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輕重篇新詮 -  管子輕重十六──輕重丁右石璧謀 右菁茅謀

作者: 馬非百23,930】字 目 录

』。」今案:粖,《五音集韻》「音末」。《博雅》:「饘也。」餘粖猶言剩飯。《史記 孟嘗君傳》:「今君後宮蹈綺縠,而士不得短褐。僕妾餘粱肉,而士不厭糟糠。」《平原君傳》:「君之後宮以百數,婢妾被綺縠,餘粱肉,而民褐衣不完,糟糠不厭。」語意與此略同。

〔五〕 吳志忠云:「『笙箎』下奪『之風』二字。《輕重己篇》有。』張佩綸云:「按《己篇》云『吹塤箎之風,鑿動金石之音』,與此文不同,所奪未必是『之風』字。吳太武斷。」姚永概云:「脫『之音』二字。」元材案:「之風」「之音」皆可通,未知孰是。

〔六〕 豬飼彥博云:「『不入』疑當作『之人』。」許維遹云:「入,猶得也。見《廣雅 釋詁》。」元材案:《輕重己篇》云:「天子祀於太宗,……同族者入原作人,誤。依王念孫校改。殊族者處。」今此云「同姓不入」,謂城陽大夫無宗族之情,在飲酒作樂時,即同一族姓之人亦不得參加也。兩氏說非。

〔七〕 何如璋云:「謂杜塞其門不得出入也。《夏官 大司馬》『犯令陵政則杜之』,《史記 商君列傳》『公子虔杜門不出既八年矣』,義同。」元材案:「滅其位」,謂取消其在朝列應有之位次也。

〔八〕 元材案:此「功臣之家」與下文「功臣之家」,兩「之」字均當依上文作「世」字。

〔九〕 元材案:「與得」二字解已見《輕重甲篇》。

〔一0〕元材案:戚,親也,解已見《山至數篇》。

〔一一〕張佩綸云:「『此之謂繆數』句衍。下文『惟繆數為可耳』,故曰『此之謂繆數』。此句乃複衍之未刪者。」元材案:此節所舉之事與下節所舉之事,皆各為所謂「繆數」之一例。而下節則遙承此節而言,其意若曰,亦惟有以與此同樣之「繆數」應付之云爾。桓公已知「繆數」之意義,故但「諾」而行之,不再發為「何為繆數」之問,則此句之非衍文可知矣。繆數者,尹注下節云:「繆讀曰謬,假此術以陳其事也。」今案:繆即《漢書 司馬相如傳》「臨邛令繆為恭敬」之繆,顏師古曰:「繆,詐也。」安井衡所謂「陽行義,而陰收其利,故名曰『繆數』」是也。猶言詐術。《通典》引此「繆」作「膠」,張佩綸謂「當作『膠』。膠,固也。言以恩澤膠固之,故曰『繆數』」者非。又案「自城陽大夫」至「故子毋復見寡人」一段文字,皆管子教桓公「請罪」城陽大夫之詞。「滅其位」二句,則如王念孫氏所云「乃管子教桓公以謫之之事」。自此以下,仍是管子語。蓋謂如能以上述之詞及事罪之,則其所發生之效果,必可如此云云也。「故桓公推仁立義」之「桓公」,當作「公」字或「君」字看,與上文「計決四方子息」節中之「桓公」用法全同。

〔一〕 尹注云:「崢丘,地名。未聞。說即葵丘。」元材案:崢丘解已見《山國軌篇》,此亦著者假託之詞。

〔二〕 尹注云:「業產者,本業也。洽,通也。言百姓為戎事失其本業,今欲復之,何以通於此也。」王念孫云:「『洽』當為『給』。下文云『國中大給』,即其證也。尹注非」。元材案:復業產即恢復生產。貧民因供應戰時賦稅,以致破產,故欲代為還清債務,恢復生產。

〔三〕 元材案:著者於敘述上節「此之謂繆數」之後,又聯想及另一繆數之例,故又闢為此節連類及之。此與上文因敘述「乘天威以動天下之道」,而又連類觸及另一「籍於鬼神」之法,即所謂「乘天甾以求民鄰財之道」者,章法蓋同。

〔四〕 尹注云:「旌,表也。」王念孫云:「『表』當依宋本作『旌』。故尹注云『旌,表也』。今作『表』者涉注文而誤。」張佩綸云:「本文作『表』,注作『表,旌也』亦通。」元材案:張說是。《通典 食貨》十二引即作「表,旌也」。表即《山權數篇》「樹表置高」之表,解已見該篇。

〔五〕 尹注云:「亦所以貴重之。」元材案:堊,塗飾也。堊白其門,以白色塗飾其門也。閭即里門。高其閭,即將里門放高放大。《漢書 于定國傳》云:「始定國父于公,其門閭壞,父老方共治之。于公謂曰:『少高大閭門,令容駟馬高車。』」顏師古注云:「閭門,里門也。」

