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卷四十四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作者: 郑玄9,082】字 目 录

事如兄弟服,东面北上。

[疏]“有司”至“北上”。注“士之属吏也”。释曰:云“如兄弟服”者,如主人冠端玄。《左传》云“士有隶子弟”,谓此言为属吏而已。

席于门中,阤西,阈外。

[疏]“席于”至“阈外”。注“为筮人设之也”。释曰:案《士冠礼》云:“筮与席,所卦者,具馔于西塾。”乃言“布席于门中,筮人执策,抽上韇,兼执之”,此不言具馔于西塾,而经但言席于门中,取筮于西塾,又不云抽上韇者,皆是互见省文之义。

筮人取筮于西塾,执之,东面受命于主人。

[疏]注“筮人”至“蓍也”。释曰:案《周礼·春官》有卜人、筮人,此士礼亦云筮人,故云“官名也”。云“筮,问也,取其所用问神明者谓蓍也”者,案《周礼·天府职》云:“季冬,陈玉以贞来岁之美恶。”注云:“问事之正曰贞,凡卜筮实问於鬼神。”谓卜用龟,龟知生数,一二三四五之神。筮用蓍,蓍知成数,七八九六之神,则此郑云神明者也。若然,神既为生成之神,郑云谓蓍者,则蓍亦有神,《易·系辞》有“蓍之德圆而神”,非直筮有成数之神,亦有蓍之神也。

宰自主人之左赞命,命曰:“孝孙某,筮来日某,诹此某事,適其皇祖某子。尚飨!”

[疏]“宰自”至“尚飨”。注“宰群”至“庶几也”。释曰:云“宰,群吏之长”者,赞命之事,非长不为。又天子诸侯宰皆尊官,故知群吏之长也。云“赞命由左者,为神求变也”者,决《士冠礼》:“宰自右,少退赞命。”郑注云:“宰,有司主政教者。自,由也。赞,佐也。命,告也。佐主人告所以筮也。《少仪》曰:赞币自左,诏辞自右。”此祭祀,故宰自左,赞命为神求吉,故变於常礼也。云“士祭曰岁事,此言某事,又不言妃者,容大祥之后,秜月之吉祭”者,案下宿宾云“荐岁事”,据吉祭而言。又《少牢》吉祭云“以某妃配”,即与《士虞》记云:“中月而秜,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此与彼文同,故知是秜月吉祭也。云“言君祖者,尊之也”者,天子诸侯名曾祖为皇考,此士亦云皇祖,故云尊之也。云“某子者,祖字也,伯子、仲子”者,以其某在子上,为男子美称,故以某为伯仲叔季五十字。下篇云“皇祖伯某”,郑注云:“伯某,且字也。”不为五十字者,以某在伯下,故为且字解之,与此异也。

筮者许诺,还,即席,西面坐,卦者在左。卒筮,写卦。筮者执以示主人。

[疏]注“士之”至“写之”。释曰:云“士之筮者坐,蓍短由便”者,决下《少牢》云:史曰若,遂述命既,“乃释韇立筮”,郑注云:“卿大夫之蓍长五尺,立筮由便。”与士不同。知蓍有长短者,案《三正记》云“天子蓍长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是也。云“卦者主画地识爻,爻备,以方写之”者,案《士冠礼》云:“筮人许诺,右还,即席坐,西面,卦者在左。卒筮书卦,执以示主人。”郑云:“卒,已也。书卦者,筮人以方写所得之卦。”彼云书卦,即云执以示主人,则筮者书写以示主人也。此经云“卒筮写卦”,乃云“筮者执以示主人”,则写卦者非筮人,故此郑云卦者主画地识爻,爻备,以方写之也。

主人受视,反之。

筮者还,东面,长占。卒,告于主人:“占曰吉。”

[疏]注“长占”至“占之”。释曰:经直云“长占”,知非长者一人。而云“长幼旅占之”者,《士冠礼》云“筮人还,东面旅占”,明此亦是长幼旅占。经直云长者,见从长者为始也。

若不吉,则筮远日,如初仪。

[疏]“若不”至“初仪”。注“远日旬之外日”。释曰:案《曲礼》云:“吉事先近日,丧事先远日。”此尊卑礼同也。又云:“旬之内曰近某日,旬之外曰远某日。”此尊卑有异。云旬之内曰近某日,据士礼吉事先近日,谓祭祀,假令孟月,先於孟月上旬内筮,筮不吉,乃用中旬之内更筮,中旬又不吉,更於下旬内筮,筮不吉,即止。大夫已上,假令孟月祭,於前月下旬筮来月之上旬,不吉,又於孟月之上旬筮中旬,中旬不吉,又於中旬筮下旬,下旬又不吉,即止,不祭。今云“远日,旬之外日”者,谓上旬不吉,更於上旬外筮中旬,为旬之外日。非谓如大夫已上,旬之外,谓旬前为旬外也。

宗人告事毕。

前期三日之朝,筮尸,如求日之仪。命筮曰:“孝孙某,诹此某事,適其皇祖某子,筮某之某为尸。尚飨!”

