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是民食已超過什五之數。但歲有豐歉,人有老弱,口有多少,李悝僅舉其平例,此亦約舉其成數而已。民所食僅及收入之半,而上除正稅外復賦籍其九,是民所食者遠不逮其收入十分之一也。」元材案:民食什五之穀,可作兩種解釋。《漢書 食貨志》引董仲舒云:「或耕豪民之田,見稅十五。」此謂佃農須繳納其收穫十分之五於地主,作為地租,故所自食者僅為十分之五。此一義也。又同上書引王莽下令云:「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罷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實什稅五也。」此謂農民於負擔封建國家賦稅之外,又須繳納地主田租,合而計之,實占其收穫什分之五。故所自食者亦只十分之五。此又一義也。此言穀失其時,而衡又籍而無止,人民所收穫者已有百分之五十為地主所掠奪以去,今又加上衡之所籍,是不啻人民收穫百分之九十,盡入於統治者階級之手中,故曰「則君已籍九矣」。諸氏說皆非。
〔二四〕豬飼彥博云:「有、又同。衡、橫同。」何如璋、李哲明說同。元材案:「衡」即上文「君之衡籍而無止」之衡。「有衡」當作「衡有」。「有」即「又」。幣即貨幣。謂衡對所籍之數,又要求以貨幣繳納。豬飼氏說失之。
〔二五〕元材案:「暴」即暴力。指人民不堪封建國家壓迫剝削之苦,起而以暴力相對抗。謂之「盜暴」者,乃作者污蔑之詞。《乘馬數篇》作「淫暴」,義與此同。
〔二六〕元材案:「隨之以暴」之「暴」,與「此盜暴之所起」之「暴」意義不同。後者指人民不堪封建國家壓迫剝削之苦,起而以暴力相對抗。前者則謂封建國家利用其反動政權,以暴力對人民加以鎮壓。「隨之以暴」,《揆度篇》及《輕重甲篇》均作「隨之以法」,《乘馬數篇》則作「君行律度焉」,「律度」即「法」。可見封建國家所謂之「法」,即暴力之代名詞,本書作者亦自承之矣。
〔二七〕元材案:「內戰」,謂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間均以暴力相對待,無異於國內戰爭。《揆度篇》謂之「內摲民」,《輕重甲篇》謂之「下艾民」,義與此同。解詳各該篇。
〔一〕 王念孫云:「『筴』上當有『管子曰』三字」。戴望云:「『善哉』下當有脫文。『筴乘馬之數』云云,是管子語。」
〔二〕 元材案:「數」字在本書各篇中凡一百三十七見。除《乘馬數篇》「君不知其失諸春筴,又失諸夏秋之筴數也」之「數」,是注文誤入者不計外,有作自然之理講者,如「民無〈米亶〉賣子者數也」(《巨(筴)乘馬》)之類是也。有作數量講者,如「萬乘之國人數開口千萬也」、「鐵官之數」(《海王》)、「而囷窌之數皆見於君矣」(《輕重乙》)之類是也。有作計算講者,如「阨之准數一上十,豐之筴數十去九」(《山權數》),「以冬至日始數四十六日冬盡而春始」(《輕重己》)之類是也。又有作頻字或屢字講者,如「數欺諸侯者無權與」(《輕重甲》)之類是也。其餘則皆本書所習用之專門術語。此又可以分為下列三類:
(一)某數之類──如「乘馬數」(《乘馬數》)、「至數」(《事語》、《山至數》)、「軌數」(《山國軌》)、「權數」、「教數」、「貢數」(《山權數》)、「會數」、「縣數」(《山至數》)、「地數」(《地數》)、「王數」(《國准》)、《輕重丁》)、「壤數」(《輕重乙》)、「衡數」(《輕重乙》、《輕重丁》)、「繆數」(《輕重丁》)是。
(二)某人之數之類──如「泰奢之數」(《事語《)、「武王之數」(《地數》)、「堯舜之數」(《揆度》)、「神農之數」(《揆度》)、「五家之數」(《國准》)是。
