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君得其利」,論多寡羨不足與物價貴賤之關係及政府運用輕重之筴以調貴賤而收其利之法。
第八段,從「前有萬乘之國」至「然後萬乘可資也」,論運用輕重之筴應因國勢而不同。
第九段,從「玉起於禺氏」至「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論貨幣之作用在於「以守財物,以御民事」。
第十段即最後一段,論國家號令可以引起物價之變動,因而主張「不求於萬民而籍於號令」,即通過號令改變商品之輕重關係,人為地造成物價之劇烈波動,大作其投機生意以獲取最大之利潤。
〔一〕 元材案:「國有十年之蓄」一語又見《事語篇》及《輕重乙篇》,解已見《事語篇》。此句上,《通典 食貨》十二引有「管子曰:『夫富能奪,貧能予,乃可以為天下。』」三句。並有尹注云:「富者能奪抑其利,貧者能贍恤其乏,乃可為君。」此句下亦有尹注云:「用之蓄積常餘十年。」今本皆脫,宜據補。又案「夫富能奪」三句,又見《揆度篇》,但無尹注。
〔二〕 元材案:以上四句又見《輕重乙篇》。惟《乙篇》「年」作「歲」。「而民不足於食」作「而民食不足者」。「技能」作「事業」。「金」作「財」。「而民不足於用」作「而民用不足者」。「君上」作「上者」。而意義則同。「皆以其技能望君之祿」,元本、朱本「皆」上有「是」字,與下文一例,當從之。「民不足於用」,宋本「足」作「罪」,誤。「食」指五穀食米。「用」指黃金刀幣。「技」即《山權數篇》「有官五技」之技。「能」即同篇「能皆已官」及《山至數篇》「何不官百能」、《揆度篇》「能為司馬,能治田土,能為官」、《國准篇》「官能以備物」之能。技能連用,蓋包括七能五技六家(見《山權數》)、百官、百工及其他凡有一能一技之長者而言。事業即職業。祿即俸祿。交接猶云交換。
〔三〕 元材案:挾者持也,即守之義。據亦守也。制謂控制。「有餘」承上「國有十年之蓄」及「君有山海之金」而言。「不足」承上「民不足於食」及「民不足於用」而言。「據有餘而制不足」,謂政府以其有餘之糧食與貨幣,控制糧食貨幣不足之人民,使其聽命於政府,為政府所使用也。《鹽鐵論 錯幣篇》云:「故人主積其食,守其用,制其有餘,調其不足。」文義與此稍異。此因「國有十年之蓄,君有山海之金」,有餘在政府手中,故謂之「挾」。彼則「物有所并,穀有所藏」,而「民有相妨之富」,有餘在富商蓄賈手中,故應制而調之也。
〔四〕 王念孫云:「《通典 食貨》十二引此,『累』作『繫』。又引尹注云:『食者民之司命。言人君惟能以食制其事,所以民無不繫於號令。』今本『繫』作『累』,又全脫尹注。」于省吾云:「按類書每臆改古籍,不可為據。累本有繫義,不必改為繫。《禮記 儒行》『不累長上』,注:『累猶繫也。』下云:『列陳繫累獲虜』,繫累連語,累亦繫也。」元材案:于說是也。此「累」字與《輕重乙篇》「若此則民疾作而為上虜矣」之「虜」字及《輕重甲篇》「然則是大臣執於朝而列陳之士執於賞也」之「執」字,乃本書作者特用術語。累即下文「繫累」及《孟子 梁惠王篇》「繫累其妻子」之累。虜即下文「獲虜」及《漢書 樊噲傳 注》「生得曰虜」之虜。執即《周書》「予其執拘以歸於周」之執。均當作俘虜講。此蓋言人民之所以願意竭盡其技能,努力於事業者,徒以糧食與貨幣皆掌握在政府手中,而彼則無之。故不得不以此作為交換條件,以為向政府取得其所需要之糧食及貨幣之惟一手段。故著者認為只要政府能將大量之糧食及貨幣掌握在自己手中,勿使為富商蓄賈所挾所守,經常保持政府有餘而人民不足之不均衡狀態,則據有餘而制不足,人民雖欲不為我使,不為我用,亦不可得矣。《事語篇》云:「非有積蓄,不可以用人,非有積財,無以勸下。」義與此合。
〔五〕 元材案:此二語又分見於《山權數》、《揆度》、及《輕重乙》等篇。惟「五穀食米」,《山權數篇》作「穀」,《揆度篇》作「五穀」,《輕重乙篇》作「五穀粟米」,字句各有異同。郭沫若謂「食」當為「粟」者非。司命,星名。《史記 天官書》:「文昌六星,四曰司命。」《楚辭 九歌》有《大司命》、《少司命》二篇。五臣注:「司命主知生死,輔天行化,誅惡護善也。」此謂五穀食米者人得之則生,失之則死,生死之權全繫於五穀食米之有無,故喻之為司命。言其所關甚大,猶今人之言生命線矣。
