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輕重篇新詮 -  管子輕重十三──輕重甲

作者: 馬非百28,389】字 目 录

饑,豈一棠邑之粟可濟于事?必為發掌明矣。《孟子》言「復請發掌」,《荀子》言「必發夫掌」,《晏子》言「計公掌之粟」,意義皆同。窌同窖。《呂氏春秋 仲秋紀》「穿竇窌」,《月令》作「穿竇窖」。注云:「入地隋曰竇,方曰窖。」積即《雲夢秦簡 倉律》:「入禾倉,萬石一積」,「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及「芻稿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一九七六年《文物》第七期《雲夢秦簡 釋文》之積,猶言儲蓄。此處指積穀。五窌,指所積穀之倉數。謂每州必有一掌,每里必有積藏五穀之窖五處也。

〔九〕 元材案:與正籍,解已見《揆度篇》。假有二義:一即假貸,《山國軌篇》所謂「無貲之家皆假之械器」,《輕重丁篇》所謂「聞子之假貸吾貧萌」是也。二即障假,《鹽鐵論 園池篇》所謂「池篽之假」與「公家有障假之名」是也。此言予之長假,當指第二義言。謂民之無產業、無納稅能力者,由政府以國有苑囿公田池澤長期假之。《漢書 宣紀》地節元年三月,「假郡國貧民田」。三年三月詔曰:「前下詔假公田,貸種食,其加賜鰥寡孤獨高年帛。」十月,又詔:「池篽未御幸者假與貧民。流民歸還者假公田,貸種食,且勿算事。」《元紀》初元元年四月詔:「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二年三月詔:「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飛外池嚴篽池田假與貧民。」即其例矣。

〔一0〕安井衡云:「度、渡同,謂濟之。皆云長者,予而不收也。」何如璋云:「予之長度,殆謂給以葬埋之費也。」張佩綸云:「『予之長假』『予之長度』當作『長予之假』『長予之度』。《立政篇》:『分鄉以為五州,州為之長』。長即州有一掌。長為度量葬事,如《漢書 黃霸傳》:『鰥寡孤獨有死無以葬者,鄉部書言,霸具為區處,某所大木可以為棺,某亭豬子可以祭。』即其證矣。」于省吾云:「度、宅古字通,此例古籍習見。《尚書》『度』字,古文作『宅』,今文作『度』。《儀禮 士喪禮》『筮宅』注:『宅,喪居也。』《喪服小記》:『祔葬者不筮宅。』注,『宅,葬地也。』《廣雅 釋邱》『宅,葬地也。』此言死而不葬者,予之長久之葬地也。」聞一多說同。元材案:安井、張、于三氏說皆非也,何說近之。古時地廣人稀,貧民死者不患無葬地,而患無錢購備棺衾。《史記 淮陰侯列傳》云:「吾如淮陰,淮陰人為余言:『韓信雖為布衣時,其志與眾異。其母死,貧無以葬,然乃行營高敞地,令其旁可置萬家。』余視其母冢良然。」此不患無地之證也。《漢書 成紀》:「河平四年二月,遣光祿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舉瀕河之郡。……其為水所流壓死不能自葬,令郡國給槥櫝葬埋。已葬者與錢人二千。」《哀紀》:「綏和二年,詔曰:迺者河南潁川郡水出,流殺人民。……已遣光祿大夫循行舉籍,賜死者棺錢人三千。」又《哀紀》:「元始二年,郡國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賜死者一家六尸以上葬錢五千,四尸以上三千,二尸以上二千。」此賜棺錢之證也。謂之「長度」者,《漢書 楊敞傳》:「子惲為中郎將,罷山郎,移長度大司農以給財用。」應劭云:「長,久也。一歲之調度也。」師古曰:「言總計一歲所須財用及文書之調度而移大司農,以官錢供給之,更不取于郎也。」可見所謂「長度」者,乃漢代財政上專用術語。此蓋言死而不葬者,即由政府以所謂長度者予之,使其持向所在地官府支取官錢,作為購備棺衾之用。猶今人之言領款憑據矣。

〔一一〕元材案:不{次吉}即不贍,下仿此。說已詳《山權數篇》。

〔一二〕張文虎云:「『故聖人善』貫下二句。『用非其有』即所謂『來天下之財』也。『使非其人』即所謂『致天下之民』也。《事語篇》云:『佚田謂寡人曰:善者用非其有,使非其人。』與此正同。」張佩綸云:「『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承『財』『民』言。」

