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亦不至為敵所屈。
〔三〕 元材案:此數語商、韓書亦有之。《商君書 靳令篇》云:「利出一空者其國無敵。利出二空者國半利。利出十空者其國不守。」又《弱民篇》云:「利出一孔則國多物。出十孔則國少物。守一者治,守十者亂。」又《韓非子 飾令篇》亦云:「利出一空者其國無敵。利出二空者其兵半用。利出十空者民不守。」字句與此皆大同小異,而其意義則有別。商、韓所謂「利出一空」者,蓋欲壹民於農戰。乃從政治軍事上立言者也。此則謂一切天財地利及其他由賤買貴賣而得之各種奇入旁利均應由國家獨占之,不使人民自由經營。乃從財政經濟上立言。蓋即所謂國家壟斷經濟政策者也。至《新唐書 儒學傳 柳沖傳》載柳芳之論《姓系錄》及《通典 選舉》六載禮部員外郎沈既濟之議選舉,亦皆引本篇此文為據,則尤與原旨無涉矣。
〔四〕 尹注云:「養,利也。羊向反。」何如璋云:「塞猶充也。塞其養,民乃足。隘其途,利乃一。」張佩綸云:「養讀如字。《詩》『遵養時晦』《毛傳》:『養,取也。』」元材案:「養」當為「羨」字之訛也。《鹽鐵論 錯幣篇》大夫云:「禁溢羨,厄利途。」「禁」與「塞」同義。厄即阨,與隘通。本篇上下文語意,與《錯幣篇》相同者不一而足,則此二語亦當與彼有其互相沿襲之關係。然則塞民之羨,即禁民溢羨之意矣。聞一多說與予同。
〔五〕 元材案:隘即《揆度篇》「乘天勢以隘制天下」之隘。上引《鹽鐵論 錯幣篇》作「厄」。厄即阨,與隘通。限制、阻止之意。「塞民之羨,隘其利途」者,蓋緊承上文「利出一孔」一段而言。謂利出多門,為害既如此其大,則政府唯有由國家壟斷一切利權,以免為富商蓄賈所乘而已。
〔六〕 元材案:此言予奪貧富之權,均應由國家掌握。即《揆度篇》所謂「夫富能奪,貧能予,乃可以為天下」之意。《尹文子 下篇》云:「故古之為國者,無使民自貧富,貧富皆由於君,則君專所制,民知所歸矣。」又《商君書 說民篇》云:「治國之本,貴令貧者富,富者貧。貧者富,富者貧,國強。」義與此同。又案《史記 貨殖列傳》亦以貧富予奪四字並舉,與此處及《揆度篇》相同。然而兩者之意義則完全相反。《貨殖傳》以自由競爭為主,故認為人民之或貧或富,應由各個人自己負責,而以各個人能力之巧拙為其決定之主要因素,並無任何人可以予之奪之。故曰:「貧富之道,莫之奪予。」「巧者有餘,拙者不足。」本書著者則主張應由政府實行國家獨占之經濟政策,以政府之予奪為調治社會上貧富之唯一原動力。故曰:「予之在君,奪之在君。貧之在君,富之在君。」蓋司馬遷乃自由主義經濟學派之代表人物,其在財政經濟上之意見,著重在於為新興地主階級──「當世千里之中賢人所以富者」──服務。故力主自由放任,力主「以末致財,用本守之」,力主「為權利以成富」,力主「故善者因之,……最下者與之爭」。而本書著者則代表干涉主義經濟學派,其在財政經濟上之意見,著重在為封建地主階級統治者服務,著重在通過所謂輕重之筴,以充實封建國家之財政收入。故力主干涉主義,力主「挾其食,守其用,據有餘而制不足」。力主「善者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力主「塞民之羨,阨其利途」。力主「為籠以守民」。力主「散積聚,鈞羨不足,分并財利而調民事」。換言之,即司馬遷之所謂「善者」,適為本書著者之所謂「最下者」,而司馬遷之所謂「最下者」,又適為本書著者之所謂「善者」。此種經濟思想上之大分野,最可注意。如果認為表現在《貨殖傳》中的思想,是司馬遷對漢武帝、桑弘羊的經濟政策所持的不同政見,則本書著者乃是完全站在捍衛漢武帝、桑弘羊經濟政策的立場上對司馬遷的不同政見所給予的針鋒相對的有力批判。然則本書之成,不得在《史記》以前,此又其一證矣。
〔一〕 元材案:「不通於輕重」一語,又見《山至數篇》。又《山權數篇》云「君通於輕重之數」,《輕重乙篇》云「通於輕重高下之數」,《史記 平準書》云「通於輕重之權」,可見「不通於輕重」,即「不通於輕重之數」或「不通於輕重之權」之意。