[疏]“前期”至“尚飨”。注“三日”至“为尸”。释曰:自此尽“主人退”,论祭前筮尸、宿尸之事。云“三日者,容宿宾视濯也”者,谓前期二日,宿宾一日视濯,是以下云“厥明夕陈鼎于门外”,下至“夙兴”,皆祭前一日视濯之事,以其夙兴上事是祭前一日也。宿宾又是厥明夕,为期上则宿宾与视濯别日。又知宿宾是祭前二日,此经乃祭前三日筮尸,故郑云容宿宾视濯。言容者,为筮尸之后,祭日之前有二日,容此二事也。若然,筮尸在祭前三日,宿尸云“乃”,乃是缓辞,则与筮尸别日矣。以此而言,则宿尸与宿宾中无“厥明”之文,则二者同日矣。二者既同日,郑直言容宿宾视濯,不言容宿尸者,以其宿宾在厥明之上,故不嫌宿尸与宿宾别日也。云“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者,经直云“某之某”,郑知字尸父而名尸者,《曲礼》云为人子者“祭祀不为尸”,郑彼注云:“尊者之处,为其失子道,然则尸卜筮无父者。”又云“卒哭乃讳”,讳则不称名,故知尸父云某是字,尸既对父,故某为名。云“连言其亲,庶几其冯依之也”者,尸父前世与所祭之父同时,同时必相识,知今又筮其子为尸,尸又与所祭之子相一,父子皆同类,故连言其亲,庶几其神冯依之也。云“大夫士以孙之伦为尸”者,案《祭统》云:“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所使为尸者,於祭者子行也。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注云:“祭祖则用孙列,皆取於同姓之適孙也。天子诸侯之祭,朝事延尸於户外,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如是则天子诸侯宗庙之祭,亦用孙之伦为尸。而云大夫士者,但天子诸侯虽用孙之伦,取卿大夫有爵者为之,故《凫鹥》诗祭尸之等,皆言“公尸”。又《曾子问》云:“卿大夫将为尸於公。”若大夫士祭尸,皆取无爵者,无问成人与幼,皆得为之。故《曾子问》“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是也。

乃宿尸。

[疏]“乃宿尸”。注“宿读”至“作宿”。释曰:云“古文宿皆作羞”,叠之不从古文。云凡宿或作速,谓一部之内,或作速者,若《公食大夫》速宾之类是也。云“记作肃”者,《曲礼》云“主人肃客而入”是也。又云“《周礼》亦作宿”者,《大宗伯》文“宿视涤濯”是也。是以郑泛云或也。

主人立于尸外门外,子姓兄弟立于主人之后,北面东上。

[疏]“主人”至“东上”。注“不东”至“其后”。释曰:云“不东面者,来不为宾客”者,为尸者父象也,主人有子道,故主人北面,不为宾客,不敢当尊,故不东面,此决冠礼宿宾,主人东面,此中北面,不同也。云“上当其后”者,子姓、兄弟北面陪主人,后东头为上者,不得过主人,故为上者当主人之后也。

尸如主人服,出门左,西面。

[疏]“尸如”至“西面”。注“不敢南面当尊”。释曰:此决《少牢》云“主人即位於庙门外之东方南面”,以其大夫尊於恩有君道,故南面当尊。此士之孙伦为尸,虽被宿,犹不敢当尊也。

主人辟,皆东面北上。

主人再拜,尸答拜。

[疏]注“主人先拜尊尸”。释曰:此决下文宿宾,宾先拜,主人乃答拜,故云“尊尸”,是以主人先拜也。案《少牢》云:吉则遂宿尸,祝摈,主人再拜稽首,祝告曰:孝孙某云云。尸拜许诺,祝先释辞讫,尸乃拜许。此尸答拜后,宗人乃摈辞者,士尸卑,主人拜,尸即答拜,不待摈辞讫。大夫之尸尊,尊得释辞讫,乃拜。

宗人摈辞如初,卒曰:“筮子为某尸,占曰吉,敢宿。”

