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春秋 - 第二十五章 联军北伐

作者: 刘凤舞7,232】字 目 录

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和革命党人一面建立法制,一面准备北伐,一面与袁世凯进行议和。

临时政府在一月份便制定了《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规定了临时政府的构成形式,确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

临时政府由立法机关参议院和行政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组成。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对参议院负责,是临时政府的首脑。中央行政共设9个部,各部设总长1人,次长1人;次长由大总统简任,次长以下各员由各部总长按事之繁简酌定人数;各部局以下各员,均由各部总长分别荐任、委任。各部由临时大总统统辖,对临时大总统负责。

孙中山根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致电各省都督府:“临时政府依次成立,代表责任已毕,立须组织参议院。参议院由各省都督派遣参议员3人组织之,即请从速派参议员3人,付与正式委任状波颠阇利(Patanjali)传为古代印度瑜伽派哲学经典《瑜,克日来宁。参议员未至之前,每省暂留代表1—3人,驻宁代理其职权。”

1月28日,各省所派参议员陆续抵宁,于是便正式开会成立参议院。各省所派参议员共42人:

广东:赵士北、钱树芳、邱逢甲

湖北:时功玖、张伯烈、刘成禺

湖南:欧阳振声、彭允彝、刘彦

浙江:王正廷、陈毓川、殷汝骊

江苏:陈陶怡、杨廷栋、凌文渊

安徽:常恒芳、凌 毅、范光启

江西:汤 漪、王有兰、文 群

山西:李 素、景耀月、刘懋赏

福建:潘祖彝、林 森、陈承泽

广西:曾 彦、邓家彦、朱文邵

贵州:平 刚、文崇高

云南:段宇清、张耀曾、席聘臣

陕西:张蔚森、赵世钰、马步云

四川:张懋隆、吴玉章、周代本

(后改为熊斐然、李肇甫、黄树中)

奉天:吴景濂

直隶:谷钟秀

河南:李盘

42名议员中,同盟会会员占了30余人,即3/4以上。议员会议选举林森为议长,陈陶怡为副议长。

参议院正式成立,孙中山率各行政官员莅会,并致祝词:

人有恒言:革命之事,破坏难,建设尤难。夫破坏云者,仁人志士,任侠勇夫,若心焦虑于隐奥之中,而丧元断脰于危难之际,此其艰难困苦之状,诚有人所不及知者。及一旦事机成熟,倏然而发,若洪波之决危堤,一泻千里,虽欲御之而不可得,然后知其事似难而实易也。

若夫建设之事则不然。建一议,赞助者居其前,则反对者居其后矣;立一法,今日见为利,则明日见为弊矣,又况所议者国家无穷之基,所创者亘古未有之制。其得也,五族之人受其福;其失也,五族之人受其祸。

呜呼!破坏之难,各省志士先之矣;建设之难,则自今日以往,诸君子与文所黾勉仔肩而弗敢推谢者也。矧为北虏未灭,战云方急,立法事业,在在与戎机相待为用。破坏、建设之两难,毕萃于兹。诸君勉哉!各尽乃智,竭乃力,以固民国之始基,以扬我族之大烈,则不徒文一人之颂祷,其四万万人实嘉赖之。

孙中山提出设立法制局,由宋教仁任局长,负责法制的编订工作。孙中山在《大总统咨参议院法制局职制》中说:“窃维临时政府成立,所有一切法律命令,在在须行编订,法制局之设,刻不容缓。应将法制局职制提出贵院议决,以便施行。”

孙中山特意召集同盟会议员,对宋教仁草拟的临时约法进行讨论。孙中山在讨论时指出,应将五权宪法纳入约法,道:“非如此则不足以措国基于巩固。而中华民国主权,则属于国民全体。”

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正式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共和国宪法否定了独裁专制的君权制,赋予国民自由平等的权利,其主要内容有:

(一)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二)人民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三)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四)人民有言论、著作、集会、结社之自由;(五)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六)人民享有请愿、陈诉、考试、选举、被选举的民主权利;(七)政权机构实行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即参议院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三者互相独立、牵制、分而治之;(八)参议院有弹劾总统的权力;(九)人民享有参政权,国家实行民主管理。

所有临时政府一切重要的法制,均由法制局编订,呈临时大总统咨参议院议决后,咨复临时大总统,经临时大总统签署公布,发交各行政部门执行。一般的政策法令,则由临时大总统或各部发布执行。临时政府为宣布法令,发布中央及地方政事,设置公报局,以但焘为局长,负责编印《临时政府公报》。

孙中山对于亡清虐政,尤其用刑具逼供审讯,深恶痛绝,中夜以思,怒火中烧。他指出刑罚之目的在维持国权,保护公安,而非快私人报复己私,无非以示惩创,使为后来相戒。他命令内务、司法两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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