〔一三〕元材案:「動言搖辭」,《輕重丁篇》作「動言操辭」,皆《易 繫辭下傳》所謂「理財正辭」之意,謂發號施令也。萬民可得而親者,蓋以其所發施之號令,能順人心,故下令如流水之源。晁錯所謂「令出而民利」者也。又案: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王兵篇》云:「取天下精材,論百工利器,收天下豪傑,有天下俊雄。」(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十二期)《管子幼官篇》云:「求天下之精材,論百工之銳器,……收天下之豪傑,有天下之稱材。」《七法篇》云:「故聚天下之精材,論百工之銳器,……收天下豪傑,有天下俊雄。」《小問篇》云:「公問曰:『請問戰勝之器。』管子對曰:『選天下之豪傑,致天下之精材,來天下之良工,則有戰勝之器矣。』公曰:『攻取之數何如?』管子對曰:『毀其備,散其積,奪之食,則無固城矣。』公曰:『然則取之若何?』管子對曰:『假而禮之,厚而勿欺,則天下之士至矣。』公曰:『致天下之精材若何?』管子對曰:『五而六之,九而十之,不可為數。』公曰:『來工若何?』管子對曰:『三倍不遠千里。』」與此所論皆可互參。

〔一〕 元材案:「湯以七十里之薄」,解已見《地數篇》。兼,并也。

〔二〕 元材案:杠即《孟子 離婁下篇》「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輿梁成」之杠。朱注:「杠,方橋也。徒杠,可通徒行者。」束柎,何如璋云:「以木為桴,相比束之,浮水以渡也。夏水大,故須束柎。」今案:束柎,湖南人謂之木排。

〔三〕 元材案:冬無杠則渡水者凍,夏無柎則渡水者溺,桀觀之以為樂也。

〔四〕 元材案:「弛牡虎充市」,弛,縱也。《御覽 人事部》一百九引作「放虎入市」,《獸部》三引作「放虎于市」,《事類賦》二十引同。「其驚駭」,指市人為虎所驚駭。

〔五〕 元材案:「夷競」是「夷蔬」之訛,說已詳《事語篇》。孫詒讓謂「『兢』當為『競』,即古『境』字,言平治疆界之道塗」,張佩綸謂「夷競」為「事蠶」之誤,郭沫若謂「夷競」為「夷賈」之誤者均非。

〔六〕 趙用賢云:「湯以至仁伐暴,何必如此?是戰國陰陽之說,非管氏語也。」元材案:假託某甲某乙為說明一種輕重理論之實例,乃本書通用之體裁,固不必真有其事,予在《巨(筴)乘馬篇》論之已詳,不僅湯一人而已。惟此處「曲逆」二字似與曲逆侯陳平有關。考《史記 陳丞相世家》載漢高祖被匈奴圍于白登,用陳平奇計,使使間厚遺單于閼氏,圍以得解。高祖南過曲逆,乃詔御史更以陳平為曲逆侯。此漢高祖七年事也。於此有可注意者:第一,曲逆為陳平封號。在此以前,歷史上另無曲逆其人。第二,陳平之被封為曲逆侯,是由於為間諜有功。據《世家》稱平自初從至討平陳豨、黥布,凡六出奇計。不僅為漢高祖解白登之圍,而且遠在楚漢戰爭期間,即已受到漢高祖「出黃金四萬斤與陳平,恣所為,不問其出入」之信任,使其多以黃金縱反間於楚軍,破壞項羽與范增等之關係。與此處所言「湯事之以千金」正相暗合。第三,漢高祖在白登被圍得解,確是獲得匈奴冒頓單于閼氏之力。而閼氏之所以甘願出力,又確是通過大間諜曲逆侯陳平所出之奇計,「使使間厚遺之」之結果。此與「湯以千金事女華」及「內有女華之陰,外有曲逆之陽,陰陽之議合」云云,亦完全符合。可見此文所述,既不是寫漢高祖,亦不是寫湯。著者只是就自己記憶中有關反間一類之人物事件,信手拈來,編成故事,作為說明其輕重政策之具體範例而已。趙說迂拘可笑!

〔一〕 元材案:「輕重之數」承上文言,「國准之分」,則承上篇言。五家之國准,其數本殊,故曰「國准之分」。分者區別之謂也。又案:從「國准之分」一語觀之,則本篇與上篇之間,似有聯系。證明本篇之寫成,當在《國准篇》之後,或者兩篇皆出自一人之手。張佩綸謂「依問辭當屬《國准篇》」者失之。

