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云「閉著眼睛也摸得著」,即「倪而是」之義矣。
〔四〕 元材案:「夷吾」二字又兩見《輕重丁篇》,乃管仲之字。聞一多謂「此當刪『夷』字」者非。
〔五〕 元材案:「居」即上文「吾國之豪家遷封食邑而居者」與「農夫得居裝」之居,蓄積也。
〔六〕 豬飼彥博云:「『沸火』當依《地數》作『泲水』。」何如璋云:「『沸火』乃『海水』之訛。《通典》引此作『煮水』,無『沸』字,殆其誤而刪之。然注有『煮海水』三字可證。」郭沫若云:「抄本《冊府元龜》四百九十三引作『使國人煮水為鹽』,下亦有注『煮海水也』四字。注既云『煮海水』,則原文不當有『泲』字或『海』字。」元材案:豬飼說是。「泲水」及「菹薪」,解已見《地數篇》。
〔七〕 元材案:正積,解已見《海王篇》。
〔八〕 元材案:「成鹽」上脫「得」字。「成鹽」與下文「成金」語法相同。成即《禮記 檀弓》「竹不成用」之成,注云:「成,猶善也。」謂善鹽善金,猶言純鹽純金。
〔九〕 元材案:《通典 食貨》十引此「孟春」上有「下令曰」三字。《通志》及抄本《冊府元龜》引同。餘已詳《地數篇》。
〔一0〕郭沫若云:「『濮陽』,《地數篇》同。抄本《冊府元龜》四百九十三作『淮楊』,似較長。『楊』乃『揚』之誤。濮陽屬於衛,不應於衛之下復出濮陽也。」元材案:「梁、趙、宋、衛、濮陽」皆漢人言當代地理習用地名之部分實例,說已詳《地數篇》。本書兩處皆作濮陽,不得據後人抄本誤字擅改古書也。
〔一一〕元材案:「糶之」《地數篇》作「南輸」。「饋食」解已見上。餘詳《地數篇》。
〔一二〕元材案:「賀獻」二字又分見《輕重乙》及《輕重丁篇》。賀即朝賀,獻即貢獻。《漢書 高紀》十一年二月詔曰:「欲省賦甚。今獻未有程,吏或多賦以為獻,而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及郡各以其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朝獻即賀獻也。出正籍,解已見《揆度篇》。賀獻屬於諸侯王通侯,正籍謂民之賦稅。賀獻及出正籍者必以金,謂諸侯王通侯之來朝獻者及人民繳納各種租稅,皆須一律用金,不得以錢為代也。
〔一三〕元材案:「運」即《山權數篇》「運五如行事」之運。「運金之重以衡萬物」句下脫「萬物」二字。謂金價既以需要增加而大漲,黃金重而萬物輕,即可輾轉運用黃金之重以權衡萬物,因之萬物可盡為政府所占有,故曰「萬物盡歸於君」也。
〔一四〕元材案:挹,《廣韻》:「酌也。」「用若挹於河海」,言國用之多,如酌水於河海之中,取之不竭也。《荀子 富國篇》云:「則財貨渾渾如泉源,汸汸如河海,暴暴如丘山。」義與此同。
〔一五〕張佩綸云:「『輸』當作『輪』。《說苑 指武篇》:『如龍之守戶,如輪之逐馬。』是其證。」許維遹云:「張說是。『故』猶則也。『給』與『及』通。『及馬』與『逐馬』字異而義同。」郭沫若云:「此節『管子對曰請以令使賀獻出正籍者必以金』以下,與《揆度篇》『陰山之馬』一節『管子對曰君使與正籍者皆以幣還於金』以下,文當互易。此云『輸之給馬』,即謂輸出百倍之金以給陰山之馬也。『輸』字不當改為輪。」元材案:三氏說皆非也。「馬」即「筴乘馬」之馬,指用以計數之籌碼而言,解已詳《巨(筴)乘馬篇》,與陰山之馬毫無關係。此處「管子對曰請以令使賀獻出正籍者必以金」云云,乃答復桓公「安用金而可」之詞。蓋謂此令一出,國內對金之需要必大為增加,而金價亦必因之而坐長百倍。然後又運用此百倍之金以收購萬物,如此一輾轉間,政府獲利之多,有如輸入籌碼取給無窮也。
〔一〕 元材案:「萬乘之國」云云,又見《國蓄篇》。惟彼處少「百乘之國」一句。