〔六〕 元材案:師,鄉師也。《管子 立政篇》云:「分國以為五鄉,鄉為之師。分鄉以為五州,州為之長。」又《權修篇》云:「鄉置師以說道之。」「州通之師」者,通即向上級匯報,謂州長旌表既畢,乃以其事匯報於鄉師。猶《立政篇》之言「里尉以復於州長,州長以計於鄉師」矣。

〔七〕 安井衡云:「『箓』當為『篆』。折篆猶折簡也。」李哲明說同。元材案:折箓指官府命令。敦煌簡稱候官之令為「官彔」(《流沙》簿書 二三),《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責寇恩事簡策》(一九七八年《文物》第一期)稱太守府之令為「府彔」,蓋猶後世之令牌。執折箓,謂從鄉師處取得令牌以通告稱貸之家。「君且使使者」,即通告之詞,不必改字。

〔八〕 尹注云:「令使者賚石璧而與,仍存問之,謙言鹽菜之用。」元材案:八使者,謂使者共八人也。考漢代自武帝以來直至平帝,歷代皆有派遣使者循行天下之舉。計武帝元狩六年有博士大等六人,昭帝始元元年有故廷尉王平等五人,宣帝元康四年有大中大夫彊等十二人,五鳳四年有丞相御史椽二十四人,元帝初元元年有光祿大夫褒等十二人,建始四年有諫大夫博士賞等二十一人,成帝河平四年有光祿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其以八人同時出使者至平帝時始有之。《漢書 平紀》:「元始四年遣大僕王惲等八人置副假節分行天下覽觀風俗。」五年,「大僕王惲等八人使行風俗,宣明德化,萬國齊同,皆封為列侯。」此兩事又見《王莽傳》,其五年之一次敘述特詳。原文云:「風俗使者八人還,言天下風俗齊同。詐為郡國造歌謠頌功德,凡三萬言。莽奏定著令……陳崇等皆封為列侯。」又《外戚恩澤侯表》,并將八使者姓名及封號戶數詳為記載。足見八使者同時分行天下,又同時封侯,在當日政治上確為一最重大之事件,乃王莽篡漢陰謀前奏曲之一在此以前實無有也。此文言桓公「使八使者」,與漢平帝時事正相符合。此又本文晚出之一證也。

〔九〕 元材案:「《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是《史記 文紀》十三年《除肉刑詔》文中語。

〔一0〕元材案:折券削書,解已見《山國軌篇》。

〔一一〕郭沫若云:「『分其故貲』,『貲』當是『舊』之誤。」元材案:分,散也。故貲,包括上文「積藏」及「財物」而言。故貲既散,萬人得受其流,故曰「國中大給」也。若如郭說,則當譯為「分散他的故舊」,未免不通矣。

〔一二〕元材案:此節與上節所言,雖同為「繆數」,但其內容則有消極與積極之分。上節以「請罪」為主,此節則以「表揚」為主。著者之意,蓋欲用請罪之法,促使功臣世家自願分出資財,振濟貧困,用表揚之法促使高利貸者自願放棄剝削行徑,既不使國家增加財政支出,又能使國無飢民及解除墮入高利貸網者之債務負擔。在私有財產制社會中,此種所謂「繆數」者顯然是一種不可能實現之幻想。然亦實有其歷史背景。《漢書 哀紀》:「元始二年(公元二),郡國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安漢公、四輔、三公、張晏曰:王莽為太傅,孔光為太師,王舜為太保,甄豐為少傅,是為四輔。莽復兼大司馬,馬宮為司徒,王崇為司空,是為三公。卿大夫、吏民為百姓困乏,獻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賦貧民。」又《王莽傳》:「莽欲以虛名說太后,白言親承前孝哀、丁、傅奢侈之後,百姓未贍者多,太后宜且衣繒練,頗損膳以視(與『示』通)天下。莽因上書,願出錢百萬,獻田三十頃,付大司農助給貧民。於是公卿皆慕效焉。」又載張敞孫竦為大司徒司直陳崇草奏,稱莽功德,其中亦有「又上書歸孝哀皇帝所益封邑,入錢獻田,殫盡舊業,為眾倡始。於是小大鄉和,承風從化。外則王公列侯,內則幃幄侍御,翕然同時,各竭所有,或入金錢,或獻田畝,以振貧窮,收贍不足」之語。此本王莽有意作假,以騙取元后之信用,即安井衡所謂「詐術」者。即此亦足以證明本書著者與王莽在立場上有一脈相通之處矣!

