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輕重篇新詮 -  管子輕重七──山國軌

作者: 馬非百19,428】字 目 录

為封建國家擴充其財政收入。此兩種對立之經濟思想在本書各篇中同時有所表現。但前者只處於次要、從屬之地位。可以斷言,《管子輕重》一書,實際上是一種單純為封建國家追求商業利潤而服務之經濟理論。即以本篇所論而言,雖亦有「山田以君寄幣振其不贍」之措施,但實質上則其主要目標,皆放在「穀坐長而十倍」與「萬物重十倍」上。所謂「以市櫎出萬物,降而止」者,不過在「萬物重十倍」時,將萬物拋出。但價落時,應即停止,以免受到損失。謂為「平價政策」,未免有顛倒主從關係之嫌矣。

〔三三〕元材案:布,布置。「布於未形,據其已成」,與《山權數篇》「動於未形,而守事已成」,語意全同。例如置公幣於五穀未登之前,置券于女貢織帛未成之前,而占有其勞動成果於已登已成之後。其中經過,但須以號令進退,毫無籍求於民之跡象。當然,此所謂「無求於民」,只是將封建強制捐稅,通過所謂輕重之筴即價格政策之運用而全部轉嫁於勞動生產者身上。使勞動生產者始終處於不自覺察之中。予在《巨(筴)乘馬篇》已詳論之矣。

〔一〕 元材案:此承上文「無求於民」之意而引申之。不籍即無籍,解已見《巨(筴)乘馬篇》。

〔二〕 元材案:時即下文所謂「此皆民所以時守也,此物之高下之時也,此民之所以并兼之時也」之時,指農業季節性而言。蓋春耕十日,夏芸十日,秋收十日及冬除田二十日皆能引起農業人民對生產及生活資料之迫切需要。軌守即軌據之意,解已見上。謂此時政府如不能根據調查統計而得之軌程,及早將各種必需品預為準備,必將造成物價上漲,而為富商蓄賈所乘也。《乘馬數篇》「以時行」,「此國筴之時守也」,「章四時」,《山權數篇》「此之謂乘時」,《山至數篇》「王者乘時」,白圭「樂觀時變,趨時若猛獸鷙鳥之發」,陶朱公「與時逐而不資於人,能擇人而任時」,司馬遷言「既饒爭時」(《史記 貨殖列傳》),亦即此「時」字。

〔三〕 元材案:「官天財」之官,亦當讀作管。天財,即自然資源,解已見《國蓄篇》。「有」與「又」通。《鹽鐵論 力耕篇》大夫云:「王者塞天財,禁關市,執準守時,以輕重御民。」意與此同。

〔四〕 元材案:此節原文意義不甚明顯。尹注云:「繇,與招反。」又云:「謂山澤之所禁發。」又案《輕重乙篇》云:「夫歲有四秋而分有四時。故曰農事且作,請以什伍農夫賦耜鐵,此之謂春之秋。大夏且至,絲纊之所作,此之謂夏之秋。而大秋成,五穀之所會,此之謂秋之秋。大冬營室中,女事紡績緝縷之所作也,此之謂冬之秋。故歲有四秋而分有四時。已得四者之序,發號出令,物之輕重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與本文所論大同小異。大即泰。《通典 食貨》十二引此文注:「泰,當也。」所謂「四時」「四秋」,蓋皆指農副業生產季節而言。

〔五〕 安井衡云:「四務,百姓四時所務也。」元材案:《通典 食貨》十二引此「君守諸四務」作「君素之,為四備以守之」。又尹注云:「四時人之所要。」皆下文「民之且所用者」之意。左昭二十三年傳「三務成功」,杜注:「春夏秋三時之務。」此連冬言,故曰「四務」也。

〔六〕 何如璋云:「且所用者,且,將也。《秦策》:『城且拔矣。』《呂覽 音律》:『歲且更起。』且字注同。」張佩綸云:「且,將也(《呂覽 注》屢見)。且所用者,言所將用也。」元材案:此說是也。且者,《墨子 經說上》云:「且,自前曰且,自後曰已,方然亦且。」蓋凡事,從事前言之,或臨事言之,皆可曰且。如「上且循游,則且為人馬假其食。」事前之且也。如《詩》「匪且有且」,《毛傳》云:「此也。」此方然之且也。惟從事後言之,則為已然之事,不得言且。故曰「自後曰已」。此文「且」字及「君已廩之」之「已」字互為對文,正與《墨經》所論相符。于省吾謂「『且所用』不詞。『且』本應作『宜』」者非。

〔七〕 張佩綸云:「『功布日』當作『布日功』。」郭沫若云「『泰春功布日』者,『功』當為公,聲之誤。『日』當為曰。下文『春縑衣』,至『折券』,即為公家所布之功令。」元材案:布,施也。功布日,謂施工之時,即「其始播百穀」之時也。張、郭二氏說皆非。