(三)某事之數之類──如「筴乘馬之數」(《巨(筴)乘馬》、《乘馬數》)、「乘馬之數」(《乘馬數》)、「定壤之數」(《事語》)、「人用之數」(《海王》)、「四壤之數」(《山國軌《)、「行三權之數」、「守三權之數」、「廣狹之數」、「權柄之數」、「使君不迷妄之數」(以上均《山權數》)、「輕重之數」(《山權數》、《揆度》、《輕重甲》、《輕重乙》)、「行幣乘馬之數」、「守天下之數」、「准時五勢之數」(《山至數》)、「得失之數」(《山權數》、《地數》)、「貴糶之數」、「准衡之數」(《地數》)、「大准之數」、「財餘以滿不足之數」、「五官之數」、「國筴之數」、「亡國之數」(以上均《揆度》)、「為國之數」(《輕重甲《)、「曲衡之數」、「輕重高下之數」(《輕重乙》)、「九九之數」(《輕重戊》)是。
在以上三類「數」字之中,有作「筴」字講者,如「權數」一作「權筴」(《山權數》),「地數」(《地數》)一作「壤筴」(《揆度》),「通於高下輕重之數」(《輕重乙》)一作「通於高下徐疾之筴」(《地數》)是也。有作「道」字講者,如「寡人欲西朝天子而賀獻不足,為此有數乎」(《輕重丁》)而在下文則作「天子之養不足,號令賦於天下,則不信諸侯,為此有道乎」(同上)是也。亦有作「法」字講者,如《揆度篇》「神農之數」,《淮南 齊俗篇》則作「神農之法」是也。至各個「數」字之具體解釋,當依各該字所在篇中上下文文義以為決定,茲不先贅。此處「筴乘馬之數」及「得筴乘馬之數」之「數」字,則當作「筴」字或「法」字講。筴即「計筴」,法即「法術」或「辦法」。「筴乘馬之數」猶《史記 黥布傳》滕公之言「籌策之計」矣。
〔三〕 安井衡云:「『求』當為『未』字之誤。」張佩綸云:「此上管子未言筴乘馬,而桓公忽求盡筴乘馬之數,而後乃言何謂筴乘馬之數,錯脫顯然。」郭沫若云:「自『桓公曰善哉』以下至『高下之筴不得不然之理也』八十四字(『管子曰』三字在內),當在本篇之末,承接『此有虞氏之筴乘馬也』,錯簡於此。蓋下文始言『筴乘馬之數』,此突言『筴乘馬之數未盡也』,於文失序。」元材案:安井說是也。張、郭兩氏說皆非。上文桓公問「請問筴乘馬」,管子答以無筴乘馬之害。及桓公稱善之後,管子又答以以上所言,還未盡筴乘馬之能事。故下文即備陳盡其能事之具體進行方法。層次分明,上下銜接,謂為「失序」,殆不然矣。
〔四〕 郭沫若云:「『王者』,十行無注古本作『三者』,蓋指上文春、夏、秋三時而言也。」元材案:「王者」一詞,在本書中凡九見,或指天下一統之國君而言,《輕重甲篇》云:「事至而不妄,故可以立為天下王。」又《國准》乃《輕重戊》皆有「黃帝之王」、「有虞之王」、「夏人之王」、「殷人之王」、「周人之王」語,可證。或指與「霸者」及「殘國亡家」相對之「明主」而言,《山至數篇》所謂「故王者藏於民,霸者藏於大夫,殘國亡家藏於篋」是也。此處王者亦指所謂「明主」而言。郭氏以訛傳訛,殊不可從。「不奪民時」,即《孟子 梁惠王篇》「不違農時」之意,承上文「穀失於時」而言。
〔五〕 戴望云:「『興豐』二字不詞。『興』乃『與』字之誤。『與』讀為舉。舉,皆也。後人不知『與』字之義,妄改為興耳。《山權數篇》『萬物興豐』,與此同誤。」元材案:「興豐」二字又分見《山權數篇》及《地數篇》。《呂氏春秋 審時篇》云:「及時之稼興。」高注:「興,昌也。」又《詩 小雅》云:「天保定爾,以莫不興。」《箋》:「興,盛也。」《小雅》又云:「在彼豐草。」《傳》:「豐,茂也。」興豐複詞,即昌大茂盛之意。《輕重乙篇》云:「其五穀豐滿而不能理也。」或作「興豐」,或作「豐滿」,其義一也。戴說失之。
〔六〕 元材案:士指戰士。輕,輕視。簡,《呂氏春秋 驕恣篇》高注:「賤也。」輕、簡皆不以為重之意。此與《山權數篇》「則民簡其親而輕其過」,皆以簡、輕為對文,句法相同。
〔七〕 孫星衍云:「《藝文類聚》五、《太平御覽》二十四引,『暑』俱作『熱』。」元材案:《事語篇》亦作「暑」。
