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重而萬物輕」或「幣輕而萬物重」之局面。但僅僅如此尚有不足,國家還必須同時控制穀物,在一定條件下,形成「穀重而幣輕」或「穀輕而幣重」,與「穀重而萬物輕」或「穀輕而萬物重」,方能完全控制商品流通,使統治者獲利無窮。《山至數篇》所謂「人君操穀幣金衡而天下可定」,即此意也。
〔一九〕豬飼彥博云;「『廩』字衍。」丁士涵云:「『廩』字衍。『山林械器之高下在上』,與『國穀之朝夕在上』,『春夏秋冬之輕重在上』相對為文。械器資於山林,故曰『山林械器』也。義見下文。」元材案:山林、械器原為二事。山林屬於樹木專賣政策之範圍,械器則指兵器農器及其他與國器君用等有關之手工業生產品而言。「廩器械」者,即政府將所收斂之械器廩而藏之,本篇上文所謂「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廩之矣」是也。兩氏說非。
〔二0〕元材案:田疇一詞,亦漢人常用語。《鹽鐵論》中凡七見。《禮 月令》「可以糞田疇」,《疏》引蔡氏云:「穀田曰田,麻田曰疇。」
〔二一〕元材案:「田中」,田間也。「賊」即《詩 大田》「及其蟊賊」之賊,《箋》云:「食節曰賊。」《說文》:「賊,敗也。」田中有樹則害於穀,故曰「謂之木賊」。即《漢書 食貨志》所謂「田中不得有樹,用妨五穀」是也。榮即《儀禮》「直於東榮」之榮,注:「榮,屋翼也。」此當讀「宮中四榮」為句。謂宮中四檐之側宜以樹桑為主,故《孟子 盡心篇》云:「五畝之宅,樹牆下以桑。」《漢書 食貨志》亦云:「還廬樹桑。」若不樹桑而樹其他樹木,則桑葉缺乏,故曰「害女功」。
〔二二〕元材案:仰即《漢書 匈奴傳》「匈奴西邊諸侯作穹廬及車皆仰此山材木」之仰,恃也、資也。此蓋謂田間及房屋之四側皆不得種植樹木,使宮室械器之原料非山無所仰,而山則固為封建國家之所「官而守之」者,故人民如欲經營墓葬,修建房屋,製造或使用械器,不得不向封建國家購買原料。此與《地數篇》及《輕重甲篇》「令北海之眾毋得聚庸而煮鹽」者,皆是限制私人生產,造成國家獨占之具體辦法。商鞅所謂「顓山澤之利」者,「山林廩械器之高下在上」殆亦其一端矣。
〔二三〕元材案:「租」即「租稅者所慮而請也」之租,解已見《國蓄篇》。此處指木料價格。
〔二四〕元材案:一把之量曰握。《國語 楚語》:「烝嘗不過把握。」注:「握,長不出把者。」《周禮 醢人 疏》:「一握則四寸也。」
〔二五〕孫星衍云:「楂即槎之俗字。」孫詒讓云:「楂當為柤之俗字。《說文》木部云:『柤,木閑也。』徐鍇《繫傳》:『閑,闌也。』柴者棧也。公羊哀四年傳云:『亡國之社蓋揜之,揜其上而柴其下。』《周禮 媒氏》「喪祝」注『柴』並作『棧』。《淮南 道應訓》云:『柴箕子之門。』柴、柤皆以細木為闌閑,故並舉之。孫說未確。」
〔二六〕元材案:「把」即《孟子 告子篇》「拱把之桐梓」之把。趙注:「把,以手把之也。」奉者用也。室奉謂作為修繕房屋之用也。下仿此。
〔二七〕元材案:「圍」即《莊子 人間世篇》「三圍四圍,求高名之麗者斬之;七圍八圍,貴人富商之家求樿傍者斬之」之圍。崔注:「環八尺為一圍。」
