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輕重篇新詮 -  管子輕重十六──輕重丁右石璧謀 右菁茅謀

作者: 馬非百23,930】字 目 录

役,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農夫悉其所得,或假貸而益之。是以百姓疾耕力作而饑寒遂及己也。」然則予陳貸新,未始無此必要明矣!

〔六〕 尹注云:「君下令稅人三十錢,准以五穀,令齊西之人納三斗,東之人納三釜,以賑西之人,則東西俱平矣。管子智用無窮,以區區之齊一匡天下,本仁祖義,成其霸業。所行權術,因機而發,非為常道,故別篇云:『偏行而不盡也』。」

〔一〕 元材案:衡數,解已見《輕重乙篇》。

〔二〕 王引之云:「『阮』當為『阸』,『報』當為『鄣』,皆字之誤也。《立政篇》曰:『溝瀆不遂於隘,鄣水不安其藏。』又曰:『通溝瀆,修障防,安水藏。』『隘』與『阸』同,『鄣』與『障』同。」

〔三〕 元材案:謝即《淮南 俶真篇》「代謝舛馳」之謝。「謝物」二字連文,謂代謝之物,即因新需要而謝去之舊物,猶科學家之言新陳代謝矣。舉即《史記 仲尼弟子列傳》「子貢好廢舉」之舉,《索隱》引劉氏云:「廢謂物貴而賣之,舉謂物賤而買之。」蓋政府賦斂不時,誅求不一。孟春興修水利,則需要金錢。大夏供奉帷蓋衣幕,則需要布帛。大秋修繕甲兵弓弩,則需要絲麻。大冬任甲兵,則需要五穀黃金。此等需要品又非人人所能應聲即可具備者,勢不得不向富商蓄賈重價購買。而欲重價購買,又非將自己家中所有其他生活必需品賤價出售或重利抵借不為功。《揆度篇》云:「君朝令而夕求具,民肆其財物與其五穀為讎,厭分而去。」《輕重甲篇》云:「且君朝令而夕求具,有者出其財,無有者賣其衣屨,農夫糶其五穀,三分賈而去。」上引《漢書 食貨志》晁錯云:「當具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債者矣。」所謂「肆其財物與其五穀」,所謂「有者出其財,無有者賣其衣屨」,所謂「農夫糶其五穀」,所謂「當具有者半賈而賣」,即因供給此等新需要,而謝去之物也。政府於此,不僅應事先謹守其謝物而已,而且必須將此等謝物盡行收買,以免因一時急需而流入於富商蓄賈之手中。如此則富商蓄賈不得乘民之弊以牟取大利,如舊日之所為矣。故下文特總之曰:「富商蓄賈不得如故」也。張佩綸以「『謝』當作『射』」,章炳麟以「『謝』讀為『豫』」,郭沫若以「舉」為即《周禮 地官 司門》「凡財物犯禁者舉之」之「舉」,謂即「舉發」者皆非。

〔四〕 郭沫若云:「以下文『大秋甲兵求繕,弓弩求弦』例之,『不』字當是『求』之訛。又下『大冬任甲兵,糧食不給,黃金之賞不足』,兩『不』字亦當為『求』。」元材案:「帷蓋」解已見《事語篇》。「幕」與「帷」不同。《周禮 天官 幕人。注》:「在旁曰帷,在上曰幕。帷幕皆以布為之。」此四者──帷、蓋、衣、幕,皆軍用品,乃女工所織。《漢書 主父偃傳》:「女子紡績,不足於帷幕。」不足即不給。郭說失之。

〔五〕 王念孫云:「『泉布』當為『帛布』布帛或曰帛布。下文『帛布絲纊之賈』,即其證。此承上文『帷蓋衣幕之奉』而言,則當云『帛布』,不當云『泉布』。帛泉字相似,又涉上文『泉金』而誤也。」

〔六〕 豬飼彥博云:「『謹』下脫『守』字。」丁士涵、何如璋、陶鴻慶說同。

〔七〕 元材案:「任」疑是「作」字之誤。《漢書 燕王旦傳》:「旦遂招來郡國奸人,賦斂銅鐵,作甲兵。」《江都滿王非傳》:「遂作兵器。」《膠東康王寄傳》:「私作兵車鏃矢。」可證。或曰「任」即「賃」,意謂賃人操作,亦通。

〔一〕 安井衡云:「古本『謂』作『請』。」張佩綸云:「『請』與『謂』皆『瀆』字之訛。『馬瀆』即馬車瀆也。」吳闓生云:「『於馬』五字疑衍文。」元材案:吳、張說無據。古本「謂」作「請」,亦不可通,當有訛誤。龍鬥,謂兩龍相鬥也。《左昭十九年傳》:「鄭大水,龍鬥於時門之外洧淵。」「馬謂之陽」未詳。牛山見《孟子 告子篇》。趙岐注云:「牛山,齊之東南山也。」此亦作者假託之詞。