〔八〕 張佩綸云:「縑當為兼,字之誤也。《荀子 正名篇》:『單不足以喻則兼。』是『兼』對『單』而言。『兼衣』即祫衣。單衣者,《方言》:『禪衣,江淮南楚之間謂之褋,關之東西謂之禪衣。』」元材案:《漢書 外戚傳》:「媼為翁須作縑單衣。」縑單衣即此處之縑衣單衣,則漢人本作縑,似不必改為兼。顏師古不知縑單衣是兩種不同之衣,而曰「縑即今之絹」。果如此說,以絹為農民制衣之用,未免太美化封建剝削階級矣。

〔九〕 洪頤楫云:「此皆械器名。寵疑作籠。〈米畟〉即〈米畟,田改凶〉字之誤。」王念孫云:「勝當為幐,字之誤也。《說文》:『幐,囊也。』《商子 刑賞篇》曰:『贊茅岐周之粟,以賞天下之人,不得人一幐。』《趙策》曰:『贏幐負書擔槖。』《秦策》『幐』作『縢』,義同。屑,碎米也。《廣雅》作『〈禾屑〉』。〈米畟,田改凶〉,糗字之誤。糗,乾糧也。』王引之曰:「捍蓋梩字之誤。《說文》:『〈禾〉,臿也。或作梩。』《方言》曰:『臿,東齊謂之梩。』《周官 鄉師 注》引《司馬法》曰:『輦一斧一斤一鑿一梩一鉏。』《孟子 滕文公篇》:『虆梩而掩之。』趙注曰:『虆梩,籠臿之屬。』謂虆為籠屬,梩為臿屬也。故《管子》亦以『梩籠』並言之。」張佩綸云:「《說文》:『箕,簸也。』屑當為筲。《論語 鄭注》:『筲,竹器也。』〈禾畟,田改凶〉,鄭氏《周禮 注》:『猶束也。』筲以盛飯,〈禾畟,田改凶〉以束禾,固田家之器矣。若改為屑糗,則事先既以乾飯廩藏,功已復以乾飯歸公,管子豈能迂瑣若此?」元材案:以上各說所釋不同,未知孰是。總之所謂梩籠纍箕幐籯屑〈米畟〉公衣,即《國蓄篇》所謂「耒耜械器種饟糧食」之屬,皆政府平日以「財准平」所廩藏而待用者。上文所謂「君已廩之」者,即此物也。

〔一0〕豬飼彥博云:「『衣』字衍。言民功既畢,而器械之屬皆歸之於公,折毀其券也。」安井衡云:「謂既歸納諸物於公,乃折假時所入之券也。」張佩綸云:「衣字似衍。《漢書 高紀》:『兩家常折券棄負。』師古曰:『以簡牘為契券,既不徵索,故折毀之,棄其所負。』彼以棄負折券,此則以歸公折券。」元材案:三氏說皆是也。《輕重丁篇》「折其券而削其書」,尹注云:「舊執之券,皆折毀之。所書之債皆削除之不用。」此蓋謂當泰春開始施功之時,即當預計一年四季之中農民所需要者,共須春之縑衣,夏之單衣及梩籠等器械與種饟糧食各若干,施功若干日,每日須勞動力若干人。然後調查統計其確屬貧苦無資者,分別以所廩藏之械器公衣及種饟糧食貸之。及施功既畢,則令其將所假之械器公衣及種饟糧食,作價歸償而折毀其假時所立之券契。如作「歸公衣」,則公衣已服用數月之久,豈復能物歸原主耶?據此,則封建國家在「天財」二字上已前後進行剝削達三次之多。即第一次「封天財之所殖」(見《國蓄篇》),將材料賣與人民作為製造各種械器及女工織帛之用。第二次,以「幣重而萬物輕」之幣收斂萬物,而廩藏之。第三次,將廩藏之萬物假貸之於農民,至秋收時再按時價收回。然則所謂「軌守其數,有官天財」者對勞動人民之盤算,可謂無微不至矣。倘所云「言利事析秋毫」者非耶?

