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輕重篇新詮 -  管子輕重十六──輕重丁右石璧謀 右菁茅謀

作者: 馬非百23,930】字 目 录

之所生者斥」耶?又案此處所論與上文不是一事。上文以齊地「非穀之所生」者太多,故以「齊為託食之君」為主題。此處則以戰敗壤削為主題,故下文桓公即以「託食之主及吾地亦有道乎」合併提出討論也。

〔一五〕丁士涵云:「『及』乃『反』字誤。」元材案:此分承上文二事而言,故曰「託食之主及吾地」。丁說失之。

〔一六〕元材案:「原」即《史記 貨殖傳》「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原大則饒,原小則鮮,上則富國,下則富家」之原。原者源也,亦始也。三原者指下文「絲」、「山」、「術」三者而言。

〔一七〕元材案:「十倍其賈」上脫「麻」字。謂政府如欲據守布疋,則必先從據守麻枲作起。據守麻枲之初,假設其價為十倍,則績麻成布之後可獲得漲價五十倍之利。「此數也」者,即「此乃一定之理」之意。

〔一八〕元材案:織即絲織物,解已見《巨(筴)乘馬篇》。系當作糸。《說文》:「糸,細絲也。」「則云五穀之籍」,劉績云:「『云』疑當作『去』。」其說是也。此謂依守布籍麻之例,政府據守絲織物,亦必先從據守絲繭作起。若能更早在絲繭未成之前即開始進行,如《輕重甲篇》所謂「請取君之游財而邑里布積之,陽春蠶桑且至,請以給其口食籧曲之彊」者,則「絓絲之籍去分而斂」,及其織成絲織物,當亦不難獲得漲價再十倍之利。布與絲織物之贏利既皆提高,則政府之收入,已足為一切國用之開支,五穀之籍,便無保留之必要,所謂「不加賦而國用饒」,然則齊國雖非五穀之所生,亦非致命傷之問題矣。

〔一九〕元材案:術通遂,郊外地也。《禮 學記》「術有序」,《注》:「術當為遂。《周禮》『萬二千五百家為遂』。遂在遠郊之外。」此言欲籍於布(包括絲織物在內,下同),則當先據其絲(包括麻在內,下同);欲籍於穀,則當先據之於山;欲籍於六畜,則當先據之於術。蓋絲為布之所出,山長蠶桑為織之所出。籍絲撫織,則可以去五穀之籍,故又相當於穀之所出。術則為六畜之所出。此如《揆度篇》所謂「人君操本,民不得操末。人君操始,民不得操卒」。下文所謂「物之生未有形,而王霸立其功」者,此之謂也。

〔二0〕元材案:言,號令也。善御以言,即《輕重甲篇》「審其號令」之意。審其號令,則事至而不妄。事至而不妄,則可以立為天下王矣。

〔二一〕丁士涵云:「『以國一籍五』云云,當讀『以國一籍五』句,『臣』乃『五』字誤。『君守布萬兩』句,『右』乃『君』字誤。上文云『君守布』,是其證。『而后籍麻』句。『麻十倍其賈』句。『布五十倍其賈』句。今本『籍麻』二字誤乙,又脫『麻』字,衍『四』字。『術』字宋本作『衍』,『衍』字係校語孱入。上文云:『君守布則籍於麻,麻十倍其賈,布五十倍其賈。』是其證。」元材案:如丁氏說,「君守布萬兩,而后籍麻」,是守布在先,籍麻反在後矣,與上文「君守布則籍於麻」之程序不合。換言之,即與「守其三原」之原則不合。況「以國一籍五」,文義亦不順乎?此數句顯有脫誤,仍以闕疑為宜。

〔二二〕丁士涵云:「『如此而有二十齊之故』,朱本『二十』作『也』,蓋『廿』字誤。『故』乃『數』之誤。」吳汝綸云:「『二十齊之故』,言視齊之舊日加二十倍也。」元材案:丁說非,吳說是也。以重布決諸侯賈者,謂以重賈五十倍之布,決去所買諸侯萬物之賈。《輕重甲篇》所謂「伊尹以薄之游女工文繡纂組,一純得粟百鍾于桀之國」者也。「故」「古」字通,《漢書 西域傳》師古注「故謂舊時也」是也。謂所得贏利,二十倍於齊之舊有收入也。《漢書 食貨志》董仲舒云:「力役二十倍於古,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文法與此蓋同。

〔二三〕元材案:「是故輕軼於賈』云云共十八字,必有脫誤,不可強解。

〔二四〕元材案:「守國財」,解已見《地數篇》。

〔二五〕王念孫云:「『湯』讀若『蕩』。」安井衡說同。元材案:《鹽鐵論 力耕篇》大夫曰:「故善為國者,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輕我重。以末易其本,以虛蕩其實。」即「蕩之以高下」之義。蕩之以高下,猶言「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也。注即《漢書 溝洫志》「注填閼之水溉舄鹵之地」之注,顏師古注云:「注,引也。」《輕重乙篇》即作「引之以徐疾」。

〔二六〕王念孫云:「『一可以為百』,當作『一可以為十,十可以為百』。《山權數篇》云:『徐疾之數,輕重之筴,一可以為十,十可以為百。』是其證。」何如璋云:「一可為百,言輕重相因,而究其極也。《山權數》:『一可為十,十可為百。』蓋一者數之始,十者數之終,百者數之重。言一及百,十在其中,殆省文見義也。」元材案:各篇所用數字,多不相同,不必強與《山權數篇》相比。王說太拘。