〔二〕 元材案:入復,猶言匯報,解已見《輕重乙篇》。

〔三〕 顧千里云:「『初』是『袀』字之誤。『請使大夫袀飭』為句。『服』下當脫一字。」陶鴻慶云:「『飭』讀為『飾』。『初』乃『袀』之誤字,本作『袗』。《說文》:『袗,玄服也。』《漢書 五行志》:『袀服振振。』僖五年《左傳》『以均為之』,服注:『黑服也。』『大夫袀飾』與『左右玄服』,文異而義同。龍為水族之長,故必黑服以將事也。『天之使者乎』上當有脫字。」金廷桂云:「『天之使者』上脫『祠』字,謂玄服以祠龍也。」元材案:以上各說皆是也。袀者,蔡邕《獨斷》云:「紺繒也。」班固《東都賦 注》云:「皂也。音鈞。」飾即《揆度篇》「卿大夫豹飾」之飾,尹注彼處云:「袖謂之飾。」張佩綸以「『初』當為『祈』,『使大夫祈』為句,『飭左右玄服』為句」,許維遹以「『初飭』當作『袀服』」者皆失之。又案:《通志》十《器服略》一云:「秦滅禮學,郊祀服用皆以袀玄。漢興草創,仍秦之舊。」然則袀飾玄服,亦漢代之通制矣。

〔四〕 元材案:「天下聞之曰」至「而愚者信之」,皆是著者假託管子之詞,文法與上文「計決四方子息之數」一節完全相同。又《漢書 翟方進傳》贊語云:「王莽之起,蓋乘天威。」「乘天威」亦漢人語也。

〔一〕 安井衡云:「終,極也。」于省吾云:「按極神不詞。終神即崇神。終、崇古字通。」元材案:終,卒也。神者,祀神之事也。終神猶言祭神完竣,不必別有牽附。

〔二〕 丁士涵云:「『哉』乃『烖』字誤。」安井衡云:「哉、烖通。《尚書 康誥》『乃惟眚災適爾』,《潛夫論》作『哉』。」何如璋云:「『地重』『風重』兩『重』字疑作『動』。」張佩綸云:「『重』當作『動』。『國有慟』句衍。『慟』涉上文兩『動』字,『國有』涉下文兩『國有』字而衍。」郭沫若云:「『重』乃『動』之假字,金文每以『童』為『動』。又『投』乃『疫』之壞字。《說文》:『疫,人皆疾也。』《史記 天官書》:『氏為天根,主疫。』此與地動兆疫或不無關係,蓋地動則天根為之不寧也。」元材案:「地重」「風重」,疑屬卜筮之事,其義未詳。《管子 侈靡篇》有「地重人載,毀敝而養不足」之語,然亦不可通。「風重投之哉兆」下疑脫一句,與「國有慟」句互為對文。下文「國有槍星」,宜屬下讀,與「國有篲星」互為對文。然終嫌不可理解,闕疑可也。

〔三〕 元材案:以觀察星宿為判斷吉凶之根據,起源甚古,而漢人尤為盛行。《史記 天官書》:「天槍長數丈,兩頭兌(銳)。謹視其所見之國,不可舉事用兵。」《正義》:「天槍者長數丈,兩頭銳,出西南方。其見不過三月,必有破國亂君,伏死其辜。」《天官書》又云:「三月生彗星,長二丈,類彗。」《正義》:「天彗者一名掃星,本類星,末類彗。小者數寸長,長或竟天。而體無光,假日之光,故夕見則東指,晨見則西指。若日南北,皆隨日光而指。光芒所及為災變。見則兵起。」流血,謂兵起而人血流也。《天官書》又云:「秦始皇之時,十五年,彗星四見。久者八十日,長者竟天。其後秦遂以兵滅六王,并中國,外攘四夷,死人如亂麻。因以張楚并起。三十年之間,兵相駘藉,不可勝數。」又云:「吳楚七國叛逆,彗星數丈。及兵起,遂伏尸流血其下。」又《淮南衡山王列傳》云:「先吳軍起時,彗星出,長數丈。然尚流血千里。」《漢書 天文志》於記述上列事實之後,又載:「元帝初元五年四月,彗星出西北。」「哀帝建平二年二月彗星出牽牛七十餘日。」并言兩事之後,皆有兵災。與此處所言略同。槍星即天槍,篲即彗。

