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輕重篇新詮 -  管子輕重六──國蓄

作者: 馬非百23,070】字 目 录

君不能調之害。

〔一〕 元材案:《史記 貨殖傳》云:「大陰在卯穰,明歲衰惡。至午旱,明歲美。至酉穰,明歲衰惡。至子大旱,明歲美。有水。至卯積著率歲倍。」以衰惡、穰、美分別為言。如衰惡為凶年,穰為豐年,則美當為大有年。猶《孟子 滕文公篇》之言「樂歲」矣。

〔二〕 俞樾云:「按《方言》:『予,讎也。』此予當訓為讎。讎即售字。《說文新附》:『售,賣去手也。』《詩 抑篇 箋》:『物善則其售價貴。』《釋文》云:『售本作讎。』蓋古無售字,即以讎為之。此文『無予』即『無售』也。猶《詩》云『賈用不售』矣。下文云:『穀賤則以幣予食,布帛賤則以幣予衣。』言穀賤則以幣售食,布帛賤則以幣售衣也。兩予字亦當訓讎。」元材案:俞說是也。市糶無予,謂價雖賤亦無法售出。

〔三〕 元材案:「狗彘食人食」及下文「道有餓民」,皆出自《孟子 梁惠王篇》。

〔四〕 元材案:繈謂錢貫,解見《海王篇》及本篇下文。

〔五〕 聞一多云:「『力』字涉下文『半力』而衍。」元材案:「壤力」即「地力」,「力」字非衍文。《史記 貨殖傳》「李悝盡地力之教」。地力即土地之生產力。聞氏說非。

〔六〕 豬飼彥博云:「『半力而無予』,謂物價適賤,僅償工人勤力之半而無人買取之也。」何如璋云:「半力二句,言穀價祗抵功力之半,不足償其本也。」張佩綸云:「力猶勤也。半力而無予,言得價僅及其力之半,斯不償其本矣。半、倍對文。」元材案:三氏說皆是也。力即《乘馬數篇》「此齊力而功地田筴相員」,《事語篇》「力歸於府」及《揆度篇》「其人力同而宮室美者良萌也,力作者也」之力。猶今人之言勞動力也。半力謂物價太低,不及生產時所費勞力之半。此乃吾國古代用勞動力計算物價之最早文獻。本義自明。俞樾以「半力」為「半分」之誤,吳汝綸以「半力」為「半價」之誤,尹桐陽以「力同扐,數之奇餘也,半扐者謂半價或僅得實價之零數」,郭沫若以「半力」為「半分」即「四分之一」,于省吾以「半力」為「半刀」之誤者均非。

〔七〕 元材案:以上兩「物」字均指萬物財物而言,即手工業產品。民事不償其本,指生產者言。民失其用,指消費者言。謂價賤則對生產者不利,價貴則對消費者不利也。

〔八〕 元材案:以上承「歲有凶穰,穀有貴賤」一段而申論「人君不能治」之害。「民利之時失」云云,謂政府未能利用萬物高下之時,以賤買貴賣之術調通民利,而人民又不能自為之,遂致物利有如此巨大之差別也。蓋一國之五穀財物,通豐凶而計之,原可截長補短,無有餘不足之患。特以政府不能預為之謀,遂有此弊耳。《鹽鐵論 輕重篇》御史云:「今以天下之富,海內之財,百郡之貢,非特齊、楚之畜,趙、魏之庫也,計委量入,雖急用之,宜無乏絕之時。顧大農等以術體躬稼,則(王先謙云:「則,法也」)后稷之烈。軍四出而用不繼。非天之財少也,用碱石調均有無補不足亦非也。」意與此同。

〔九〕 元材案:委,積也。施即《左傳》「旅有施舍」之施。注:「施,予恩惠。」《周禮》:「門關之委積,以施惠於民。」此以「委施」連稱,蓋謂當人民不足時,政府應以平日之所委積者平價出售,以資救濟。雖非無條件之賜予,然人民得此救濟,既可以免除富商蓄賈之剝削,又能獲得需要之滿足,故曰委施也。

〔一0〕元材案:「操事」一詞又見下文及《山權數篇》。《管子 法法篇》亦有「愚民操事於妄作」之語。猶言從事。

〔一一〕《漢書 食貨志 注》引李奇曰:「民輕之時,為斂糴之。重之時,官為散也。」何如璋云:「善通輕重者,因民有餘則斂之以輕。因民不足,則散之以重。斂輕而積之,則輕者重。散重而行之,則重者輕。輕者重故君得其利。重者輕而財之櫎亦平。斯固上下交利之術也。」元材案:《漢書 食貨志》所載賈誼《諫除盜鑄錢令》云:「銅畢歸於上。上挾銅積以御輕重。錢輕則以術斂之,重則以術散之,貨物必平。……以臨萬貨,以調盈虛,以收奇羨,則官富實而末民困。」與此內容殆全相同。所謂「斂之以輕」,即「錢輕則以術斂之」之義也。所謂「散之以重」,即「重則以術散之」之義也。所謂「故君必有什倍之利」,即「則官富實」之義也。所謂「財之櫎可得而平」,即「貨物必平」之義也。不過本篇斂散之對象為五穀萬物,而賈誼所論斂散之對象則為錢幣,微有區別耳。櫎字解已見《巨(筴)乘馬篇》。財櫎即萬物之平價。