〔二〕 陶鴻慶云:「『君之所與』下當有『也』字。言君以號令操其輕重,則人民之富出於君上之賜與,君不賴人民而富也。《揆度篇》『君之民非富也,鄰國富之』,與此義正相反。」郭沫若云:「陶說非是。管書輕重之筴,在抑制富商大賈。『君之所與』,『與』當讀為『舉』(與、舉古今字),此如《周禮 地官 司門》『凡財物犯禁者舉之』之舉。又舉有抗義,即敵對之意。」元材案:此文「也」字當在「君之所與」下。賴即《漢書 食貨志》「為法若此,上何賴焉」之賴,顏師古注云:「賴,利也。一曰恃也。」與即《山至數篇》「故不以時守郡為無與」之與,謂親與也。此二句當作一氣讀,「非」字直貫至「君之所與」。蓋謂國有萬金千金百金之賈皆於國家不利,故曰「非君之所賴君之所與」也。二氏說皆非。
〔三〕 元材案:「二君二王」連文,義不可通。「二王」當是「之正」二字之訛。《輕重丁篇》云:「不異君之有萌,中一國而五君之正也。」是其證。下仿此。
〔四〕 尹桐陽云:「『籍取以正』,言不權變。」元材案:「籍取以正」,即《國蓄篇》「租籍者所以強求也」及《輕重乙篇》「正籍者君之所強求也」之意,蓋指直接征斂於人民而言。「萬物之賈輕去其分」,謂萬物之價減輕若干分。《國蓄篇》云:「今人君籍求於民,令曰十日而具,則財物之賈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則財物之賈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則財物之賈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則財物之賈什去九。」與此所言意義相同。彼處分言,故曰去「一」、「二」、「半」、「九」。此處概言,故曰「去其分」也。「皆入於商賈」句上脫「萬物」二字。《揆度篇》云:「若此則幣重三分,財物之輕三分。原作輕重三分,誤。依郭沫若校刪。賈人市於三分之間,國之財物盡在賈人。」是其證。此謂萬物之價既皆輕去其分,賈人只須以廉價之支付,即可買得人民所有之財物。是人民除對政府負擔正籍外,尚須以財物之價之若干分,無條件送之於賈人,豈非雙重負擔乎?所謂「一國而二君之正」,此之謂也。
〔五〕 元材案:「弊」各本多作「幣」,非是。「乘弊」亦漢人用語。《鹽鐵論 錯幣篇》大夫云:「漢興乘弊。」又文學云:「漢初乘弊而不改易。」乘其弊以守民之時者,言乘人民為政府號令所困弊,而以廉價掠取其財物之後,又進而以所掠取之財物作為守民之時之工具。「民之時」者,即《山國軌篇》所謂「泰春泰夏泰秋泰冬物之高下之時」,亦即尹注所謂「四時之務」。然則不僅貧民以出正籍失其財物而重貧,即農民亦將以購買四時必需之財物失其五穀而重竭。一國而二君之正之害如此。為天下者顧可不審其號令而思所以預防之術乎?然則當如之何?於是著者乃又提出其所謂「謹守山林菹澤草萊而後可以立為天下王」之政策。
〔六〕 元材案:「薪蒸」二字又見《輕重丁篇》。《詩 小雅 無羊》「以薪以蒸」,朱傳:「麤曰薪,細曰蒸。」「出」,《呂氏春秋 大樂篇》高注:「出,生也。」「起」即《國語 吳語》「繄起死人而肉白骨」之起,猶生也。所出、所起,猶言所自生產。
〔七〕 元材案:藉與{艹措}通。《列子 仲尼篇》「長幼群聚而為牢藉」,張湛注云:「藉本作{艹措},側戟反。」字又作「措」。《漢書 王莽傳》「迫措青徐盜賊」,《集韻》、《韻會》並「音窄,追捕也」。此謂山林菹澤乃薪蒸及犧牲所自生產之地,今既為政府所壟斷,則社會上之需要薪蒸犧牲者,非政府無所仰,於是政府乃使民求索其薪蒸,刺捕其犧牲,然後按官價收購,同時人民之從事此一工作者亦得以解決其生活。所謂「使民求之,使民籍之,因以給之」,此之謂也。
〔八〕 王念孫云:「殷字義不可通。殷當為叚(即今假字)。謂交借財也。」元材案:王說是也。「交假」猶言互通有無。
〔九〕 元材案:游即《禮記 緇衣》:「故大人不倡游言」之游。鄭注云:「游猶浮也。」浮財猶言多餘之財。「而邑里布積之」者,謂以多餘之財分別積藏於邑里之中,以為舉行蠶貸之準備。《山至數篇》所謂「則必積委幣,於是縣州里受公錢」者也。
