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輕重篇新詮 -  管子輕重十三──輕重甲

作者: 馬非百28,389】字 目 录

誤,說詳《戊篇》,與鑄莊山之金無關。發即《詩 大雅 噫嘻篇》「駿發爾私」之發。草即上文「山林菹澤草萊」之草。發草即耕發草萊,猶《商君書》之言「墾草」矣。此乃緊承「躬犁墾田,耕發草土」一段而言。立幣則緊承「鑄錢立幣」一段而言。文義甚明,非衍文也。

〔五〕 安井衡云:「『若』當作『苦』。字之誤也。」戴望說同。元材案:古籍中「猶若」二字連用者其例甚多,用法可分兩種:一種採用「雖(或非)……猶若」之形式,作「還是」講。如《呂氏春秋 用眾篇》云:「雖不足,猶若有跖。」《誣徒篇》云:「雖不肖者猶若勸之。」《知士篇》云:「今有千里之馬於此,非得良工,猶若弗取。」又一種則採用「猶若……而況」或「猶若……又況」之形式,作「尚且」講。例如《知度篇》云:「舜禹猶若困,而況俗主乎?」《有度篇》云:「雖貪污之心猶若止,又況乎聖人?」其他《察今篇》凡三見,《審議》、《應言》、《愛類》、《壅塞》等篇各一見。《荀子 不苟篇》亦有「雖作於心,見於色,出於言,民猶若未從也」之言,句例與此並同。若改「若」為「苦」,便不詞矣。二氏說皆非。

〔六〕 元材案:此語又見《管子 侈靡篇》。《侈靡篇》云:「鰥寡獨老不與得焉。」上無「貧賤」二字。「與」即本篇上文「天下有慮,齊獨不與其謀」之與。「不與得」猶言無分也。《輕重丁篇》亦有「又收國中之貧病孤老不能自食之萌皆與得焉」之言,則取此語而反用之。

〔七〕 元材案:輕重之家又分見《乘馬數》及《山至數篇》,解已見《乘馬數篇》。

〔八〕 豬飼彥博云:「『東』當作『束』。」丁士涵云:「『東』乃『束』字誤。束車,約車也。《國策》曰:『請為子約車。』又曰:『王為約車載百金。』」何如璋云:「下原,成周地名。癸乙殆明輕重之數者。《漢書 地理志》:『周人之失,巧偽趨利,貴財賤義,高富下貧,熹為商賈,不好仕官。』周地四達,居土中,其民好言輕重,勢也。」元材案:各書皆無以束車為約車之例,此「東」字似不必改。周下原不論其是在關中,或在洛陽,對齊而言,皆在西方。而今言「東車以迎癸乙於周下原」者,正可藉此說明本書著者言地理與歷史皆是隨意假託之詞。此如《山國軌篇》以梁渭陽瑣之牛馬可以滿齊衍,《輕重丁篇》以龍鬥於馬謂之陽為即齊之郊,《輕重戊篇》以楚為山東之強國,皆與所謂桓公之齊方位不符。竊謂本書著者似為長安人,或雖非長安人而在寫此書時身在長安,故不知不覺,往往以長安為中心耳。

〔九〕 豬飼彥博云:「『問四』二字疑衍。」聞一多說同。元材案:此說是也。蓋因下文「相與四坐」及「請問輕重之數」而衍。何如璋以「四因」為「即下三准與筴之相因」,于鬯則以「四因」為「指下文『夫好心則萬物通』四句而言」,而曰「當時癸乙四因之說必甚詳,故記人載之曰『桓公問四因』,並其篇名亦必當稱曰四因篇」,皆非。

〔一0〕元材案:「失下」,解已見《山至數篇》。「權與」,解已見《事語篇》。「重籍其民」,指國內言。「數欺諸侯」,指國外言。

〔一一〕安井衡云:「差肩,肩差在後也。癸乙為賓,故差肩而問焉。」元材案:差肩又見《輕重乙篇》。差即《山權數篇》「坐立長差」之差,次也。次肩,謂不敢與貴賓並肩也。

〔一二〕元材案:革即《禮記 中庸篇》「衽金革」之革,注云:「革,甲冑之屬。」待即上文「民無以待之」之待,備也。又案無籍於民,乃本書各篇所述管子理財之重要方針。此處忽又作為管子發問口氣,一似管子本不贊成無籍主義也者。蓋著者只是要用問答體,反復說明其在財政經濟上之主張,初不計此問者及答者之究為何人也。且著者之意,為欲加強其所謂無籍主義之信心,故特捏造一所謂「輕重之家」之癸乙,並極力抬高其身價,使人人皆知管子亦不敢與之並肩而言。此與《莊子》書中常以黃帝堯舜及孔子與其所捏造之所謂真人、神人、聖人、至人等互相問答者同屬於所謂「寓言十九,重言十七」之範疇,凡以使其所主張之理論,取得更有威信之效果而已。