〔二八〕郭沫若云:「以上文『高田撫間田山(田)不被穀十倍』例之,此乃言鹽鐵之利比之常穀為十比一。然此鹽鐵之利,在上者常操其九分,而僅餘一分在下。」元材案:此說非是。「鹽鐵撫軌」者,謂以鹽鐵收入為資金,而據守國軌也。蓋即上文「鹽鐵之筴足以立軌官」之意。「穀一,廩十,君常操九」者,操即《山至數篇》「常操國穀三分之一」、「常操國穀十分之三」之操。《漢書 嚴助傳》顏師古注云:「操,執持也。」猶言掌握。此謂穀在民間,其重為一。政府以幣廩而藏之,則可漲至十倍。除去原有之成本外,其贏餘九倍,則完全歸入封建統治者掌握之中。《山權數篇》云:「物一也而十,是九為用。徐疾之數,輕重之筴也。一可以為十,十可以為百。」語意與此全同。「繇」與「由」通。「安」即《管子 幼官篇》「安入共命焉」之「安」。王念孫釋彼處云:「安,語詞,猶乃也。」此謂政府既常操其九,則利出一孔,人民衣食所資,皆將由政府而出,予奪貧富之權,完全掌握在封建統治者手中。人民不悟此中奧妙,但「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必將誤認為出自政府之恩賜而表示感激,自無怨咎之可言矣。又案,此節與上下文皆不銜接,疑當在上文「管子對曰:龍夏之地」以前,「桓公曰……為之奈何」後,而其下又脫「桓公曰:此言何謂也」句。蓋著者以此數語提綱,及桓公再問,然後以「龍夏之地」云云說明其實施之辦法。即第一步先以鹽鐵收入據守三壤之穀,第二步以此再十倍之穀收買牛馬,第三步復以牛馬假貸於邊地人民。此一事也。以下「國穀之朝夕在上」云云,直至「謂之國穀」,則專論「租山」之法,又為一事,與本節固無直接關係也。
〔二九〕元材案:「去其田賦以租其山」,謂政府應實行木材專賣,免收田畝稅。此與《國蓄篇》列舉應反對之諸籍時,有田畝而無樹木者,似是同一種主張。《海王》及《輕重甲》之有樹木而無田畝者又是一種主張。說已詳《國蓄篇》。此本書各篇不是一時一人之作之又一證也。又案:木材在漢代,實為社會上需要量最大與價格最高之一種商品。《史記 貨殖傳》以「山居千章之材」及「淮北、常山以南,河濟之間千樹萩」與「木千章」為「此其人皆與千戶侯等」,或「此亦千乘之家」。《索隱》:「《漢書》作千章之楸。服虔云:章,方也。如淳云:言任方章者千枚,謂章,大材也。樂產云:萩,梓木也,可以為轅。」據上文:「封者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鹽鐵會議時,御史大夫桑弘羊亦屢以「隋唐之材」為言。近年各地出土漢墓,大都有內棺外槨二層,所用木材不在少數。此處以租山代替田賦,正與此種情況相符。
〔三0〕元材案:服租即服籍,解已見《海王篇》。
〔三一〕元材案:菲葬,薄葬。
〔三二〕元材案:「立軌於國」,軌即「軌程」,亦即指上述富家出重租,貧家出小租之差別租金而言。著者在此,顯然認為此種差別租金之實行,乃是均貧富之一種具體措施。故曰「民之貧富如加之以繩」也。此節應與上二節緊相銜接,合為一段,乃梁啟超所稱為「管子中之森林國有政策」者。因有「鹽鐵撫軌」一節錯簡插入其中,遂被割裂耳。本文著者蓋亦始終以所謂「無籍於民」為其理財之唯一方法,而田賦則為「所以強求」,租山則為「所慮而請」。故主張去其所以強求之田賦而租之於所慮而請之山林。富者多厚葬其親而又求宮室之美,故需大木者多。使大木之價倍於小木,則富者負擔重。貧民以無購買大木之能力,多用小木,故負擔輕。課租之目的物為建築房屋製造棺槨之林木,而租之輕重,則以人民之貧富為衡。胡寄窗云:「差別租金制度表面上是『加惠』於貧民,實質上是更有效更狡猾的財政榨取辦法。」(見《中國經濟思想史》第十章第三五九頁)真一針見血之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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