〔六〕 元材案:通施即通貨。《輕重乙篇》云:「黃金刀布者,民之通貨也。」可證。此亦漢人通用術語。《鹽鐵論 錯幣篇》大夫云:「交幣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并也。」文學云:「故王者外不障海澤以便民用,內不禁刀幣以通民施。」謂之「通施」者:《詩 周南》「施於中穀」,傳云:「施,移也。」言得此則有無可以互相交通移易也。故《輕重甲篇》逕作「通移」。本書作者認為貨幣之職能不僅是流通手段,而且是流通之渠道。亦即貨物流通以全社會範圍看來不能不有之一定通行渠道。而此種渠道必須通過貨幣始能體現。離開渠道,貨物流通便無法進行。馬克思所謂「貯藏貨幣表現為流通中的貨幣的引水渠與泄水溝」(見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五年第一版第九十一頁)者也。《揆度篇》云:「刀布者溝瀆也。」義與此同。
〔七〕 元材案:「執」即掌握。御即控制。「執其通施」猶言「守其用」。「御其司命」猶言「挾其食」。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者,謂政府應將貨幣之鑄造及發行權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然後以所鑄造及發行之貨幣,運用賤買貴賣之輕重筴收購大量之糧食而獨占之。《山權數篇》所謂:「梁山之陽綪絤夜石之幣天下無有。管子曰:以守國穀。歲守一分以行五年,國穀之重什倍異日。」《山至數篇》所謂:「吾國歲非凶也,以幣藏之,故國穀倍重。」《國准篇》所謂:「立施以守五穀。」皆其例也。
〔八〕 元材案:「故民力可得而盡」者,包括上文「以技能望君之祿」與「以事業交接於君上」之各種人民而言。糧食既皆為政府所獨占,則人民為求得糧食之滿足起見,除竭盡其技能,努力於事業外,別無他道。故《山至數篇》云:「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幣。以幣准穀而授祿。故國穀斯在上,穀賈什倍。農夫夜寢早起,不待見使,五穀什倍。士半祿而死君,農夫夜寢早起,力作而無止。」又曰:「彼穀七藏於上,三游於下。謀士盡其慮,智士盡其知,勇士盡其死。」以「農夫」與「士」以及「謀士」「智士」「勇士」並舉,與此正合。張佩綸謂「『民力可得而盡』猶『盡力溝洫』之意,非竭民之財力」,則專指「農民」而言,失其義矣。
〔一〕 元材案:親,愛也。信親,信其愛己之人。即《孟子 離婁篇》所謂「愛人者人恒愛之」之意。死利者,《史記 貨殖傳》云:「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利之所在,人必趨之,雖死不避,故曰死利。猶言「鳥為食亡,人為財死」也。《揆度篇》云:「幣重則民死利。」《鹽鐵論 錯幣篇》云:「上好貨則下死利。」又《毀學篇》云:「貪夫死利。」義與此同。
〔二〕 元材案:以上六句,又見《輕重乙篇》。「故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者,謂政府製定財政經濟政策,必須建立在使人民不易覺察之基礎上,表面上是對人民有所賜予,而實質上則是奪之於無形。尹注所謂「民(原誤『民』為『與』,據張佩綸校改)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者是也。
〔三〕 孫星衍云:「按《通典》十二引『民愛』作『民憂』。此『愛』字誤。」元材案:上文言「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正是「民予則喜」之事,此處何得以「民憂」承之?仍以作「愛」為是。洽即《書 大禹謨》「好生之德,洽於民心」之洽。正義:「洽謂沾漬優渥。『洽於民心』,言潤澤多也。」此言「民愛可洽於上」,特倒言之耳。尹注訓「洽」為「通」者非。