〔二〕 孫星衍云:「案《通典 食貨》十二引此,無『為籠』二字。『民』作『人』。」吳汝綸點勘本,即依《通典》校刪。元材案:「籠」字,乃漢代理財家特用術語。其意義及其重要,予在《巨(筴)乘馬篇》已詳論之。此處「為籠」二字必不可刪。
〔三〕 元材案:「調通民利」,即下文「散積聚,鈞羨不足,分并財利而調民事」之意。「語制」,講求法制。「大治」一詞,又分見《揆度篇》及《管子 任法篇》。惟本書所謂「大治」,與《任法篇》所謂「大治」,內容又大有不同。《任法篇》云:「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其意以為只要全國上下皆能遵守國家法制,即可達到大治之目的。至於如何始能使全國上下遵守法制,僅提出「愛人不私賞,惡人不私罰,置儀設法,以度是斷」等就法論法的抽象標準,換言之,只要統治者能一切按照法制行事,即為已足。本書著者則從經濟政策的角度出發,認為「法令之不行,萬民之不治,皆是「貧富之不齊」的結果,因而提出如果不能調通民利,使人民貧富不致過分懸殊,則所謂「大治」,不過是一句空話。此乃本書著者對《任法篇》法治思想之繼承與改造。而本書與《管子》其它各篇成書年代之先後,亦可於此窺見之矣。又案:「不能調通民利」二語,《揆度篇》作「不能調民利者不可以為大治」,無「通」字及「語制」二字。然意義則全同。
〔四〕 元材案:此緊承上文「不通於輕重,不可為籠以守民」二句而言。「萬乘之國」四句又見《輕重甲篇》。國多失利,謂政府不能實行國家壟斷政策,不能為籠以守民,故為商賈所乘,而國利遂多所散失。此如漢代富商大賈,在武帝時,則有東郭咸陽齊之大煮鹽,孔僅南陽大冶(《史記 平準書》)及「當世千里之中賢人所以富者」,蜀卓氏、程鄭氏、宛孔氏、齊刁間、周師史、宣曲任氏、橋姚、無鹽氏、關中田嗇、田蘭,韋家栗氏、安陵杜氏、杜杜氏等,或則「致產累千金」,或則「起富數千萬」(《史記 貨殖傳》)。在成、哀、王莽時,又有「成都羅褒,貲至鉅萬,臨菑姚偉,貲五千萬」。「雒陽張長叔、薛子仲訾亦十千萬」。及「京師富人杜陵樊嘉、茂陵摯綱、平陵如氏苴氏、長安丹平王君房、豉樊少翁、王孫大卿為天下高貲。樊嘉五千萬,其餘皆鉅萬矣」(《漢書 貨殖傳》)凡此皆《史記 平準書》所謂「而富商大賈或滯財役貧,轉轂百數,廢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給,冶鑄煮鹽,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國家之急,黎民重困」者。故「國有萬金之賈」,即可作為國家散失萬金之說明。「國有千金之賈」,即可作為國家散失千金之說明。「臣」指公卿大夫及百官言。「士」指戰士言。《輕重甲篇》云:「故軒冕立於朝,爵祿不隨,臣不為忠。中軍行戰,委予之賞不隨,士不死其列陳。然則是大臣執於朝,而列陳之士執於賞也。」亦以「臣」與「士」、「大臣」與「列陳之士」互為對文。蓋國利既盡入商賈之手,政府財政必感困絀,而祿賞之費無由支付。故百官戰士皆不肯盡忠盡死也。又案此以國有富商大賈為「國多失利」之結果。與《輕重甲篇》以國多富商大賈為「中一國而二君之正」之正原作二王,誤。依《丁篇》校改。皆是著者主張排斥富商蓄賈之具體表現。唐慶增不察前後文義與全書宗旨,乃斷章取義,舉此「萬乘之國必有萬金之賈」數語,謂即管子重商之證(見所著《中國經濟思想史》第六篇第二章二二三頁),胡寄窗亦以為是管子重視貿易之證(見所著《中國經濟思想史》上冊第十章三四九頁),失之遠矣。