〔一三〕安井衡云:「『好』,孔也。紂曰:『吾聞聖人心有七竅。』蓋古謂有智慮者,心有孔竅也。」張佩綸云:「《釋名》:『好,巧也。如巧者之造物,無不皆善,人巧之也。』」郭沫若云:「『好心』二字舊未得其解。下文以『有餘富,無餘乘者責之卿諸侯,足其所,不賂其游者責之命大夫』釋明『好心』。其旨在分散卿大夫與附庸諸侯之聚財。准此,則『好』當訓為空。《爾雅 釋器》:『肉倍好謂之璧,好倍肉謂之瑗,肉好若一謂之環。』『好』乃環璧等之中孔。是則『好心』即空其中心之意。卿大夫與附庸諸侯在國內居心腹地,務使其財不蓄聚,以妨坐大。直說不便,故為此『好心』之隱語耳。」元材案:以上三說皆非。「好心」即慈善心腸,猶言同情心,亦即《孟子》所謂「惻隱之心」或「不忍人之心」。蓋指封建社會之舊道德觀念,如「仁義」、「孝悌」等而言。本書中有不少篇提出此種方案,例如《山權數篇》所謂「高仁慈孝」,《輕重丁篇》所謂「召城陽大夫而請之」,所謂「表稱貸之家」,蓋皆不切實際之幻想。在以私有財產制度為基礎之階級社會中,欲憑一紙之命令,使富有者發出同情心,自願將剝削而來之財產,無條件分於別人,豈非痴人說夢?然此等幻想之提出,實亦有其歷史背景,說詳《輕重丁篇》。

〔一四〕豬飼彥博云:「卿諸侯、令大夫,蓋戰國之爵也。」張佩綸云:「『卿諸侯』無義,當作『諸卿族』。侯、族形近而訛。『令大夫』即『命大夫』之義。」許維遹說同。郭沫若云:「張、許說均非。文正宜以『卿諸侯』斷句。《輕重乙篇》亦見『卿諸侯』『令大夫』之名。俞樾謂『卿諸侯』為大國之孤。余疑『卿』與『諸侯』為二。『諸侯』者附庸諸國之君長也。《陳侯因{次月}敦》『朝問諸侯』,知齊國實領有群小諸侯。卿乃內臣,諸侯乃外臣,責令先內而後外。」元材案:《呂氏春秋 孟春紀》:「立春之日,天子親率三公九卿諸侯大夫以迎春於東郊,還乃賞卿諸侯大夫於朝。」(《孟夏》、《孟秋》、《孟冬》各紀均有三公九卿諸侯大夫語)則卿諸侯者謂九卿及諸侯也。郭說「卿與諸侯為二」,甚是,但此為秦統一以後之官制,與春秋之齊國無關。此謂家有餘富者,必使其有餘乘,否則責使卿諸侯補而足之,以免此餘富之囤積與凍結。張、許及俞氏說皆失之。

〔一五〕豬飼彥博云:「足其所不賂其游者,謂獨足其家而不通財於交游也。」張佩綸云:「《說文》:『賂,遺也。』游即上文之『游財』。『令大夫』即『命大夫』之義。」郭沫若云:「謂有財不以分人,即自得其所而不顧交游。」元材案:「所」即上文「以其家習其所也」之所。所字之含義,隨上下文而不同,說已詳《地數篇》。此處所字,與《輕重乙篇》「家足其所者不從聖人」同一意義。「足其所」即「足於財」。「游者」即《管子 問篇》「國子弟之游於外者幾何人」及「外人來游在大夫之家者幾何人」之「游者」。此處當亦兼指「游於外」及「外人來游」之兩種人而言。賂,安井衡云:「以財與人曰賂。」此蓋謂有游於外或外人來游者,則責使令大夫以己財分而予之。此與上文有餘富無餘乘者責之卿諸侯皆有「散其財物,使萬人得受其流」之作用。《侈靡篇》所謂「富者靡之,貧者為之」者也。

〔一六〕安井衡云:「穀、幣、財為三准。從輕重而環之為同筴。」尹桐陽云:「三准者,一調高下,二分并財,三散積聚也。」郭沫若云:「『三准』當即萬物通,萬物運,萬物賤。上文云:『夫好心則萬物通,萬物通則萬物運,萬物運則萬物賤,萬物賤則萬物可因。』欲使有無相通,貨物流入市場,物價下跌,必須有所准據。而所准據則惟此『好心』之一筴耳,故曰『三准同筴』。」元材案:尹說是,安井及郭說非也。此蓋總承上文而言。調高下為一准,分并財為一准,散積聚又為一准。准雖有三,而其行事則一「好心」而已矣,故曰「三准同筴」也。