〔一〕 安井衡云:「物重,以我重射隣國之輕。物輕,以我賤泄注於平價之地。所以調貴賤也。」何如璋云:「欲射其輕也,則斂之以重而輕者至。欲泄其重也,則散之以賤而貴者平。」陶鴻慶云:「輕重相劑,正取其平。以賤泄平,義難通矣。疑『平』當作『貴』。以重射輕,以賤泄貴,二句相互為文。下節云:『夫物多則賤,寡則貴,散則輕,聚則重。』亦以輕重貴賤對言。可證也。」元材案:安井及陶氏說非也。何氏說於義為近。此蓋言民有餘則輕之,輕則賤,政府宜稍高其價以收斂之,使歸於上。如此者謂之「以重射輕」。計然所謂「賤取如珠玉」,白圭所謂「人棄我取」,《山至數篇》所謂「以重藏輕」,桑弘羊所謂「賤則買之」是也。民不足則重之,重則貴,政府於此,又宜以曩所收斂之穀物,稍低其價而散之於民,使市場價格趨於平衡。如此者謂之「以賤泄平」。計然所謂「貴出如糞土」,白圭所謂「人取我與」,《山至數篇》所謂「五穀相靡而重去什三」,桑弘羊所謂「貴即賣之」是也。《揆度篇》云:「民重則君輕,民輕則君重。此乃財餘以滿不足之數也。」義與此同。

〔二〕 豬飼彥博云:「『財』當作『時』。」張佩綸說同。郭沫若云:「豬飼校改『財』為『時』,可從。然當以『時』字斷句。原文當讀為『萬物之滿虛隨時,准平而不變,衡絕則重見』,『而』亦猶則也。謂准平則物價穩定。豬飼以『不變衡』為句,非是。」元材案:此當作「萬物之滿虛隨財准平而不變」為句,「衡絕則重見」為句。滿即有餘,虛即不足也。准平即平准。此乃漢代理財家特用術語。《史記 平準書》「元封元年,桑弘羊請置平準於京師,都受天下委輸……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即賣之,賤則買之。如此,富商大賈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準。」《鹽鐵論 本議篇》云:「開委府於京,以籠天下貨物,賤即買,貴則賣,是以縣官不失實,商賈無所貿利,故曰平準。」財准平者,指下文所謂「萬鍾千鍾之藏」及「藏繈千萬百萬」而言,其性質與下引趙贊請置之「常平輕重本錢」,蓋完全相同。以今語釋之,即所謂「平準基金」者也。變者波動也,此謂萬物有有餘不足之時,因政府有充分之平準基金可以賤買貴賣,其價格必可不至發生甚大之波動。換言之,即政府有控制物價之能力,故不至於有過貴過賤之患。上文所謂「而財之櫎可得而平」,蓋謂此也。「衡絕則重見」者言政府既有充分之平準基金,自可隨時調均輕重,使其不至發生巨大波動。然若平時毫無準備,物賤不能高價收買,物貴不能減價出售,有如稱物而無權,必將失其均衡。失其均衡,則畸輕畸重之形見矣。《揆度篇》所謂「善為國者如金石之相舉,重鈞則金傾」,此之謂也。以上各說皆非。

〔三〕 元材案:上論「財准平」之理,此言實施「財准平」之法。准平即財准平。

〔四〕 元材案:「都」,《漢書 食貨志》引作「邑」。

〔五〕 元材案:繈,《漢書 食貨志 注》引孟康曰:「繈,錢貫也。」王先謙《漢書補注》引王鳴盛曰:「下文『賈人緡錢』,顏亦云『緡謂錢貫』。《通典 注》:『緡者絲也,以貫錢。一貫千錢。《詩》云:「維絲伊緡。」』宋人亦以千錢為一貫。竊謂同一錢貫,而異其名,當有大小之別。緡既是千錢,則一繈當為百錢也。計萬室之邑每室粟一鍾。以李悝之言度之,可備四五人一月之食。每室錢千繈,為錢一萬,可備糴穀種及買耒耜器械並饁饟之用。曰『必有』,明其不可更少,實欲其厚於此數也。此萬鍾與藏繈皆人君所藏以贍民者。萬鍾以備散,藏繈以備斂也。」今案王氏以一繈為百錢,只是臆測之詞。說無佐證,似不可信。仍當以一繈千錢為合。上文「歲適凶,則市糴釜十繈而道有餓民」,一繈千錢,十繈萬錢,極言其價之貴。《史記 平準書》云:「漢興,接秦之弊……米石至萬錢。」即「市糴釜十繈」之實例矣。《通典 食貨》十及《太平御覽》八二三引,「繈」俱作「鏹」者非。說詳《海王篇》「彊」字注。