〔八〕 王念孫云:「『女勤於纖微而織歸於府』,當依《事語篇》作『女勤於緝績徽織而功歸於府。』元本織正作功。『功歸於府』與『力歸於上』對文。今本脫『緝織功』三字。『徽』誤作『微』,又衍『纖』『而』二字。」元材案:本書各篇同文而異字之處甚多,此殆由於各篇作者不是一人所致,似不必據彼改此。《鹽鐵論 力耕篇》云:「汝漢之金,纖微之貢,所以誘外國而釣羌胡之寶也。」又《通有篇》云:「今世俗競於淫靡,女極纖微,工極技巧。」又《漢書 張安世傳》:「內治產業,累積纖微。」然則「纖微」一詞,固漢人之常用語矣。織即《山國軌》「女貢織帛」之織。《說文》「織,布帛之總稱。」即女工生產品。「府」即《山至數篇》「府無藏財」之府。《曲禮》「在府言府」注:「謂寶藏財賄之處。」凡掌財幣之官皆曰府,如《周官》「內府」、「外府」、「泉府」,及秦漢時代之少府,皆是。
〔九〕 元材案:「高下」二字,本書凡二十四見,皆指四時或四方之物價而言。「高下之筴」,則指封建國家之物價政策即所謂「輕重之筴」而言。張佩綸云:「此即『不違農時,穀不可勝食』之意。乃以為高下之筴,實乖經義。」今案本書作者,在各篇中,雖襲用古書中語意甚多,然此種襲用之語意,一至本書之中,其含義即與原書不同。不僅對於所謂「經義」者如此,即對於其它諸子百家甚至《管子》其它各篇,亦無不如此。然則「乖於經義」,正是本書之惟一特色。若處處要求與所謂「經義」者相合,便不足以通輕重篇之微言大義矣。故「不奪民時」,雖出於《孟子》,然其實則與《孟子》之專以穀不可勝食為目的者大異其趣。此蓋申言上文「未盡」之意,謂僅僅作到「不奪民時」,而無筴以守之,則五穀興豐之結果,必將引起士民輕祿簡賞之心,反非封建國家之本意,不唯無益而且有害。此與《地數篇》所謂「夫本富而財物眾,不能守,則稅於天下。五穀興豐,吾賤而天下貴,則稅於天下。然則吾民常為天下虜矣」及《輕重乙篇》所謂:「昔者紀氏之國強本節用者,其五穀豐滿而不能理也,四流而歸於天下。若是則紀氏其強本節用,適足以使其民穀盡而不能理,為天下虜。是以其國亡而身無所處。」所持論點蓋全相同。故善為國者,於不奪民時之後,應立即運用所謂高下之筴,使農夫女工在不奪民時的條件之下,所有由耕織而得之生產品,均不得不大部分落入封建國家府庫之中,而毋令其流散於外。然後方盡所謂筴乘馬之數之能事。換言之,即封建國家之所以要不奪民時,并非以造成「士輕祿,民簡賞」之自由景象為目的,而實以培養稅源,使「田野充而民財足,民財足,則君賦斂焉不窮」(《揆度篇》語),以便造成一切人力皆為封建國家而工作為目的也。此處「不得不然」四字,亦宜注意。不得不然者,謂人民在封建國家實行高下之筴即物價政策之下,雖欲不使其「力歸於上」「功歸於府」而不可得也。《山至數篇》云「彼善為國者,不曰使之,使不得不使。不曰用之,使不得不用。」《揆度篇》云:「故善為天下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曰用之,使不得不用。」義與此同。
〔一〕 龐樹典云:「虞國,虞叔之國,後為晉所滅者也。在春秋之前,虞國盛時,必有善政,為管子所取法。逮其亡也,宮之奇、百里奚尚為鄰國所畏忌。而百里奚入秦,穆公用之以興。虞國之法,亦必有為秦所用者。是以商鞅襲之,以耕戰霸。知筴乘馬之數為得矣。」元材案:此說甚荒謬。下文云:「此有虞之筴乘馬也。」既曰「有虞」,則非春秋之虞可知。此「虞國」及「有虞」,蓋亦作者任意假託之詞。然亦實為一定政治背景下之意識形態的反映。考《漢書 王莽傳》載:始建國元年「王莽曰:『惟王氏,虞帝之後也,出自帝嚳。於是封媯昌為始睦侯,奉虞帝後。』又曰:「予前在攝時,始建郊宮,定祧廟,立社稷……以著黃、虞之烈焉。自黃帝至於濟南伯王而祖世氏姓有五矣。黃帝二十五子,分賜厥姓,十有二氏。虞帝之先,受姓曰姚。其在陶唐曰媯,在周曰陳,在齊曰田,在濟南曰王。予伏念皇初袓考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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