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最為近之。《史記 平準書》云:「桑弘羊為大農丞,管諸會計事。」此處「官國軌」,即「管諸會計事」之意。三氏說皆非。
〔二〕 元材案:人事即民事,解已見《國蓄篇》。下仿此。
〔三〕 元材案:軌數即會計之數,《山至數篇》謂之「會數」,別處亦謂之「計數」。《管子 七法篇》云:「剛柔也,輕重也,大小也,實虛也,遠近也,多少也,謂之計數。不明於計數而欲舉大事,猶無舟楫而欲經於水險也。」數者,術也,見《廣雅 釋言》。所謂「不明於計數」,「不通於軌數」,即不懂會計之術之意。蓋上述各項,皆屬於比較。而相互比較,非有極精確之調查統計不為功。故為國者必首重之。《鹽鐵論 刺復篇》大夫云:「夙夜思念國家之用,寢而忘寐,飢而忘食。計數不離於前,萬事簡閱於心。」義與此同。
〔一〕 元材案:「對曰」上脫「管子」二字。此列舉應行調查統計之大概項目,即所謂「諸會計事」也。
〔二〕 元材案:人事之准若干者,准,平均數也。謂全鄉民生所需食用之平均數共為幾何也。
〔三〕 元材案:中字在本書凡十八見。尹注《輕重丁》云「中,丁仲反」,合也。猶言相當。《鹽鐵論》中亦有十一見之多。知此亦漢人常用語。中用穀,猶言相當於全民食用之穀。
〔四〕 元材案:度即《漢書 文紀》後元年詔曰:「夫度田非益寡而計民未加益」之度。師古曰:「謂量計之。」「中幣終歲度人食其餘若干」者,謂一年之中以相當之貨幣總數量計於人民食用之總數外,尚能存餘若干也。
〔五〕 元材案:「勝事」解已見《海王篇》。「女勝事者」指成年有勞動能力之女工而言。終歲績其功業若干,謂以一年計,此等女工共可績得多少布帛也。宋本無「若干」二字者非。
〔六〕 元材案:櫎字解已見《巨(筴)乘馬》篇。直時而櫎,謂按照當時市價加以計算。
〔七〕 元材案:「群軌」指上文八軌而言,即「諸會計事」之意。「相壤宜」與左氏成二年傳「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及《周禮》「辨土宜之法」意義相同,指下文「四壤之數」而言。謂土壤對於民居及種植之物各有所宜,故為國必先以調查統計之方法辨別而利用之。
〔八〕 元材案:莞即水蔥,多年生草,莖高五六尺,纖而長。蒲,《說文》:「水草也。」兩者皆可以織席,漢人常用之。《漢書 東方朔傳》:「莞蒲為席。」師古曰:「莞,夫離也。今謂之蔥蒲。以莞及蒲為席,亦尚質也。莞音完,又音官。」據《太平御覽》七百九引《計然萬物錄》云:「六尺藺席出河東,上價七十。蒲席出三輔,上價百。」又《居延漢簡釋文》三九一頁:「三尺五寸蒲復席青布緣二直三百。」則蒲席在漢時價值平均約值百錢至一百五十錢。莞蒲之壤,即盛產莞蒲之地。
〔九〕 元材案:竹即竹子。前即箭,亦竹之一種,高七八尺,葉大如箬,幹細節修,質強靭,可作箭幹。《文選 左思吳都賦 注》「箭竹細小而勁實,可以為箭」是也。檀,硬木。《詩 將仲子兮》:「無折我樹檀。」朱注:「檀,皮青,滑澤,材彊靭,可為車。」柘,《說文》:「桑屬。」柘材堅勁,宜用以作弓。《周禮 考工記》:「弓人取幹之道,柘為上。」又可以為彈。《西京雜記》:「長安五陵人以柘木為彈,真珠為丸,以彈鳥雀」是也。檀柘皆漢人認為最貴重之木材。《漢書 東方朔傳》:「南山出玉石、金銀、銅鐵、豫章檀柘異類之物不可勝原。此百工所取給,萬民所仰足也。又有秔稻梨栗桑麻竹箭之饒。土宜薑芋,水多〈圭黽〉魚。貧者得以人給家足,無飢寒之憂。故豐鎬之間,號為土膏。其賈畝一金。」又《鹽鐵論 殊路篇》云:「令仲由冉求無檀柘之材。」《論誹篇》云:「檀柘而有鄉,雚葦而有藂。」本篇下文云:「畝十鼓之壤。」則所謂「竹箭檀柘之壤」者,豈即指「號為土膏,其賈畝一金」之南山耶?
