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本纪》)就是对这段历史的概括追述,是最重要的材料。秦穆公也曾被称为春秋五霸之一,不过在中原争霸中并未成为主角。《左传·文公六年》记,秦穆公去世,“以子车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针虎为殉,皆秦之良也。国人哀之,为之赋《黄鸟》。君子曰:‘秦穆之不为盟主也,宜哉!死而弃民。先王违世,犹诒之法,而况夺之善人乎!……难以在上矣。’君子是以知秦之不复东征也。”这是说终春秋之世以至战国前期,秦国不能在中原大国中起主导作用,要到商鞅变法以后,局面才有所改变。
五 晋楚争霸
晋献公晚年宠爱骊姬,欲传位其子奚齐,于是废掉太子申生,申生自杀,公子重耳和夷吾出奔。献公死后,大臣里克等杀死奚齐及骊姬党羽,在秦穆公支持下迎立公子夷吾,是为惠公。惠公既立,背外内之赂,杀死迎立他的大臣里克、丕郑及七舆大夫,大约是原属太子申生的下军将领,内部有些离心。又不交付原宣称割让给秦国的土地,引起了秦穆公的怨恨。惠公六年(鲁僖公十五年),秦军伐晋,战于韩,晋军败,惠公被俘,国势危急。当时秦不可能灭掉晋国,穆公夫人是晋献公的女儿,也强烈要求和平解决,所以在索取河东之地并以太子作人质的条件下,又将惠公放回。惠公死后国内不稳,秦穆公资助公子重耳返国,立为文公。文公立后,晋国内部才稳定下来,国力迅速发展,成为对抗楚人的主力。
楚国从武王、文王以来处在兴旺发达的时代,齐桓公创霸时也未遭到打击,不过稍受遏制。宋襄公争霸失败,楚国更加强大,中原重要国家郑、宋等均将折服于楚。晋文公在国内粗安时就发动了城濮之战。为准备这一战,晋国建立三军,有车七百乘,结果大胜楚军。楚国统帅子玉自杀,北上争霸的势焰第一次受到打击,晋文公也被周襄王赐命为霸主。
城濮之战在鲁僖公二十八年(前632年),其后三十五年(鲁宣公十二年,前597年),楚庄王伐郑,包围郑国都。“郑人卜行成,不吉”,“国人大临,守陴者皆哭,楚子退师”,郑人趁机修缮守备,楚军再度围攻,三月后攻克,“郑伯肉袒牵羊以逆”,即无条件投降,楚庄王退兵三十里,允许媾和。晋国发兵救郑,双方大战于邲,晋军大败,楚庄王威震中原,也被视为五霸之一。其后二十二年(鲁成公十六年,前575年),晋、楚战于鄢陵,楚共王被射伤,楚军战败。此外在鲁襄公十六年(前557年)又有湛阪之战,楚军失败。晋、楚争夺霸权的四次大战,晋国三胜一负,长期保持着霸主地位。
晋、楚争霸近百年间,兵连祸结,民不聊生。尤其是处在两霸中间地带的郑国和宋国,战祸最为严重。这期间郑国参与大小战争七十多余次,宋国也有四十多次,有时几乎亡国。比如鲁宣公十四年(前595年),楚国有意挑衅,派使臣赴齐,经过宋国却不假道于宋,把宋国看作属国。宋执政华元杀其使臣,楚庄王立即发兵攻宋,包围宋都。宋使人求救于晋,晋国无意出兵,却派使臣宣称“晋师悉起,将至矣”,诱骗宋人死守。楚军从九月围攻到次年五月,还准备长期坚持。宋人派华元夜入楚师,登楚帅子反之床,劫持他起来说:“寡君使元以病告,曰:敝邑易子而食,析骸以爨。虽然,城下之盟,有以国毙,不能从也。去我三十里,唯命是听。”子反报告庄王,楚军退兵三十里,双方讲和。
在这种形势下,就出现了弭兵运动,要求和平解决国际纠纷,放弃战争手段。第一次倡导者就是宋国执政华元。鲁成公十二年(前579年),华元约集晋、楚大臣盟于宋西门之外,其誓词称:“凡晋、楚无相加戎,好恶同之,同恤灾危,备救凶患。若有害楚,则晋伐之;在晋,楚亦如之。交贽往来,道路无壅,谋其不协而讨不庭。”同盟友好互助的内容都有了,可惜只保持了四年。楚诱郑叛晋服楚,晋军伐郑,楚军救郑,于是发生鄢陵之战,和平运动遂成泡影。其后三十多年,宋国大臣向戍再次发起弭兵运动,于鲁襄公二十七年(前546年)又在宋国西门之外结盟,有晋、楚、齐、秦、鲁、郑、蔡、卫、陈、许等十余国参加。会上楚国提出“请晋、楚之从交相见也”,即要求晋和楚各自的附属国也要承认对方的霸主地位并去朝见,就是使小国同时向两霸纳贡,晋、楚不战而扩大霸权范围。会上商定除齐、秦两大国和邾、滕两附庸小邦外,从楚的陈、蔡、许,从晋的鲁、卫、曹等国都接受了这加倍的负担。此盟约也未能保护小国,其后十二年(鲁昭公八年,前534年)楚灵王灭陈,晋国也不过问。因为此时晋国君权虚设,六卿强大,内部斗争剧烈,无暇过问外事,正如子产所说:“晋政多门,贰偷之不暇,何暇讨?”(《左传·昭公十三年》)楚国则由于吴国兴起攻其后路,也无力大举北进。两霸都在衰落中,晋、楚之间的大战双方都有意避免,大的战祸倒是长期没有发生。其后是吴、越继起争霸,中原地区相对说来还平静些了。