〔四〕 尹注云:「在工商曰租籍,在農曰租稅。慮猶計也。請,求也。」豬飼彥博云:「《輕重乙》曰『租籍者君之所宜得也。正籍者君之所強求也。』『租籍』當從彼作『正籍』。正、征同。」洪頤楫、丁士涵、郭沫若說同。元材案:尹說謬甚。豬飼說亦未為得。本書各篇同文異字之處甚多。前輩學者常用據彼改此之法,斷定某處某字宜依某處某字校改。此實不明本書體例之尤者。事實上此種同文異字,正是後篇作者對前篇所用字之翻譯,亦可以說是用更通俗之字或作者所在地之方言以代替前篇不易懂之字。茲特略舉數例加以說明。(1)本篇及《海王篇》「吾子」,《地數篇》作嬰兒。可見吾子即嬰兒。(2)《海王篇》「食鹽」,《地數篇》作「咶鹽」。咶即食之另一說法。《漢書 吳王濞傳》「狧糠及米」,師古注曰:「狧古〈舌也〉字。〈舌也〉,用舌食也。蓋以犬為喻也。音食爾反。」《史記》作〈舌氐〉。疑咶、狧、〈舌也〉、〈舌氐〉皆食字之各地方言。(3)《海王篇》「若其事立」,《輕重乙篇》「若」皆作「然後」。(4)《地數》、《揆度》兩篇「禺氏邊山」,《輕重乙篇》作「禺氏旁山」,旁即邊也。(5)《國蓄篇》「耕田發草」,《輕重甲篇》作「耕發草土」,《輕重丁篇》則作「墾田發務」。務即蓩,毒草也。說見《丁篇》。(6)《地數篇》「守圉之本」,《輕重甲篇》作「守圉之國」。又《地數篇》「夫齊衢處之本」一節中數「本」字,《輕重乙篇》皆作「國」字。知本字亦有作國字講者。(7)《海王篇》「升加分彊」,《地數篇》作「升加分耗」。豬飼彥博云:「彊當作鏹,錢也。」彊、耗皆錢之又一名詞。(8)《揆度篇》「當壯者」,《輕重戊篇》作「丁壯者」。當即丁也。(9)本篇「通施」,《輕重甲篇》作「通移」,《輕重乙篇》則作「通貨」。《史記 夏、殷、周本紀》載三代事,所引《尚書》,多與今本《尚書》不同,皆司馬遷用漢人口語所翻譯,而非司馬遷所見《尚書》又另有所謂秘本。如果據史改書,或據書改史,便成為天下之最大笑話矣。細繹此處「租籍」「租稅」,與《輕重乙篇》「正籍」「租籍」間之關係,亦是兩篇作者所用術語之不同,而不是誰錯誰正之問題。最足注意者,即兩篇文字中對於「廢」字之用法。廢字在本篇及《乘馬數篇》「如廢方於地」之廢字皆作「置立」講。但在《輕重乙篇》則又作為「廢棄」講。豬飼彥博謂「廢當作斂,《輕重乙》曰:『亡君廢其所宜得而斂其所強求』,正與此反」,郭沫若謂「廢當為發,言平發其歲入以利民」者皆非。至本篇所謂「租籍」(《乙篇》謂之「正籍」),乃指「以室廡籍」等諸籍而言。所謂「租稅」(《乙篇》謂之「租籍」)則指所謂「官山海」「官天財」及其他通過輕重之筴而獲得之各種專賣事業的贏利而言。前者或為「毀成」,或為「伐生」,或為「止生」,或為「禁耕」,或為「離情」,或為「養贏」,皆是一種強制收入,所謂「見奪之理」者。故曰「所以強求」。後者則如《海王篇》之「正鹽筴」,與本篇之「藉於食」,則「舉臂勝事無不服籍者」,「雖百倍歸於上而人亦無以避之」,所謂「見予之形」也。故曰「所慮而請」。「所慮而請」者,謂此乃人人心意中之所欲而求之不得者。《乙篇》謂之「君之所宜得」,乃從政府方面立言,然其意義則一而已。
〔五〕 元材案:「王霸」,《通典》作「五霸」,非。本書「王霸」連稱之例甚多,與此正同。
〔一〕 尹注云:「凡言利者不必貨利,慶賞威刑皆是。」安井衡云:「孔,穴也。猶言門。出於一孔,專出於君也。二孔,君與相也。三孔四孔,則分出於臣民矣。」元材案:本書言利字之處不一而足,僅本篇即十五見,大抵皆指經濟利益而言。此處尤與慶賞威刑無關。尹說失之。利孔猶言利門,安井說是也。利出一孔,謂利益從一條渠道流出,此處引申為經濟利益,應完全由封建國家統一掌握,例如上言國家「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即利出一孔之具體運用矣。
〔二〕 許維遹云:「『不』當為『半』。『其兵半詘』,猶言其兵半數力詘,半數未力詘。」元材案:此說非是。尹注云:「詘與屈同。屈,窮也。」其兵不詘,謂雖不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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