〔一0〕元材案:「氾下」又見《山至數篇》。「氾」,《方言》:「洿也。」「漸澤」,濕潤也。《六韜 戰車篇》亦有「氾下漸澤」語。猶言污下多水之地。
〔一一〕元材案:官即管,官而守之,謂由國家管制獨占之。此與左昭二十年傳晏子所云「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澤之{艹佳}蒲,舟鮫守之;藪之薪蒸,虞侯守之;海之蜃鹽,祈望守之」;及《輕重甲篇》所云「故為人君而不能謹守其山林菹澤草萊,不可以立為天下王」;皆所謂「顓山澤之利」者也。《鹽鐵論 刺權篇》大夫云:「今夫越之具區,楚之云夢,宋之鉅野,齊之孟諸,有國之富而霸王之資也。人君統而守之,則強,不禁則亡。」統即統制。「統而守之」,與「管而守之」意義全同。
〔一二〕元材案:鼓即《地數篇》「民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之鼓。尹注彼處云:「鼓,十二斛也。」畝十鼓,謂每地一畝可產穀十鼓。言上述四壤,其利入之大可與「畝十鼓」之地相當。蓋極言其地獲利之多。
〔一三〕元材案:「軌守」即下文「軌守其數」之意。謂政府應根據調查統計所得之數據,將此等地方,列入國家統制規劃之中。下文所謂「百都百縣軌據」,亦即此意。
〔一四〕元材案:此「民」字指富商蓄賈。
〔一五〕王念孫云:「『過』當為『通』。《地數篇》、《輕重甲篇》作『通移』,《國蓄篇》作『通施』,『施』與『移』同。」郭沫若云:「『長力』疑為『長刀』之誤。《國蓄篇》『黃金刀幣,民之通施也。』又云:『人君鑄錢立幣,民庶之通施也。』《輕重甲篇》則云:『今君鑄錢立幣,民通移。』是則民所通移者乃刀幣也。齊之法幣作長刀形,故稱之曰『長刀』也。」元材案:王說是,郭說非也。「通移」、「通施」、「通貨」皆貨幣之代名詞。「長」讀上聲,乃漢人常用語。《漢書 杜周傳》「廢奢長儉。」顏思古注云:「長謂崇貴之也。」又《鹽鐵論 非鞅篇》云:「商鞅峭法長利。」又曰:「吳起長兵攻取。」《誅兵篇》云:「周室備禮長文。」皆其證。本書《輕重戊篇》亦有「出入者長時」之言。郭氏釋彼處云:「長,謂尚也,重也。」得其義矣。力即財力。長力者,謂人民手中握有貨幣,勢必以財力為尚,而不肯以本農為計之得,是人君之失筴也。《鹽鐵論 刺權篇》大夫云:「今夫越之具區,楚之云夢,宋之鉅野,齊之孟諸,有國之富,而霸王之資也。人君統而守之則強,不禁則亡。齊以其腸胃予人,家強而不制,枝大而折榦,以專巨海之富,而擅魚鹽之利也。勢足以使眾,恩足以卹下。是以齊國內倍而外附,權移於臣,政墜於家。公室卑而田宗強,轉轂游海者蓋三千乘。失之於本,而末不可救。」此言「四壤之數,君不以軌守,則民且守之」,即所謂「人君統而守之則強,不禁則亡」之義也。
〔一〕 元材案:「軌意安出」,猶言「以軌守之」之具體措施如何,即其他各篇所謂「行事奈何」之意。
〔二〕 元材案:陰,密也,猶言秘密。據即《史記 趙奢傳》「先據北山者勝」之據,守也。猶言占有或掌握。「皆」當依元本作「者」。此謂為國者如不能將各種會計數字掌握在自己手中並嚴守秘密,便將為富商蓄賈所乘。必須陰據者,一則預防富商蓄賈與政府爭利,二則可以愚弄人民使其對政府進行所謂輕重之筴時不敢反抗。猶《國蓄篇》之言「故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矣。
〔三〕 聞一多云:「此若複語。若亦此也。」元材案:此語在本書凡八見。又《地數篇》亦有「此若言可得聞乎」語,皆當以「若言」二字連用。《荀子 王霸篇》云:「君人者亦可以察若言矣。」楊注:「若言,如此之言,謂已上之說。」「此若言何謂也」,即「此以上之言何謂也」之意。聞氏說非。
〔四〕 吳汝綸云:「行當作循。」元材案:「行」即下文「行田疇」及《揆度篇》「君終歲行邑里」之行。此亦漢人常用術語。《漢書 終軍傳》:「徐偃使行風俗。軍為謁者,使行郡國。」《隽不疑傳》:「每行縣。」《平當傳》:「使行流民幽州。」《溝洫志》:「宣帝地節中,光祿大夫郭昌使行河。」「丞相御史白博士許商治《尚書》,善為算,能度功用,使行視。」「河隄都尉許商與丞相史孫禁共行視。」行即巡視。此類之例不可勝舉。又《管子 度地篇》用行字之處亦不少。吳說失之。