[疏]“宗人”至“敢宿”。注“宗人”至“无敢”。释曰:云“如初者,如宰赞命筮尸之辞”者,案筮尸时,虽不见宰赞命,以其云“筮尸如求日之仪”,筮日时有宰赞命,则筮尸时亦有宰赞命可知,故此得如之也。云“卒曰者,著其辞所易也”者,前筮尸辞云“筮某之某为尸,尚飨”,易已上之辞也。

祝许诺,致命。

[疏]“祝许诺致命”。注“受宗”至“释之”。释曰:云“始宗人祝北面,至於传命,皆西面受命,东面释之”者,以其上文始时,主人与子姓、兄弟立于尸门外,北面,重行则宗人与祝相随,亦皆北面,故云始宗人祝北面。至於尸出门左西面,主人避之门西东面,定位讫,宗人进主人之前,西面乡之受命,受命讫,尸既西面,明宗人旋乡东面释之可知。

尸许诺,主人再拜稽首。

[疏]“尸许”至“稽首”。注“其许”至“主人”。释曰:云“其许,亦宗人受於祝,而告主人”者,谓祝受,尸许诺辞,旋西面告宗人,宗人告主人,尸许诺,主人乃再拜稽首。

尸入,主人退。

[疏]注“相揖”至“尸尊”。释曰:郑知有“相揖而去”者,约下篇《少牢》云“主人退,尸送,揖不拜”是也。但彼有送文,此经尸入后,乃言“主人退”,则尸不送可知。此尸不送者,士卑,故尸被宿之后不送也。大夫尊,故尸虽受宿,犹送大夫也。

宿宾。宾如主人服,出门左,西面再拜。主人东面答再拜。宗人摈曰:“某荐岁事,吾子将莅之,敢宿。”

[疏]“宿宾”至“敢宿”。注“荐进”至“宾耳”。释曰:自此尽“宾拜送”,论士将祭,宿属吏内一人为备三献宾之事也。云“言吾子将临之,知宾在有司中”者,以其云将临之,明前筮尸在其中可知。以上无戒文,今宿之,云“吾子将莅之”,明知宾在有司内可知。案前文“有司群执事如兄弟服,东面北上”,郑云:“士之属吏。”此云宾在有司内,则宾是士之属吏可知。下记云:“公有司门西,北面东上,献次众宾。私臣门东,北面西上,献次兄弟。”宾及众宾行事在西阶之下,复似宾不在有司中者,但宾是士之属吏。内言私臣,据已自辟除者。言公有司者,亦是士之属吏命於其君者。言宾在有司中者,诸士此献者之中选以为宾,又选为众宾以下,若在门外时,同在门西,东面北上。及其入为宾及众宾者,適西阶以俟行事。公有司不选为宾者,门西北面;私臣不选为宾,门东北面。门外不列者,以其未有事;入门而列者,为将行事。公有司门西,私臣门东,二者皆无事,故经不见,记人乃辨之,见其与於献也。云“今特肃之,尊宾耳”者,宾有司之内不嫌不助祭,今特宿之者,将使为宾也。

宾曰:“某敢不敬从。”主人再拜,宾答拜。主人退,宾拜送。

厥明夕,陈鼎于门外,北面北上,有鼏。

[疏]注“厥其”至“为密”。释曰:自此尽“主人拜送”,论祭前一日之夕视濯与视牲之事。云“门外北面,当门也”者,以其经直云“门外”,不言门之东西,故知当门。下篇《少牢》陈鼎在门东,此当门者,士卑,避大夫故也。

棜在其南,南顺,实兽于其上,东首。

[疏]“棜在”至“东首”。注“顺犹”至“腊也”。释曰:下篇云《少牢》:“牲北首东上,司马刲羊,司士击豕,宗人告备,方退。”不言兽,《少牢》五鼎,明有兽可知。不言之者,已有二牲,略其小者,故不言之也。案《士虞》记:“陈牲于庙门外,北首西上。”郑注云:“言牲,腊在其中。西上,变吉。”此亦其西,北首东足,与彼文同。彼云变吉者,彼牲云北首西上,明腊亦北首可知。此实兽棜上东首,不与牲相统,故云变吉。云“棜之制,如今大木舆矣,上有四周,下无足”者,郑举汉法,以晓古诸礼。《礼记》及此《仪礼》而言棜者,以无足解之。云“兽,腊也”者,特牲鼎有豕、鱼、腊,案《周礼·腊人》郑注云:“小物全乾为腊。”故知豕云牲,鱼,水物,云兽是腊可知。

牲在其西,北首,东足。

[疏]注“其西”至“其生”。释曰:豕不可牵之,缚其足,陈於门外,首北,出棜东,其足寝其左。以其周人尚右,将祭故也。云“牲不用棜,以其生”者,对腊死用棜而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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