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憤而後有學 歐陽競無文集 - 心學大意

作者: 歐陽競無7,958】字 目 录

百八三昧攝入三三昧中,皆用無所得,于《大品?(第二分)問乘品》具明之,可核按也。

瑜伽宗主大乘光(智)、集福王(悲)、賢守(一切善法守而不失)、健行(強健之行菩薩不及)四三昧見乙圖),推而廣之,則為百三三昧。此百三三昧,入一切佛自在堅固,善現決定無相,于晉譯《華嚴》四十五卷具明之,可詳覽也。此三三昧、四三昧高矣遠矣,吾之宗旨于是乎在。

(表二)

┌大乘光──初地、二地、三地、四地修此。一部分說,如《寶積》等,謂之小總。

│ 一法王所說,相續、盡未來際作功德之法,謂之大總。無量佛所說謂之

四 │ 無量總。鳩一部分或數部分總;鳩一部分或數部分總法,光弘于世界,

三─┤ 名大乘光。

昧 │集福王──五地、六地、七地修此。菩薩修十王大業, 成佛時稱兩足尊,未成佛時得大其用。

│賢 守──八地、九地、十地修此。大總無量總任持不失,稱賢善守法。九地能以陀羅尼說法。

└健 行──佛地修此。號決定行,說法亦稱獅吼。

(此四名義,見《攝論?增上心學分》,《唯識述記》五十六,及《佛地經論》卷五。)

三三昧空後事,四三昧地上事,眾生何由而及之乎?曰,事有其序,安可驟企。登高自卑,則當由小乘世間出世間禪,而入于出世間無上之禪也。眾生煩惱所縛,頓超直入,談何容易?譬于定亂,對治為先。貪觀不淨,嗔觀慈愍,痴觀緣起,慢觀根界,疑則數息。此五停心實為初步(見丙圖)。此觀稍得相應,即可改修世間一切不可樂觀,欣上厭下而入初禪。漸入九次第定,引生五通。此小乘世間有漏禪一路也。其出世間無漏禪不必由五停心入,直捷由四諦入。

(表三)

┌ ┌ ┌貪觀不淨┐

│ │ ││小乘詳

│ │ │嗔觀慈愍┘ 

小乘─┤ │五停心──┤痴觀緣起 ──大乘瑜伽詳

│有漏─┤ │慢觀根界 ┐

│ │ │ │小乘詳

│ │ └疑數息以求心住┘

│ └九次第定

└無漏──四諦

複次,當知佛法住于二緣,一教,二証。教則十二部三藏,証則三十七菩提分法。就小乘言,非由《六足》、《婆沙》、《俱舍》、《成實》、《舍利弗毗曇》、《解脫道論》以入于《瑜伽?聲聞地》,則教不得通。非由四念住(三十七菩提分以四念住為主。《大智度論》慧多名念處,精進多名正勤,定多名如意足,十二法鈍根人名根,利根人名力,力則疾趨辦事,事未辦名道,正思辦名覺,故三十七菩提以四念住為主。《瑜伽?聲聞地》析心為三十六,受為二十一,身為二十,法為二十)以通五停心(如數息十六事),則証無從冀。明夫四念住十六事,則由五停心歷四禪、而加行、而見道,入四三昧、得百三三昧可也,由四諦觀入空三昧,得百八三昧可也。或根利障輕,不從五停四諦,而直從大乘光下手亦可也。惟是行依于法,法依于教,修心學人不務明教,師心自用而無失者,匪我攸聞。

條申體義分

止故能定,觀故能慧,定慧交長,止觀不離,此為大小乘通義。故《解深密?分別瑜伽品》十八門分別中,其同異門主張止與觀非有異(以觀所緣境為所緣故),非無異(一心為止,多心為觀),其雙單門主張一向修和合修,此為大乘止觀不離之証。若小乘之言止觀不離者,莫詳于《成實?止觀品》三能十五喻。三能者,止能遮結,觀能斷惑;止能舍樂,觀能離苦;止能斷貪,觀能離痴;皆是共作一事,止以始之,觀以成之也。十五喻者,止如捉草,觀如鐮刈等十五也。(表四)

(表四) 

┌捉草

│掃地

│揩垢

│水浸

│附癰

│起脈

│調心

止如────┤洒金

│牽繩

│鑷鑷刺

│器鉀

│平立

│服膩

│調泥

└調金

┌鐮刈

│除糞

│水洗

│火熟

│刀決

│刺血

│沒心

觀如────┤火炙

│用鏟

│剪刀剪發

│兵杖

│發箭

│投藥

│印印

└造器

上來既總標綱要已,茲更條申體義以窮幽致。佛法所詮,盡于因果,定為佛事,自莫能外,述因果第一。一行之立,有名有數,有體有相,是名物相,述法相第二。一行之立,不能無待,內外處所,緣具理彰,述觀行第三。藥至病騰,道高魔奮,攻守有道,乃克奏功,述護持第四。

因果第一

果之發起為因,因之圓滿為果,因果相即,二者循環。先且明因。言因則有二。有以所求為因者,智其首也。有以資糧為因者,戒其首也。(如表五、表六)。

(表五)(表六)