晋、楚争霸是代替天子行政,与齐桓时代不同,他们向诸仆从国征收贡赋而且逐年加重,剥削不少。鲁襄公二十二年,晋人征朝于郑,郑国子产历数郑君朝晋的事实并说:“不朝之间,无岁不聘,无役不从。以大国政令之无常,国家罢病,不虞荐至,无日不惕,岂敢忘职?”(《左传·襄公二十二年》)甚至晋国的官员女叔齐都说:“鲁之于晋也,职贡不乏,玩好时至,公卿大夫相继于朝,史不绝书,府无虚月”(《左传·襄公二十九年》)。晋国搜刮所得,便在晋都大兴土木,铜鞮之宫数里,奢侈享乐,腐化堕落,大权转入六卿之手,晋君也步周王之后走向没落。周王更是只存虚名,实利均被霸主占有,从不向王室贡献。
六 晋军制与三家分晋
春秋以至战国前期,晋(后来的魏)是突出的强国,维持霸业的时间最长,国力超过楚及齐、秦,这不是偶然的。
晋初封时力量不大,《左传·定公四年》记,分唐叔以“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其组织与东方鲁、卫等不同,大约是唐叔带去一部分周人,同当地九宗五正等结合起来进行统治。西周时代史事不详,可能也无甚可述。春秋初年又发生了大宗翼和旁支曲沃的斗争,绵延几年直到鲁庄公十六年(前679年),“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军为晋侯”,吞灭了晋国公室的曲沃,才得到周王承认而立为诸侯。这时它只有一军,相当于小国的武力。西周无军这一级,其实际人数不可详考。
十八年后,鲁闵公元年(前661年),晋献公作二军,“公将上军,大子申生将下军”。上军大约是原有的,由晋献公亲自统帅。太子申生统帅的下军当系新建,其中有七舆大夫,部众又称舆师,金文称“师旟之政”(《叔夷镈》),即乘车的土卒。舆即众,舆人即众人,《左传》、《国语》常见,下军可能由从民众中选拔的武士组成。这就破坏了传统的国野之间、贵族与庶民之间的等级界限,有利于军队的迅速扩充。
此后十六年,鲁僖公十五年(前645年),晋惠公在韩之战被秦国打败,当了俘虏,军队主力丧失殆尽,其大臣吕甥建议“作爰田”、“作州兵”。爰亦作辕,爰田即换田,就是恩格斯讲的马尔克分配耕地的制度,古代农业村社对耕地每人分给一份,每年或三年、九年、十二年一换。所谓“肥饶不得独乐,墝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公羊传·僖公十五年》何休注)。后来私有制发展,逐渐改变为不换了。晋作爰田就是最后一次换田,即把土地分给了农民,实行授田制,“赏众以田”(《国语·晋语》韦注引贾逵说)。相应地农民也承担义务即服兵役,作州兵就是扩充兵源,组建新军,“征缮以辅孺子,……群臣辑睦,甲兵益多”(《左传·僖公十五年》)。古代军队武器由战土自备,所以必得给以土地,他们才能装备自己而组成军队。这在政治上又是一次很大的变革。
其后十二年,鲁僖公二十七年(前633年),晋文公准备伐楚,“蒐子被庐,作三军”,三军即中军、上军、下军,中军将为主帅,也就是平时的执政,后来的宰相。次年又“作三行以御狄,荀林父将中行,屠击将右行,先蔑将左行”(《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行是步兵,车战本有步兵配合行动,这次却是组建专门的步兵队伍,在军制史上是一大发展。可能狄人主要是步兵,不知骑乘,所以晋人成立新的步兵来抗击他们。三年之后,“晋蒐于清原,作五军以御狄”(《左传·僖公三十一年》),据《国语·晋语四》是增建了新上军和新下军。又十二年后,鲁文公六年(前621年),“晋蒐于夷,舍二军。”仍恢复到三军规模。
