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食道,所以为敬”者,案《檀弓》云“饭用米贝,不以食道”,食道亵则不敬,故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也。
祖,还车不易位。
[疏]“祖还车不易位”。注“为乡外耳未行”。释曰:案正经乃祖还乘车、道车、槁车,不辨还之远近,故记人明之。虽还车,不易本位,为乡外耳,还车未行者,皆不易位。上经未还,奉车在阶閒,妇人在堂上,还车去阶閒,妇人降堂下。若然,则是还车易位,而云“不易位”者,以其三分其庭为三位,车虽去阶閒,犹不离三分其庭一在北之位,据大判而言不易位也。
执披者,旁四人。
[疏]“执披者旁四人”。注“前后左右各二人”。释曰:“前后左右各二人”者,谓前之左右,后之左右,则一旁四人,两旁则八人,上经郑注云“备倾亏也”。
凡赠币,无常。
[疏]“凡赠币无常”。注“宾之”至“所有”。释曰:正经云“公趓用玄纁束帛”,是赠有常矣。上又云宾赠“奠币如初”,直云奠币如初,不云物色与多少,故记人明之,以其宾客非一,故云“凡赠币无常”。郑云“宾之赠也”,云“玩好曰赠,在所有”者,《诗》云:“知子之来之,杂佩以赠之。”是赠在所有也。
凡糗,不煎。
[疏]“凡糗不煎”。注“以膏”至“非敬”。释曰:正经葬奠直云“四笾枣糗栗脯”,不云糗之煎不,故记人明之。凡糗直空糗而已,不用脂膏煎和之。是以郑云“以膏煎之则亵,非敬”,故云“不煎”。此篇唯葬奠有糗,而云“凡”者,记人通记大夫以上。
唯君命,止柩于堩,其馀则否。
[疏]“唯君”至“则否”。注“不敢”至“於堩”。释曰:正经直云柩“至邦门,君使宰夫赠”,不云止柩之事,故记人明之。引《曾子问》者,彼为日食,此为君命,虽不同,止柩是同,故引之,证止柩之事。
车至道左,北面立,东上。
[疏]“车至”至“东上”。注“道左”至“在东”。释曰:正经直云“陈器于道东西,北上”,统于壙,以其入壙故也,不云三等之车面位之事,故记人明之。以其不入壙,故东上不统於壙也。云“道左,墓道东”者,据墓南面为正,故知道左,是墓道东也,当是陈器之南。云“先至者在东”者,以乘车、道车、槁车三者,次第为先后,先至谓乘车也。必知此车是乘车之等者,以其下有柩车,故知此是三等者也。
柩至于壙,敛服载之。
[疏]“柩至”至“载之”。注“柩车”至“之宜”。释曰:正经直云“柩至于壙,属引乃窆”,不云柩车敛服载之,故记人明之。云“柩车至壙,祝说载除饰,乃敛乘道槁车服载之,不空之以归”者,此解说载,谓下棺於地,除饰谓除去帷荒,柩车既空,乃敛,乘车皮弁服,道车朝服,槁车蓑笠,三者之服,载之於柩车,示不空之以归者也。云“送形而往,迎精而反”者,《礼记·问丧》文,引之证此不空归之义。云“亦礼之宜”者,形往则送之,主人随柩路是也;精反则迎之,主人随精而反,是亦礼之宜然也,故云礼之宜也。
卒窆而归,不驱。
[疏]“卒窆而归不驱”。注“孝子”至“在彼”。释曰:此文解上敛服载之下棺讫,实土三,孝子从蜃车而归,不驱驰而疾者,疑父母之神不归。云“孝子往如慕,反如疑”者,亦《礼记·问丧》文。云孝子往如慕者,如婴儿随母而啼慕,反如疑者,孝子不见其亲,不知精魂归否,故疑之。云“为亲之在彼”者,谓疑精魂在彼不归,言此者,解经不驱之事。
君视敛,若不待奠,加盖而出。不视敛,则加盖而至,卒事。
[疏]“君视”至“卒事”。注“为有”至“忌也”。释曰:君於士既殡而往,有恩,则与大敛,既布衣,君至奠讫乃出,不辨,不得终视敛之事,故记人明之,是以经二事皆见於礼而言。云“君视敛,若不待奠,加盖而出”者,一为君有急事他故,是以不得待奠。云“不视敛,则加盖而至,卒事”者,亦是君有辟忌,不用见尸柩,是以加盖乃来。云卒事者,待大敛讫乃出。
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閒。
[疏]“既正”至“阶閒”。注“遂匠”至“曰辁”。释曰:正经不云纳柩车时节,故记人明之。既朝正柩於两楹之閒,当此之时,遂匠纳柩车於阶閒。云“遂人,匠人也”者,以其《周礼》有遂人、匠人,天子之官,士虽无臣,亦有遂人、匠人主其葬事。云“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载柩窆,职相左右也”者,案《周礼·遂人职》云:“大丧,帅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帅而属六綍及窆,陈役。”注云:“致役,致於司徒,给墓上事。陈役者,主陈列之耳。”是遂人主引徒也。又《乡师职》云:“及葬,执聄以与匠师御柩而治役。”谓监督其事。又此遂人与匠人同纳车于阶閒,即匠人主载窆,与遂人职相左右也。云“车,载柩车”者,以其此云纳车于阶閒,正谓载柩。若乘车、道车之等,则当东荣,不在阶閒,故知此是柩车也。云“《周礼》谓之蜃车”者,案《遂师职》云“大丧,使帅其属以幄帟先,及蜃车之役”,注云“蜃车,柩路,四轮迫地而行,有似於蜃,因取名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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