〔一〕 元材案:殺,削減。殺商賈之利,即削減商賈之利。此即《輕重乙篇》所謂「吾欲殺正商賈之利而益農夫之事」之意。因本文著者又有所謂「決濩洛」之筴,故復提出討論之。四郊之民即農民也。

〔二〕 張佩綸云:「《說文》:『濩,雨流霤下貌。』《山海經 西山經》『有淫水,其清洛洛』,郭注:『洛洛,水流下貌也。』《莊子 逍遙遊》『剖之以為瓢,則瓠落無所容』,司馬『瓠音護』,《注》云:『瓠,布濩也。落,零落也。言其形平而淺,受水則零落而不容也。』『瓠落』『濩洛』均雙聲,言霖潦無所容之水。」元材案:濩洛之水,猶言窪地之積水。

〔三〕 王念孫云:「『杭』當為『抗』,抗古讀若康,杭莊即康莊。」張佩綸云:「王說非也。《詩 河廣 傳》、《廣雅 釋詁》並云:『杭,渡也。』『杭莊之間』,猶《孟子》言『莊嶽之間』。莊嶽二里名。此杭莊亦當為二里名。莊則近市,而杭本有舊渡,或如乾時之類。今以霖潦之水歸之,始能通舟,故百鳥翔集於此。若如王說,則水溢通衢,既不能舟,又不能車,其策不亦迂謬乎?」元材案:「杭」當作「抗」,王說是也。《史記 陸賈傳 索隱》引崔浩云:「抗,對也。」莊即左襄二十八年傳「得慶父之木百車於莊」之莊,註云:「莊,六軌之道。」《爾雅 釋宮》云:「六達謂之莊。」然則抗莊者即兩莊對立之意。故《事物異名錄》云:「《管子》抗莊若雁翅。」若雁翅者,兩莊對立,如雁之有兩翅也。張氏說非。

〔四〕 李哲明云:「『郊』上應脫『四』字。上下文『四郊之民』凡三見,此亦當有之。」郭沫若云:「『而』即『四』字之誤」元材案:郭說是也。下文「行令未能一歲,五衢之民皆多衣帛完屨」,「五衢」上無「而」字,可證。殷然,盈滿之貌。廓然,解已見《輕重乙篇》。

〔五〕 元材案:屠,屠戶。酤一作沽,賣酒者也。《尸子》云「屠者割肉,知牛之多少,則沽者亦知酒之多少也」是也。汁肥流水,指兩莊中釀酒及宰殺豬羊時所遺之肥汁盡流入於水中。

〔六〕 張佩綸云:「案『{民〈虫虫〉}虻』當作『{民〈虫虫〉}母』。《爾雅 釋鳥》『鷏,{民〈虫虫〉}母』,郭注:『似鳥〈暴鳥〉而大,黃白雜文,鳴如鴿聲,今江東呼為蚊母。俗說此鳥常吐蚊,因以名云。』」元材案:此說是也。{民〈虫虫〉}母即今之蚊母鳥,大如雞,體灰白色,頸及背腹部有黑斑,尾黑褐色。夏日居於黑龍江等處,冬赴熱地。晝伏森林,夕則飛翔河邊。食蚊虻羽蟻。嘴小深裂,張之則成大口,食蚊無算,故為益鳥。唐《國史補》:「江東有蚊母鳥,亦謂吐蚊鳥。夏則夜鳴,吐蚊於叢草間。」即此鳥也。

〔七〕 丁士涵云:「『巨』、『渠』假字。『雄』當為『庸』。《上林賦》有『庸渠』,水鳥也。《說文》:『〈鳥庸〉,〈鳥庸〉鳥。』」于省吾云:「丁謂『巨、渠假字』是也,以『巨雄』為『庸渠』殊誤。『雄』乃『雒』之訛。《漢書 古今人表》『雒陶』,《尸子》作『雄陶』,是其證。『巨雒』即『渠略』。《詩 蜉蝣 傳》:『蜉蝣,渠略也。』雒、略並諧各聲。《爾雅 釋蟲》『蜉蝣,渠略』,《釋文》:『略或作{略〈虫虫〉}。』《說文》『〈虫尞,右上为小〉,巨〈虫尞,右上为小〉也。一曰蜉蝣,朝生暮死者。』《方言》十一『蜉蝣,秦晉之間謂之蟝{略〈虫虫〉}。』然則巨雄即渠略矣。」元材案:丁說非,于說亦不合。下文云:「投{民〈虫虫〉}母巨雄。」如係渠略,則如何投之?投之又有何用?仍當作「巨雄」。巨雄者,大鳥也,指{民〈虫虫〉}母而言。與下文「翡燕小鳥」互為對文。

〔八〕 元材案:翡即翡翠,屬鳥類鳴禽類。亦名赤鴗。形似魚狗,長九寸餘,體之上面呈赤褐色,臀部中央與上尾間有白色一條,又雜以青色斑紋。巢營於山中樹洞內,捕食昆蟲類。漢人最喜捕之。《鹽鐵論 通有篇》文學指摘當時風俗云:「今世俗壞而競於淫靡,女極於纖微,工極技巧。雕素樸而尚怪,鑽山石而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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