〔四〕 元材案:服即《書 舜典》「四罪而天下咸服」之服。疏:「天下皆服從之。」仇,指敵人。「服天下之仇」,謂征服天下之仇敵。

〔五〕 元材案:分,分野也,謂星宿所當之區域。《漢書 地理志》云:「齊地,虛、危之分野也。」「見於齊之分」,謂彗星在齊國分野之內出現也。

〔六〕 元材案:「世家」一詞,最早見於《史記》。其義有二,一指《史記》中記載諸侯王及功臣事蹟之諸篇而言,《史記》中有「世家」三十篇是也。一則指累世仕宦之家而言,如《史記 平準書》「世家子弟」,《集解》:「如淳曰:『世世有祿秩家。』」是也。又《史記 自序》云:「且余嘗掌其官,廢明聖盛德不載,滅功臣世家賢大夫之業不述,墮先人所言,罪莫大焉。」然則以「功臣世家」連言,亦漢人通用語矣。下文「功臣之家」凡三見,「之」字皆「世」字之誤。

〔七〕 王念孫云:「『收』當為『叔』,叔即菽字,見下文。《輕重甲篇》亦云:『子大夫有五穀菽粟者勿敢左右。』是其證。」安井衡說同。元材案:此說是也。「勿敢左右」,解已見《山國軌篇》。

〔八〕 元材案:大事謂用兵。《左成十三年傳》:「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戎即兵也。

〔九〕 元材案:「功臣之家」,「之」當作「世」,說詳上注。此蓋承上文「請以令功臣世家」句而言,下「人民百姓」四字則承「號令於國中」句而言。

〔一0〕元材案:閻若璩《釋地 又續》云:「『百姓』義二。有指百官言者,《書》『百姓』與『黎民』對,《禮 大傳》『百姓』與『庶民』對是也。有指小民言者,不必夏代,亦始自唐虞之時,『百姓不親,五品不遜』是也。又《周語》富辰云:『百姓兆民』,《注》:『百姓,百官也。官有世功,受氏姓也。』」此處「人民百姓」並稱,則「百姓」亦指「百官」而言。下文「百姓萬民」仿此。

〔一一〕元材案:「穀」上脫「五」字,上文可證。

〔一二〕王念孫云:「『泉金』當為『帛布』。上文作『五穀菽粟布帛文采』,是其證。」元材案:「泉金」二字又見上文,指黃金及錢幣而言。此言所獻者除實物外,尚有金錢也。不當改字。

〔一三〕元材案:「歸」即《論語 微子篇》「齊人歸女樂」之歸,與餽通。「歸其財物」,謂將所有財物,獻之封建國家也。

〔一四〕王念孫云:「『嗇』當為『甾』,『甾』即『災』字。篲星,天災也。因篲星而斂財物,故曰『此乘天災而求民鄰財之道也』。」豬飼彥博、俞樾說同。元材案:此說是也。「求民鄰財」者,「鄰」即《尚書》「臣哉鄰哉」之鄰。《山國軌篇》亦有「民鄰縣四面皆櫎」之語。「乘天災以求民鄰財」,與上文「乘天威而動天下」,皆所謂「知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之例也。《輕重甲篇》有「藉於鬼神」之法,義與此同。

〔一〕 元材案:并與屏同,藏也,解已見《國蓄篇》。腐朽五穀者,穀久藏必致腐敗。《史記 平準書》云:「京師之錢累百鉅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暴露於外,腐敗而不可食。」腐朽即腐敗之義。

〔二〕 元材案:城陽地名,解已見《山至數篇》。

〔三〕 王念孫云:「『請之』當為『謫之』。下文『滅其位,杜其門』,是謫之之事也。今作『請之』者,涉上文『請以令』而誤。」張佩綸云:「《漢書 賈誼傳》:『盤水加劍,造請室而請罪耳。』應劭曰:『請室,請罪之室。』《史記 爰盎傳》『絳侯徵繫清室』,《漢書》作『請室』。『而請之』之請,即請罪之謂。不必改字。」元材案:張說是也。《漢書 高紀》七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應劭云:「言耐罪已上皆當先請也。」《景紀》中六年詔:「三輔舉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御史請之。」後二年詔:「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職。不事官職耗亂者,丞相以聞,請其罪。」《王莽傳》:「敢有犯者,輒以名聞,請其罪。」又云:「輒捕繫,請其罪。」可見「請之」云者,即「請其罪」之謂,乃漢、新兩代常制矣。

〔四〕 元材案:「〈絺,巾改厶〉」,「綌」之訛字,音隙。《五經文字》:「綌作〈絺,巾改厶〉,訛。」《詩 周南》「為絺為綌」,朱傳:「精曰絺,麤曰綌。」「粖」朱本作「秫」。金廷桂云:「或本作秣,然《說文》亦無秣字。《戰國策 齊策》:『而君鵝鶩有餘粒。』恐當作『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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