三十三年之后,鲁成公三年(前588年),“晋作六军”。在原有的中、上、下三军外,扩建新中、新上、新下三军。六军将、佐共有十二卿,即为晋国主要大臣,后来演变成三家分晋的局势。其后四十七年,鲁昭公元年(前541年),“晋中行穆子败无终及群狄于大原,崇卒也。”这次晋军同以步兵见长的狄人作战,又在地形险隘之处,“乃毁车以为行,五乘为三伍。”即放弃兵车,五辆兵车的甲士十五人改编为步卒三伍(五人为伍,步兵最小单位)。结果取得大胜,可能此时步兵在战争中的作用更大了。
春秋时的晋国是以旁支取代大宗而夺得政权的,《国语·晋语一》称:“自桓叔以来孰能爱亲?唯无亲故能兼翼。”这就破坏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君主等级制,对宗室贵族猜忌特甚。晋献公时,原来晋君翼那一支大宗被消灭后,对曲沃这一支的“桓、庄之族”也全部翦除。接着是骊姬之乱,申生被迫自杀,重耳和夷吾出奔,“诅无畜群公子”(《左传·宣公二年》),即为了保证骊姬的儿子不受威胁,规定太子以外的公子都不得留在国内。晋献公死后,骊姬的儿子又被大臣杀掉,“自是晋无公族”。西周春秋的公族指君主的宗室贵族青年,他们是君主近卫亲军,平时担任警戒保护君主,战时组成军队核心主力,重要大臣均从其中选拔。晋国没有这批宗室亲贵,就得由君主选用异姓疏属,有利于君主集权。但另方面,国君比较孤立,后来被权臣架空,终至三家分晋。当时楚国土地广阔远过晋国,但在同晋争霸中常处于劣势,至战国初年更弱,可能就同楚国保持贵族政治有关。
贵族政治破坏,国家就需要法治。在贵族政治下,刑法由贵族自由确定,贵族各自统治他属下的臣民。国君虽有权威却不能直接下到基层,中间有不少等级,“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左传·昭公七年》),一级只管一级。晋国法治的建立也有一个漫长的过程。晋文公曾在国外流亡十九年,政治经验丰富,回国即位后扩建三军,“大蒐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当时官制与军制是结合在一起的,文武合一。礼与法也是互相为用的,礼是国家传统典制,习惯法。秩即爵位,正其官是正官位的等级高下,选拔官员的次第办法。《国语·晋语四》称:“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异性之能,掌其远官。”胥、籍等十一族是先代贵臣,其中有些姬姓旧贵族,近官是亲近的朝廷重臣、三军将佐等。诸姬是其他周族子弟,中官为君主的侍卫、宫廷官员、三军的下级军官。异姓者非国君亲故,远官是地方官长,不在朝中。这些可能就是执秩的主要内容,选任官员的一套法制,又称为“被庐之法”。
其后晋襄公七年,蒐于董,赵盾为执政,“宣子于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洿,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太傅阳子与大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左传·文公六年》)事典是国家政事典章经常制度。法罪是犯法判罪。辟即法,刑狱也有法。董是正,逋逃为逃亡者,逃亡者正其罪。质要即契约凭据,由是使用。旧洿是原有不好的治罪条例,加以整治。秩礼、常职是原有经常性爵禄官职,予以保留。淹滞是久未提升的,选拔出来。这些就是晋国法治的诸方面,向太师、太傅(国君顾问性质)提出而推行于晋国。
赵宣子之后,范武子(士会)对晋国法制建设有重要作用,《国语·晋语八》称:
昔隰叔子违周难于晋国,生子舆为理。以正于朝,朝无奸官;为司空于国,国无败绩。世及武子,佐文、襄为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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