〔二七〕元材案:「使用若河海」,即《輕重甲篇》「用若挹於河海」之意,言取之不盡,用之不竭。蓋極言其獲利之大也。

〔二八〕元材案:「終則有始」,「有」與「又」同,解已見《輕重乙篇》。

〔二九〕元材案:此就上「一可為百」,更推進一層言之。

〔三0〕戴望云:「朱本『刑』作『形』。」何如璋云:「『刑』讀如『形』。物之生,其形未著,乃物之原也。能守其原,則王霸之功立焉。」吳汝綸云:「『刑』當為『形』。」江瀚云:「『刑』與『形』同。」尹桐陽云:「『刑』,法也。」郭沫若云:「諸家均在『刑』字上咀嚼,似於原語並未得其確解。《輕重篇》所言乃經濟範圍內事。『物之生』者謂貨物之生產或貨物之經營。『生』乃『治生』之生,非生死之生。《史記 貨殖傳》引白圭曰:『吾治生,生下本有產字,據《漢書》刪。猶伊尹呂尚之謀,孫吳用兵,商鞅行法是也。故智不足與權變,勇不足以決斷,仁不足以取予,彊不能有守,雖欲學吾術,終不告也。』又言『蓋天下言治生者祖白圭』。知此,則可知『物之生未有刑』之確解。刑當讀為型,言治生之道貴通權變,本無定型。顧雖無定型,能通權變者則能掌握之,故曰『而王霸立其功焉』。『伊尹呂尚之謀,孫吳用兵,商鞅行法』,用於治生則為富商蓄賈;用於治國則為『王霸』。小大不同,其術則一。」元材案:何說是也。此言物之初生,尚無形象,正王霸立功之時。如上文守布籍麻,籍糸撫織,麻尚未形成為布,而糸亦尚未形成為織也。《山國軌篇》云:「國軌布於未形,據其已成。」《山權數篇》亦云:「動於未形,而守事已成。」義與此同。郭說失之。

〔三一〕郭沫若云:「上『人』字當為『仁』,與下句『數』字對文。人為財物生產之要素,故須求之以仁,而貴重之。」元材案:此說非是。以人求人則人重者,謂直接籍求於人,則可不可之權在人手中,是人反為主,而政府乃為客矣。《山至數篇》所謂「天子以客行令以時出,故失其權」者也。數即《山國軌篇》「軌守其數」、《山權數篇》「以數行」及《揆度篇》「人君以數制之」之數,此處指輕重之筴而言。即運用輕重之筴以籍求之於萬物,則無可為有,貧可為富,萬物之利百倍歸於上,人雖不欲,而亦無以避之矣。

〔三二〕郭沫若云:「『舉國而一』剋就求人言,謂舉國如一,則獲利不可計量。『無貲』者如《山權數篇》北郭之龜名『無貲』之寶。『舉國而十』剋就求物言,謂生產繁榮,經營多方也。」元材案:此說亦非。一,劃一也,即「高下不貳」之意。言物價以變化為宜,若舉國一致,皆無高下之分,則無餘利可圖,故曰「舉國而一則無貲」也。反之,若國內物價,各地不同,甚至於有十倍之差,則可以從中獲得百倍之利。此觀於上文所舉齊東齊西相被之例,即可知之,故曰「舉國而十則有百」也。

〔三三〕豬飼彥博云:「踡,屈也。」何如璋云:「『踡』當作『倦』,『外內不倦』,是能通其變也。」張佩綸說同。郭沫若云:「豬飼說得之。『外內不踡』,即對內對外均無虧損,不當破字。」元材案:《玉篇》:「踡,跼不伸也。」此言善為國者,最重要之措施,即在能以號令之徐疾,對物價實行操縱,使其一高一下,不得常固。然後賤則買之,貴即賣之,為所欲為,若取之左右逢其源,對內對外皆可舒展自如,永無束手束腳之患矣。此王霸之君之所以必求之於萬物之終始,四時之高下,與號令之徐疾,而不求於人也。《國蓄篇》云:「故不求於萬民而籍於號令也。」義與此同。

〔三四〕王念孫云:「『身』上當有『終』字。上文『終身無咎』,即其證。」陳奐云:「『終始』二字互倒。『守物之始,終身不竭』,四字為句。」元材案:篇首本言「王數之守終始」,此處以「守物之終始」作結,正合首尾相應章法。當以王說為是。此言源泉、鬼神亦各有竭盡歇止之時,惟能守物之終始,則可以生生不已,與天地同其久長。與《山至數篇》所謂「財終則有始,與四時廢起。聖人理之以徐疾,守之以決塞,奪之以輕重,行之以仁義,故與天壤同數」者,凡皆極力誇張所謂輕重之筴所獲利益之無窮無盡,非其他尋常事物所可比儗而已。

〔三五〕元材案:源,根源。究,究竟。源究即《易 繫辭》「原始要終」之意,《疏》:「言《易》之為書原窮其事之初始。《乾初九》『潛龍勿用』,是原始也。又要會其事之終末。若《上九》『亢龍有悔』,是要終也。」原始要終,即「求之終始」之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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