〔五〕 元材案:自「歲有凶穰」至「而物利之不平也」,緊承上文「不能調通民利,不可以語制為大治」二句而言。「令有緩急,故物有輕重」。《通典 食貨》十二引此文注云:「上令急於求米則民重米,緩於求米則民輕米。所緩則賤,所急則貴。」貴原誤作遺,以意改。其說是也。「緩急」,《地數篇》作「徐疾」。徐疾,緩急,皆指國家征收期限有寬有緊而言。「不能治」《漢書 食貨志》引作「不能理」,理亦治也。蓄賈,《食貨志》作「畜賈」。顏師古注云:「畜讀曰蓄。蓄賈謂賈人之多蓄積者。」「乘民之不給」,顏師古注云:「給,足也。」《食貨志》晁錯請貴粟疏云:「而商賈……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賣必倍。」與此語意略同。又《管子 七臣七主篇》云:「彼時有春秋,歲有敗凶,政有緩急。政有緩急,故物有輕重。歲有敗凶,故民有羨原誤作義,依王念孫校改。不足。時有春秋,故穀有貴賤。而上不調淫,尹注:「淫,過也。謂穀物過於貴賤,則上當收散以調之。此之不為,故游商得什佰之贏以棄其本也。」張佩綸云:「『淫』疑是『准』之誤。《輕重篇》屢見。」元材案:「淫」當作「治」。《國蓄篇》「然而人君不能治」,又曰「然而人君不能調」,當即據此而分言之。故游商得以什佰其本也。百姓之不田,貧富之不訾,皆用此作。城郭不守,兵士不用,皆道此始。」與此文大同小異。
〔六〕 元材案:「分地若一」四句,《鹽鐵論 貧富篇》作「故分土若一,賢者能守之。分財若一,智者能籌之。」又《管子 侈靡篇》云:「強者能守之,智者能收之。」《史記 貨殖傳》亦云:「巧者有餘,拙者不足。」蓋皆指個人而言。與《地數篇》「能者有餘,拙者不足」之指封建統治者而言者不同。
〔七〕 甘乃光云:「什倍人之功,即以一取什之意。」
〔八〕 尹注云:「賡,償也。」梁啟超云:「不賡本,賡猶續也。謂資本不能回復循環也。」元材案:賡同更。《史記 平準書》:「悉巴蜀租賦不足以更之。」《集解》引韋昭曰:「更,續也。或曰:更,償也。」是也。賡又同庚。《禮記 檀弓》:「請庚之。」鄭注:「庚,償也。」是也。《山國軌篇》云:「直幣而庚之。」又曰:「請以穀視市櫎而庚之。」即皆作「庚」。「不賡本」,猶今俗言「不夠本」,「不顧本」也。
〔九〕 丁士涵云:「當作『故民利有百倍之失』。上文云:『然而人君不能治,故使蓄賈游市,乘民之不給,百倍其本。』此言智者之多取利,以致愚者之不償本,故民利有百倍之失矣。下文曰『夫民利之時失而物利之不平也』,是其證。今文『利』誤『相』,又倒置『有』字下。『失』又誤『生』。遂不可讀矣。」元材案:《山權數篇》云:「而民失生矣。」彼「生」字與此「生」字,皆當作產業講。《詩 邶風 北風》「既生既育」,《箋》云:「生,謂財業也。」又《史記 平準書》云:「皆致生累千金。」《漢書 食貨志》「生」作「產」,即其證。「民有相百倍之生」,謂貧富相隔百倍,即下文「物利不平」之意。此四句《鹽鐵論 錯幣篇》作「智者有百人之功,愚者有不更本之事。人君不調,民有相妨之富也。」「賡」作「更」,「生」作「富」,義實相通。丁說失之。
〔一0〕元材案:「民富則不可以祿使也」云云,《鹽鐵論 錯幣篇》作「民太富則不可以祿使也,太強則不可以威罰也。」「太強」似是「太貧」之訛。《管子 侈靡篇》云:「甚富不可使,甚貧不知恥。」亦以貧富互為對文。蓋民太富則百事自足,無求於君。《輕重乙篇》云:「家足其所者,不從聖人。」此民富不可以祿使之說也。至人民生活不安定,最低限度之物質生活亦不能令其滿足,則無以服從政府命令,政府亦無法使用之。《管子 治國篇》云:「民貧則難治也。」《侈靡篇》云:「足其所欲,贍其所願,則能用之耳。今使衣皮而冠角,食野菜,飲野水,孰能用之?」此民貧不可以罰威之說也。貧富不齊之害蓋如此。故著者力主應由政府從根本上以所謂輕重之筴調而治之。
〔一一〕尹注云:「錣,籌也。丁劣反。」元材案:此段文字,共分兩節,一節言穀,一節言錢。「計本量委」是對穀而言。疑「引錣量用」句當在「民庶之通施也」句下,乃對錢而言。計穀數時用「計本量委」,計錢數時用「引錣量用」。錢穀分言,界限極為明顯。若如今本,將此語置於「耕田發草」之上,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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