〔一七〕元材案:「申」即《漢書 文紀》「申教令」之申,顏師古注云:「申謂約束之。」此三句又見《輕重乙篇》,惟「申」作「辟」,「抗」作「引」,「民」作「施」。說詳彼篇。

〔一〕 張佩綸云:「薪菜當作薪采。《公羊哀十四年傳》:『然則孰狩之?薪采者也。薪采者則微者也。』」元材案:《管子 五輔篇》云:「其庶人好耕農而惡飲食,於是財用足而飲食薪菜饒。」《鹽鐵論 園池篇》文學云:「粟米薪菜不能相贍。」皆薪菜連文,薪以造飯,菜以佐餐也。張說非。倳戟解已見上文。靡,猶言消耗。

〔二〕 丁士涵云:「幣者敝之假字。《說文》:『敝,帗也。一曰敗衣也。』《輕重乙篇》曰:『器以時靡幣。』」張佩綸云:「『靡幣』當作『靡敝』。《禮記 少儀》:『國家靡敝。』此言養兵則有薪樵之費,用兵則有轉饟之費。」元材案:「頓戟」解已見《地數篇》。「靡幣」當作「靡敝」,張說是也。「靡敝」亦漢人常用語。《漢書 主父偃傳》:「靡敝中國。」又云:「使邊境之民靡敝愁苦。」又云:「百姓靡敝。」又《嚴安傳》:「靡敝國家。」又《鹽鐵論 伐功篇》云:「未見種蠡之功,而見靡弊之效。」顏師古注《嚴安傳》云:「靡,散也。音縻。」《鹽鐵論 刺復篇》文學云:「軍旅相望,甲士糜弊。」糜弊即靡弊,猶言消耗。

〔三〕 元材案:待即上文「民無以待之」之待,備也。此蓋言十萬甲兵每日所消耗之薪菜,可以使寬達十里之地變為平虛。每日所消耗之器財,可以使千金之積化為烏有。曠日持久,國用難繼,故問備之之策。又案《管子 參患篇》云:「故一期之師,十年之蓄積殫。一戰之費,累代之功盡。」又《孫子 作戰篇》云:「凡用兵之法,馳車千駟,革車千乘,帶甲十萬,千里饋糧,則內外之費,賓客之用,膠漆之材,車甲之奉,日費千金。然後十里之師舉矣。其用戰也,勝久則鈍兵挫銳,攻城則力屈,久暴師則國用不足。」又《用間篇》云:「興師十萬,出兵千里,百姓之費,公家之奉,日費千金。」意義均與此同。如此大規模之戰爭,決非秦漢以前春秋時代所能有也。

〔四〕 豬飼彥博云:「『平』當依下文作『釜』。『則』字衍。」王引之云:「『粟賈平四十則金賈四千』,當作『粟賈平,釜四十,金賈四千。』言今之粟賈平,每粟一釜,其賈四十錢。金賈每一金(《孟子 公孫丑》趙注曰:『古者以一鎰為一金。鎰,二十兩也。』)四千錢。二者皆當時之賈也。下文『粟賈釜四十則鍾四百也,十鍾四千也,二十鍾者為八千也』,即承『粟賈平,釜四十』言之。『金賈四千,則二金中八千也』,即承『金賈四千』言之。今本『四十』上脫『釜』字,『金賈』上衍『則』字,而文義遂不可通。」何如璋云:「『平』謂中平之價。『粟四十』以釜言。『金四十』以鎰言。『則』字當作『而』,文義始順。二語立案,下乃申言之,以明輕重。王云『平下宜加釜字,則字衍』。但單言金則知為鎰,單言粟則知為釜,或者古之通例也。」元材案「平」當作「釜」,豬飼說是也。「則」當作「而」,何說是也。惟本書言金皆以斤為單位,不以鎰為單位。《山權數篇》七言「置之黃金一斤」,《揆度篇》「吾有伏金千斤」,本篇上文「得成金萬一千餘斤」,《輕重戊篇》「賜子金三百斤,什至而金三千斤」,又云「賜子金百斤,什至而金千斤也」是也。鎰為秦制,斤為漢制。(見《史記 平準書》「馬一匹則百金」《集解》引臣瓚注。)本書為漢人所作,此又其一證矣。

〔五〕 安井衡云:「《輕重乙篇》『狄諸侯,畝鍾之國也』,畝鍾則百畝百鍾,而此云『百畝二十鍾』。《揆度篇》曰『金之平賈萬也』,而此云『金賈四千』。蓋《管子》經數百年之久,而成於數十人之手,是以僭差繆戾至於如此。」元材案:田有上、中、下之分,則其單位產量自亦不能一致。《山權數篇》云:「高田十石,間田五石,庸田三石。其餘皆屬諸荒田。」可見「畝鍾」與「百畝二十鍾」,並無衝突。又金價高低亦無一定。即以《揆度篇》而論,上文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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