┌得通(內外)┌戒

所求為因┤除障(世、出世)資糧為因┤聞思

│涅 (大小)└善知識──教理

└菩提(大)

若為求得通而修定,則與外道同,外道有五通有定。若為求除障而修定,則與世間同,界系由下障除,乃能升上而得上定。若為求涅 而修定,則與小乘同,小乘極果入無余涅 ,由四諦出世定而得。是故大乘所為獨求而修定者,乃在無上菩提也。

菩薩地雲智是悲之等流,吾謂因智求定,定亦是智之等流。觀苦自起悲,聞法乃知苦,有慧乃聞法,得定乃有慧。故定可謂之道,亦可謂之修。《雜集》說定皆攝屬修道,職是故也。定非恰到好處不能得,得定則一切洞然,無掛無礙。習之既久,行往坐臥乃至夢中無不定時,如是乃可稱定。世途以兀坐如槁為定。此死定,非智定也。

(表七)

┌貪命──────────────────死想

│定散──────────────────滅想

│味定──────────────────離欲想

│┌強沉思 ┐

││馳見聞 │

││好起諍 │

││驚滅怖空│

││掉 │ ┌十一種定患,一光明想即可治之。修此想者須

十障十治 │定患┤潛利養 ├光明想┤知唯識托質自變影像相分而緣之義,或外托日

││身心疲 │ └月之光為質,或內托教典法義為質。

││睡蔽心 │

││身粗重 │

││疑業果 │

│└大劣退 ┘

│戲論──────────────────一切世間不可樂想

│段食──────────────────厭食想

│身見──────────────────苦無我想

│懶惰──────────────────無常苦想

│身行──────────────────無常想

└母邑──────────────────不淨想

戒為馬埒,定如馬行。循循而行,固雲是定,超速而行,亦可雲定,如奮迅三昧、如超禪皆是。《深密》雲︰以尸羅為因,淨慧為果。《瑜伽?聲聞地》初持詳戒,四持詳慧。《解脫道論》、《婆沙》、《成實》等,莫不以戒為始,五通、四諦為究竟。定資于戒,無戒不定,大小共信,此其徵矣。

複次,所求因以慧為首者,更徵諸《深密?分別瑜伽品》十八門而益明白。初依住門言,以法假安立(十二部經模仿法爾道理,假施設以資人),及不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為依為住。三能求門,謂由聞思起身心輕安(于所聞法了然明白,輕安自生),如是獲得止觀。九依法依人門,謂隨法行、隨信行,從他聞法憶念所從聞法。會而觀之,義具見矣。于此而談,定是修事,必從聞思得來。故學定,一要師,二要教。然教為勝,一以師難尋教具在故,二以隨法根利隨信根鈍故。

複次,更陳十障十治(如庚表),並略發之。(《大論?三摩 多地》、《舍利弗毗曇》、《俱舍》、《成實》皆有修光明想法。)

(法相第二)

法相有四︰名、數、體、相。凡學一法,凡作一事,先須了別其名,次須略了容積區別多少,次須了其性質,次須了其作業,四者備而法相得矣。《雜集》雲︰初地無量三昧,除佛菩薩,余尚不知其名,況複能入?《婆沙》六十二雲︰佛涅 入不動明等至,舍利弗入師子奮迅三昧,目犍連入香象 呻三昧,阿難入旋風等至;舍利弗等所入定,除舍利弗等,余不能知;佛所入定,余聲聞人舍利弗等不能知。據大小乘教欲習定學須講名數,不可以其名數而遂忽之也。

先審名。

名有總別,第一總名。定名等引,亦名等持,又名等至,名靜慮,名心一境性,名止,名現法樂住。(如表八)

(表八)

┌──────┬───────┬────────────┬──────────┐

│新譯梵文│ 舊譯梵文│ 新譯義 │ 差別│

├──────┼───────┼────────────┼──────────┤

│三摩 多││等引(一平等能引、 │心通有無,位唯在定,│

│(大論分品)│ 三摩提│二能引平等三平等所引發)│就功德言就總概言。 │

├──────┼───────┼────────────┼──────────┤

│三摩地│ 三昧│等持(《大論》前後 │心唯其有,位唯在定。│

│ ││同影,平等任持) ││

├──────┼───────┼────────────┼──────────┤

│三摩缽底│ 三摩跋提│等至(平等至極) │心通有無,位唯在定。│

│││ │就體性言,就勝盛言。│

├──────┼───────┼────────────┼──────────┤

│馱衍那│ 禪那│靜慮(《大論》系心 │義同等持,唯局色界。│

│ │持阿那│內緣,不外流散) ││

├──────┼───────┼────────────┼──────────┤

│質多翳迦│───│心一境性(定不定地 │位通定散,心唯其有。│

│阿羯羅多││系心于定) ││

├──────┼───────┼────────────┼──────────┤

│奢摩他│───│止(大論寂靜安止) │───│

├──────┼───────┼────────────┼──────────┤

│───│───│現法 ││

└──────┴───────┬────────────┴──────────┘

從基師義,七名一法是為總名,名之為定。然有分別,等持等至四句料簡,大小不同。(如表九)

(表九)

┌(大乘如《大論》十三有四句《大論》又四句

│等持非等至是三三昧,--善知名句文差別,

│非勝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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