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卷七 士相见礼第三

作者: 郑玄9,807】字 目 录

执玉者,则唯舒武,举前曳踵。

[疏]“执玉”至“曳踵”。释曰:此篇直见在国以禽挚相见之礼,无执玉朝聘邻国之事。而云“执玉”者,因执挚相见,故兼见朝聘执玉之礼也。案《玉藻》记徐趋之节云“圈豚行”,又与此不同者,文有详略,俱是徐趋也。注“唯舒”至“作抴”。释曰:云“唯舒者,重玉器,尤慎也”者,案《玉藻》云“执龟玉不趋”,不趋者,不为疾趋。又《曲礼》云:“凡执主器,执轻如不克。”故为重玉器,尤慎也。云“备?痜踥也”者,?痜踥,则颠倒恐损玉,故徐趋也。

凡自称於君,士大夫则曰“下臣”。宅者在邦,则曰“市井之臣”;在野,则曰“草茅之臣”;庶人则曰“剌草之臣”。他国之人则曰“外臣”。

[疏]“凡自”至“外臣”。释曰:云“凡自称於君,士大夫则曰下臣”者,此与君言之时。案《玉藻》云“上大夫曰下臣”,与此同也。注“宅者”至“作苗”。释曰:此亦自称於君,以其致仕不在,故指宅而言,故曰“宅者,谓致仕者”也。云“或在国中,或在野”者,案《尔雅》“郊外曰野”,则自郊至畿五百里内皆名野。又案《乡大夫职》“国中七尺,野自六尺”,此亦云在国在野,相对其言,国外则云野,则云宅在野者,城外畿内皆是也。云“《载师》之职”者,彼郑注云:“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也”。引之,证彼言宅田据地,此言宅据所居,一也。云“剌犹剗除也”者,案《诗》有“其閐斯赵”,注云:“赵,剌也”,故以剌为剗除草木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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