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二明,。三根,。四境,五作意,。六根本依,。七染净依,。八分别依,。,。九种子,、,。如是九缘。八识各具几缘,分别如下:
一、眼识,具九缘而生。
二、耳识,依八缘而生,除明。
三、鼻识,依七缘而生,除明及空。
四、舌识,依七缘而生,除明及空。
五、身识,依七缘而生,除明及空。
六、意识,依五缘,谓根、,。境、。作意、。根本依、。种子。
七、末那识,依四缘,谓根、,。境、。作意、种子。
八、阿赖耶识,亦依四缘,谓根、,。境、。作意、种子。
八识具缘,已如上述。宜各加一等无间缘,依次配属。
眼耳必依空缘,鼻舌身则除之,何也?据大小乘义,诸识依根取境,离合用殊。鼻舌身三识,境合方取。如香合鼻,鼻即感香。味于舌,触于身,其事亦尔。即以境合根故方取,故不立空缘也。眼耳二根,境离方取。天山万里,遥入眼帘;空中震电,乃达耳鼓。即以境离于根而得取故,故说有空缘。有难:“光线入眼,声浪达耳,宁非合取?”应答彼言:光线但属明缘,是增上缘摄;此中离取合取,唯约所缘缘说。义界未分,何劳妄难?如吾伸五指,对汝眼识作所缘缘。汝眼识了别吾指,实不由合。若吾直以指合汝眼,汝将失明。故合取义,在眼必无。至云声浪接耳,耳根取声,由合方取,斯符理实,勿拘旧义。
若以九缘,摄入四缘,则种子属因缘,境属所缘缘,自余空、明、根、作意等等,概属增上缘。
,、、、、,,。:“,,,,?”:作意,警觉力特胜故。一切心、心所定由作意警策方起,故特列为一种缘。后法士用中,亦以作意为增上缘,属作具之一,其义准此。
所说四缘,必应有果。此果分别,当复云何?
果有五种。一者等流。依因缘立,定似因性。此复二别:一、自类相续,,。,。,。谓种生种。二、异类俱起,,,,。谓种生现,及现生种。义并详前,毋须繁述。且系以图。
甲(种生种)图
乙(种生现)图
丙(现生种)图
丙图,三法辗转,因果同时。《三十论》喻如炷生焰,焰生燋炷。详《述记》卷十四第二十二页。炷为因生焰,焰望炷为果。焰又为因,复生燋炷。即此燋炷,望焰为果。燋炷者,炷被焰烧成燋,故名燋炷。即此燋炷,是焰所生。三法皆是同时。今现从种生,又复生种,亦三法俱时而有。
二者异熟。依增上缘立,与因异性,,,。立异熟名。,。此义详前,。无妨覆按。
三者士用。,。。,。,。容四缘得。,。然复有二。一、人士用。谓等流、异熟二因,,。所生现行,。假名士夫。,。其士夫所作,,,。说为士用果。,。即前二因,远望士夫所作,,,。名生此果也。
二、法士用。谓诸作者,。假诸作具,,。所办事业。。略举六例,,。以见其概。,。,。,,。,,,。
心法例一
心法例二
心法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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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法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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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法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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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法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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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者增上。容四缘得,除余四果,。皆此果摄。
上述四果,即一心法生时,随所望别,义说为四。如第八现识,望亲因名言种,说等流果;望增上业种,说异熟果;望因法,。逢缘。起用,为士用因,即说士用果;望余果所不摄法,说增上果。又有异门,,。第八现望第七种,名增上果;,,。,。望作意种,名士用果。,,。此皆就第八现举例,余应准知。
上来唯约染识,说有四果。若在净识,唯有三果,、、。即除异熟。。。又若色法,得说三果,谓等流、,。士用、增上。、,;、、,。应如理思。
五者离系。,。谓无漏断障,所证无为,名离系果。,,。
附说:二障者,谓烦恼障及所知障。烦恼,即心所法中本惑等数,见上卷行蕴中。烦恼即障,名烦恼障。其品类甚多,由我执为根,方生烦恼。所知障者,
如上五果,随应安立。
往昔外道,有计诸法常,有说诸法断。唯识家言因遮常,言果遮断。非断非常,幻灭幻生,宛尔相有,。此其旨也。问:“从因感果,中间亦隔时分不?”答言:不也。若许隔者,是法已断,无复有果。人情封畛,计有新起,必须经时。然诸智者,说缘生法,有大胜用,顿灭顿起,故从因感果,定不隔时。若种生种,,。或现生现,,。前因灭位,后果即生。如秤两头,低昂时等。《》,,。若种生现,及现生种,俱时而起,无间,。何疑。,。
上来说四缘五果已讫,次谈唯识所变境。
《新论·唯识》章中,亦说缘生,而明遮诠之旨,则与《识论》根本异趣。至四缘义,《新论》以不取护法所谓种子义故,即谈因缘,不同《识论》。又不许以心为集聚法故,、。即谈等无间,乃至增上诸缘,亦根本改易旧义。学者宜各依其系统而详之。
〔〕 一切有情,各有八识,而一切识皆为能变,此前文所已明者也。斯义既了,而后可谈境不离识之故。夫境者非他,即识所变之相分也。此相千条万绪,,,。。而自识变以言,无过二类:一因缘变,二分别变。
因缘变者,由能缘心,任运而起。,。其所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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