〔一0〕洪頤楫云:「字書無〈筒,中为又〉字。《月令》『具曲植籧匡』,《呂氏春秋》籧作『{竹豦}』。『〈筒,中为又〉』即『{竹豦}』之壞字。」安井衡云:「『〈筒,中为又〉』疑當為『筐』。《月令》云:『具曲植籧筐。』形相涉而訛耳。」何如璋說同。張佩綸云:「『〈筒,中为又〉』與『{竹豦}』不相似。『〈筒,中为又〉』乃『篗』之壞。《說文》:『篗,收絲者也。』其下『又』字可證。」元材案:安井說是也。《月令》「曲植籧筐」,《呂氏春秋 季春紀》作「栚曲籧筐」,《淮南 時則篇》作「撲曲莒筐」。然其以「曲」「筐」二字為對文,則三書皆同。「曲」同「筁」。《說文》:「筁,蠶簿也。」筐,《呂氏春秋》高注云:「員底曰籧,方底曰筐。皆受桑器也。」可見「筐」「曲」乃兩種不同之器,一為蠶簿,一為受桑器。唐蘭以「『〈筒,中为又〉』當為『莆』之誤,『莆』即『薄』字」,並引《史記 周勃世家》「勃以織曲薄為生」為證,謂「〈筒,中为又〉曲即曲簿」,是變兩器為一器矣,似不可從。彊即鏹,謂錢也,說已見《海王篇》。
〔一一〕元材案:絓,紬之麤者,猶今之繭紬。繅時,繭絲成結,有所絓礙者,蠶功畢後,別理之以為用也。絓絲,統精麤言。去分即上文「輕去其分」之意。此謂蠶功畢後,所生產之絓絲必多。多則賤,乃令民以絓絲折合貨幣而償還蠶貸,政府可獲得廉價之絓絲,故曰「去分而歛」也。《國蓄篇》所謂「春賦以斂繒帛」,義與此同。
〔一二〕元材案:「四方之不至」之至,即《史記 貨殖傳》「繈負其子而至」之至,歸也。
〔一三〕張登雲云:「六時,『春日倳耜』以下六日之時。」張佩綸云:「六『日』字均當作『曰』,即所謂六時也。」元材案:「六時」猶言六個生產季節。「獲」當作「穫」,《說文》:「穫,刈穀也。」「薄芓」,薄與敷通。《詩 蓼蕭序 注》:「外薄四海也。」《釋文》:「薄本作敷。」敷者附也。芓,《說文》:「壅禾本也。」《漢書 食貨志》:「苗生葉以上,稍耨隴草,因隤其土以附根苗。故其《詩》曰:『或芸或芓,黍稷儗儗。』芸,除草也。芓,附根也。言苗稍壯,每耨輒附根。比盛暑,隴盡而根深,能風與旱,故儗儗而盛也。」然則薄芓,即「因隤其土以附根苗」之意矣。樹麻即種麻。《齊民要術 種麻篇》:「種麻夏至前十日為上時,至日為中時,至後十日為下時。麥黃種麻,麻黃種麥,亦良候也。」絕,斷也。菹,即苴。《呂氏春秋 貴生篇 注》:「苴,草蒯也。」絕菹猶除草。「大雨且至」二句,即《月令》「季夏土潤溽暑,大雨時行,燒薙行水,利以殺草,如以熱湯,可以糞田疇,可以美土疆」之意。
〔一四〕元材案:「臣給」二字不詞。「臣」當作「」,即「以」字。「給」即上文「請以給其口食〈筒,中为又〉曲之彊」之給,即貸款也。此就上文蠶貸之例而更推及其餘之各種農貸,謂如四方之民有不歸心者,政府當在下列六個生產季節中通過農貸加以管制。六個生產季節者,即(一)春曰倳耜,(二)次曰穫麥,(三)次曰薄芓,(四)次曰樹麻,(五)次曰絕菹,(六)次曰大雨且至,趣芸壅培是也。此六個生產季節,皆農事方殷,青黃不接之時。苟政府能於此時分別舉行農貸以解決其困難,則一方面農民本身不致受富商蓄賈之壓迫與剝削,又一方面農民所有之一切生產品,亦皆可由政府去分而斂,與上述之絓絲完全相同。如此,則四方之民皆以獲得貸款之故,無不爭先恐後,至於國都矣。
〔一五〕元材案:「善者」,解已見《事語篇》。「委廬」,何如璋云:「廬猶居也。委廬即居積也。」今案「委廬」當作「委虛」,猶滿虛也。《國蓄篇》「守歲之滿虛」,即其證。「善者鄉因其輕重,守其委虛」,即《山至數篇》「以時守鄉」及「王者鄉州以時察之」之意。
〔一六〕元材案:「不妄」即《山權數篇》「不迷妄」之意。猶言不迷失方向。謂事至則善為應之,無有迷妄,則無失事,而可以立為天下王矣。
〔一〕 元材案:此文又見《揆度篇》。藏,葬也。《禮記 檀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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