訛而『〈广牛〉』。加『氵』則為『〈氵广牛〉』矣。」丁士涵云:「『四分之一也』,『也』字上亦當有『非穀之所生』五字,與上下文一例。」元材案:兩說皆是。龍夏,解已見《山國軌篇》。
〔四〕 安井衡云:「『朝夕』讀為『潮汐』。『外之』,遶其外也。」元材案:此說是也。墆即《楚辭》「舉霓旌之墆翳」之墆,遮蓋之意。謂除陰雍長城佔地三分之一,海莊龍夏佔地四分之一外,此為包遶其外之潮汐所遮蓋者又居齊地五分之一也。此三地者皆不能生產五穀。下文所謂「山地者山,水地者澤,薪芻之所生者斥也」,即承此而言。
〔五〕 俞樾云:「『吾』字乃『君』字之誤。管子謂桓公為託食之主,故桓公遽然起曰『然則為之奈何』也。」戴望說同。
〔六〕 元材案:遽然,惶懼之貌。
〔七〕 元材案:潰即《詩 邶風 谷風》「有洸有潰」之潰,《注》:「潰,怒也。」言辭指號令言,潰之以辭,即《輕重甲篇》「朝令一怒」之意。何如璋謂「潰當作〈言貴〉」,李哲明謂「潰當為漬」,聞一多謂「潰為淫之誤」,郭沫若謂「潰乃繢字之誤」者皆非。
〔八〕 元材案:國基者,立國之基礎也。《管子 四時篇》云:「惟聖人知四時。不知四時,乃失國之基。」《左昭十三年傳》:「仲尼謂子產於是行也,足以為國基矣。」《鹽鐵論 非鞅篇》文學云:「善鑿者建周而不疲(拔),善基者致高而不蹶。伊尹以堯舜之道為殷國基,子孫紹位,百代不絕。商鞅以重刑峭法為秦國基,故二世而奪。」又《輕重篇》文學云:「禮義者國之基也。」義與此同。
〔九〕 元材案:「而務」即為務。《荀子 王霸篇》云:「若夫論一相以兼率之,使臣下百吏莫不宿道向方而務。」楊倞注云:「臣下皆以宿道向方為務,不敢姦詐也。」是也。此言「幣籍而務」、「穀籍而務」者,謂以斂幣為務,斂穀為務也。國趣,謂國家旨趣,猶言國家經濟計劃。《史記 酷吏傳》:「上問湯曰:『吾所為,賈人輒先知之,益居其物。是類有以吾謀告之者。』」所謂「吾所為」,所謂「吾謀」,即「國趣」之義也。「賈人輒先知之,益居其物」,則「賈人獨操國趣」之義也。農人指地主言。國固解已見《山權數篇》。此謂政府如專以籍取五穀為務,則人民之無穀者亦將盡所有之貨幣或財物以與地主實行交易,如此則穀貴而萬物賤,而人民之司命,國家之根本,乃全為地主所把持,而政府無有事焉。所謂「農人獨操國固」,即此意也。
〔一0〕王引之云:「『操』當作『搖』,『搖辭』即『動言』,古人自有複語耳。《輕重甲篇》云:『動言搖辭,萬民可得而親。』是其證。」郭沫若云:「『操』,『藻』字之誤。因藻或作繰,故誤為操。《輕重甲篇》之『動言搖辭』,則又由『操』誤為『搖』耳。王氏據『搖』而改『操』,適得其反。」元材案:操搖可以互用,亦猶「制上下之用」、「利上下之用」,「利」「制」互用;「託用於其重」、「各用於其重」、「度用於其重」,「託」「各」「度」互用,乃本書各篇常見之例。何必據彼改此耶?動言操辭,即發號施令之意,解已詳《揆度篇》。
〔一一〕元材案:「左右之流君獨因之」者,即《山權數篇》所謂「置四限,高下令之徐疾,敺屏萬物,守之以筴」及《揆度篇》「守四方之高下」之意。謂如能籍於號令,而不求於人,則左右四方皆在政府掌握之中,無所逃於天地之間也。《山至數篇》所謂「謹守重流」,亦即此意。
〔一二〕尹桐陽云:「此均桓公詞。」元材案:尹說是也。其上當有「桓公曰」三字。見者,知也,謂三者吾皆已知之也。下文「管子曰」云云,乃再答桓公之詞。蓋管子之意,以為不但齊地非穀之所生者太多,故齊為託食之君,為不可不注意之問題,實則尚有「戰敗削壤」之事亦為一大問題。如此則前後文方可聯為一氣。若如今本,則下文「管子曰」三字為重出矣。
〔一三〕元材案:長城即齊長城,解已見上。長城橫貫東西,魯在其南,齊在其北,故曰長城之陽為魯,長城之陰為齊也。《史記 貨殖傳》云:「泰山之陽則魯,其陰則齊。」與此正同。因長城在泰山北岡,山南曰陽,山北曰陰,故曰云云也。
〔一四〕吳汝綸云:「此當作『三敗殺君二』為句,『重臣定社稷者吾』為句。『吾』當為『五』。」張佩綸云:「『三敗殺君二重臣』,三敗謂曹沫三敗,殺君謂子般閔公,二重臣謂叔牙、慶父。『定社稷者吾』謂使高子將南陽之甲立僖公而城魯。」元材案:此句顯有訛奪,不可強解。「孤突」宋本作「狐突」。《木華賦》云:「魚則橫海之鯨,突扤孤遊。」則所謂孤突之地者乃孤立突出之地,如鯨魚之突扤孤遊於海面者然。《鹽鐵論 地廣篇》所謂「斗辟之縣」者是也。仍以作「孤突」為合。此謂齊魯毗連,不時發生戰事,魯人雖三敗於齊,但齊亦折兵損將,結果割地以和,如《左傳》所云「齊人還我汶陽之田」者,是直與吾國以地封敵國之人等也。如此,每有戰爭,輒以吾地封敵國之人,則齊國所存者仍只是原有陰雍長城等非五穀之所生之地,非所謂「山地者山,水地者澤,薪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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