〔五〕 俞樾云:「不度食當作不足食。」元材案:度即上文「而中幣終歲度人食其餘若干」之度。不度即不足。不當改字。
〔六〕 丁士涵云:「此四字疑涉上文而衍。『人眾田不度食若干』者,食不足於其人也。『餘食若干』者,田之有餘於其人食也。」元材案:此文前四句為總冒。謹行州里計分二事:一調查其不足之情形,二調查其有餘情形。故以兩「曰」字區別之。丁說非是。
〔七〕 元材案:程即《荀子 致仕篇》「程者物之準也」之程,猶今言標準也。軌程即調查統計所得之標準數據。《鹽鐵論 水旱篇》云:「縣官鼓鑄鐵器,大抵多為大器,務應員程。」又云:「卒徒作不中呈,時命助之。」《漢書 尹翁歸傳》:「使斫莝,責以員程,不得取代。不中程,輒笞督。」顏師古注曰:「員,數也。計其人及日數為功程。」此言軌程,義與員程略同。
〔八〕 豬飼彥博云:「調當作謂。」李哲明說同。元材案:此說是也。泰軌即《揆度篇》之「大會」。本書「泰」「大」常通用。本篇及《山至數篇》之泰春、泰夏、泰秋、泰冬,《輕重乙篇》泰皆作大,可證。大會即大計。
〔九〕 郭沫若云:「『環乘之幣』,就文中所敘者而推之,當是循環流通之意。本書屢言『乘馬』,即喻流通,蓋古代陸上交通莫便於乘馬,故以之喻貨幣之流通也。環則周而復始,流通不斷也。」元材案:此說非是。本書乘馬一詞,皆當作計算講,說已見《巨(筴)乘馬篇》。此「乘」字亦當作計算講。環者周也。「環乘」猶言「統籌」。「環乘之幣」,謂統籌所得之貨幣數據,即《山至數篇》所謂「布幣於國,幣為一國陸地之數」之意。「調立」,乃漢人常用語。上引晁錯言「調立城邑」云云,即其證。
〔一0〕丁士涵云:「『田』疑『曰』字誤。」元材案:「田軌」,即上文「田有軌」及「必得軌程」之意,指田畝數及肥墝數等而言。丁氏說非。
〔一一〕梁啟超云:「謹置公幣,即鑄幣。」陶鴻慶云:「『置』當為『寄』,涉下文『則置公幣焉』而誤也。謹寄公幣者,謂以公幣暫寄於民,而以大家小家別其多寡,故下文云『重歲豐年五穀登,謂高田之萌曰,吾所寄幣於子者若干』云云,即承此而言。蓋高田有餘食,則寄幣於民為斂穀之備,間田、山田食不足,則置幣於公以為振贍之用也。此誤作『置』,則非其旨矣。」郭沫若云:「『置』字不誤。預置之,亦猶寄也。不應改字。」元材案:梁、陶說非,郭說近之。置與寄皆放也。「置幣」、「寄幣」猶言以貨幣借貸於人民。《鹽鐵論 復古篇》云:「設立田官,置錢入穀。」義與此同。公幣,《山至數篇》作「公錢」,指封建國家自行鑄造之貨幣,即賈誼所謂之法錢(《漢書 食貨志》)。謂之「公」者,對「私」而言。既曰「公幣」,則必有「私幣」存在可知。《史記 平準書》稱:武帝時,「郡國多姦鑄錢,錢多輕。而公卿請令京師鑄鍾官赤側,一當五。賦,官用,非赤側不得行。……其後二歲,赤側錢賤,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廢。於是悉禁郡國無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錢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諸郡國所前鑄錢皆廢銷之,輸其銅三官。而民之鑄錢益少,計其費不能相當,唯真工大姦乃盜為之。」據王先謙《漢書補注》考證,云此事在武帝元鼎四年。赤側錢行使僅二年而廢。則此所謂「公幣」或「公錢」者豈即三官錢之反映耶?
〔一二〕元材案:「大家」即下文之「巨家」,指大地主言。小家則指小地主及一般農民言。下文云「謂大家、委貲家曰:上且修游,人出若干幣」,又云「巨家以金,小家以幣」,大小貧富之差,界限顯然,是其證。
〔一三〕丁士涵云:「『山田』上脫『謂』字。」元材案:丁說非也。「曰」字衍文。此蓋緊承上文而言。謂調查統計既得有標準之數據,乃更進一步根據此數據作為舉行農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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