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不是由公理来的——学者间有一种通行的意见,以为公理是一切知识底基础,而且以为每种科学都是建立在一些预知上的。他们以为理解是凭这些预知起的,而且理解之得以来探讨那种科学的事体,亦是凭着那种预知的。因此,经院中一向所循的道路,就是一起始把几条普遍的命题作为基础,而在其上建立在那个题目方面所要求得的知识。用作任何科学的基础的这样所奠定的学理就叫做原则;我们不但以这些原则为出发点,而且我们在探求中,亦就不返回来再行考察它们,正如我们所说过的那样。
2这个意见底起因——别的科学中所以乎人采用这个方法的,我想有一个原因;就是这种方法用在数学中似乎很有成效,而且人们在这里得到最确实的知识,因此,这些科学就特别被人叫做学问learning或学得的东西thingslearned,因为它们比别的学问,都是最确定,最明白,最显然的。
3知识是由我们比较各种明白而清晰的观念来的——
不过任何人只要一考察就会看到(我想),人们在这些科学中所得的实在知识之所以有进步,所以能确实,并不是由于这些原则底影响,而它们之所以特别占有上风了,亦并不是由起初所建立的两三条概括公理来的。这些知识所以发生,乃是因为人们底思想曾经运用于明白,清晰,而完全的观念,以及某些观念间的相等关系,多寡关系极其明白,使他们得到一种直觉的知识,并由此得到一种途径使他们在别的观念中亦能发现出这种知识来。在这里,人们都无需乎那些公理底帮助。因为我们知道,一个幼童不借助于“全体大于部分”的这个公理,就可以知道他底全身大于他底手指,而且他在未学得这个公理时,他就会知道身大于指。一个村姑如果从一个负她三先令债的人收回一先令,又从另一个负她三先令债的人收回一先令来,则她会知道,在那两人手中所余的债务是一般多的。我相信,她所以能确知这一点,一定不是由于“等量上减去等量,结果亦相等”的这个公理,因为她或者根本就不曾听过或想过这个公理。我希望人们根据我在别处所说的话,来考察考察,还是特殊的例证,还是概括的公理,是为大多数人首先明白地知道的?究竟是哪一个产生哪一个的?
这些概括的公理只是把较概括,较抽象的观念加以比较,而这些观念又只是被人心所造作,所命名的,而它之所以如此,乃是为求在推论中容易进行,并且把它底各种复杂的观察纳于较概括的名词中,较简短的规则中。因此,人心中知识之生起,之建立,乃是由于特殊的事物,只是我们后来或者会忘掉这一层罢了;因为人心自然底倾向,就在于不断地增加它底知识,就在于细心地把那些概括的意念贮蓄起来,并且适当地运用它们,使记忆免除了许多特殊事物底重负。一个儿童或任何人都知道(包括手指和全体的)身体比手指为大,那么你纵然叫他的身体为全部,叫他的手指为部分,他底知识会因此较前更为确实一些么?这两个相关的名词果真给他以新的知识,而且那种新知识,离了这些名词,就是他所不知道的么?他底语言中如果竟然缺乏了“全体”和“部分”这两个相关的名词,那么他就不知道,他底身体大于他底手指么?他在学得这些名称以前,就知道他底身体大于他底手指,而在学得这些名称以后,他亦只不过知道身体是全体,手指是部分,而且后边这种知识,亦不比以前那种知识更为确实。
人如果可以否认他底手指小于他底身体,则他亦一样可以否认他底手指是他底身体底一部分。人如果怀疑手指是否是小的,则他亦一样可以怀疑它是否是一部分。因此,“全体大于部分”的这个公理,并不能用以证明手指是小于身体的;我们只能用它来使人相信他已经知道的一种真理,不过在这时候,它已经没有用了。因为一个人如果不能确然知道,两个物质部分,加在一块以后,比任何一个部分都大,则他亦不会借“全体”和“部分”这两个相对的名词来知道它,——
不论你用这些名词做出什么公理来。
4在不确定的原则上有所建立,那是很危险的——关于数学,我们在特殊方面可以说,从两寸黑线上减去一寸,从两寸红线上减去一寸,两条线底余数是相等的;此外,在概括的方面,我们亦可以说,如果你从等量上减去等量,结果亦是相等的。这两种道理,究竟哪一种是在先知道的,而且是知道得较为明白的,我让别人来考察好了,因为我现在并不打算来考察这一层。我现在所要说的乃是:如果知识底捷径是要使我们由概括的公理开始,并且在其上建筑起来,则我们是否可以把别的科学中所确立的原则,认为是不可反驳的真理:我们是否可以不经考察就接受了它们,并且不容怀疑就固执它们?数学家已经很幸运地,很公平地应用过自明而不可反驳的公理了,我们亦可以照样行事么?果然如此,则我真不知道,道德学中有什么不可成为真理,自然哲学中还有什么不可引证的东西。
我们如果把一些哲学家底原则当做是确定而不可疑的,如说“一切都是物质,并无别的东西”。则我们便会看到,在现代祖述这种学说的一些人底著述里,我们被领到什么地方。
人如果认世界(如polemo所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