〔六〕 《漢書 食貨志》顏師古注:「奉,謂供事也。」猶言供應。

〔七〕 洪頤楫云:「『鍾饟』當為『種饟』。《漢書 食貨志》引此作『種饟』。師古曰:『種,五穀之種也。』《山國軌篇》尹注亦作『種饟糧食』。」俞樾說同。元材案:此說是也。饟者,《漢書 食貨志》顏師古注云:「與餉同。謂餉田之具也。」

〔八〕 元材案:《漢書 食貨志》顏師古注云:「豪謂輕侮之也。字亦作『{敖力}』。蓋通用耳。」今案:《韻會》云:「豪,強也。」豪奪即強奪。猶言憑藉財勢進行剝削掠奪。

〔九〕 元材案:「然則」當是「然者」之誤。「然者何」,謂所以如此者何故也。上文云:「然者何也?」即其證。「養其本謹」即下文「守其本委謹」之意。戴望以「『何』字即『則』之誤而衍者」。李哲明謂「『君』當為『』,古『以』字,形似而訛。『本謹』當作『本委』」。許維遹謂「『君』疑『若』之訛」。郭沫若謂「『君』乃『居』字之誤。『何居』猶何故也」。均非。

〔一0〕尹注云:「蓋方春蠶家闕乏,而賦與之,約收其繒帛也。方夏農人闕乏,亦賦與之,約取其穀實也。」元材案:此「實」字與《山國軌篇》「有實者皆勿左右」、「秋十日不害斂實」,《山至數篇》「積實而驕上」、「出實財」、「君實鄉州藏焉」等「實」字皆指「五穀」而言。《國語 晉語》「而又受其實」,《注》:「實,穀也」,是也。

〔一一〕尹注云:「人之所乏,君悉與之,則豪商富人不得擅其利。」何如璋云:「賦者與也。春之所賦,夏斂其織。夏之所貸,秋收其實。故農不廢耕芸之事,而國亦不失收斂之利也。《山國軌》『謹置公幣』兩段,即是引申此文。參看自明。」元材案:「民無廢事」,謂生產者能維持其再生產。「國無失利」,謂政府能獨占高利貸之收入。又案:此節所論,與唐人趙贊所謂「常平輕重本錢」者對比研究意義當更易理解。《舊唐書 食貨志》下,「建中三年九月,戶部侍郎趙贊上言曰:『伏以舊制置倉儲粟,名曰常平。軍興以來,此事闕廢。或因凶荒流散,餓死相食者不可勝紀。古者平準之法,使萬室之邑必有萬鍾之藏,千室之邑必有千鍾之藏。春以奉耕,夏以奉芸。雖有大賈富家不得豪奪吾人(民)者,謂能行輕重之法也。自陛下登極以來,許京城兩市置常平官糴鹽米。雖經頻年少雨,米價不復騰貴,乃即日明驗,實要推而廣之。當軍興之時,與承平或異。事須兼儲布泉以備時需。臣今商量,請於兩都並江陵、東都、揚、汴、蘇、洪等州府各置常平輕重本錢。上至百萬貫,下至數十萬貫,隨其所宜,量定多少。準置斛斗疋緞絲麻等。候物貴則下價出賣,物賤則加價收糴。權其輕重以利疲人(民)。』從之。贊于是條奏諸道要都會之所皆置吏,因商人財貨,計錢每貫稅二十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稅之,以充常平本。」其法蓋全出於此。吳汝綸所謂「後世常平、青苗等法所本」者,此即其一例矣。

〔一〕 元材案:據下文「穀貴則萬物必賤,穀賤則萬物必貴」,是萬物價格之高下,全為穀價之高下所決定,故曰「萬物之主」。

〔二〕 元材案:「穀貴則萬物必賤」云云,與「穀重而萬物輕,穀輕而萬物重」意義相同,解已見《乘馬數篇》。「兩者為敵,則不俱平」者,謂穀與萬物之價互為反比例,故不得歸於平衡也。

〔三〕 尹注云:「秩,積也。食為民天,故五穀之要可與萬物為敵,其價常不俱平。所以人君視兩事之委積可彼此相勝,輕重於其間,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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