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材案:本書凡十九篇,亡三篇,實存十六篇。十六篇中有十四篇皆為問答體,獨本篇及《輕重己篇》不用問答體。此可注意者一也。又其他各篇皆用具體寫法,本篇及《輕重己篇》獨用抽象寫法。即前者多以具體故事(雖是假託之詞)為敘述之對象,後者則以一般原理原則為敘述之對象。此可注意者二也。又其他諸篇中,往往有若干段文字與本篇或完全相同,或大同小異。如本篇「國有十年之蓄」一段見於《輕重乙篇》,「凡將為國,不通於輕重」一段見於《揆度篇》,「且君引錣量用」一段及「是故萬乘之國必有萬金之賈」一段均見於《輕重甲篇》,「使萬室之都必有萬鍾之藏」一段見於《山權數篇》,「穀貴則萬物必賤」一段分見於《乘馬數》、《山至數》及《輕重乙》等三篇,「夫以室廡籍」一段,分見於《海王》及《輕重甲篇》,「玉起於禺氏」一段分見於《地數》、《揆度》及《輕重乙篇》,「今人君籍求於民」一段,分見於《揆度》及《輕重甲》等篇,皆其例也。此外本篇中所有單詞獨句及各種特別術語散在其他諸篇者,幾於無處無之。此可注意者三也。又《漢書 食貨志》記管子輕重之法,而所引用則僅為本篇之文。《通典 食貨》八記錢幣,《食貨》十二記輕重,其關於《管子》部分之材料,本篇十九皆被採錄。此可注意者四也。關於此種現象,何如璋曾解釋云:「舊本《輕重》共十九篇,亡三篇。其《國蓄》一篇管子所自著。《臣乘馬》、《乘馬數》、《事語》、《海王》、《山國軌》、《山權數》、《山至數》七篇則齊史之文,與《國蓄篇》互相發明。其《地數》、《揆度》、《國准》、《輕重甲、乙、丁、戊》共七篇乃齊東野人之語。間有詞義不謬者,當是前七篇錯卷,作偽者故意雜亂以混其真。卷末《輕重己》一篇專記時令,非輕重也。子政校讎不審,誤攙入者耳。」(何如璋《管子析疑 總論》,見溫廷敬編印《茶陽三家文鈔》上冊《何少詹文抄》卷一。)又釋《輕重甲篇》云:「輕重各篇惟《國蓄》是管子經言。其《巨乘馬》以下十一篇,則齊史記述之作。自此以至終篇,乃後人所附益。文非一手,大都假為問答以訓釋《國蓄》輕重之義。」此其所論何者為管子自著,何者為齊史之文,何者為齊東野人之語,既無具體證明,實不足據。但其以《國蓄》為管子經言,《巨乘馬》以下十一篇則齊史記述之作,皆與《國蓄篇》互相發明。自《輕重甲篇》以至終篇,乃後人所附益,大都假為問答以訓釋《國蓄》輕重之義,則正可一語道破本篇與其他輕重諸篇間之相互關係。竊意本篇乃全書之理論綱領。其他諸篇所提出之種種具體問題及其討論與解決問題之種種方法,或則就此綱領中之原理原則加以補充發揮,或則提出與綱領相反之意見,或則將此綱領中之特別術語加以解釋,何氏所謂「與《國蓄篇》互相發明」者,信不誣也。
提要:本篇全文共可分為十段,茲分別說明於後:
第一段,從「國有十年之蓄」至「民力可得而盡也」,論貨幣與五穀均應由國家獨占其最大部分及運用貨幣控制五穀,即「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之術。
第二段,從「夫民者信親而死利」至「故天下樂從也」,論政府辦理財政,應以「但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為最高原則,即是說財政榨取應建立在使人民不易覺察之基礎上。如此方能使人民樂於從命。
第三段,從「利出於一孔者」至「親君若父母」,論國家專利政策之作用及其重要。
第四段,從「凡將為國」至「惡能以為治乎」,論通於輕重及調通民利之重要。又分五小段:(1)「凡將為國」等五句總冒。(2)「是故萬乘之國」八句,論為國者失其利權,則豪商大賈將竊而據之,必釀成「臣不盡忠,士不盡死」之不良後果。(3)「歲有凶穰」至「貧富之不齊也」,申言利不在國,則在於商。上失輕重之權,下據并兼之勢,將使富者益富,貧者益貧,雖有法令無所用之。(4)「且君引錣量用」至「利有所并也」,論民有飢餓由於穀有所藏,民用不足由於利有所并。(5)「然則人君」,至「惡能以為治乎」,申論不通於輕重不能為治,反語之以明其重要。
第五段,從「歲適美」至「財之櫎可得而平也」,論人民有餘則輕,不足則重。政府應採取賤買貴賣之策以平其價而收其利。
第六段,從「凡輕重之大利」至「民無廢事而國無失利也」,論政府應分區設立平准基金。在春夏生產季節發放農貸。到秋收後按市價折收實物──春賦以斂繒帛,夏貸以斂秋實──以期收到「民無廢事」(使生產者維持其再生產)與「國無失利」(使政府獨占高利貸收入)之效果。
第七段,從「凡五穀者萬物之主也」至「貴賤可調而君得其利」,論五穀與萬物之價互為反比例及政府所以御之之術。又分四小段:(1)「凡五穀者萬物之主也」至「而國利歸於君」,論政府當利用穀與萬物互為反比例的關係,進行輕重之筴,以期無籍而贍國。(2)「夫以室廡籍」至「遍行而不盡也」,承「萬民無籍」句言。(3)從「故天子籍於幣」至「千人得餘」,承「國利歸於君」言,論穀專賣利益之大。(4)從「夫物多則賤」至「而君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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