〔一一〕元材案:此處「用」字與《國蓄篇》:「故人君挾其食,守其用」之用不同。後者指黃金刀幣言,前者則指上述械器公衣種饟糧食等用物即生產及生活資料而言。力出於民而用出於上者,勞力由人民自出,用物則由政府供給也。

〔一二〕元材案:不害,不妨害。時作謂及時而作。農民得政府之假貸,不虞用物之缺乏,則春夏秋不過十日,冬不過二十日,即可以竣其農功矣。十日者,尹桐陽云:「《臣乘馬》曰:『春事二十五日之內。』此云十日,據最急言耳。」其說是也。張佩綸以「十日、二十日為四時用民之力之日數」者非。

〔一〕 安井衡云:「軌官,量度貨財之官。」元材案:軌官者謂主掌會計事宜之官。如《史記 平準書》云:「桑弘羊為大農丞,管諸會計事」;《張丞相列傳》:張蒼「遷為計相。一月,更以列侯為主計四歲。……蒼又喜用算律曆,故令蒼以列侯居相府,領主郡上計者」是也。引申其義,與平准均輸等官之性質亦頗相同。

〔二〕 元材案:全篇除下文「鹽鐵撫軌」四字外,更無一語及於鹽鐵。何以謂「鹽鐵之筴足以立軌官」?當是言以鹽鐵政策所獲之盈利作為資金,為設立軌官之用也。尹桐陽云:「鹽鐵之策行,則可得多數之黃金與幣,便用以據人之地。故必先正鹽鐵之筴,然後足以立軌官。」其說是也。蓋軌官之立,第一所需要者即為大量之資金,《國蓄篇》所謂「萬室之都必有萬鍾之藏,藏繈千萬。千室之都必有千鍾之藏,藏繈百萬」者也。僅龍夏之地即須布黃金九千,其他自亦不在少數,此項資金自必有其來源。否則巧婦不能為無米之炊,雖立軌官,亦將無濟於事。鹽鐵之筴者,即《海王篇》所述之管山海政策,亦即所謂鹽鐵專賣政策也。據彼處所計算,僅鹽一項,萬乘之國一月之入即可得六千萬。鐵官之數所入當與此同。有此資金,則長袖善舞,多財善賈。軌官之立自可順利進行,無有滯礙矣。又案此亦係根據漢代事實而得之結論。漢自武帝置鹽鐵官,計鹽官二十七郡,為官三十有六。鐵官四十郡,為官四十有八。《漢書 食貨志》記其成績(《史記 平準書》同)云:「而縣官以鹽鐵之故,用少饒矣。」又云:「漢連出兵三歲,誅羌,滅兩粵,費皆卬大農。大農以均輸鹽鐵助賦,故能贍之。」又《鹽鐵論 輕重論》御史云:「當是之時,四方征暴亂,車甲之費,克獲之賞,以億萬計,皆贍大司農。此皆鹽鐵之福也。」又云:「今大夫君修桓管之術,總一鹽鐵,通山川之利而萬物殖。是以縣官用饒足,民不困乏,本末兼利,上下俱足。」足見漢代桑弘羊所主持之各種經濟政策,其所得利益,實以鹽鐵專賣一項為最大最多,而各種經濟政策之得以積極推行,亦皆唯鹽鐵之利入是賴。與此處所云「鹽鐵之筴足以立軌官」者情形正全相同。且以「鹽鐵」二字連稱亦唯漢人始有之。僅《鹽鐵論》一書中,鹽鐵二字連稱者即達三十四次之多。此又本書成於漢人之一大證也。

〔三〕 郭沫若云:「自此以下,凡『管子』對答之詞,與『鹽鐵之筴』毫無關聯,當是他篇脫簡羼入於此。」元材案:此說非也。「鹽鐵之筴足以立軌官」,只是說明「立軌官」資金之來源當於鹽鐵政策所得贏利中取之。自「龍夏之地」以下,乃詳論「立軌官」以後之具體措施。惟本文確有錯簡,即下文「管子曰鹽鐵撫軌」云云二十五字,當在此處「管子對曰:龍夏之地」之上,與「桓公曰……為之奈何」之後,說詳下。龍夏二字又見《山至數篇》。彼處云:「龍夏以北至於海莊,禽獸牛羊之地也。」「龍夏以北」與「龍夏之地」自非一地。「龍夏之地」當係上臾之壤,即「田軌之有餘於其人食者」,故放款特多。龍夏疑即龍門大夏。《史記 貨殖列傳》「龍門碣石北多馬牛羊」,與上引《山至數篇》所言正相符合。又《始皇本紀》琅邪刻石云:「六合之內,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盡北戶,東有東海,北過大夏。」又《李斯傳》云:「禹鑿龍門,通大夏。」《正義》:「杜預云:『大夏,太原晉陽縣。』按在今并州。」《山至數篇》所謂「龍夏以北」,當即龍門大夏以北,亦即《史記》「龍門之北」也。「至於海莊」,即《史記》「碣石之北」也。此等地名皆係著者任意假設之詞,初不必有事實根據。但亦未始不可以看出其時代背景。故備言之。

〔四〕 元材案:此布字及下文「布幣」之布,即左襄三十年傳「皆自朝布路而罷」之布,注:「布路,分散。」猶言發放。「布黃金」、「布幣」謂將黃金及貨幣為資金,發放農貸,以預購其穀物。猶《史記 平準書》之言「散幣於邛僰以集之」矣。《山至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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