〔二〕 元材案:衡有「權衡」、「國衡」、「准衡」、「曲衡」、「衡數」諸義,解已見《巨(筴)乘馬篇》。准即平准,解已見《國准篇》。流有「持流」、「行流」、「守流」、「摶流」、「奪流」諸義,解已見《乘馬數篇》。權有「國權」、「權棅」、「權筴」、「權數」諸義,解已見《山權數篇》。勢亦有二義。一即《山至數篇》所謂「國勢」,即國家之五種地理形勢,「准時五勢之數」。蓋國勢之宜於五穀者,當謹守其五穀,其不宜於五穀者,則當「與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穀」,故勢亦被列為經濟政策之一也。二即《揆度篇》所謂「治權則勢重,治道則勢羸」之勢,亦即所謂輕重之勢。總而言之,所謂戰衡、戰准、戰流、戰權、戰勢者,皆屬於經濟政策之範疇。一國之經濟政策苟得其宜,自可不戰而屈人之兵。何如璋所謂「權輕重以與列邦相應,即今之商戰」者,得其義矣。

〔一〕 元材案:死事之後,謂陣亡將士遺族。

〔二〕 元材案:「衢處」解已見《國蓄篇》及《地數篇》。「饋食」又見下文,尹注彼處云:「本國自無鹽,遠饋而食。」惟彼處所饋者為鹽,此則為五穀耳。《史記 平準書》:「千里負擔餽糧」,千里餽糧即「遠饋」之義矣。虎狼所棲,言山多田少,猶《山至數篇》所謂「禽獸牛羊之地」也。

〔三〕 元材案:「輿死扶傷」在本篇凡三見。死同尸。《呂氏春秋 期賢篇》云:「扶傷輿死。」畢注:「死與尸同。」

〔四〕 劉績云:「『如』字當作『之』字,言輿死扶傷之孤也。『荼首』,白首也。『寶』字或是『室』字,言持戟死事之室。此三等人皆所當恤也。」何如璋云:「『如』讀為『而』。『荼首』,白首也。倳戟之寶,『寶』當作『室』。」張佩綸云:「『荼首』當為『貧子』二字之壞。孤貧之子孫即死事之後。下文『振孤寡,牧貧病』,是其證。『寶』當作『室』,下文『就士室』,是其證。『仰倳戟之室』,言仰持戟而食也,即《孟子》所謂『持戟之士』。」郭沫若云:「『如』疑『孺』字之聲誤,『孫』疑『俯』字之形誤(草書略近)。『孺孤荼首之俯仰』,謂『仰事俯畜也』。」元材案:「寶」當是「寡」字之誤。《管子 問篇》「問死事之寡,其稟餼何如」云云,本篇下文又有「以振孤寡」語。孤寡即緊承「如孤」及「仰倳戟之寡」而言。「倳戟」二字又見下文及《輕重乙篇》。惟下文及《乙篇》之「倳戟」皆當作建立軍隊講,此處則當作「持戈之士」講。「仰」即《孟子 離婁篇》「良人者所仰望而終身也」之仰。言依靠持戈之丈夫以為食也。

〔五〕 元材案:「豪家」統「遷封食邑」及下文「功臣世家富商蓄賈積餘藏羨跱蓄之家」而言,故曰「此吾國之豪」。非謂此等之外,又另有所謂豪家也。

〔六〕 何如璋云:「遷者,登也,升也。遷封猶言遷官。」元材案:「遷封」即「徙封」。如漢文帝徙城陽王王淮南故地,徙淮南王喜王故城陽。景帝徙衡山王王濟北,徙廬江王王衡山(均見《漢書 淮南 衡山 濟北王傳》),即其例。

〔七〕 元材案:「食邑」,指封邑中所食戶數而言。如《史記 高祖功臣侯年表》所列「平陽侯六百戶」、「信武侯五千三百戶」是。據《貨殖傳》云:「封者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但事實上食邑收入不止於此數。《漢書 孝昭功臣表》言張安世封凡萬三千六百四十戶。如以戶率二百計之,萬三千六百四十戶不過二百七十二萬八千耳。而《張安世傳》云:「富平侯張安世,國在陳留,別邑在魏郡,租入歲千餘萬。」可見剝削之率,必有大於「戶二百」者矣。

〔八〕 元材案:居即《史記 貨殖傳》「乃治產積居與時逐,而不責於人」及《平準書》「廢居居邑」之居,《集解》徐廣曰:「廢居者,貯蓄之名也。有所廢,有所蓄,言其乘時射利也。」猶今人之言囤積居奇矣。

〔九〕 元材案:「章」即障,亦有守義,解已見《乘馬數篇》。此謂國內豪家如遷封食邑之類,無不各有所囤積。政府應將其所囤積之五穀菽粟,設法加以障守,則萬物之輕重皆在政府掌握之中矣。

〔一0〕張文虎云:「『跱』當作『歭』,《說文》作『偫』。」元材案:「跱蓄」即儲蓄。《後漢書 章紀》:「詔所經道上郡縣無得設儲跱。」注:「儲,積也。跱,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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