人,故於门右照之,为明而哭也。

厥明,陈鼎五于门外,如初。

[疏]“厥明”至“如初”。注“鼎五”至“奠时”。释曰:自此尽“主人要节而踊”,论葬日之明,陈大遣奠於庙门外之事。知五鼎是“羊豕鱼腊鲜兽各一鼎”者,以下经云羊左胖,豕亦如之,鱼、腊、鲜兽皆如初,与少牢礼同,故知也。云“士礼,特牲三鼎”者,《特牲馈食礼》陈三鼎,故知也。云“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者,以其常祭用特牲,今大遣奠与大夫常祭用少牢,同是盛此葬奠,故加一等用少牢也。云“如初,如大敛奠时”者,以其上迁祖奠时,云如殡谓如大敛,明此云如初亦如大敛,在庙门外及东方之馔也。虽如大敛,鼎数仍不同,以其大敛三鼎,此则五鼎。然大小敛时无黍稷,朔月则有黍稷,此葬奠又无黍稷者,大敛前无黍稷者,以其初死,至朔月乃有之,故郑注云至此乃有黍稷。今葬奠更无黍稷者,以其始死至殡,自启至葬,其礼同,故无黍稷亦同也。凡牢鼎数或多或少不同,若用特豚者,或一鼎,或三鼎,若《士冠礼》醮子及《婚礼》盥馈并小敛之奠,与朝祢之奠皆一鼎也。三鼎者,《婚礼》同牢,《士丧》大敛朔月迁祖及祖奠,皆三鼎,而以鱼、腊配之是也。其用少牢者,或三鼎,或五鼎,三鼎者,则《有司彻》云:“陈三鼎,如初。”以其绎祭杀之於正祭,故用少牢而鼎三也。五鼎者,少牢五鼎,大夫之常事,此葬奠,士摄之奠用少牢,亦五鼎。《聘礼》致飧,众介皆少牢,亦五鼎。《玉藻》诸侯朔月少牢,亦五鼎。其用大牢者,或七,或九,或十,或十二。其云七鼎九鼎者,《公食大夫》下大夫大牢鼎七,上大夫鼎九是也。鼎十与十二者,《聘礼》致飧於宾,饪一牢,鼎九,羞鼎三,是十二也。又云上介饪一牢,鼎七,羞鼎三,是其十。若然,案《郊特牲》云“鼎俎奇而笾豆偶”,以象阴阳,鼎有十与十二者,以其正鼎与陪鼎各别,数则为奇数也。

其实:羊左胖,

[疏]“其实羊左胖”。注“反吉”至“骨也”。释曰:云“反吉祭也”者,以其《特牲》、《少牢》吉祭皆升右胖,此云“左胖”,故云反吉祭也。云“言左胖者,体不殊骨也”者,既言左胖,则左边共为一段,故云体不殊骨。虽然,下云“髀不升”,则除髀以下,?胳仍升之,则与上肩胁脊别升,则左胖仍为三段矣。而云体不殊骨,据脊胁以上,?胳已下,共为一,亦得为体不殊骨也。

髀不升,

[疏]“髀不升”。注“周贵肩贱髀”。释曰:云“髀不升”者,则?已上去之,取?胳已下。云“周贵肩贱髀”者,案《祭统》云:“殷人贵髀,周人贵肩。”故云髀不升。

肠五,胃五,

[疏]“肠五胃五”。注“亦盛之也”。释曰:“亦盛之”者,以其不用《特牲》,而用《少牢》,是盛葬奠。案《少牢》用肠三,胃三,今加至五,亦是盛此奠也。

离肺。

[疏]“离肺”。注“离扌奎”。释曰:此非直升肠胃,又升离肺者,案《少仪》云“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注云:“提犹绝也。奎刂离之,不绝中央少者,使易绝以祭耳。”此为食而举,亦名举肺也。

豕亦如之,豚解,无肠胃。

[疏]“豕亦”至“肠胃”。注“如之”至“溷腴”。释曰:云“亦如之”,郑云“如之,如羊左胖,髀不升,离肺也”者,谓豕与羊同者左胖,虽同,仍与羊异,以其羊则体不殊骨,上下共为二段,此豕之左胖则为四段矣,故别云“豚解”。豚解总有七段,今取左胖仍为四段矣。云“亦前肩、后肫、脊、胁而已”者,郑欲为四段与羊异也。云“君子不食溷腴”者,《礼记·少仪》文。彼郑注云:“谓犬豕之属,食米穣者也。腴有似人秽。”引之者,证不取肠胃之义也。

鱼、腊,鲜兽,皆如初。

[疏]“鱼腊”至“如初”。注“鲜新”至“略之”。释曰:云“士腊用兔”者,谓此腊是其乾者。云“鲜,新杀”者,二者皆用兔。必知“士腊用兔”者,虽无正文,案《少牢礼》,大夫腊用麋,郑云:“大夫用麋,士用兔与?”以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此亦云士腊用兔,虽不云与,亦同疑可知。但士腊宜小,故疑用兔也。云“加鲜兽而无肤”者,豕既豚解略之者,以葬奠用少牢,摄盛则当有肤,与少牢同以豕,既豚解四段,丧事略,则无肤者,亦略之而加鲜兽也。

东方之馔:四豆,脾析、蜱醢、葵菹、蠃醢;

[疏]“东方”至“蠃醢”。注“脾读”至“为蜗”。释曰:陈鼎既讫,又陈东方之馔于主人之南,前辂之东,其豆有四:脾析一,蜱醢二,葵菹三,蠃醢四。案《周礼》郑注《醢人》云:“细切为诽齑,全物若<月枼>为菹。”又云“齑菹之称,菜肉通。”又经不云菹者,类皆是齑,则此经云“脾析”者,即齑也。云“脾读为鸡脾脃之脾”者,郑读之,欲见此脾虽与脾肾之脾同,正谓百叶名为脾析,故读音从鸡脾脃之脾。时俗有此语,故读从之也。案《醢人》注云:“脾析,牛百叶也。”此不云牛者,彼天子礼,容有牛,此用少牢无牛,当是羊百叶,故不云牛也。云“蜱,蝝也”者,即蛤也,知蜱即蛤者,以《周礼·醢人》云“蟢醢”,注云:“蟢,蛤也。”此注云蜱,蝝也。以蜱、蟢是一物,故知蜱蝝即蟢蛤也。

四笾:枣、糗、栗、脯;

[疏]“四笾枣糗栗脯”。注“糗以豆糗粉饵”。释曰:云“糗,以豆糗粉饵”者,案《笾人》云:“羞笾之实,糗饵粉餈。”郑云“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所为也。合蒸曰饵,饼之曰餈。糗者,捣粉熬大豆为饵,餈之粘著以粉之耳。饵言糗,餈言粉,互相足”者,此本一物,饵言糗,谓熬之亦粉之;餈言粉,捣之亦糗之。不言互文而云互相足者,凡言互文者,是二物各举一边而省文,故云互文。此糗与粉唯一物分为二,文皆语不足,故云互相足也。又案《笾人》羞有二边,糗饵及粉餈。此经直言糗,则举糗以见饵,而无餈,故郑云糗以豆糗粉饵也。

醴、酒。

[疏]“醴酒”。注“此东”至“巾之”。释曰:郑知义然者,案下记云:“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当前辂,北上,巾之。”注云:“既祖祝乃馔。”以此言之,祝馔祖奠即是还柩乡外,乃馔之于主人之南,自还柩车,至此馔葬奠,柩车未动,则此葬奠,东方之馔亦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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